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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供求比例

发布时间:2021-03-15 23:04:05

『壹』 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是怎样达到的

房地产是一种高附加值的物品,又是城镇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同时,保障城镇居民的住房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是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完全市场竞争来达到房地产市场供求均衡。
1、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普通商品房和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其依据是在当前我国商品住房供应中,供不应求特别尖锐的是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而这类住房,由于利润率很低,是不可能完全推向市场。或者说,只能是有条件、有限制地推向市场。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就是政府出让土地,限定房屋价格和购买群体而提供给社会的一种住房。由于这种类型的住房,适合低收入居民的购买力,只要供给量充足,就可以稳住商品住房的价格。为此,必须把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扩大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重摆在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严重不足的地方,更要把住房建设的重点放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
2、应当逐步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体、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为保障、以高档商品房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更好地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比例,一般要达到60%左右。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建设用地之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其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3、与此同时,还须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即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长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的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要严格禁止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4、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还应当继续实行并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即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带有福利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水平,完善对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廉租房的退出机制。与此相联系,要适当调整住房消费观念,即城镇居民“安居乐业”的实现形式并不仅仅是“居者有其产”的一种途径,尤其是在现阶段,要求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产权房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真正居民买房的也是只有70%左右,还有30%左右是靠租房的。
6、因此,多建一些廉租房,扩大政府廉租房覆盖范围,培育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乃是现阶段满足“居者有其屋”的社会需求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的矛盾如此尖锐,和城镇居民“买涨不买跌”的心态也有很大的关系。即整个市场供求与价格走势,呈现往高位演变,伴随时间往后推移,住房价格越来越高,而银行的存款利率又处于历史上的底谷,两者权衡,导致新一轮抢购住房的热潮。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扩大廉租房的覆盖范围,对调整城镇居民的购房心态,将会产生正面的效应。

『贰』 “商品房市场供求比”怎么算

商品房市场供求比计算方法为:供应除以需求。

商品房市场供求比是供应和需求的比值(一般供应为新增供量,需求为当期成交量)。供求比在0.8-1.2之间供求较为平衡;供求比>1.2,市场呈现供大于求;供求比<0.8,市场呈现供不应求。商品房市场供求比是一个重要概念,直接影响房价。

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失衡,楼市供应与购房人需求之间的差异造成供求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供需价格差异:

低价位房供应不足,中高价位房供应过量。以北京市为例,调查显示,北京居民的购房需求主要集中在5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房子。87.3%调查者期望值处于3000~5000元/平方米。但是,市场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价位分布上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趋势。价位在3000~4000元、4000~5000元、5000~6000元、6000~8000元/平方米的比例基本都在20%左右,而价位在3000元/平方米以下和高于8000元/平方米以上比例都相对较少。即市场上楼盘的供给,有一半左右的供需结构的矛盾。

与商品房空置量日益增加的状况截然相反的是,经济适用房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这充分暴露出我国房地产业存在着严重的供求错位。从目前看,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手段是大规模建设和推出经济适用房,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前不久宣布,今年将投资1700亿,计划建设2.25亿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这将更有效的满足普通市民的住房需求。

另一方面是供给与需求的区域差异:

尽管当前房地产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投资增幅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价格上涨过快、土地供应过量等有可能过热的“苗头”。投资的增幅与销售的增幅相比,应该要保证能够在发展中不断消化同期上市的商品房。今年1~9月份,天津、河北、江西、浙江、海南、吉林、江苏、河南、云南、陕西、山东和宁夏等地区,都出现了投资增幅高于销售增幅超过了20%的情况。

『叁』 目前经济适用房在房产市场占多大比例

10%左右吧~

『肆』 经济适用房一般面积是多大

60平方米。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4)经济适用房供求比例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伍』 经济适用房转让的差价比例如何计算

1、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8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缴纳差价款。200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2、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2010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购房人缴纳差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5、对于经济适用房,国家有明文规定称拿到产证五年之内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对于低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产证满五年之后需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所以,对于开发商声称补缴差价后拿到的就是商品房的说法是很不靠谱的。

(5)经济适用房供求比例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陆』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比例是多少

产权是100%吧,只是在五年后出售时,要交纳国家土地出让金。

『柒』 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60平方米。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7)经济适用房供求比例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捌』 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款应交多少

一般为20%,具体首付款要看房屋总价款而定。
1、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及版首付比例以西安权市为例来说明。从2008年1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住房,契税税率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居民首次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经济适用房首付比例问题,并未特意划分,也未列出单独名目。
2、目前,购房首付比例在20%左右,但是在办理按揭的过程中银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要考察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是否单身或是外地户口会作为银行考察贷款者还款能力的几点要素,一般情况下,还是以贷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来决定的。具体要根据还贷者的个人还款能力而定,还款能力较差的个人会相应的提高首付比例。
3、从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开据低收入证明可以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进行定向登记申请并领取申请审核表。领取申请审核表后,应该到民政部门办理低收入证明,再到区房管局办理审核申请。集体户口证明材料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玖』 申请经济适用房首付多少

1、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进行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由政内府容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社会保障住房。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设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对经济适用房项目,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其他应征收的各项收费减免50%,并对成交价格、购买对象、面积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利润进行限制。
2、目前经济适用房的类型主要包括平价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3、经济适用房首付款各地不一样,一般在5%--30%之间。北京市规定,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房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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