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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安排原则

发布时间:2021-01-18 08:41:25

『壹』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照什么原则计价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总额包括本年度实现的收益总额和年初未分配收益,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是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的资金,是壮大集体经济、增强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集体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医疗站、福利院、电影院、幼儿园、自来水设施等。每年 按比例提取后,要做到有计划地使用,专款专用。提取比例也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包括照顾军烈属、“五保户”支出、困难户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支出。福利费可用于村民个人福利和救济,不能用于构建公益性设施,不能和公益金相混淆,要保证专款专用。 3.向投资者分配。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是指按照出资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应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4.向村民分配。向村民分配是指分配给村民的那部分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实现的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对收益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全体成员同意,可向成员进行分配,分配多少、分配的形式,由村集体组织自行确定。 5.其他。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如村集体实行自己补贴农业的办法,即按收益的一定比例建立补贴农业基金,用于农业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补贴。经上述收益分配后,剩余的收益即为本年的未分配收益,可留待下一年度分配。

『贰』 如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是大力开发集体资源。

村土地和林地资源比较丰富的村可以对机动田、机动山进行统一开发,既可以对外承包、租赁,也可以本村自己组织经营,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对于有丰富矿、滩等资源的村,在有效利用、合理开发的前提下,制定长远规划,开发利用,变资源为效益。

二是开展服务创收。

村级组织可以根据本地的生产特点举办社会化的服务产业,如农产品流通经营服务实体,农业科技服务实体等,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既为农业生产提供后勤保障,又为集体经济创造收入。

三是通过工业强村。

一些地理位置较好、基础设施较完善的村,可以利用本村的土地、劳力等资源,通过招商引资、集体参股经营的形式,引进资金和技术,在环境保护允许的前提下兴办中小型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强村。

四是创新管理机制。

严格规定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则,切实履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搞好民主理财,严格控制各种非生产性开支,管好用好集体资金。

五是配好村级领导班子,强化培训提高。

严格按照注重德才兼备和群众公认的原则,选出有能力、有本事,会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村干部,努力形成合理的年龄、知识、优化村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

拓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而且关系到中国广大农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根本问题。

『叁』 如何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求解答

(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选好配强村干部。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主体在村,关键在人,必须着力抓好村级班子建设,不断提高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使村两委成为带领群众发展致富的坚强堡垒。一是创新选人用人方式,通过公开招聘、公推直选、机关下派、请外出务工经商中的能人回村任职、选派大学生到村里任职等多形式、多渠道选配村干部,逐步建立起一支富有朝气活力、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群众基础较好的村干部队伍。二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制观念、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三是制定政策解决基层干部福利待遇、医疗养老保险等切身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四是制定完善村干部监督激励办法,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和绩效作为考核的硬指标,激励村干部把精力聚集到发展集体经济、带领群众致富上。
(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深度开发集体自然资源。
立足当地优势资源,按照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宗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各类工商企业、农业企业等投资深度开发集体水面、山场、田地、四荒地等,积极发展农产品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等产业,形成“资源承载产业实体,产业凸显资源价值”的发展氛围,将自然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搞活经营性资产运作。
对村原有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公用房、厂房、设备等集体资产,通过整修或翻建,以公开招标形式实行租赁,或以投资入股形式参与经营,切实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益。有效拓展集体资产运作空间,积极实施宅基地、农用地整理项目,增加有效用地面积,努力获取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积极推进不动产物业开发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位条件和产业发展优势,用足用好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引导建设标准厂房、街面营业房、办公楼、专业市场、仓储设施,发展物业经济,培育集体经济增长点。
(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深化股份制改革。
开展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要选择一批有稳定收入来源、有改革愿望、有组织能力的村开展农村股份制改革试点。通过量化资产、固化股权,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主人翁地位,进一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创新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治理机制,使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走上“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现代经营管理之路。
(五)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在有条件的村探索建立村级留用地政策,并对村级用地涉及农转非的,优先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集体用地流转机制。对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涉及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模式,探索实行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出租,集体获得土地出让金和出租收益。
(六)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强化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监管。
在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对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一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村财乡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招投标、财务公开、财务审批等规章制度,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标准和办公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二是建立审计监督机制。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村财务实行检查监督。三是建立村级债务化解机制。对村级的各种债权、债务组织全面彻底清理,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化解。
(七)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快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尤其在财政资金投入、金融税收优惠、结对帮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政策环境。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加大公共财政向村级延伸和覆盖力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减轻村级配套资金压力和集体经济负担。要安排一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建设。二是实行金融税收优惠。对村集体经营或参股的项目,在信贷上要给予倾斜,在利率上要给予适当优惠,在税收上要给予一定减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税收,属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实行全额返还。三是深化结对帮扶。巩固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机关与村结对共建等成果,继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结对村出思路、出资金、出人才、出技术,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鼓励企业与村结对共建,引导富裕村与薄弱村结对共建,实现共同发展。

