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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性

发布时间:2021-01-20 10:12:20

『壹』 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商品房、集资房、小产权房各有什么不同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无偿拨付的土地,动迁安置房是城中村或者旧城改造的土地上修建的用于原居民回迁的房,商品房是完全市场化供给的住房,集资房是某个组织或者单位集体成员合伙建设的无利润的房子,小产权房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自行开发的供本村居民居住的房子

『贰』 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商品房,二次转让完后,权利性质

那就是商品房了,国有产权性质,可以自由转让。

『叁』 我是铁路退休工人,五年前一次性付了房款,买下了江畔云庐一套经济适用房,我想转给给子女在什么单位办理

房屋买卖以及转让,就在你当地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不用去单位办理。

『肆』 房产本性质:经济适用房交易后变商品房还是私房有什么区别吗

经济来适用房经过一次源交易后,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就变成正常商品房了,也就是说现在的房子属于正常产权下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是指未缴纳土地相关费用的房子。土地证原划拨,过户后就成出让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伍』 哪些人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经济适用房转性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

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陆』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后土地性质变化问题

  1. 划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如果符合上市交易规定,第一次交易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根据当地政策提前补缴。房产由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以后再交易与普通商品房交易一样。土地性质由整个小区最初土地取得方式确定。

  2. 存量房俗称二手房,指已经建成且已经卖出的房产,在房地产市场上属于存量。新建房子还没有卖出时,叫增量房

『柒』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性质是其他,来源是经济适用房转移,这样的房子能购买吗,对我以后买卖

经济适用房买卖得满足上市条件,有的单位不让卖,比商品房多一个土地出让金,过户完就是商品房了

『捌』 南京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土地证的性质是划拨的,要转成出让性质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专价出售;出售时,属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由“划拔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

『玖』 请问一下经济适用房性质的房子已经满5年如何转成商品房

经适房转变商品房,需购房人提供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契证原内件;4.经济适用容房购房合同复印件;5.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2004年9月1日(含)以后购买的,还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若不能提供的,房产证办理时间在2004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按123元/套扣除;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按50元/套扣除);8.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主要是: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凭上述资料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申报点,缴纳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再凭《浙江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第二联 收据联)和备注栏盖 有“已补缴土地收益”印章契证原件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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