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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社会的影响吗

发布时间:2021-01-14 19:17:51

Ⅰ 人口的增多对法律会有什么影响

1、你的这个问题是针对世界?还是我国?英美国家和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影响是不同的,我仅从我国的影响进行回答;
2、我国是大陆法系,成文法的特点是滞后性,人口增多会使社会发展提速,人口素质的提升跟不上,带来了更多的不稳定性,执法的对象多样化,导致法律的执行更为困难和不确定性,而法律的滞后无法跟随人口的增多速度,必然会公民觉得法律管理不到位,使得法律的管理、约束性下降,进一步加剧法律权威的丧失,加剧社会管理的无序;
3、积极方面,人口的增多,社会快速发展,促进法律愈加完善,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

Ⅱ 法律有何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意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法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社会经济关系,在一定的社会中,法能否承担起立法者所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在一定社会中,法律作用的效果能够显示该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法律作用的效果好,则说明该社会经济生命力状况好;反之亦然。法的作用的定义: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二、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划分法的作用包括:(1)法对于人的行为的作用;(2)法对于社会关系的作用。即许多法学作品中讲的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我们在讲法的作用时,通常仅仅注意法的社会作用而忽视法的规范作用。认识法的规范作用的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我们了解法是如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的;二是有助于我们将法的社会作用和政策、行政命令、道德的作用作出区别。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的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本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它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Ⅲ 法律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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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发展

第一,政府的立法必须要兼具防制性与促进性的双重功能。我们一方面要运用法律以保障人民的权益,而另一方面也要用以增进公共福利。因此,法律应该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工具。法律必须能领导活动的进展,而绝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

我们应该可以用日本的经验来证明:

经济法规应配合社会经济结构的进步与变动而随时修正。例如,日本的造船工作,虽具相当规模,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几乎已为盟军完全摧毁,且其设备与技术亦已远落在美国之后。故在战争甫经结束的一段期间,造船业的恢复甚至显得并无多大希望。但经颁布法律,对自己电动焊接机械及其他造船机械免除进口关税,并自美国引进新技术之后,造船业开导突飞猛进。经过十年多后,日本在世界造船业中已居于领导地位。日本法律允许关税税则随时修订,以配合经济政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战后经济能有非常的快速进步,法律的高度配合与适应是相当重要的原因,而间接的也是日本人对于立法特别重视的结果。在日本,国会参众两院及内阁固均设有法制局,各部会也都有立法顾问人员,专门担任法律的修订工作。即使从事经济活动的民间机构,也相当重视立法,且经济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也因此,日本的法律才能适当的灵活运用,随时适应实际需要。

同样,在于其他若干国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将法律继续不断修正的事例,例如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便都设有立法资料室。国会图书馆藏有极丰富的参考资料,也对立法工作颇有贡献。

然而,台湾现行政政府机构中,却并未设立类似的法律研究单位,因此,我们便不能经常进行法律的研审与修订工作,结果遂使立法赶不上时代的进步。

诚然,要使立法随时赶上时代,并不简单。主要的必须一般民众能了解有这种改变的需要,才有成功的希望。举例而言,在制定与执行有关空气污染与水污染的法律时,这种法律能规定到如何程度或能发生如何的效果,就要视一般公众对于国民健康与经济福利所了解的程度来决定。因此,如何以普遍的教育来激起广大民众的新观念,将是法律修订能获致成功的先决条件。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谨慎的计划并加以有效的倡导。

第二,法律修订的方向必须以孙中山先生首创的三民主义为基础。根据国父学说,为经济发展所作的一切努力,均须以实现民生主义为目标。经由投资得利润固然是合法的,成功的企业家的财富累积,也因此是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过度的财富集中与不正当的企业竞争,仍将破坏社会秩序,而应该严格制止。政府已采行累进课税的所得制度,以期达成公平分配财富与所得的效果,但也仍须制定类似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以防止独占行为。

第三,法律的修订工作应遵守下述几点原则:

(1)所有法律的制定须充分顾到当前的时势、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俾其规定能切实配合实际需要。事实上,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需要不同的法律。虽然这时陈旧的立法会阻碍经济发展,但是将已开发国家的法律,不加适当修改,迳行移植于开发中国家也会显得荒谬而不切实际。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已开发国家的若干成就,有时可以很快的采行开发中国家,但有些成就却不是短期所能获得的。因此,盲目接受整套新的立法,并不能发挥充分的效果,并可能会弊多于利。(2)法律规定必须要能适切的解决现实的问题,陈义过高,不切实际,势将毫无意义。当然,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自相矛盾,或与事务的常理相违,为使法律规定便于实施而无困难,于制定法律时,自必须对有关事务作充分了解。

(3)法条的形式,在质与量上应尽可能予以简化。现行经济法规颇为繁杂,且有重复矛盾情事,修订法律时,立法者必须谨慎删除为繁杂,且有重复矛盾情事,修订法律时,立法者必须谨慎删除无法再适用、重复与矛盾的规定,俾新颁法律能够因简化与法典化,可以随时适用,发挥其效能。

(4)在研订法律时又必须同时考虑到执行法律所需要的人力与物力。换言之,在颁布法律时,应对各有关机关的设备能力预作适当的考臣,以确保日后执行不会发生困难。关于食物与药品管理的立法案,可能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过去一年半,经合会因经行政院指定研讨本案,即曾广泛征询与管制药品、食物、饲料、农化品、兽医用药等业务有关机关之意见。经合会同时也建议台湾省政府设立一个专案研究小组和一个管理食物和药品的机关。而且除了必要的设备与人员外,省政府也必须能提供充足的预算以供运用。因为,如果没有适当的财力,此项对公众健康有重大利益,且为保护大众消费者利益所不可缺少的工作,势必不能顺利实行。

最后,经济立法一定会涉及许多非经济部主管的业务。因此,修订经济法规时,经济部必须与各有关机关保持密切合作。例如,关于免税事项,须征询财政部意见。修正有关国民健康与公共卫生的法律,必须与内政部共同合作。事实上,我们在进行法律修正工作之前,必须征询所有有关机关的意见,并适当的考虑其所提建议。此外,为避免意见相互冲突以阻碍法律修正工作的进行,须先审慎的研订修订的原则,并明确的阐释其意义。如此,则即使整个修订工作不能不分成若干阶段完成,也仍能确保政府政策前后一贯。

在立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订定,则须经由行政院详细讨论,俾能符基本政策,而不致受到任何机构本位主义的影响。

现在可以下一结论,即法律规定乃直接的影响于人民的权益与活动,因此必须根据社会发展随时修正,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情况的随时变动,也必须有新的法律以适应社会的变迁。所以,我们所需要的立法,是富于机动性的法律,作为促进社会安定与进步的动力。

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将暂以两年为期。为了能在此短期间完成较重要的法律修订工作,必须就预期立法院能于1966年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律修订案,订定工作的进度表。希望本会的工作进度能配合立法院一年两次的会期,使本会在每六个月期间内所研拟的修正草案能适时呈报行政院通过后提出,由立法院于次一会期内完成立法。倘能如此,则本会将可达成一项极有价值的目标———助于两年内为台湾经济立法的现代化奠定继续发展的基础。
作者:李国鼎 时间:2007-11-22 9:46:00 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Ⅳ 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

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的需要。选B。

Ⅳ 2008年5月1日起,什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专人民共和国道路交属通安全法》的决定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

