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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性特区的发展类型和特点

发布时间:2021-02-27 19:40:12

A. 我国设立经济特区的原因是什么

中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经济特区内,对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从特征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从功能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这既是对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特殊体制、特殊发展道路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经济特区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实际作用的概括和总结。

国家的经济特区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实际上现在各个省、各个市都还有自己的开发区之类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经济特区,只不过没有正式的国家级名义而已。
我国经济特区的主要特点是:
1.特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
2.特区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
3.对前来投资的客商给予特殊优惠和便利;
4.国家给特区较多经济自主权。

建立经济特区的重大意义在于:
1.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
2.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
4.有利于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才;
5.可以扩大我们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

B. 特区发展的基本模式是什么样的

经济特区的发展成为一种独特风景、独特模式,其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利用国际市场走外向型道路。
我国经济特区建立时,正是港澳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加工业大转移时,经济特区充分利用这一难得机会,大量引进加工业,并利用加工业大规模出口。
2、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加工业是经济特区的经济基础,但并不是未来立足的产业。经济特区在有了初步经济实力后,开始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加值占GDP的35%。
3、按经济规律循序渐进培育市场经济。
经济特区改革的大致路径是,价格体制改革、基建体制改革、外汇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土地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建立证券市场。
特区在市场化过程中首先遇到价格问题,因此建立流通渠道,平抑物价,保障供应,形成灵敏的价格机制,成为经济特区最早的改革。
4、促使产业聚集并形成完美的服务体系。
5、用经济体制改革促产业发展
经济特区被称为改革开放前沿,其进行了一系列影响全国经济体制的改革。
6、经济特区最大的活力是创新,把创新作为城市的“根”和“魂”。
纵观世界上成功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注意同外部世界的联系,注意掌握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注意研究它们的动向和趋势,这就是特区发展模式研究的总结。

C. 中国的经济特区分布特点

我国的经济特区

深圳(面积327.5平方公里)

珠海(121平方公里)

厦门(131平方公里)

汕头(52.6平方公里)

海南岛(33920平方公里)

实际上现在各个省、各个市都还有自己的开发区之类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经济特区,只不过没有正式的国家级名义而已。

特区的经济基本特征

建设资金以外资为主。

经济结构以“三资”(外资、侨资、港澳资)企业为主。

产品以外销为主。

其经济运行机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为主。

特区经济以发展工业为主、实行工贸结合,并相应发展旅游、房地产、金融、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

1984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
沿海开放城市是中国沿海地区对外开放的、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特殊政策的一系列港口城市,是经济特区的延伸。
。上述城市交通方便,工业基础好,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高,科研文教事业比较发达 ,既有开展对外贸易的经验,又有进行对内协作的网络,经济效益较好,是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这些城市实行对外开放,能发挥优势,更好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金、技术、知识和市场,推动老企业的更新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创造,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使这些城市从内向型经济向内外结合型经济转化;将四大经济特区和海南包括在内,从南到北形成一条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实现从东到西,从沿海到内地的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的战略转移,以便发展对内对外的辐射作用,带动内地经济的发展。

