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申请昆明经济适用房
户口好像有限制
2. 关于昆明经济适用房交易
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推动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行政辖区范围内,个人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次上市交易。以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国家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首次上市交易,系指个人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的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行为。
个人已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补购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住房交易登记前,应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撤销的除外),原产权单位应在10日之内给予答复,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权。
第七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又租住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四)房屋产籍冻结地区和已经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五)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八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向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上市准入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交易审批表》;
2、合法的产权证书;
3、房屋产权人、共有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设定住房抵押的,按国家抵押政策的有关规定报送资料;
5、赠与住房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云南省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证》后,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开设的交易场所挂牌上市公开交易。交易双方按《云南省已购公房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易过户、抵押、租赁登记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土地收益;
(三)购买、交换、受赠当事人,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登记。
第九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一)出售方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3.5%交纳交易综合税,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1%交纳土地收益;
(二)买方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纳契税和印花税;
(三)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0.3%交纳房地产产权交易审验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四)出租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纳房屋月租金2%的房屋租赁审验服务费;
(五)赠与、抵押、租赁住房的其他税费,按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互交换,对超过等值部分,由差价支付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交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与其他性质住房交换的,对超过等值部分,由差价支付方按其住房性质交纳税费。
第十一条对先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再购买商品住房的,或者先购买商品住房,再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时间在一年以内,视为住房交换。出售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成交价和新购住房的价格相抵,剩余部份价差,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取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交易价格进行核实,如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作为应交税费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按规定应交纳的税费,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征收,按时划转给税务、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个人所有。
抵押的住房处分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第十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原交付、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根据使用情况和实有资金,转移到新房屋产权人名下。
第十六条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或政府申请解决住房,也不得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七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已购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交易确认、产权转移、抵押、租赁登记手续,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可并处以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负责审核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上市和交易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文明服务。
有关管理部门对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限内未办理准入审批、交易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3. 有谁知道昆明将要建的经济适用房将建在哪
该地块位于广福路和前卫西路交汇处,北毗邻湖畔之梦,南临加油站,总用地面积30.9亩,净用地面积约27.66亩,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构筑物、市政配套设施、园林绿化等应设置的所有建设项目。
根据有关规定,此项目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80平米以内,80平米的主力户型占总户数的比例不小于70%。同时,小区内机动车停车位设定为不少于100个;自行车棚不少于1000平米;配置必要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煤气、有线电视等设施,对照而言,完全按照商品房小区的标准来要求和开发。
4. 我是昆明的请问昆明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哪些
政策如下: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5. 昆明子君村经济适用房在什么地方
昆洛路,彩云北路,新螺蛳湾附近
6. 昆明市北市区的经济适用房在什么地方
就在农大附近,德惠小区。
7. 昆明经济适用房在哪里申请
昆明经济适用房 买卖交易 昆明不动产快件 省税 房产或贷款疑难杂症 完善买房银行流水或工资收入证明
8. 购买昆明经济适用房
昆明经济实用房已经停止买卖 如果是市房管一所三所政策相对松点 但也要关系相当好 一般买卖费用是960一平方
9. 昆明市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才能上市交易都等好几年了!
2008年5月14日,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从去年11月5日起全市被暂停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上市交易有了新的规定。《规定》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的日期和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提交说明困难的申请资料,由市住房保障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满5年准予上市交易需同时符合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满5年;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按照转让时同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交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共有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等四个条件。申请办理时,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含房屋共有权证载明的共有权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等资料。
另外,《规定》要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10. 昆明经济适用房
呵呵,你有机会买就咬着牙齿买啦!
你还要什么公平、公正、透明度?我们政府自己都内不知道的东西它容怎么告诉你!只不过既然有政策,就不会轻易的改动!
再说,现在经济适用房政府也感觉到不伦不类,都在改革,把保障性住房的重点放到公租房和廉租房上了。
经适房再怎么贵,5年后就可以购买绝对产权,而公租房和廉租房一辈子都是政府的房子!
看你具体情况啦,如果是觉得对生活压力和影响非常大,那么就还是考虑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如果是觉得还能接受,只是价格比想象中的高,那么还是劝你咬咬牙买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