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反垄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是反垄断!!!
1、积极作用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会损害包括普通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产生出的经济净增长,并不是单个或若干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总和,它所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发展。反垄断法不仅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更在很多制度设计中体现了这一精神,综观相关规定,虽然不少表面看来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但实质目标却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订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不仅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对行业协会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有了相关规定,全面应对经济生活中各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出台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使得国资、外资、民资的利益平衡和协调刻不容缓,没有反垄断法就无法对外国企业合并国内企业进行规范。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及时出台反垄断法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推进企业和社会创新,还将极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2、消极作用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如果脱离经济学的支持,竞争法就成了无本之木,科学性失去了根据,很容易在各种利益的左右下成为政府任意干预经济的工具。而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建议对中国立法尤其重要。中国以往很多法律,在起草和出台时宣称广泛吸取了各方经验,但一旦付诸实践,就暴露了难以操作的问题,然后只好借助于已被认为有“越权”之嫌的司法解释。有时候法律前脚才出台,法务界后脚已经在催促司法解释跟上了。这说明中国立法技术尚待提高,也反映了中国立法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实务界的意见。
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些变化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于2007年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它能否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既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贰』 垄断给市场经济带来了哪些负面影响
完全破坏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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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完全垄断市场对经济不利体现在哪
垄断市场的概念:垄断或称为完全垄断正好是完全竞争的反面。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许多厂商生产一种同质产品,不同厂商的产品之间可以完全替代,而垄断的定义则是某种产品只有唯一的一家生产者,而且这种产品没有良好的替代品,这一厂商被称为垄断者。所以说垄断厂商的产量就是行业的产量,而垄断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就是行业的需求曲线。许多经济学家根据垄断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的比较分析,认为垄断对经济是不利的:第一、生产资源的浪费。因为完全垄断与完全竞争相比,平均成本与价格高,而产量低。在完全竞争条件下长期均衡的条件是MR=AR=AC=MC,即厂商是在最低的成本情况下,保持生产均衡,因而生产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但在完全垄断条件下的长期均衡,由MR曲线与MC(包括SMC与LMC)曲线的交点确定均衡产量。由于生产是在生产成本高于最低平均成本处保持均衡,因此资源未能得到最优配置。第二、社会福利损失。垄断厂商实行价格歧视,即价格差别,消费者所付的价格高,就是消费者剩余减少。这种减少是社会福利的损失。第三、垄断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平。垄断企业可以长期维持超额利润,而这一利润并非与投入相关。第四、垄断也容易引起腐败。由于部分垄断与政府有关,垄断企业将会通过“寻租”行为来维持垄断地位。第五、垄断妨碍社会进步。在大多数情况下,垄断会扼杀竞争。
『肆』 (微观经济学)为什么说垄断是无效率的政府对垄断应采取什么措施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厂商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厂商的垄断程度越高;需求曲线越陡峭;垄断程度越低,需求曲线越平坦。
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的长期利润为零,所以,在垄断竞争厂商的长期均衡时,向右下方倾斜的、相对比较平坦的需求曲线相切于LAC曲线的最低点的左边;产品的均衡价格比较低,它等于生产的平均成本;产品的均衡产量比较高;企业存在着多余的生产能力。
由于垄断厂商在长期内有可能获得垄断利润,从而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较高得价格,使社会福利产生损失,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对垄断厂商征税从而使垄断利润消失。征税可以使厂商的总成本增加,垄断利润减少或消失。这一部分的垄断利润作为政府的税收投入到公益事业中,从而增加社会福利。
(4)垄断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扩展阅读: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竞争的对立物,又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列宁也指出,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自然而然地走向垄断。因为几十个大型企业彼此容易达成协定; 另一方面,正是企业的规模巨大造成了竞争的困难,产生了垄断的趋势。
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
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
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
『伍』 垄断行业有哪些危害
一.对经济自由的侵害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在于自由、平等与等价交换。市场主体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自己的经济权利,首先必须有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如果没有经济自由,市场主体将无法自主作出经济决策,无法自主地从事交易。因此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中对个体经济权利的最基本要求,处于个体经济权利的最核心位置。经济自由是包括投资、就业、消费等在内的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的状态。而行政性垄断可能对一切经济自由构成限制,特别是体现在对经营自由和消费者自由的侵害上。
经营自由体现了个人和团体在经济领域的发展空间,是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者张知本曾云“如营业不能自由,则个人不能发展自己之财力,以行其交易上之自由竞争,势必使工商业无显著之进步。”经营自由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何时进入、何时退出、销售给谁、销往何处、售价几何等等,都应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但是在行政性垄断条件下,通过许可或审批的设定,通过对市场的封锁和分割,侵害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特别是侵害了它们进入市场的权利、退出市场的权利和销售商品的权利。
“消费者的自由……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基本权利。”侵犯了这种自由,“应当算是一种反社会的暴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存在的基础是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体而言包括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并加以鉴别和挑选的权利、选择做出决定的权利。因此行政性垄断通过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些产品或服务,并不得不支付过高的价格,即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和自主选择权。
