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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出售协议

发布时间:2021-03-16 11:59:22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如何签订

合同签订好以后再支付首付款项,决定购买后第一步就是签订合同.
1.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2.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②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范本

你可以先签订长租协议,然后双方约定高额赔偿金,如果一方违约要求对方赔偿高额赔偿金。像经济适用房的前五年买卖时国家不允许的,也就是不支持法律保护。即使你签了长足协议现在约定的价格不能保证几年后卖家如约!所以买这种房子风险很高,除非是特别可靠的朋友总之一句话这种房子买卖之能个靠双方的信用!

③ 经济适用房私下买卖,现卖方违约!

说句实话你给吴某的好处费10万块也太高了,他反悔你是一点办法也没有,经济适用房国家本来就是禁止交易的,不受法律保护,更何况你的交易还在非上市期,不知道你当初和他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时候你有没有请律师写个法律文书,那样比较好一点,但是到法律层面上也没用。你现在只有一个办法,但这个办法你也买不到这个房子、吴某也得不到这个房子。那就是你拿你们签得房屋买卖协议去房产局投诉吴某,因为房产局禁止经济适用房私下买卖,一经发现直接取消购买人的经济适用房资格并终身不可申请经济适用房,你可以拿这个来吓唬吴某,逼他把房子卖给你或者分一部分升值的钱补偿你,不过一旦上了房产局你也买不到这房子了,这是你最后唯一的挽救办法

④ 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无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⑤ 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位于 ×××
编号为 R××- ××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土地使用证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名称】【 现定名】【 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施工许可证号为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预售】【现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为 ××× ,预售许可证号为×售许字××× ;或者,现售经济适用住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该经济适用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 层,地下 × 层,该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地上 层。
该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长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 框剪-剪力 结构,层高 。该经济适用住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该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1、

该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 (预测绘) 平方米,坐落 ×××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2、车库。
3、不计入分摊建筑面积的地下室(含地下储藏室、地下运动场所及其设施)和地下汽车库(位)。
4、不计入分摊建筑面积的配套房屋及其设施、储藏室、库房等,如会所、室内游泳池、室内篮球场、室内网球场等,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为
元。
4、按建筑面积计算,根据 号文件规定乙方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核准面积 平方米,核准单价为 元/平方米,计 元;超出核准部分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计 元;二项合计该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为 元。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且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办理 商业按揭贷款; 公积金按揭贷款; 商业和公积金组合按揭贷款。
(1)买受人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办妥按揭贷款手续是指买受人与出卖人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并提供按揭银行要求并认可的所有资料。
(2)买受人未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若买受人未能通过按揭贷款资格审查,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的10日内,补齐相关资料或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否则,须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若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15日内无条件协助、配合出卖人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买受人不协助配合或逾期协助配合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加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赔偿金。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和2和3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的房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买受人不付清违约金的,出卖人有权不交付经济适用住房。
3、交付(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的任何款项未完全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7天内,顺延期限不视为逾期交房。

⑥ 购买了一个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与房主签订的私下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有公正

你们俩个都违法``````
违法行为进行公正 还叫公正吗?
不知道你们合同的详细 所以 不好说
不过 应该不会吃什么亏(比如他耍赖啊 什么的)
下面 是一个类似的报道 你参考下`````````
`````````````````````````````````````````````````
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是硬性规定,很多人都知道。但事实上,经济适用房未满交易年限,房主私下与人签订买卖协议的事屡有发生,有人甚至直接把经适房“房票”卖给别人。但这种私下交易很容易“流产”,受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房主常常反悔,而“未满5年不能卖”就是他们毁约免责的最佳理由。过去,这类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多半会判决合同无效。但现在记者发现,南京两级法院都出现了认定此类经适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判例。

案例一

经适房名额2万转给亲戚

6年后反悔,法院判履约

张清和李强是一对表兄弟。2004年,张清家老房拆迁,按规定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但他并不缺房子,而且一次性拿出十几二十万购房款有点吃力,因此拿不定主意到底要不要申购。李强得知后找到张清,表示愿意花钱买下申购名额,张清同意了。两人谈妥转让费、过户等细节后拟了份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张清将经济适用房申购名额作价20080元转让给李强;购房费、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李强承担;约五年后,房屋达到交易年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

几天后,张清的妻子出面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字,李强随即向张清支付了20080元转让费。2005年5月,张清与浦口区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随后,李强向该中心支付了约20万元购房款及办理房屋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同年10月,李强拿到房屋钥匙,随即搬进去,居住至今。

根据《浦口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就可以上市交易。去年,这套经济适用房正好满5年,只需拿着两证就可以交易过户了。李强好不容易盼到这天,他三番五次催促张清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可张清总是支支吾吾。

原来张清早就后悔了,从2005年到现在,房价翻了好几番,当年仅为2万多元就把名额转让,真是太没有远见了!被李强逼急后,张清索性提出增加转让费,否则协议就作废,他声称,当年在协议上签字的是他妻子,而妻子不能代表他的意见。

李强认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坚决不肯增加转让费。双方谈崩后,张清将房子挂到中介,声称要卖房。李强无奈,告到了法院。

法官点评

属“附期限合同” 判决合同有效

南京浦口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拆迁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上卖方一栏“张清”二字,虽然为张清的妻子代签,但张清对该事实是明知的,而且合同签订后,李强也向张清交付了约定的20080元转让费,并为张清所接受,因此张清妻子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并且,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均明知该经济适用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易,并明确了待可交易时张清应当协助李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应当认定该转让协议为“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简言之,即到期后应当履行的合同。至于房屋在出售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法院认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张清与李强之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有效。目前,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好,法院责令张清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立刻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李强。

⑦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首先在你的城市 你这个经济适用房能不能上市 如果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可以上市的话 那张起诉无效 如果你的房子不能上市那从合同订立开始 其本身就是违法的 视为无效张起诉能赢 后者最好协商解决 前者只要态度强硬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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