Ⅵ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怎样影响法制政府建设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时代的要求,是人民的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在当前全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形势下,我们要把法治建设作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一、打造“法治政府”任重而道远
各级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在内的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一切为民、法律至上”的思想,从思想观念上摒弃“特权”和“人治”思想,解决“为谁执法、执法为谁”的问题。规范权力运行,倡导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原则上,积极畅通民主诉求渠道,在更好地反映民意、实现民利的重大实践中,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打造“透明政府”,主动实施政务公开,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让政府官员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使政府的决策因群众参与而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完成。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该由政府做的事情全力做好,该由市场调节的事情,政府要引导而不指令、扶持而不放任、服务而不包办。必须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法规范和制约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坚决杜绝随意执法、违法执法现象。注重内部、法律、民主、群众监督相结合,将各级、各部门、各领导干部的执法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之下,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不断增强公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认同感,形成共崇法治、共创文明、共保平安的强大合力。
学法的目的在于用法。要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要促进各级机关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要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等制度,加大对各级机关行政执法的考核力度。要实行政务公开,结合执法和管理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努力提高全民依法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能力
有序,才有力量。这个序,主要体现在全方位深入开展全民普法上,体现在所有公民都自觉敬法、畏法、循法、守法上。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凡是要求群众知道的法律知识,各级领导干部自己先要搞懂弄通;研究重大问题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还要考虑法律效果;制定规划时,做到不走法律程序不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经受住“人情、关系、金钱”等方面的考验。二是政法队伍要从严管理,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者坚决出局。三是要培育法治和人文精神,针对不同的人群,深入全面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使遵纪守法、维护秩序成为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努力扭转当前相当一部分人不找市场找县长、不找法律找信访、只要权利不尽义务的错误思想和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和尊重人的生命、幸福、人格和权利作为重要价值取向,努力构建社会稳定、邻里和睦、家庭幸福的和谐社会。
抓实抓好重点群体的学法、用法,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以“法律六进”为抓手,努力促进重点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等相关制度,促使领导干部学法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乡镇(街道)基层干部、农村“两委”干部、社区干部、村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法律知识培训日益常态化。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效深化校园法治建设。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采取集中培训、离岗进修、远程教育等方式,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漫画、图片宣传巡展,组建外来员工法制宣传员队伍,强化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最大限度发挥单位的法律信息传播功能,提高单位法治化管理程度,依法规范和保障公共资源合理使用。

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依法诉求、依法维权的思想和观念
要通过法治手段,每年集中精力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民生难题,让群众感受到法治建设的进步、看到法制建设给自己带来的实惠。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法治发展历程表明,只有把维护公平正义、确保人民满意作为最根本的发展取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顺利推进,赢得群众信赖和拥护,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法治建设,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既要享受社会主义法律的保护,又要遵守法律规范的约束,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新一轮社会发展背景下,改革在继续深化,利益在继续调整,各种配套措施还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进程,导致各类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地产生。贫困问题、弱势群体问题、非正常上访问题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段集中反映出来,对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稳定产生重要影响。为此,高度关注社会公平、大力维护社会正义,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取向,也是法治发展实践的必然要求。
基层各级普法组织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加强针对性,找准结合点,不断创新普法工作的载体和方式,把宣传和实践相结合,开展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普法的重点与当地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广泛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难点、热点问题引导到依法解决的轨道上来。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结合。坚持深入基层实际,调查研究,摸清群众真实所需,切实掌握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二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不搞空洞的宣讲,切实把法律与群众要解决的问题联系起来,把法律知识真正送给群众,提高群众学法并掌握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批评相结合。通过听取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反思政府工作自身的不足、缺陷,制定措施,对症下药,不断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群众依法维权相结合。深入基层摸排不稳定因素和治安隐患,积极引导居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利益诉求,使法制宣传工作真正成为调节一方平安的 “稳压器”、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器”和提升社会法治化水平的“加速器”。

Ⅶ 分析一下新近出现的能够对钢铁企业产生显著性影响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人文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变化趋势

