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女方婚前房产,男方还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婚前抄女方名义申请的经袭济适用房,取到房产证是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应该是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㈡ 女方婚前有经济适用房,男方婚前购房还在还贷,经济适用房要还给国家么
不用还了,经济适用房也是你用钱买的。产权是你的了,只是根据规定可能一段时间内自己不能卖。
㈢ 妻子婚前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我婚前有商品房,那我们结婚后经济适用房
可以,只有共同申请的申请人才不能再申请。他是婚前申请的,你不是专共同申请人。何况还离属婚了。比如他婚前申请时,一般不会是个人申请,肯定是算上他父母了,他们属于共同申请人,没你事。他父母就不能再申请了。但你需要符合目前的申请条件。
㈣ 婚前一方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批了。结婚后再买,对资格有没有影响
您好,如果您的配偶名下有房产,或者你们夫妻共同购买商品房后,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是有影响的。
㈤ 国家那条政策规定,婚前拆迁的经济适用房,婚后办理房产过户给自己的老婆就必须要缴税
男方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两人结婚后回,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答加上自己的名字。具体的程序是:由夫妻双方申请,提交:(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5)申请报告;(6)夫妻双方房产约定书(一方婚前取得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后取得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须提交该件,如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
办理手续费也不贵,住宅收取房屋登记费为每件80元,属经济适用房的减半收取;非住宅收取房屋登记费为每件550元,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婚后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么需要收取每平方米6元的交易手续费。
㈥ 婚前买的经济适用房影响婚后再买经济适用房吗
有一定抄的影响,但只要符袭合要求还是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㈦ 婚前已申请经济适用房婚后还可以在市中心买房吗!
可以购买,但要慎重,政府可能会进行回购。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回困难的若干意答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今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已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要按规定回购,而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但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㈧ 婚前申请经济适用房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若是婚前来单方申请,单自方购买的,但是领证时成立婚姻关系的,那么可以视为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若是婚前单方申请,婚后双方付款购买的,那么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是婚后双方申请的并购买的,那么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具体需要根据该经济适用房购买的时间和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进行对比,然后看另一方是否在购买房屋中出资的,来判断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㈨ 婚前双方有各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婚后必须按原价折旧收回一套,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没有什么依据,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内规定: 一是明确经济容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㈩ 婚前经济适用房和经济适用房
有一定的影响,但只要符合要求还是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专法》属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