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有什么历史意义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意义:
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商主体中属于商个体(商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部分,农村承包经营户从基本生产资料说,属于集体经济部分,二者从经济成份上看是不同的。但从民事主体上看,二者都属于自然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颇为接近,他们都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胜利成果。因此,《民法通则》把对他们的法律调整都集中的规定在“公民”这章中的第四节 。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不同点
1、构成成员不同。
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单位的个人或家庭,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成立条件不同。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后成立,而农村承包经营户则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成立的。
3、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同。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是工商业经营活动,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是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并需要自主安排生产经营,独立完成生产任务。
4、归属的经济成分不同。
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成分,而农村承包经营户则属集体经济成份。
③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3)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扩展阅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④ 请问改革开放中,农村改革、城市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先后时间顺序是什么样的。
1978年开始的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农村改革,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性转折点,不仅突破了传统体制的束缚,而且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1985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展开,它改变了单一(计划)经济的结构,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改变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管理体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主要形式,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国有企业改革方针,在企业内部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企业领导体制上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1985年左右,开始以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企业改革。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对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出了重大部署,强调指出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元化”,“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1999年9月,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⑤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如何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首先,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属于非法人团体中的一种。它在工商业生产经营中具有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主体资格。
其次,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这就是说,从事个体工商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违法无照经营。因此,只有获得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才能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资格。
第三,个体工商户是以血缘为基础而形成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家庭,也可以仅仅是家庭中的一个自然人。它以经过登记的“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字号即个体工商户的商号,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名称,它是经营者的外部标记。个体工商户能以字号的名义与他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即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特征:
所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以户为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来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我们一直是当成私营经济来看待的;而农村承包经营户,从法律上看,我们始终认为它是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层次下面的分散经营形式。从法律上讲是集体经济的一种经营形式,而不是私营经济,因为土地依然是集体所有的。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就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然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农村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其所隶属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承包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承包合同来确定的。
第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范围是以土地为中心而形成的。
⑥ 粮食税实施时,农村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承认吗
承认。可以注册领取执照,但太麻烦还要报税,多不注册。
农业税取消是2003年,那是个体经济已经不少
⑦ 9,下列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范畴的是() (1分) 请选择 A,城镇合作经济 B,农村合作经济 C,个体经济
C,个体经济
⑧ 一部讲述改革开放后农村,个体,国营三种经济模式发展的小说,主人公好像姓宋。求小说名字。
我看过一本类似的是《英雄时代》,不知道是不是你要的
⑨ 家庭经济情况及主要经济来源怎么写
如实填写,以湖南举例
如果是农村的,你就写“依靠父母务农收入”,收入情况一般。
如果是城镇的,你就写“依靠父母工资收入”,收入情况一般(或良好)。
如果父母是商人,就写“依靠父母经商收入”,收入情况一般(或良好)。
家庭经济情况分为差,一般,良好,优越。经济来源可以写工资,是农民的可以写务农。如果是城市户口的,没有工作,可以写低保。总归是有经济来源的
家庭经济情况,只要不是千万富豪或者乞讨过日子,就填个一般
主要经济来源,打工填个工资,经商填个经商。
拓展资料:
家庭出身是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或参加工作时家庭阶级成份。不论出身劳动人民家庭还是出身剥削阶级家庭的军人、干部、职工的子女,凡是随父母生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其父母职业来定,如干部、军人、工人等;凡是靠祖辈或亲戚朋友的经济收入抚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则应按祖辈或亲戚朋友的阶级成份来定。
经组织审查,家庭出身作了改变结论的,则按改变的结论填写;未经组织确定改变结论的,不应自行改变。地主、富农出身的农民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为农民。
所以,家庭出身一栏,一般填“干部”,“军人”,“工人”,“农民”家庭经济来源就是指所处职业的收入来源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参考资料: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