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第二次结婚并在房产证上写加了名字,还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国家对经济适用房是有一定要求和条件限制的,既然房产证上加上了你的名字,就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
Ⅱ 结婚后无婚房 住的男方父母的房子 两个人收入平平 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请到当地社区或房管局问有关政策,如我市以前没有经济适用房,现才开始,所以各地政策不一样。
Ⅲ 我的亲属购买了套经济适用房想买给我做婚房 ,但是要五年后才能过户,请问可以做房产公证吗如何收费
问律师啊!
Ⅳ 买了经济适用房,还能再买婚房吗
分你在什么地方,在北京肯定没戏,三线城市应该不限制!
Ⅳ 我想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作为婚房,请问一般经适房的面积是多大的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套型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基本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部分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保障性质,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因此经济适用住房有限制交易期,在期满上市交易前须按一定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等价款。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除购房按揭外不得抵押。
Ⅵ 个人有经济适用房,再买一套婚房写自己名字还是二套房吗
可以写老婆的名字,就不是了。
Ⅶ 父母连带了孩子的名义,申请了经济适用房,现在孩子要结婚了,想去买商品房,属于第二套房吗
应该是不影响的,不过对经济适用房来说,最好不要用你孩子的名义申请,或者是你申请商业贷款比较好。
给你一下银行的标准,你可以看看对照一下。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一、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二、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三、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四、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作二套房。
五、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详解】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作二套房。
六、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详解】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七、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详解】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这使得很多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新政的想法也付诸东流。
Ⅷ 我想给小孩买婚房,小孩23岁能买经济适用房吗
申请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制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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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上海 申请经济适用房 上海人 刚结婚 没婚房,在外租房 2人月收入加起来4000 户口都在各自父母家,可申请吗
看看各自在其父母亲家,房屋人均面积是否在15平方以下
申请规定:结婚还需要满一年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申请家庭应如何确定?共同申请人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主要包括:(1)配偶(结婚需满一年);(2)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3)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二)哪些家庭成员必须一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以下家庭成员必须一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1)夫妻应当一起申请,而且必须结婚满一年。(2)年满70周岁的老人(不包含孤老),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家人一起申请。(3)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0周岁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应当和父母一起申请,如果父母都已经去世,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人一起申请。(4)夫妻离婚后,如果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去世,而另一方不愿意和子女一起申请,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0周岁以下的成年单生人士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人一起申请。
(三)哪些人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在户口条件方面执行特殊规定?
下列人员执行特殊的户口规定:(1)申请人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申请区(县)的城镇户口年限只需连续满2年。(2)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在申请时户口已经迁回原户籍地,或者户口没有迁回但本人还没有结婚的,不受本市城镇户口年数和申请区(县)户口年限的限制。(3)申请家庭中出生就报上本市城镇户口的7周岁以下儿童,不受到本市城镇户口年数和申请区(县)户口年数的限制。(4)申请家庭中出生就报上本市城镇户口的7周岁到18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30周岁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不受到申请区(县)户口年数限制。(5)夫妻原来的户口不在一起,但双方在原户籍地都符合本市城镇户口年数和申请区(县)户口年数的要求,申请之前夫妻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户口的一方不受到申请区(县)户口年数的限制。(6)离婚的申请人把户口迁回婚前的户籍地,在婚前户籍地提出申请时,申请区(县)户口年数可以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可以加上婚前在申请区(县)的户口年数。
(四)家庭中有不符合户口准入标准成员,该如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的,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1)部分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但不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的;(2)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农业户口的;(3)部分家庭成员为外地户口的。有上述情形的家庭成员,应当列入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范围,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五)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申请对象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核定面积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的,在申请对象住房中有住房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构成的家庭。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数确定。核定面积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以《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等有效房产凭证记载为准)。核定面积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该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与该家庭人数的商确定。
(六)哪些人员可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哪些人员不予计入?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1)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2)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未成年人员;(4)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定居且未婚,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1)除按规定不受户口年限限制的人员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三年的人员;(2)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已满三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3)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