D. 我国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是哪里

我国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

E. 中国和外国经济特区的特征

概念经济特区是在国内划定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较国内其它地区更加开放和灵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区。在我国,是中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经济特区内,对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从特征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从功能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这既是对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特殊体制、特殊发展道路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经济特区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实际作用的概括和总结。 主要特点1.特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
2.特区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
3.对前来投资的客商给予特殊优惠和便利;
4.国家给特区较多经济自主权。 提出“经济特区”一词,1979年由中国首先提出,并在加以实施。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为发展目标。 特区的经济基本特征建设资金以外资为主。
经济结构以“三资”(外资、侨资、港澳资)企业为主。
产品以外销为主。
其经济运行机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为主。
特区经济以发展工业为主、实行工贸结合,并相应发展旅游、房地产、金融、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 中国经济特区的主要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外商独资经济
中外合资与合作经济
个体经济
此外,还有“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企业。其中“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是中国特区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基本经验近10年来,中国建设和发展经济特区的基本经验主要有:①完善投资环境,包括完善投资的物质环境和人际环境。前者为基础设施结构中以通电、通水、通路、通讯、通煤气、通排污、通排洪和平整土地为主体的“七通一平”等;后者包括政治条件(政治、社会、政策等的稳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平(政府的效率等)、经营条件(货币和物价、外汇管制、金融、信息服务和自主权等状况)、人口素质和市场、政策优惠(税费等)等;②外引内联有机结合,发挥特区的“四个窗口”(技术、知识、管理和对外政策)和两个扇面辐射(对内和对外)的“枢纽”作用;③ 努力探求建立一种灵活而有效地适应国际市场规律的特区经济体制模式。为此,需在计划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流通体制、价格体制、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以及财政金融体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我国的经济特区
深圳(2020平方公里)
(1687.8平方公里)
(1565平方公里)
(2064平方公里)
(33920平方公里)
实际上现在各个省、各个市都还有自己的开发区之类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经济特区,只不过没有正式的国家级名义而已。 意义建立经济特区的重大意义在于:
1.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
2.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
4.有利于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才;
5.可以扩大我们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 WTO规则与经济特区发展一、制度兼容、演进与经济绩效
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方面进行。一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时,将会大大提高组织的经济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更加明确。而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非正式与正式约束的一致性将导致较低的交易成本,因为监督和强化机能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二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成员的偏好和利益有较大差异时,这种不一致性导致较低的绩效。因为首先,对立的规则与规范使经济行为者无所适从,缺乏激励。其次,由于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个人自觉为组织的目标工作,监督成本高,从而导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组织的冲突和摩擦。
用进化的方法研究制度演进中的兼容性问题的结论:一是进化过程不一定带来最佳的传统和制度。由于社会的历史初期条件的原因,最佳反应动力的结果难以从帕累托劣势的社会传统中摆脱出来,即社会体制进化的路径依赖性。二是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更具演进特点。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受不同之手——“刘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前者是指通过理性的共同知识、主观的认识和批判,来预设和推动制度的变化;后者指人们只通过他们过去的行为观察到其获得的效用,并强化好的行为或继承坏的行为。因此,在制度演进过程中仍可能出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进化博弈论给出关于克服路径依赖,实现制度演进中的制度兼容的解决之道:一是通过引入较系统的突然变异,使社会脱离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二是通过政府政策性介入,将人们的行动转换到更高支付的战略上;三是积极促进低水平均衡的社会与具有不同习惯的高水平均衡的社会交流,提高原社会形成更佳习惯的可能性。据此达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较高水平上的兼容,并使两者以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达到自我强化,通过互动强化,使两者结合得更加紧密,造成一种报酬递增的机制,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绩效。
总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一致,则无论是从激励角度还是从约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经济绩效;反之则相反。
二、WTO规则与特区制度兼容、经济绩效

加入,中国面临WTO规则与中国现存制度的兼容问题。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强整个制度的经济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即使中国的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WTO规则的变迁、演进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双重性质,是两种正式制度的制度结晶体。但对加入WTO者来说,则明显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征,尤其对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这种表现更加明显,而加入WTO者本国原有的制度则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两者既存在着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着不相容的可能性。在WTO规则与本国原有的制度能够兼容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较低,而经济绩效相应较高;当两者不一致时,或当WTO规则与本国原有制度由于各自变化的机制不尽相同,造成两者不能兼容时,则均对应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较低的经济绩效。现实表现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规则具有强兼容性,而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经济绩效的差异即市场经济的发达与不发达由此引出。
中国的经济特区制度与WTO规则同样既具有兼容性较强的一面,同时更有兼容性较弱的一面。说其兼容性较强,是相对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非经济特区而言具有较强的兼容性;而说其兼容性较弱则是指相对于WTO制度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即市场经济不发达而言的。经济特区较强的制度兼容性与欠发达地区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后的经济特区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保持其制度优势、经济绩效优势和地位的优势;并构成经济特区今后的“特”之主要所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相对WTO规则而言,各国的内在制度均属“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强弱程度来讲,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参差不齐之分,而无本质上的区别,经济绩效上的差异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强化经济特区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经济特区的高绩效