二.对法律原则的违反
(一)对平等保护原则的漠视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近代宪法规范上,这被表述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或“人在法律上平等”。平等保护原则的终极意义在于追求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的平等。即所谓的“机会上的平等”。
虽然说市场和平等有着天然的联系,但行政性垄断给予了某些产业、企业和个人以特权,使得政府以及和政府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行业和个人在市场竞争中,有了相对于其他竞争者的特权。例如目前在大约30个行业和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间资本投资“禁区”,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通讯、科教文卫、旅游等行业领域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则尤其如此。过多的由行政性的机制来垄断本应由市场配置的资源,对特定的经营者实行优惠待遇,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构成了对竞争对手的歧视,造成了限制竞争的后果。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违反
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应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法律保留原则的意蕴在于,只有由民主选举具有直接民主合法性的代议机关,才能对一般性的与人民有密切联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颁布普遍的对公民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也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原理要求应以法律规范国家与人民间的法律关系,并且应使人民能够预见并估计行政活动的效果。从学理上考察,除法律之外的其他行政规定和措施,不得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限制。
在中国,行政性垄断所依据的往往是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指南、会议纪要等规范形式的规定。例如,2000年,黑龙江省龙江县政府以整顿啤酒市场秩序为由,依据齐齐哈尔市人大颁布的《酒类管理条例》及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厅签发的(2000)33号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酒类市场的通知》,成立了由酒类专卖局牵头的龙江县啤酒市场稽查队,对“龙江啤酒”予以百般呵护,对外地啤酒企业予以打压。又如2000年9月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由邮政企业专营。直接针对1999年成立的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迫使阳光公司停止征订邮发报刊。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往往通过规范性文件滥设行政许可,从事部门分割和地方封锁。根据这些形式上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实质内容上缺少合理性关切的文件所实施的行政性垄断,是同法律保留原则相抵触的。
(三)对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效率地发展经济,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等经济政策目的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借此尽可能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在阻止政治权力恣意扩张的同时,分散私人的经济权力,通过确保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企业的平等机会和自由,来实现民主的经济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核心目的就在于捍卫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例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
实践中的诸多行政性垄断是以直接排斥、限制竞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从微观层面考察,行政性垄断往往通过直接禁止某一产品或某地产品进入某一特定的产品市场或地域市场,改变了特定市场上竞争者的地位,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与垄断局面的出现。从宏观方面考察,行政性垄断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将本应统一、开放的全国性市场分割为彼此封闭、互不联系的条块结构,妨碍了全国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
『陆』 市场垄断的危害性
中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中国青年报》9月18日)。对于数百万个体户的人间蒸发,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认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1/3的税,2/3的费,“费大于税”,创业艰难。
的确,费大于税,费挤税,让个体经营者不堪重负,难以承受,以至于纷纷关门闭户。正如一项权威调查所显示的那样,一些地方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出外经营手续费、工商年鉴、发票结报费、市政押金、电脑票据工本费等,高达375种。
在承认个体户由于创业成本过于离谱导致数量锐减的同时,垄断也是数百万计个体户消失的加速器,更是扼杀个体经济的罪魁祸首。
市场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竞争的主体越多,表明市场经济越有朝气和活力。眼下,无论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体经济大都呈蒸蒸日上的态势。亚太经合组织2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户数,占各自企业总量的97%~99.7%,就业占55%~78%,GDP比重占50%以上,出口总量占40%~60%。在美国,硅谷几乎都是中小企业,政府更是把中小企业称作是“美国经济的脊梁”。再譬如,英国个体经营的独资企业数量连续三年增加,中小企业目前雇用的员工数量,占总数的58.7%,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1.1%。
这个现实确实让人惊诧。美国与英国都属于老牌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出现最早的国度,而现在他们却注重个体经济的发展,把个体经济当做经济腾飞的引擎,从而带动整个经济向良性方向发展。反观国内,个体户日渐萎缩,而垄断企业却一枝独秀,独占鳌头,并呈气吞山河之势。比如说,打量最近出炉的2006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榜,我们不难发现,榜单前十名已连续几年,被石油、烟草、电力等垄断行业所占据。另外,国有垄断企业的利润,更是占据全国企业利润总和的半壁江山。
个体弱,垄断强,表面看来似乎没有太大的关联。但稍加分析就会明白,强大的垄断企业在占据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小企业的生存空间,难道不会受到挤占和排斥吗?而且,国内的垄断不是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是由行政权力与国家资本联姻,生下来的“畸形儿”。可以想象,这种背景下的垄断,能创造出什么样公平和谐的竞争氛围来。所以笔者以为,我们在为个体户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同时,更需要在打破垄断行业上做足文章。
『柒』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任何形式的垄断的存在都是不允许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任何形式的垄断从大都是不允许的,这个专当然了,比如说我们的像中属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他都是三方的,并不一定说是他们都是互相嗯,可以说是互相在竞争,存在一个竞争的关系吧,但是如果存在嗯,那可以看到我们中国的很多国企,他并不都是一家独大的,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说是一家独大的话,这个社会可能,可能就会抱有一种一家独大的态度,在今年在这个津京冀上面什么他可能都由他们家说了,他如果找过这个核心技术的话,所以说我们中国,我们中国个上面还是严重的,杜绝垄断性的这样一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