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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改

发布时间:2021-01-21 09:34:55

㈠ 关于福州市经济适用房问题

能不能申请 你没有去试怎么知道? 再说福州现在的房价也不便宜 连 连江那样的县城泡沫成分也高得离谱

㈡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这些情况不得申购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㈢ 我是福州人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审批下来了可我家马上要拆迁了我怎么办

1、二者不冲突。经济适用房证正常去申领,因为材料已经处在审批阶段,不会因为你家的专拆迁又再继续属补充材料,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非常低;拆迁时要读懂政策,一般情况分货币拆迁和实物拆迁,前者是领取拆迁补充金,不要房子,后者是要房子,但政策好的还有部分搬家补贴。
2、拆迁后,即使你选择的是房屋安置,但是你也不是马上就有房子的。这是你仍然是满足申领条件的,只有经济适用房证审批通过,就万事大吉了。

㈣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要什么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这些情况不得申购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㈤ 想知道: 2007年7月以后福州经济适用房如何 转让

水果中猕猴桃较多维生素C。

㈥ 福州最后一批经济适用房最新情况

去咨询福州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内划安排建设的住容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㈦ 如何申请福州的经济适用房

连江户口在复福州市区申请不了经济适用制房,让你老公回连江申请吧,
而且本月17号开始,福州的经济适用房暂停申请了
你跟你老公可以在11月1号,开始到你所住的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去拿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的申请表格申请另外两种房,
是没有限制户口的

㈧ 福州仓山这边70平房子180万经济适用房改商品房大概要多少税费有人清楚吗

不是税费的问题,是你与政府部门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补贴的,就是你自己出一部分钱,还剩下的钱是政府买单的,如果你要卖掉,那么政府那一部分钱你必须要补掉,还给政府,然后就变成商品房了。你可以买卖了。

㈨ 福州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核定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由市规划局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予以控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可优先申购。 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这些情况不得申购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 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 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福州日报、福州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上市时间有限制 《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规定》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 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交房1年不住要收回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在《规定》实施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 《规定》实施后,1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规定》实施前已由单位团购,但尚未批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由市房管局重新审核,确属超过1年未入住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重新出售。 单位自建的纳入我市管理 驻榕部队和在榕中央直属、省直属系统以及市直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其销售方案、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应按规定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售。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可优先面向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出售给本市符合申购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者对申购经济适用房问题如有疑问,可拨打福州晚报热线电话83722264、记者电话87102852,晚报将代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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