与WTO正式制度比较形成的各国的制度虽属“非正式制度”,但各国的制度又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国家的制度兼容,将面临WTO规则与本国的正式制度兼容和与本国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两方面的难题。而由于WTO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加入WTO国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于屈从地位,并应努力改变本国现存制度,以适应WTO制度,强化整个制度的兼容性,达到加入WTO提高经济绩效的目的。此点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其经济特区概莫能外。比较而言,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WTO规则均有较强的兼容性,而非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的欠发达在制度兼容性上则明显弱于前者。但两者的制度兼容性与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需变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罢了。
经济特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法令划出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采取较其他地区更开放、更灵活、享有更优惠政策的地区。
目的和作用主要有:(1)扩大本国的对外贸易;(2)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3)增加就业机会,扩大社会就业;(4)加快特定地区经济发展与经济开发的速度,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对全国(地区)经济发展形成吸纳和辐射作用(5)获得更多的土地出售、出让和出租收益。

F. 我国经济特区的特点

从特征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从功能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这既是对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特殊体制、特殊发展道路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经济特区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实际作用的概括和总结。 经济特区的目的和作用可以概括为:(1)扩大本国的对外贸易;(2)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3)增加就业机会,扩大社会就业;(4)加快特定地区经济发展与经济开发的速度,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对全国(地区)经济发展形成吸纳和辐射作用(5)获得更多的土地出售、出让和出租收益。
中外经济特区都具有下列特点: 经济特区 ①在国内划出一定地区,一般选择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经济特区
有利于货物流转,节省费用,降低成本; 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推行开放政策,并采用减免关税办法,吸引外资; ③为外商创造方便安全的投资环境(见国际投资法),订立优惠条例和保障制度; ④产品以外销为主; ⑤集中管理,特区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因地因时制宜的特区管理条例; ⑥区内企业享有相当的自主权。

G. 什么是综合型经济特区...

综合型的来经济特区
综合型的经济特自区兼有贸易型经济特区和工业型经济特区两种特点和职能。它既像自由贸易区那样为转口、出口贸易提供许多优惠待遇,又提供了发展工业生产所必需的各种基础设施,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体。在该类型的经济特区中,还可以发展商业、金融、旅游、服务等行业。如新加坡的裕廊工业区既是一个工业区,区内有932家工厂企业;又是一个重要的转口贸易自由港,港口有10个大型泊位,可以容纳10艘巨轮停泊;同时还是一个旅游区,拥有著名的飞禽公园、仿日本风格的星和园、仿中国园林建筑的裕华园及面积达80公顷的裕廊湖。我国自1979年起设立的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等四个经济特区,也都具有综合性经济特区的特征。

H. 经济特区的发展及变化。

中国经济特区发展历程及变化:
1979年7月,党中央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建立出口特区,后改名为内涵更丰富的“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向全世界宣布:社会主义中国创办了经济特区。美国《纽约时报》惊叹,“铁幕拉开了,中国大变革的指针正轰然鸣响”。
特区“摸着石头过河”,但“探索者”也受到争议。1984年,邓小平决定到特区去看一看。看到深圳由过去“水草寮棚”的渔民村变成“家家万元户、户户小洋楼”,看到企业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看到“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邓小平欣然题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珠海经济特区好”。在厦门,他又要求“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
当年,国家进一步开放天津、大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接着开辟“长三角”、“珠三角”,福建“厦漳泉”3个沿海经济开放区;1988年又增设海南经济特区;1988年5月,在“中关村”成立中国第一个国家级的高科技园区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1990年4月,更是作出了开放、开发上海浦东的重大决策。
1992年,邓小平再次来到特区。“特区姓‘社’不姓‘资’”、“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经济特区,这位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对社会主义的本质、计划和市场的关系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经济特区这一“最大的解放思想、最大的改革开放”,正是我们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实践依据。
中国经济特区发展成就
我国的经济特区借助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率先实现了经济上的初步起飞,不仅成为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重要基地,而且为改革开放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步推进发挥了示范效应,并带动了周边地区的发展。
(一)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是“现代化建设的示范区”。
主要表现在:1、经济实力迅速增强;2、产业结构不断优化;3、进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4、积极利用外资带动经济发展
(二)率先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体制改革的试验田”。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特区运用国家赋予的经济自主权,不断冲破传统旧体制,实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在全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起到“试验田”的作用。
除此以外,经济特区在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方面作用显著,尤其是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建立对珠江三角洲经济圈的形成起了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经济特区为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保持繁荣稳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特区取得的巨大的发展成就,一方面坚定了香港、澳门回归的信心;另一方面经济特区在开放过程中通过与香港、澳门的贸易投资、优势互补,形成了互利共赢的关系。
中国的改革开放没有完成,中国特区的历史使命没有完成,中国的经济特区已经把“创新、和谐”写在自己的旗帜上,继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行……
内容标准:
以深圳等经济特区的建立为例,探讨经济特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和影响。
阅读测试:
深圳等经济特区三十年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表现在
①是“现代化建设的示范区”
②是我国“体制改革的试验田”
③带动了周边地区的发展
④为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保持繁荣稳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A.①③ B.②④C.②③D.①②③④
答案:D