『肆』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应注意:
(一)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队伍素质不高
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队伍素质不高,缺少专业的经济管理队伍。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科技人才严重缺乏。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受传统观念及现实社会问题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很难吸引人才。绝大多数有管理才能和科技知识的人才不愿离开大城市到人才亟需的农村施展才能是一大现实问题。甚至,就连家乡在农村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学成后也不愿回到农村,为农村服务。人才引进成为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缺少政策支持和扶持
集体经济发展不仅缺乏总体规划,而且有关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数据也模糊不清,给政策制定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比较混乱、集体经济发展缺乏规范指导等问题。当前,农民群众迫切希望政府给予土地使用、启动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落后的,因资金短缺,普遍感到起步难;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村级集体企业,因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没有产权,面临随时拆迁的窘境,对今后的发展感到很困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土地面临法律困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商铺租金等土地非农收益成了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经营土地成为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作为下位法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民间私人资本推动的农村工业化,引起的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扩张估计不足;没有为私人创办企业留下合理的用地空间。自发、私下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带来较大冲击,并且由于村民集体出租非农建设用地不受法律保护,如发生争议,集体就要遭受损失。
(四)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且管理体制不顺畅
农村集体资产形成时间长,构成复杂,目前多数没有进行确权登记,产权不明,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加之目前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主要还是村两委成员,多数没有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制约了集体经济的发展。个别得益于地缘经济优势,靠土地征用积累较大集体资产的村,没有及时进行量化固化,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掌握在个别或少数人手里,有的出现决策失误,有的资产流失,审计中发现多起违规问题。

『伍』 界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代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依法代表该组织内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遵循 谁投资、谁所有 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第六条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七条 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准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资产,均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八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范围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五)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赠值部分;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集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见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受的政策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按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三)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转让、拨给或投入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形成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集体经济组织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所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兴办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合同)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协议(合同)的,按其界定;没有投资协议(合同)的,原则上按照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六)乡(镇)村集体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应分成的利润而未结算的部分、终结时按比例分得的结余净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七)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改组成股份制的,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积余的划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实际到帐比例界定。
(八)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九)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无资本金投入,全靠贷款办起来的企业,其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十)对挂用集体牌子,实为私人经营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对其盈利和积累,应按协议(合同)或通过协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国家对集体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凡是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代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面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单位中分摊资金、劳力、物资形成的资产,分别界定为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也要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三)由村提留、乡统筹和建农基金及农民投工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原为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改变为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单位原有的资产及其增值,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向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收取利润和留存于乡(镇)级的管理费而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六)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农民投资、投工种植的果树、林木,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种植,农民承包经营的果园、林木,承包期内增值部分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七)由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界定各自应占的资产份额。

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单位无偿占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已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少量补偿,但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变。
(二)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提供土地兴建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别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额。
(三)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种植果树、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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