按照波特(.E.Porter)的观点,一个行业中的竞争,远不止在原有竞争对手中进行,而是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它们是潜在的行业新进入者、替代品的威胁、购买商讨价还价的能力、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一、行业新加入者的威胁
这种威胁主要是由于新进入者加入该行业(如钢铁行业),会带来生产能力的扩大,带来对市场占有率的要求,这必然引起与现有企业的激烈竞争,使产品价格下跌;另一方面,新加入者要获得资源(如钢铁生产中的矿石和焦炭)进行生产,从而可能使得行业生产成本升高。这两方面都会导致行业的获利能力下降
二、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程度
现有竞争者之间多采用的竞争手段主要有价格战、广告战、引进产品以及增加对消费者的服务和保修等。竞争的产生是由于一个或多个竞争者感受到了竞争的压力或看到了改善其地位的机会。如果一个企业的竞争行动对其对搬显著影响,就会招致报复呈抑制。如果竞争行动和反击行动逐步升级,则行业中所有企业都可能遭受损失,使处境更糟。在如下情况下,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会变得很激烈。
三、替代产品的威胁
替代产品是指那些与本行业的产品有同样功能的其它产品。替代产品的价格如果比较低,它投入市场就会使本行业产品的价格上限只能处在较低的水平,这就限制了本行业的收益。替代产品的价格越是有吸引力,这种限制作用也就越牢固,对本行业构成的压力也就越大。正因为如此,本行业与生产替代产品的其它行业进行的竞争,常常需要本行业所有企业采取共同措施和集体行动。
四、购买商讨价还价的能力
购买商可能要求降低购买价格,要求高质量的产品和更多的优质服务,其结果是使得行业的竞争者们互相竞争残杀,导致行业利润下降。
五、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
供应商的威胁手段一是提高供应价格;二是降低供应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使下游行业利润下降。