I. 论述经济特区的类型和特点

经济特区
中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经济特区内,对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从特征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从功能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这既是对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特殊体制、特殊发展道路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经济特区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实际作用的概括和总结.
国家的经济特区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实际上现在各个省、各个市都还有自己的开发区之类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经济特区,只不过没有正式的国家级名义而已.
我国经济特区的主要特点是:
1.特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
2.特区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
3.对前来投资的客商给予特殊优惠和便利;
4.国家给特区较多经济自主权.
建立经济特区的重大意义在于:
1.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
2.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
4.有利于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才;
5.可以扩大我们走向世界的通道,开辟世界了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窗口.

J. 我国5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发城市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特殊经济区(Special Economic Areas,SEA),狭义上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为达到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发展等目的,在其管辖范围内专门划定的一块、实行与国内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广义上说,SEA还包括不同主权国家之间或不同的关税领土之间通过协定结成的旨在区域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类特殊经济区域)。当今世界范围内,SEA的称谓、表象及具体做法千差万别,但其基本类型主要有保税仓库、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综合型经济自由区和科学工业园区等几种形式。SEA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是为发达程度不等的国家及地区广为采用的参与经济全球化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措施与政策工具。我国现存SEA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经济走向开放经济、从落后经济走向发展经济的过程与背景中,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了世界SEA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地区SEA的某些经验,作为全国改革开放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政策措施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与世界上其他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及地区的SEA在设立目的、功能定位乃至政策体系等许多方面有着一些不同之处。实践中,我国目前的SEA只是不同程度地实行了某些类似世界SEA的政策,而与SEA的一般共性及通行做法相去甚远,并非严格意义上的SEA。20余年来,SEA发展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不断面临着有无继续“特”的必要的置疑与困惑,以及进一步发展的困境。这些问题、置疑、困惑与困境的产生毋庸置疑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因素在于(较之于世界SEA)我国现存SEA的建设与发展有失作为SEA必须具备的共同特性与规范;正是这种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不仅误导了人们对SEA的认识从而不断引发各种争议,而且也导致我国SEA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不良现象,影响到预期目的与发展成效,以及进一步发展;在中国加入WTO后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现存SEA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我国加入WTO时,WTO就对我国现存SEA提出了置疑和规范要求)。

一、加入WTO后中国特殊经济区规范发展的内在必要性与外在约束要求

加WTO入后中国特殊经济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考察:

(一)从WTO的要求和中国的承诺看我国现存SEA发展规范问题

我国现存的SEA数量大,分布广、类型繁、名称杂、层次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SEA是指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包括边境贸易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已建立关税、税收和法规的特殊制度的其他地区。除了5个经济特区外,WTO还把14个沿海开放城市、6个沿长江开放城市、21个省会开放城市和13个内陆边境开放城市等列入SE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WTO就SEA问题对中国政府提出了如下要求:(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对SEA问题的承诺可归结为:(1)中国加入WTO后将及时向WTO通知有关特殊经济区的信息。中国将保存并改进对中国特殊经济区与其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统计数字,并将定期通知WTO;中国将在其通知中提供描述所实施的特殊的贸易、关税和国内税法律如何仅限于指定特殊经济区的信息,包括关于实施的信息;中国将在60天内,向WTO秘书处通知其特殊经济区的增加以及修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中国没有建立任何新的经济特区的计划(指原来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笔者注);(2)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的发展,中国将在其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关税政策。中国将加强在特殊经济区和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执行。经济特区适用的特殊优惠关税政策已经取消;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统一适用于经济特区。(3)对向位于特殊经济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将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4)中国承诺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等每一此类地区中实行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且自加入WTO时起,向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提供的援助将以符合WTO义务的方式实施。

可见,WTO明确要求我国SEA必须遵循其有关规定,主要是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也就此做了相应的承诺。WTO的要求和中国的承诺,意味着加入WTO后中国SEA的发展政策与措施不仅“有法可依”,而且还须“有法必依”;意味着加入WTO后中国SEA的发展政策与措施、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必须与WTO多边规则和世界SEA国际惯例接轨;意味着加入WTO前在SEA实施的发展政策与措施可能需要清理、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可能需要转换(后文将做具体分析)。总之,WTO的要求和中国的承诺,为我国现存SEA的继续存在与进一步发展规定了法律准绳与空间,从外在约束方面要求其规范发展。

(二)从与市场经济国家SEA之比较中看我国现存SEA发展规范问题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经济走向开放经济、从落后经济走向发展经济的过程与背景中,作为全国改革开放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政策措施而设立与发展的SEA,与世界上其他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及地区的SEA在设立目的、功能定位乃至政策措施安排等许多方面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一是设立目的与功能定位方面。以既定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托的世界SEA直接以国际惯例为前提,参与世界市场的规范运作,其功能定位相对单一,重心一般都在经济功能的内部调试上,旨在发挥其独特功能,以配合母国的总体开放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步伐。而我国现在SEA尤其是经济特区设立目的与功能定位是多元化和综合性的(甚至还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在我国体制改革与国际国内接轨、对外开放与参与经济全球化、经济发展与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窗口与基地、先行地与试验场、排头兵与增长极、辐射源乃至综合性示范区等作用。

二是政策措施安排方面。我国现在SEA尤其是经济特区设立与发展的上述特殊背景、特殊目的与功能定位,使它的政策措施安排中包含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及地区SEA根本没有的一些内容,一些本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的东西在我国SEA尤其是经济特区中以特殊权力、特殊政策甚至优惠政策的形式与名义而出现,而且中国SEA尤其是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基本上都是过渡性、临时性的,这些特殊政策经试行后,不适宜的将被废除,适宜的将在全国普及推广,而不能像世界SEA一样可以永久的拥有某些特殊政策。

显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全国范围的初步确立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一些SEA的原有功能定位尤其是一些特殊政策有必要调整和重新规范。

(三)从与世界SEA一般之比较中看我国现存SEA发展规范问题

所谓世界SEA一般就是指作为SEA必须具有的本质特征和通行规则,是世界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SEA都必须拥有的一些共同特征,必须遵循的一些共同规则。正是这些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特征与共同规则使SEA能够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成为发达程度不等、文化与体制不同的国家及地区参与经济全球化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措施与政策工具。

