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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名单

发布时间:2021-01-22 15:23:18

㈠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及价格

青岛经济适用房销售和购买程序:

一、申购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申购手续,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有关职 能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 示期为 15 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 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 的,将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二、按困难程度排序:

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个工作日。

三、确定入围名单:

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将按照排序顺序 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 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 20%确定。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申请名单,当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将通过摇号等公开 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 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 顺序号。公开摇号将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

五、核发购房证明:

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 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必须于 5 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青岛经济适用房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

一、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 65 平方米与申 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核定,差额不足 20 平方米的,按 照 20 平方米核定。

二、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应当包含土地收 益、减免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费用 需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批复文件上予以载明。

三、根据我市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应控制 在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并与之保持不低于 10%的合理 差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土地出让前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政策链接: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 65 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申购普通商品住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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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青岛市的经济适用房有需要什么条件

可以咨询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回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答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㈢ 青岛有哪些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租赁对象不同: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人应是2003年1月1日以后住房实施拆迁的双困家庭,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三是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 7.5(含 )平方米。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对象,为市中心城区,2003年 1月 1日以后实施拆迁,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 1.5万元的家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当于使用面积 7.5平方米); 二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三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 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
租金标准不同: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全额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包括: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
租赁期限不同:当廉租房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时,应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含在配租期限内)的 6个月内腾退住房。对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 200%收取房租;

㈣ 青岛现在经济适用房有哪些

淮安郡经济适用住房 、 海岸华府经济适用住房、丰和苑二期经济适用住房、 海右重华经济适用住房、海岸馨园经济适用住房、盛世美邦经济适用住房,白沙湾保障房明年开售

㈤ 青岛政务网怎么知道经济适用房入围

现在是打分制,看看自己的分。截止到2012年12月12日,已经公布本期的入围名单了,可以上网查。好几个网站可以。

㈥ 在青岛有套经济适用房十年了,还能购买商品房吗

可以购买商品房。

国家一直有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你可以在你的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5年以后,向房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将你的经济适用房变成全产权的商品房,你就可以自由买卖了,也就不用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约束了。

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㈦ 现在青岛市还有经济适用房吗

应该有吧,我这里有份2018年的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18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2018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2018青岛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
购房资格登记
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
购房申请登记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确定入围名单
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分别排序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轮候选房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购买证明,申请人据此办理购房手续

㈧ 青岛市如何查询自己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是否通过

您好,购买经复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制,购买的单位。在城市,购买夫妇的帐户必须是市内四区的哪一方户籍使用寿命,可达至5年或更长时间。 2,人均年收入的不超过15328元。在用户名属性不能超过10平方米,每人均居住面积。在2010年的另一个变化,它可能需要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购买之日起住房保障中心提供,建议您注意相关的报纸信息。今年很可能到6月。

㈨ 在青岛买经济适用房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规定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教师和政府公务员。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条件限制。

(9)青岛经济适用房名单扩展阅读: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经审查、核定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并按照登记顺序等条件进行排序,分批开据购房证明;

(三)购房人持购房证明到市住宅中心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规定的居住标准内的面积,按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售价购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上的价款,由市住宅中心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㈩ 青岛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申请最好是满足下列复条件,比较可制靠!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参考资料: 自己寻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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