Ⅷ 讨论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建议你看一本法理学的书 上面有你认真找就找得到 我给你到网上找复制一大堆可能用处也不大 法律与经济发展 第一,政府的立法必须要兼具防制性与促进性的双重功能。我们一方面要运用法律以保障人民的权益,而另一方面也要用以增进公共福利。因此,法律应该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工具。法律必须能领导活动的进展,而绝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 我们应该可以用日本的经验来证明: 经济法规应配合社会经济结构的进步与变动而随时修正。例如,日本的造船工作,虽具相当规模,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几乎已为盟军完全摧毁,且其设备与技术亦已远落在美国之后。故在战争甫经结束的一段期间,造船业的恢复甚至显得并无多大希望。但经颁布法律,对自己电动焊接机械及其他造船机械免除进口关税,并自美国引进新技术之后,造船业开导突飞猛进。经过十年多后,日本在世界造船业中已居于领导地位。日本法律允许关税税则随时修订,以配合经济政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战后经济能有非常的快速进步,法律的高度配合与适应是相当重要的原因,而间接的也是日本人对于立法特别重视的结果。在日本,国会参众两院及内阁固均设有法制局,各部会也都有立法顾问人员,专门担任法律的修订工作。即使从事经济活动的民间机构,也相当重视立法,且经济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也因此,日本的法律才能适当的灵活运用,随时适应实际需要。 同样,在于其他若干国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将法律继续不断修正的事例,例如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便都设有立法资料室。国会图书馆藏有极丰富的参考资料,也对立法工作颇有贡献。 然而,台湾现行政政府机构中,却并未设立类似的法律研究单位,因此,我们便不能经常进行法律的研审与修订工作,结果遂使立法赶不上时代的进步。 诚然,要使立法随时赶上时代,并不简单。主要的必须一般民众能了解有这种改变的需要,才有成功的希望。举例而言,在制定与执行有关空气污染与水污染的法律时,这种法律能规定到如何程度或能发生如何的效果,就要视一般公众对于国民健康与经济福利所了解的程度来决定。因此,如何以普遍的教育来激起广大民众的新观念,将是法律修订能获致成功的先决条件。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谨慎的计划并加以有效的倡导。 第二,法律修订的方向必须以孙中山先生首创的三民主义为基础。根据国父学说,为经济发展所作的一切努力,均须以实现民生主义为目标。经由投资得利润固然是合法的,成功的企业家的财富累积,也因此是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过度的财富集中与不正当的企业竞争,仍将破坏社会秩序,而应该严格制止。政府已采行累进课税的所得制度,以期达成公平分配财富与所得的效果,但也仍须制定类似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以防止独占行为。 第三,法律的修订工作应遵守下述几点原则: (1)所有法律的制定须充分顾到当前的时势、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俾其规定能切实配合实际需要。事实上,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需要不同的法律。虽然这时陈旧的立法会阻碍经济发展,但是将已开发国家的法律,不加适当修改,迳行移植于开发中国家也会显得荒谬而不切实际。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已开发国家的若干成就,有时可以很快的采行开发中国家,但有些成就却不是短期所能获得的。因此,盲目接受整套新的立法,并不能发挥充分的效果,并可能会弊多于利。(2)法律规定必须要能适切的解决现实的问题,陈义过高,不切实际,势将毫无意义。当然,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自相矛盾,或与事务的常理相违,为使法律规定便于实施而无困难,于制定法律时,自必须对有关事务作充分了解。 (3)法条的形式,在质与量上应尽可能予以简化。现行经济法规颇为繁杂,且有重复矛盾情事,修订法律时,立法者必须谨慎删除为繁杂,且有重复矛盾情事,修订法律时,立法者必须谨慎删除无法再适用、重复与矛盾的规定,俾新颁法律能够因简化与法典化,可以随时适用,发挥其效能。 (4)在研订法律时又必须同时考虑到执行法律所需要的人力与物力。换言之,在颁布法律时,应对各有关机关的设备能力预作适当的考臣,以确保日后执行不会发生困难。关于食物与药品管理的立法案,可能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过去一年半,经合会因经行政院指定研讨本案,即曾广泛征询与管制药品、食物、饲料、农化品、兽医用药等业务有关机关之意见。经合会同时也建议台湾省政府设立一个专案研究小组和一个管理食物和药品的机关。而且除了必要的设备与人员外,省政府也必须能提供充足的预算以供运用。因为,如果没有适当的财力,此项对公众健康有重大利益,且为保护大众消费者利益所不可缺少的工作,势必不能顺利实行。 最后,经济立法一定会涉及许多非经济部主管的业务。因此,修订经济法规时,经济部必须与各有关机关保持密切合作。例如,关于免税事项,须征询财政部意见。修正有关国民健康与公共卫生的法律,必须与内政部共同合作。事实上,我们在进行法律修正工作之前,必须征询所有有关机关的意见,并适当的考虑其所提建议。此外,为避免意见相互冲突以阻碍法律修正工作的进行,须先审慎的研订修订的原则,并明确的阐释其意义。如此,则即使整个修订工作不能不分成若干阶段完成,也仍能确保政府政策前后一贯。 在立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订定,则须经由行政院详细讨论,俾能符基本政策,而不致受到任何机构本位主义的影响。 现在可以下一结论,即法律规定乃直接的影响于人民的权益与活动,因此必须根据社会发展随时修正,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情况的随时变动,也必须有新的法律以适应社会的变迁。所以,我们所需要的立法,是富于机动性的法律,作为促进社会安定与进步的动力。 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将暂以两年为期。为了能在此短期间完成较重要的法律修订工作,必须就预期立法院能于1966年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律修订案,订定工作的进度表。希望本会的工作进度能配合立法院一年两次的会期,使本会在每六个月期间内所研拟的修正草案能适时呈报行政院通过后提出,由立法院于次一会期内完成立法。倘能如此,则本会将可达成一项极有价值的目标———助于两年内为台湾经济立法的现代化奠定继续发展的基础。 作者:李国鼎 时间:2007-11-22 9:46:00 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Ⅸ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是:
经济学与法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认真学习经济学和法学,才能实现全面发展。