归纳起来,世界SEA一般的本质特性与共同规则主要有:(1)在空间上具有特定区域性,即划定明确的区域范围,有效地控制管理好SEA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分界线;(2)在活动领域上具有经济限制性,即严格地将自己的活动限制在经济领域,以便获得国际国内的广泛认同与支持;(3)在经济活动上具有自由性、开放性乃至准离岸性,即国家及政府特别赋予其SEA内的企业以充分自由,包括商品流通自由、进出口自由、资本投资自由、资金流动自由、货币兑换自由、经营活动自由、市场交易自由、人员进出自由等,从而使SEA中的企业与人员、要素及产品、经营方式与管理体制等都是世界性的,使各种形式的SEA都或多或少地处于一国关境之外,带有离岸经济的特性;(4)在生存与发展上具有特殊政策依赖性,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一般都先行制定专门适用于SEA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对其建设与管理进行必要的规范,赋予SEA以特殊权力、特殊政策、特殊法规、特殊管理体制等,构筑SEA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前提及条件;(5)在管理体制上具有特殊性、权威性、灵活性、高效性与非赢利性,即世界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SEA管理当局一般都根据法律授权实行机构一体化、管理一元化、服务一条龙;管理机构一般都按照公共事业原则运作,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以减少使用SEA的成本,增强SEA吸引力,保障其战略性目标的实现;管理体制一般都采用国家级管理系统与地方组织体系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两层管理体系(那些一国一区的国家或地区,则通常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地方管理机构进行直接管理,不设立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进行宏观决策、立法、监督、协调,并负责对全国各地SEA进行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地方组织体系则对SEA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组织、领导和日常经营管理。

我国目前的SEA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了世界SEA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地区SEA的某些经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从表面看,我国目前的SEA也都或多或少具备世界SEA上述这些一般意义上的本质特征和共同规则。如我国目前的SEA一般也有明确划定的范围,是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特殊区域,是国家及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措施,相对国内其他地区来说,SEA内实行更加自由、开放的特殊政策。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目前的SEA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世界SEA上述一般意义上的本质特征和共同规则,甚至在一些方面已经面目全非。这种不规范发展直接影响到其功能的发挥和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出现了有损国家整体利益的现象。

其一,我国目前的SEA虽然在设立时一般都划定有明确的空间范围,但在对实行了关税减免的SEA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分界线的监管方面,只有对保税区实行较严格的海关监管,而对其他SEA的边界却没有实行严格的控制,致使一些SEA助长了走私现象。

其二,在经济活动自由性、开放性方面,我国目前的SEA几乎都处在海关管辖的关境之内。我国目前的SEA虽然大多规定了关税减免政策以及货物、人员出入境简化手续政策,但实践中远未如此。大多数SEA在对区内企业实行出口促进政策的同时,也仍然实行着许多严格的进口保护政策。此外,人民币非自由兑换、外汇管制等因素都限制了SEA的开放性。

其三,为简化行政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机构一体化、管理一元化、服务一条龙,我国目前大多数SEA都标榜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的原则设置其管理机构,但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模式及手段使大多数SEA很难真正成为一个手续简单、办事高效、市场开放、自由竞争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世界SEA相比相去甚远。

其四,与世界其他国家的SEA一样,我国目前的SEA也是由政府审批设立的,但在我国,目前拥有SEA审批权的不仅有中央政府,而且还包括了省、市、县等各级地方政府。审批权的这种高度分散性必然造成而且事实上已经造成SEA的泛滥。这种泛滥不仅是我国名义类型与数量众多的现存SEA实际经济功能及产业结构趋同的一个主要原因,造成很难实现设立SEA的初衷与目的,而且造成各级政府、各SEA在政策优惠上相互“博弈”,竞相优惠让利,从而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

其五,我国目前尚未针对类型、数量众多的SEA制定一部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对之进行必要的规范,也没有根据法律授权在国家层面上设立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对之进行宏观决策、立法、监督、协调。这与世界各国先立法再设区的通常做法和世界各国通行的SEA管理体制背道而驰,也是我国目前SEA发展极不规范且成效不显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从与发达程度不同的两类国家SEA之比较中看我国现存SEA发展规范问题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特征与共同规则之外,同是实行市场经济的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SEA,又因所在国家及地区的发达程度不同等因素而在其功能、类型、体制、政策、特征等方面存在相当程度的个性差别。也就是说,发达国家SEA和发展中国家SEA在有其作为SEA的一般共同特征与规则的同时也有其特殊特征与规则。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要素资源禀赋、比较优势状况决定了我国目前的SEA必然有别于发达国家及地区SEA,并具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SEA的一些共同特征,而且这些特征在我国目前的SEA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主要方面有:

一是SEA的设立目的及其功能定位与类型方面。发达国家及地区SEA较多以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就业为目的,主导形式是保税仓库、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综合型SEA和科学工业园区。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由于在劳动力价格低廉同时存在资金与外汇缺口、科技水平落后与产业结构低下等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因而较多赋予其SEA以引进外资、出口创汇、引进先进技术和发展高科技产业的主要目的。相应地,发展中国家及地区SEA以出口加工型、综合型、科技型为主导形式,贸易型较少。我国国情在总体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类似,所以我国现存SEA目的与功能定位也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SEA类似。但我国SEA设立与发展的时代因素(20世纪80年代以来正是新技术革命的高潮时期以及知识经济初露端倪时期)以及急于求成的赶超心态与战略,使我国现存SEA目的与功能定位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对技术目标更为重视,以至于客观上忽视了我国经济赖以发展的现存比较优势,甚至违背了经济发展内在的客观规律。一个明显表现就是我国名称不同、类型各异、条件有别、数量众多的SEA都以发展高技术为目标,而现实上不仅大多数SEA不得不引进了许多技术水平较低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不得不以贸易和简单加工为主要内容,真正能够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为数不多,结果造成我国现存SEA名义类型虽多,但实际经济功能及产业结构都趋同。事实上,一些SEA办得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韩国、及我国台湾等,都是基于自身现存的比较优势,首先创办的是劳动资源密集型的出口加工型SEA,后来在条件成熟时才提高SEA产业的技术含量并创办科学工业园区。

二是发展SEA的支持与限制政策方面。发达国家及地区对其SEA内企业实施的特殊优惠政策主要是关税减免,而在限制政策方面主要是禁止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个别部门。除此之外,极少对SEA内投资实行鼓励措施或限制措施。而且发达国家及地区在实施这些政策措施时通常是对SEA内所有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即既不歧视也不优待外资。因而发达国家及地区一般没有针对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和专门法规,对SEA内的外资及其活动的调节适用于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法规。发达国家主要依靠全国范围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法制软环境和投资硬环境来吸引投资。而发展中国家及地区通常对不仅SEA内企业实行鼓励和限制并存并用政策,以达到其设立SEA的多重动机与目的,而且对SEA内的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性待遇,超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次国民待遇都可存在(WTO成员方的SEA中一般没有次国民待遇)。因而发展中国家及地区一般都颁布有针对外资的法规,总体上给予外资更多优惠待遇,以期弥补自身在引资竞争中软、硬环境竞争力之不足。其SEA以引进外资为主,甚至对国内企业进入SEA加以限制。发展中国家及地区一般通常采用的鼓励措施有减免关税、所得税、国内间接税、加速折旧等;一般通常采用的限制措施有严格的审批制、限制外资的投向、投资期限、投资规模、股权比例、利润汇出、外汇兑换等、规定最低外销比例、要求实行国产化、当地雇工人数要求等。此外,在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的SEA中,通常还将特殊优惠政策与投资措施直接挂钩。在发展SEA的支持与限制政策方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的做法类似。支持政策方面,从优惠政策对象看,我国现行SEA优惠政策实施中采纳了着眼于吸引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做法,优惠的主要对象是外资企业。我国现行SEA优惠政策除了上述的对微观主体实行差别待遇以吸引外资外,一般还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别待遇以期实现产业发展导向,但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不明显。从优惠政策措施看,涉及面很广,不仅包括其他发展中国家及地区通常采用的减免关税、所得税、国内间接税、加速折旧等做法,还包括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公用设施费财政补贴、土地租金优惠等措施。但实际中广为采用的措施是减免税和降低土地使用费,其他措施并未普遍使用。与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类似,我国现存SEA中也普遍将优惠政策与投资措施直接挂钩。但其中,许多做法例如一些鼓励外资企业出口的优惠政策就有违WTO规则。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对进口替代和出口给予直接补贴。就是说,在SEA中,不能将对外资企业的出口补贴或优惠同鼓励出口政策相挂钩。而我国现行的一些优惠政策并非如此,需要逐步进行修改或者取消。从政策优惠程度看,总体上我国现存SEA政策优惠程度比其他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的某些SEA的更大。如我国现存各类SEA中,不但企业生产用机器、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而且企业日常生产所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以及SEA开发所需的机器设备等物资也免征进口税。此外,SEA设立权力的分散化导致的政出多门及缺乏规范统一使我国优惠政策从国家到省再到市和SEA一级一级地层层加码,也使不同类型的SEA间也互相攀比,竞相优惠让利,在政策优惠上出现了有损国家利益的“博弈”现象。

