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在北京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步骤是什么啊
从去年开始,北京市实行了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政策,定向销售的对象是城八区当年解危排回险、城中村改答造、重点工程和奥运工程的拆迁户。
据了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两个步骤,一是先要取得购房资格,二是按定向销售政策登记确认指标。
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二是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元,三是属于无房户或住房不达标户。
②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在北京如何申请和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适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北京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到各区,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只能在户籍所在区登记轮候,不能跨区域购买经适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3)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③ 北京哪有经济适用房
您好,这些是2009年11月份至今的北京经济适用房名单汇总,您可以参考下!经济适用房:
丰台区:
丰台区南苑西居住区
民岳家园(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顶秀欣园(已售完)(3690元/平方米)
宋家庄经济适用房(4369元/平方米)
三环新城(已售完)(3670元/平方米)
汇丰家园(已售完)(3860元/平方米)
世纪风景(二期)(已售完)(3840元/平方米)
首科花园(已售完)(4160元/平方米)
诚苑小区(已售完)(2400元/平方米)
丰体时代花园(已售完)(3670元/平方米)
怡然家园(大红门西路)(已售完)(3690元/平方米)
丰益城市花园(已售完)(3600元/平方米)
开阳里小区(开阳佳境)(已售完)(4150元/平方米)
花都盛景(宜兰园)(已售完)(4320元/平方米)
建欣苑小区(已售完)(3600元/平方米)
西府景园(已售完)(3860元/平方米)
世纪风景(一期)(已售完)(3840元/平方米)
吴家场小区(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明月嘉园(已售完)(3720元/平方米)
明日嘉园(已售完)(4180元/平方米)
正阳小区(一期)(已售完)(3630元/平方米)
朝阳区:
弘善家园
百子湾1号(已售完)(3830元/平方米)
富华家园(二期)(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朝阳常营乡经济适用房(4322元/平方米)
通惠家园(d组团)(已售完)(4000元/平方米)
富华家园(一期)(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福街丽坊(已售完)(3850元/平方米)
双惠小区(已售完)(3210元/平方米)
建东苑小区(已售完)(3100元/平方米)
北京染料厂地块
朝阳新城(已售完)(3310元/平方米)
青年路小区(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望京新城a4区(已售完)(3950元/平方米)
翠城(翠城馨园)(已售完)(3180元/平方米)
十里堡住宅小区(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朝阳雅筑(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百环花园(已售完)(4250元/平方米)
通惠家园(e组团)(已售完)(4000元/平方米)
京棉新城(已售完)
电子城小区(已售完)(3600元/平方米)
望馨园(已售完)(4850元/平方米)
定福家园(已售完)(3595元/平方米)
福怡苑(二期)(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垡头小区(已售完)(3180元/平方米)
百环家园(已售完)(4530元/平方米)
西城区:
新风街1号院(已售完)(4000元/平方米)
新海苑(已售完)
东城区:无
崇文区:
天利园(已售完)(4500元/平方米)
景泰新苑(已售完)(4400元/平方米)
左安西里危改小区(左安浦园)(已售完)(4500元/平方米)
石景山区:
衙门口地块
翠谷玉景(已售完)(3850元/平方米)
田村路北小区(三期)(已售完)(3230元/平方米)
西山枫林(已售完)(3600元/平方米)
晋元庄小区(已售完)(3320元/平方米)
昌平区:
百嘉城(已售完)(2600元/平方米)
松园小区(已售完)(2350元/平方米)
天通苑(已售完)(2650元/平方米)
回龙大院(已售完)(2600元/平方米)
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已售完)(2600元/平方米)
通达花园(已售完)(2600元/平方米)
大兴区:
瑞海新城(一期)(已售完)(2280元/平方米)
海淀区:
苏家坨地块
君安家园(已售完)(3850元/平方米)
安宁西里小区(已售完)(2850元/平方米)
五道口回迁项目
长安新城(已售完)(6600元/平方米)
今日家园(已售完)(4300元/平方米)
宣武区:
宣祥家园(一期)(已售完)(3950元/平方米)
乐城(已售完)(4300元/平方米)
瑞莲家园(已售完)(4500元/平方米)
政泰家园(已售完)(4600元/平方米)
房山区:
北潞园小区(已售完)(2400元/平方米)
行宫园(已售完)(2350元/平方米)
④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北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区建委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
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标准是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左右。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上述规定标准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上述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条 家庭资产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出售的,其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审核与销售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核定表》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以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所属居(村)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居(村)委会出具证明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也可书面委托住房保障科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建设、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等初审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规定办理。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
(四)通知与建档: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通知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册。
第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转军人、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优先配售给无房家庭。对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第四年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为其配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区建委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之差的7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区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土地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政府按规定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六条 已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区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⑤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都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经济适用房北京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⑥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6)经济适用房北京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
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⑦ 关于经济适用房——北京
首先,目前经济适用房已经取消了申请,只能申请保障性住房,也就是公内租房。
其次,该容家庭父亲离异是否满三年。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上,是否明确了房产问题,例如:该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如果没有明确需要明确,如果不知道如何办可以再问我。父亲是否有稳定收入,并且收入每年不能超过10万元(税后险后)。父亲申请保障性住房与女儿的户口没有任何关系。
⑧ 北京申请个人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
1、北京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3、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⑨ 北京现在还有经济适用房吗
北京市规定,2人申请经适房的,要求家庭年收入3.63万元及以下,你们不符合经适房申请标准,只能申请限价房。
⑩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
1、北京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专;
3、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属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