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一政治题税收的意义
一)税收制度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保障
征税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管辖权范
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征税权力。而征税权力的行使最终都要通过
税收制度反映出来,没有相应的税收制度,国家征税就 缺乏 必要
的依据,税收收入的取得就没有保障。所以,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
在经济政策和税收 政策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
对满足国家财政需要、充分维护国家的经济政治权益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意义。税收制度不完善或不健全,国家的征税权力就很难充
分发挥出来,税收应有的职能作用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二)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
标和社会目标,必然会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在总经济政策下,还
需制定相关的分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税
收政策等。各项经济政策的实施均需依赖于相应的经济制度的确定,
税收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通过制定税收制度,可以把国家在
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政策,如对鼓励发展或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的
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公平税负、合理负担、促进平等竞争等经济政策
在各项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中体现出来。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条件下,税收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和调节的重要经
济杠杆,其调节作用的发挥,也必须建立在相应的税收制度的基础
之上。
(三)税收制度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税收分配的过程
中,必然会涉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如,国家、企业、个人之
间的关系,企业与企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积累与消费之间
的关系,等等。再加上国家征税不能是随意性的,这就需要制定相
应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在此制度当中将国家处理各项分配关系的政
策加以规范,使其具体化。同时,建立起相应的税收制度,也使税
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有了法律依据。
总之,税收制度是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实现的基础,没有税
收制度,征税机关就缺乏行使征税权力的依据,纳税人也无法正常
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没有税收制度,国家的经济政策也很难得以
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就很难及时足额地筹集上来,税收调节的功
能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由此可见,税收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
中确实不可缺少,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Ⅱ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要求在政治经济哲学三方面分析)
政治方面,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经济方面,个人所专得税改革将免税的范围增属大将激发消费活力、扩大内需,助推经济发展.
哲学方面,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体现了辩证法中矛盾原理,它是解决发展问题(矛盾)的一个主要方面.
Ⅲ 分税制对我国政治经济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其中,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实行分税制,必须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能否独立行使立法权,是确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作为分税制一方的政府没有税法的独立立法权限,分税制就不能确立。
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
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一些应为中央税的税种,如所得税被定为地方税。地方各级政府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未落实。
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
5.转移支付不规范。中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Ⅳ 求关税对国家的影响,从经济政治文化三方面说。经济最好是积极的跟消极的。越详细越好
经济方面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是维护贸易竞争的重要手段。政治方面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
Ⅳ 运用经济学常识说明消费水平对个税起征点的上调的影响。(求此政治主观题答案!!)
个人认为楼主的问法不合理,应该是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对消费水平的影响。影响整个社专会消费水平的因素属有个人消费,企业消费,国家购买。继续深挖也就是个人收入,企业收入,国家税收。提高个税起征点,会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水平,有可能会提升个人消费水平。(前提是个人有消费欲望,或者消费是无更多负担,如房金、保障等)但同时会减少国家税收,从而降低国家购买能力。那整个社会的消费水平如何变化呢?就要对比上调后国家购买能力的下降幅度A与个人消费水平的提升幅度B,一。如果A更大,则表明上调个税起征点单就消费水平而言会削减社会整体消费水平,这可能由于拌拖个人消费的因素有很多(如物价,貌似收入增加,实则收入在贬值、或者家庭负担、孩子抚养、老人赡养、医疗保障等等吧!)。二。如果B更大,则表明上调个税有利于社会整体消费水平的的上涨!我更乐于看到第二种结果,这样一来居民受益,社会收益!但我担心目前中国处在一的阶段!
Ⅵ 政治:税收是怎样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
1.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发展中国家采用最为广泛的鼓励投资的政策工具。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优惠税率这一激励措施不能随着投资额的变化而改变,因此,使用优惠税率在提供投资激励方面并不是最有效的工具。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优惠税率政策,一般不允许新企业将创业期间的亏损结转到以后的会计年度用以扣除应税额,而只能以企业的税后利润冲减,这也使得优惠税率措施相对无效。
免税期是优惠税率政策的一种特殊形式。发展中国家经常使用公司所得税免税期这一税收激励手段来促进资本投资。一个国家免税期的最常见方式是,在目标行业从事经营的新公司在其正式经营的一定年度内可以完全或者部分免除公司所得税,免税期以后则按适用的所得税率全额纳税。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外,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在某些行业采用免税期政策。从新设企业的角度看,免税期并不像人们最初想象的那样宽松,只有当企业可以将折旧延期到免税期之后时,有效税率方能为零。
2.投资税收抵免与扣除。在投资税收抵免的情况下,某些被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公司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或研究与开发、资本存量或就业新增部分的支出,在其应纳税额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从国际实践看,对特定活动的税收予以抵免即提供直接补贴的政策工具比降低税率更为有效。
