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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0-11-27 17:41:24

① 深圳市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申请流程

1、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

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

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1)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申请经济适用房材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②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

③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

④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

②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2)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③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这个是要分地区的,不同的城市和地区的申请条件也不尽相同!你可以看一下这个,希望对你有帮助!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 、身份证明材料;
2 、户籍证明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 、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 、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④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4)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

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⑤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规定年龄以上的单身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三)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四)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摇号、选房,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货币补贴证或租赁证。

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持有租赁证的可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规定自行购房,权属登记后领取货币补贴款。

第三十一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以下简称最低补交款)。

以货币补贴方式购房的,须如数退还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上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继承、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按上款规定在向政府交纳相关款项后,允许提前上市。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⑥ 徐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
二、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成员及所在单位均无能力解决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住房公积金按照工资的8%~12%进行缴纳,单位和个人的比例是1:1

⑦ 南宁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关于购房条件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满28周岁、女满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无房单身人员同时要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含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住房困难户。
(三)关于离婚无房申请购房的问题:
1.离婚后的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
2.离婚或对原有住房归属没有明确的,必须提供离婚双方经公证处公证的住房归属材料;
3.离婚后将原有住房归属子女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城市建设规划已被拆迁住房的无房户。
对号入座申请住房

→无房户
条件范围:1.南宁市城区非农业人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提示: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
2.离婚满1年以上无房户。(提示:离婚前双方没有共同房屋产权的申购时不受时间限制)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提示: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
2.调查表。(提示:在单位或居委会审核证明意见档,必须注明证实有无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有无私房、现住房情况,不能简单写“同意”或“情况属实”)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提示:A.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B.具有南宁市户口的申购人员户口所在地住址与现住址不同的,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现住址住房的产权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填报说明:
1.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核表》时,在“申请人/配偶所在地房改部门核查意见”一栏,凡是属于首府南宁房改办所办业务范围内的申购户,不用到南宁房改办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2.具有南宁市户口的区直单位人员必须提供区直房改办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3.非南宁市户口的城镇人员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单身大龄青年无房户
条件范围:南宁市城区非农业人口中低收入,男28周岁、女25周岁以上的单身大龄青年无房户。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计生委(单位或居委会)开具的有效未婚证明。
5.申请人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收入证明。
填报说明(参照同上)
→拆迁户
条件范围:因城市建设规划已被拆迁的有产权证的无房户。(提示:拆迁户可按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购买后仍未能解决被拆迁家庭居住困难的,家庭其他成员可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租住廉租房。)
需提交资料:
1.申请表。(参照同上)
2.调查表。(提示:无需证明盖章)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拆迁证明。
5.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填报说明
1.拆迁证明上的被拆迁户户主必须与原被拆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户主相一致。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户一户只能出具一份拆迁证明,不得将被拆迁住房分割后给其他人出具拆迁证明。
2.拆迁户无产权证的情况,属房产局公房租户被拆迁的提供直管公有房屋差遣货币安置协议书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查表,意见栏填上“无房证明、收入证明”;属单位公房租户的被拆迁需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查意见栏填上“证明为本单位职工、无房证明、收入证明”等意见和提供单位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拆迁合同;以正常申请户申报,享受拆迁户优先安排待遇。
→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条件范围: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示:共同居住有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同在现住房)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7.已有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填报说明:
1.共同居住有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户直系亲属一栏,只要求有了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家庭户填写。
2.在计算住房控制面积时,要合并计算两套住房面积,减去申请人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多出的面积为超标面积。

→外来务工人员
条件范围:属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28周岁、女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的外来务工人员且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南宁市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并已经缴纳有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婚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6.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南宁市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且缴纳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填报说明:
劳动用工合同必须有南宁市劳动保障局签证。

⑧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何不同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的其中一种。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厦门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厦门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8)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适合人群

一,本市无住房家庭。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

本市无住房包括:

(1)未购买商品房;

(2)未承租或购买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宅基地。

二、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家庭申请:在申请之日前,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⑨ 柳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我领到手的表,扫描了一份由于我等级不够没法上传给你看,其中的"亮点"就是条件2,打电话问是16000元就挂了,人家忙啊.这个条件比以前可是苛刻多了,以前是上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柳州市平均工资的6倍就可以(大多数人是符合的),现在这个条件简直就是一个天一个地,做鬼也要先就是这样的意思了...我把有关的条件给你摘录打字出来吧(是表上背面的说明):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柳州市城镇户口,或在柳州市市区居住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 人员;
2.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柳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
3.申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
4.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年龄不得小于25周岁(含);
5.因离异导致无房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异须年满两年(含).
四.因配合市重点工程建设唯一一套住房被拆迁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补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在提交材料的时候"需提供在柳用人单位正式的用工合同及在柳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满三年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那外来务工人员在柳不交上面那几个保险或交不够三年的是没资格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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