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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20-11-27 14:25:48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拆迁补偿有区别吗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经济房是专门为低收入者建的低价房,有具体的申请条件和严回格的审批程序.拆迁房答补偿是指房子因被拆迁,必须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以解决租房的费用问题.当新的房子建好以后,回迁住新房(当然也有可能是经济房).

❷ 有了经济适用房还能享受拆迁嘛

有了经济适用房是不能享受拆迁的:

  1. 通常来看。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在拆迁时不应再享受补空方的待遇;

  2. 买了经适房,以后老房子拆迁的话就不能享受托底保障政策了;

  3. 没有规定不能有二套房子,经适房的初衷是让改善原有住房条件;

  4. 政府是希望卖掉原有的房屋,然后用卖房的钱再去买经适房;

  5. 这样对你的买房压力会小很多,房子也比以前大了;

  6. 当然如果有能力的话,是可以同时拥有二套住房的。

❸ 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5年后过户有什么区别

拆迁复安置房很多也是发放“制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但是这类房产属于“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
并不完全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
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在上市的时候需要补交3%的土地出让金,但是也不会限制购买方的资格,不需要交纳10%综合地价款;
而经济适用房需要满5年才能上市,而且5年内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满5年出售还需要交纳10%综合地价款

❹ 买经济适用房,如果以后拆迁,会对被拆迁房屋有影响吗

拆迁后你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拿到拆迁款选择购买经适房;也可以直接选择定向安置协议只能拿到拆迁补偿款,而拆迁款直接转为新购房款首付。
天津市拆迁协议有效期只有一年,可以延期一年,要换成购房证就能买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现在天津已经没有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了,只有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如果当时没买够呛买得了。
当然也分拆迁片,有的拆迁片还是可以办理的,如果社区房屋没拆完拆迁办应该还没撤,建议去所在街道拆迁办询问一下

❺ 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拆迁了怎么办

有了经济适用房是不能享受拆迁的:
通常来看。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在拆迁内时不应再享受容补空方的待遇;
买了经适房,以后老房子拆迁的话就不能享受托底保障政策了;
没有规定不能有二套房子,经适房的初衷是让改善原有住房条件;
政府是希望卖掉原有的房屋,然后用卖房的钱再去买经适房;
这样对你的买房压力会小很多,房子也比以前大了;
当然如果有能力的话,是可以同时拥有二套住房的。

❻ 拆迁中的房屋还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回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❼ 购买了一套二手经济适用房,以后拆迁是和商品房一样赔偿吗

购买了一套二手经济适用房,以后拆迁是和商品房的赔偿是不同的,拆迁赔偿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的,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价格低,所以在拆迁赔偿方面相对较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拆迁经济适用房扩展阅读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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