投资扣除即企业在缴纳公司所得税时从应所得中扣除,其效应和税收抵免相类似。投资扣除发展效应的力度取决于操作形式,即扣除额能否直接返还或结转冲销。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等高风险活动的企业或正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来说,提供直接补贴的力度越大,激励效果会更高。对于境内的外国子公司,东道国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收抵免和扣除的积极政策效应是否被外国税收抵免的税制安排所抵消。譬如,对来自某些母国的子公司的投资起不到激励作用;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部分税收收入流入外国财政部门。
3.投资成本的快速摊销。最为常见的方式为固定资产的快速折旧,以及无形投资(如研究与开发支出、勘探费用、广告费用等)允许作为费用列支。其他如融资成本(利息)等在有些国家亦允许加速扣除。有些国家把选择性折旧扣除与免税期结合起来,如巴西政府规定对批准的项目在第一年允许5O%或100%折旧。
Ⅶ 分税制对我国政治经济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其中,税权是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和地方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和地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实行分税制,必须保证中央与地方都享有一定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能否独立行使立法权,是确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作为分税制一方的没有税法的独立立法权限,分税制就不能确立。
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
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职能,各级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一些应为中央税的税种,如所得税被定为地方税。地方各级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未落实。
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级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
5.转移支付不规范。中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Ⅷ 分税制对我国政治经济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新中国建立后至1980年,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中央财政统收统支体制,少数年份是税收收入地方全额上交,多数年份是地方少有留成或分成,用钱由上级统一拨付。这种做法,在建国之初,体现为集中财力,解决国家的困难,但越来越严重地压抑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进入改革开放年代后,开始实行分灶吃饭,即一部分税收归中央,一部分税收归地方,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范围。收大于支的地方,按一定比例上交中央,支大于收的地方,在一些税种中给一定比例给地方或由中央财政补贴。所谓分灶吃饭的意思就是:地方不再主要统一从中央财政分钱,有了相当大一部分自收自支的权利。
这样的结果是,地方有了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地方经济发展很快,同时,为了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兴起,而且中央财政迅速吃紧,中央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只占到了两三成。出现了中央向地方借钱用的状况,甚至发展到财政部向地方借钱很困难的地步。当时,财政收入高的是广东和江苏等省,当时有说法,财政部借不了,由国家领导人直接开口借,有的地方领导人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于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就酝酿分税制,到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将税收划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种。由此还在省以下地区,出现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划分职责,各征其税。
在全部税收中,共享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最大,主要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构成。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大体是增值税75%:25%,企业所得税的分成比例大体是60%:40%。印象中,这以后,中央财政收入多时所占比例高时曾达全部收入的60%。到201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大体各占一半,地方比中央约高1个百分点。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由税收产生的财政收入要占到90%以上,其余为非税收入。但在全部财政支出中,地方达9.2万亿,占89%,中央财政收入大部分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了地方。
分税制以后采用的数据,为国家公布的财政数据,颇有争议的各种隐性税负,不在其中。
以上是我国分税制的来历和大体现状,意在说明一下,我国为什么要搞分税制。下面说一点简单看法:
一、我国的分税制不是彻底的,比分灶吃饭进了一大步,但也有人说只是分灶吃饭的完善和升级。原因是税收的立法权归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按照事权与财权匹配的关系,地方在没有钱时,感到财权不足以支撑事权时,要么向中央开口,要么会产生各种费的征收,乃至抬高地价等等,来增加收入,其中不少未纳入预算。比如土地出让金,除一部分要上解中央外,大部归地方,据说要纳入预算,不知现在如何了。这也是房价下不去的来由之一。
二、在中央的转移支付中,有两部分钱,一部分叫一般性转移支付,一部分叫专项转移支付。这两块钱比较活,尤其是后一项。所谓跑部进钱,后一项尤甚。大量的钱的分配权,被部委控制,长期以来也被诟病为导致腐败的原因之一。不要小看这个钱,这个钱往往是带项目的,还有银行贷款匹配。大的项目,要经过发改委,能否获得,和相关的国家部委关系极大。每年财力分配时,部委对这个钱争得也厉害。今年的情况是,按新的预算法修正草案,实行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的办法。预算总量3.9万亿,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2万亿,专项转移1.7万亿,一般性转移支付,超过了专项转移支出。
三、实行分税制后,凡对地方不利的部分,也都引起了不满,但只能执行。一些农村地区财政入不敷出,农业税是地方税种,农村还实施三提五统(村提留乡统筹,由农民出),在不少财政拮据的地方,除这两项税费外,还发生了许多摊派现象。在一些烟区(烤烟税烟区地方税大税),还出现了“少交烟一百斤,罚款100元”的大标语。一方面,国家政权在地方的存在,出现支付危机,另一方面,农民负担加重,甚至逼死人命,出现了许多抗缴的群体性事件。直至2004年,国家财力增强,全国免除农民税费,才得以解决。同时由于地方仍要抓收入,所上项目大量增加,主要矛盾,又变成了征用农民土地拆迁房屋的矛盾了。
四、公共财政的建立,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我国西高东低,所有的河流来自西部,流往东部。西部是东部的生态屏障,西部人士长期呼吁,东部应给予西部生态补偿,虽然国家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方面也有投入,但西部地区认为仍然远远不够。
五、在这种情况下,GDP不仅是政绩,而且是税收的重要来源。最能直接迅速产生GDP和税收的是投资,项目越多,意味着财政拨款多,银行贷款多,然后便是建安等各种税收多。至于这些项目,最终能产生什么效益,或者是远期可能有效益,地方往往就顾不了这么多,先上了再说。这样产生的税收,往往是银行贷款搬家。这也就是我国不少产业趋同化以至过剩,还在拚命上马的深刻原因之一。
又说多了,得打住了。总之,这个问题很复杂,不易说清。一个国家如果偿失了财力控制,这个国家会分崩离析,一个国家的各行区域,如果没有积极性,国家将无以聚集财力。长期以来,我国就存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其中财税体制,是重中之重。如果有知友耐心看完我的答题,应该能感觉到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改革,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比如,仅一般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就涉及到相当一部分国家部委权力的缩减,由此也可看到政治体制改革中国家某些管理形式可能将要发生的改变。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办法。下一步,具体还会怎么搞,怎么完善,现在真不好说。在现行体制下,如果一下子放开,让地方有税收立法权,难以想见,各地企业和公众,会遭遇什么样的税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