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及经济适用房,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具体包含
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
发表日期:2009-9-21 11:25:09 发布者:唐冶管委会
各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省政府鲁政发[2007]74号、市政府济政发[2007]47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汇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首批免收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免收政策,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规定免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继续收费。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二、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住房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价格实行成本监审。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房价,优惠于民。附件:《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公布 免收 目录 通知抄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抄送: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7日附件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序号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文件依据备注1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市建委济政发[2003]3号行政事业性收费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同上鲁价费发[2001]301号同上3工程定额测定费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价费发[2001]301号、济价费字[2001]370号同上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鲁价费发[2001]301号同上5土地登记费市国土资源局国土(籍)字[1990]93号、鲁土籍[1995]11号、鲁价费发[2001]345号同上6耕地开垦费同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上7征(土)地管理费市征地办公室鲁价费发[2001]301号同上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人防办鲁价费发[2006]220号、济价费字[2007]52号、鲁防发[2007]30号同上9人防工程赔偿费同上鲁价费发[2006]220号、济价费字[2007]52号、鲁防发[2007]30号同上10人防工程建设费同上鲁价费发[2006]220号、济价费字[2007]52号同上11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市水利局省政府令128号同上1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同上鲁价涉发[1995]112号同上13水土流失防治费同上鲁价涉发[1995]112号同上14治安联防费市公安局(派出所)鲁政发[1992]142号同上15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市政公用事业局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公[1993]55号行政事业性收费16地方教育附加市地税代征鲁财综[2005]15号政府性基金17城市绿化收费市园林局鲁财综[2002]26号、鲁财综[2004]8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席令第3号、国务院488号令、财综字[1995]5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政府115号令、鲁财综字[1995]第79号、济人发[2002]31号、济政令[2002]第189号政府性基金19城市环境卫生费市环卫局鲁价费发[1998]383号、济价费字[1998]416号、济价费字[1997]103号行政事业性收费
B. 一类经济使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子有什么区别!!
在交易时限上有区别。
区别:
1、一类经济适用房是两限房房本。必须满五年以专后才可以交易,交属易需补交10%的综合地下款。交易一次以后房本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2、二类经济适用房指的是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房本未满五年也可以交易,交易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合同价的3% 交易一次以后,房本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2)经济适用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
参考资料:网络:经济适用房
C. 廉租房可以买卖吗,廉租房能购买吗
廉租房是不可以买卖的,廉租房属于福利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没有独立产权的,只能按照规定租住,不能进行交易。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经济适用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D. 北京公租房租住五年可以买了吗
北京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在五年后购买。
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后可以交易。近年来,国家重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兴建和征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五年,经市政府批准销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公租房不得在市场上交易五年以下,购买者需要转让的,政府应当回购。回购价格为同期银行原售价加活期存款利息,不按照房价执行。
北京公租房供给人群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户籍公租房在4类保障房中门槛是最低的。如限价房人均住房面积需在15平米及以下,家庭年收入3口不高于8.8万元。而公租房的准入标准中,人均住房面积与限价房相同,家庭年收入则有所放宽。3口及以下家庭放宽至10万元,4口及以上家庭放宽至13万元。邹劲松表示,放宽公租房的准入门槛,不但是为了解决过去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标准缝隙中的夹心层,也将解决那些不够限价房标准,却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家庭。“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北京房价、居民收入、房价收入比等因素综合计算出的。在标准以下的家庭,可能还暂时买不了商品房;超标的家庭,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购买住房的。”邹劲松说。此外,公租房没有家庭总资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