与此同时,同一种具体政策措施的优惠程度在不同类型的SEA间也不统一。在限制政策方面,为了保护国内经济,我国对现存SEA也制定有一些限制措施,包括严格控制外资投向、股权比例、外汇兑换,规定最低外销比例、进出口平衡要求、国产化要求等次国民待遇做法。但实际执行中,很多规定由于我国现存各个SEA的上述支持政策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加之各级各地政府因政绩考核等因素引进外资心态外迫切等原因给外资留下了讨价还价和“博弈”、“寻租”的广阔空间而往往形同虚设。而且,上述许多限制性规定还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悖。

三是SEA基础实施投资与开发建设方面。发达国家主要依靠全国范围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法制软环境和投资硬环境来吸引投资,政府很少对SEA进行规模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资,而且在条件许可时,政府也将SEA交由公共机构或私人出资兴建和经营。为弥补全国范围主体上的基础设施及投资软环境的不足,塑造一个有利于吸引外资和适宜投资的良好的局部环境,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对其SEA中的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等投资通常较为庞大,从而形成较大的财政负担。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在这方面类似,政府是SEA的建设资金的主要承担者。不仅如此,由于我国现存SEA的数量远较一般国家多,规模又明显偏大;加之,我国现存SEA的大多选址在小城市、远离老市区的市郊结合部或者城市边缘易隔离的地区,使得SEA不得不搞“小而全”的社会建设,从而造成我国SEA的建设负担极为沉重。我国大多数SEA的这种“孤岛型”开发建设,不仅需要大部分开发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和银行、税务等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设施之中,从而使开发费用过高,造成资金短缺困难、无法及时完成开发建设工程和财政负担沉重,而且客观上因远离城市中现有经济体系等区位因素也影响到SEA功能的发挥。

二、加入WTO后中国特殊经济区规范发展的准绳、目标、方向与内容

中国加入WTO之前,中国SEA的特殊使命、目的、功能及其发展思路更多以本国角度为视点、作为全国范围改革开放发展的“参照系”来思考和设计的,只是为中国整体体制转型、对外开放、经济发展探路。当时构想的中国SEA的发展目标主要就是一个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实行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特殊区域,相应地,其特殊性也主要是相对于国内广大的相对封闭、实行计划经济的其他地区而言的。显然,这既有其历史进步性,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其历史进步性在于它与世界经济的一般国际惯例的接轨,即实行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其历史局限性在于当时的中国SEA在与世界经济的一般国际惯例接轨同时,没有充分注重还应与世界经济的特殊国际惯例接轨,即既没有考虑世界经济的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经贸体制的要求,又没有充分尊重世界SEA一般共性、通行做法及发展经验,没有规范发展。中国SEA的这种不规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和自身的发展,甚至出现了前述的一些有损国家整体利益的行为。

在中国加入WTO新形势下,中国SEA应尝试从世界经济体系及其发展趋势以及世界SEA的发展经验与趋势这个大背景与中国自身改革开放发展需要有机结合的角度去构思和设计,以求在更高、更深层次上有新的突破和创新,从而为中国整体进一步改革开放发展和SEA自身进一步发展找到新的道路和方向。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应参照市场经济体制和WTO相关规则要求以及世界SEA发展的一般共性与国际惯例,规范中国SEA的发展模式、政策措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并向世界SEA转型,以便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总体上,首先,我国SEA应该遵循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和WTO相关规则以及世界SEA发展的一般共性与国际惯例,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创新和实现自我发展。其次,我国SEA要进一步发展,应根据当前我国现存SEA建设发展和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实际情况,借鉴世界SEA尤其是WTO成员方SEA一般共性、通行做法和发展经验(主要有:提供法律保障、制订发展规划、重视区位选择、完善管理体制、制订合理的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便减少失误,少走弯路,事半功倍,发挥后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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