英国文豪肖伯纳说过一句经典的话:经济学是一门使人生幸福的艺术。通俗的说,经济学更是一门帮助你思考的学问,它有助于你作出更好的个人决策,因为,从你每天早上醒来的一刻到你每天晚上睡下的一刻,你的生活充满了选 择。……例如对于准备上学得学生,利用机会成本你知道高中毕业时应该选择读大学还是读中专,成本收益分析会告诉你该出国还是在国内读大学,边际效用理论能 帮你分析出该读几年,比较优势理论则能帮你决定读什么专业并如何找到自己最合适的工作。
最直观的也是最密切的就是与钱有关的各种经济决策,经济学能帮助你成为一个最好的消费者,可以让你在商场、超市中清醒的根据自己的意愿消费。宏观经济和金融学知识则能帮助你在股票、基金投资中提高获胜的概率。即使这些你都不关心,作为合格的公民,在你掌握了经济学基本原理之后,你就能够对政府赤字、税收、自由贸易、通货膨胀以及失业等问题作出判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关于和谐社会的构想和实践,我们所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 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和谐 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 社会成员之间则可能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中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学作为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原理,其作用日益突出,为经济的发展指引方向,提供充足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律维权意识在人们的心中不断增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作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保障,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人认为是对立的,有人认为是一致的,我个人认为从大的趋势来讲,总的说来,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公平促进效率,不公平导致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
制度、政策公平促进效率。政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它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到效率。政策制度的公平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最典型的莫过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对生产效率的促进。政策的公平合理促进效率的提高,反之,政策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则导致低效率。
人类的任何活动也都有效率问题。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经济效率涉及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涉及到经济力、经济关系和经济体制各个方面。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样,一个公正的社会,其资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效率与公平没有能够很好地协调起来,相反,矛盾突出。追求公平,效率就打折扣;追求效率,公平便有失公允。其结果,必将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因此,强调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显得非常重要。
总之,兼顾公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存在着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政府应当兼顾公平,通过种种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把这部分资金转移给弱势群体,如发放失业救济金,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帮助失学儿童重返课堂。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部分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以获得应有的教育机会和参加职位竞争的机会,挖掘这部分人的潜力,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
公平促进效率,有利于效率的实现,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二者是一致的,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竞争,平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而个人的分配、收入要与个人所投入的努力达到一种比例上的动态平衡--多劳多得。反对那种小生产者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提倡多劳多得,国家在实施政策时要以效率为先,以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标,但要兼顾公平,国家通过各种办法,用政策加以调节,倾斜于弱势群体,给其以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以提高经济效率,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即不能只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也不能因为公平而不要效率。应该寻求一个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促进公平。
综上所述,经济学与法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认真学习经济学和法学,才能实现全面发展。

Ⅹ 宪法对社会经济有何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
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一是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二是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从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
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不多,但它通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终承认和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个人所有制,巩固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公开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且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从而有力地促进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特别是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政策,以及公民享有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从而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社会生活的发展。
二、取制和规范作用
尽管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能有宪法。但既然从政治角度而言,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结果;同时,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但基本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两大部分,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大家知道,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当它可以不受限制地被运用的时候,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而国家权力旦如此,其直接受害对象即是公民的权利。因此,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而且,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国家机构则是国家的物化形式,因而国家机构既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也是国家权力的组织者和运用者。而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怎样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才能实现,宪法则通过规定国家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问题,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现有着稳定的轨道。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法律规范通过明确而原则地昭示人们可以为某种行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怎样为某种行为,从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就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也就是说宪法同时指引着国家行为和公民的个人行为。宪法不仅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而且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即为国家和公民提供了行动指南。
第二,就指引的范围来说,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宪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只是国家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而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旦然在规定的详略或者抽象程度上会存在差异,但无不可以在宪法中找到原则、精神。因此.宪法指引的领域非常广泛。
第三,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第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既然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那么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如前所述,宪法的内容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怎样,总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只有通过评价,才能判断其行为的价值和效果。法律作为一种标准和尺度,自然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它通过判断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或合法,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尽管所有社会规范,诸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都具有评价作用,但法的评价与其他社会评价不同,它具有客观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
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如前所述,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他法律则不可能。
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既然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评价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综合评价。
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它为依据,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宪法的评价具有至高无上性。
同时,宪法不仅是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准,而且它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比如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通过总结我国近百年来的历史,特别是20世纪所发生的四件大事,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历史,深刻理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宪法正文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规定,也将有力地促进人们公民意识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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