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集体土地拆迁有什么政策
集体土地拆迁征地,将补偿费发放给集体,将安置补偿费发放给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物权法》第5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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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尚无上位法可依。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涉及集体土地上成片房屋拆迁的要求。土地和房屋属于不同的产权人,其征收补偿也属于不同的产权人。
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征收程序,要求地方政府先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再实施征地,增加了“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的内容。
在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方面,《意见》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
在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协商议价、价格评估、价格认证等方式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数额”。并强调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征地批复后及时落实保障对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⑵ 中国政府对老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1、 根据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中第四条明文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2、第五条又明确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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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换发证件
持有《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优待证》红卡。
五、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最迟应于2006年2月开始启动。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⑶ 交过一年养老保险,是否就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是否有权参与诉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可以作出特别处理,不宜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的单一标准。 由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在非设区市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非农业户口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虽然取得了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但并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也未脱离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故不应认定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有权参与诉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边郊大片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组织与其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双方的矛盾激烈且难于化解,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而目前法律法规仅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对其成员资格的认定却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正确处理这类纠纷,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的依据。我们认为,户籍登记是行政管理层面的问题,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基本上是要解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事权利方面的问题;过分强调户籍的意义,不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也不符合我国农村现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及户籍登记为一般原则,对特殊情形采取灵活处理,考虑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判断,应当遵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穷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在非设区市以及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非农业户口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因“农转非”但并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仍需以原承包地作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因此,不宜认定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拆迁律师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尚未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⑷ 在没有征地批文之前,户口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拆迁有没有保障安置
经过村民资格认证的人员可以享受安置。
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版、权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广东省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川省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 (川人法工〔2002〕5号)》等等。目前通用的是以户籍管理为主,辅以其他条件来进行确定。
⑹ 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
我国对房地产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否则,取得的产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拥有土地使用权?
在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并取得了相应证书,才算是拥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我国《宪法》规定,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拥有土地。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占用使用的土地均未在会计上反映。1988年修订后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允许有偿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随后,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指定地块、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地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向政府支付出让金儿使用金,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让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政府一次性支付的价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因使用土地而定期向政府交纳的费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后者应向前者支付转让金。
土地使用权成本包括支付给政府的出让金或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转让金以及迁移补偿费、场地平整费、丈量费和法律手续费等。如果国家以土地使用权向股份有限公司作价入股,则以评估的价值为依据。
定期向政府交纳的土地使用金于支付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予资本化。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⑺ 如何为发展村集体经济提供组织保障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调查与思考 村级集体经济是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强化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经济保证。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越发显现出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