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资金制约,融资困难。
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其中资本制约因素尤为明显,尤其是处于资本积累阶段的小微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发展中的最大障碍。由于多数非公企业自身负债率高、财务制度不健全、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或担保等,很难获得银行的支持,融资难成为最大的“拦路虎”。
(二)人才普遍比较缺乏。
由于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人才缺乏,尤其是高质量的人才匮乏,企业缺少对市场的预测和把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弱,产品的附加值低,劳动生产率明显偏低。
(三)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落后。
一是企业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差。大多数非公企业无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在复杂经济环境下应变能力明显不足。许多企业为家庭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缺乏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动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相对落后,在产品质量控制、企业财务、安全生产等管理基础方面还比较薄弱,对市场行情缺乏科学的分析和预测。二是企业文化建设滞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还未意识到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企业仍是厂房、车间和产品的代名词,文化、人文意识淡薄,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亲和力较差。
(四)企业用地制约加剧。由于拆迁、置换、征用等具体工作环节困难加大等原因,一些项目落地的难度加大、周期明显延长。
(五)企业科技投入资金不足。科技服务体系不够完善。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构建科技人才体系、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一是继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称非公经济36条)出台后,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称国发36号文件)。文件提出了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29条政策措施。根据国发36号文件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在加强财税支持、完善金融服务、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创新能力等方面制定配套文件50多件,地方出台配套文件200多件。
二是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称民间投资36条)。文件提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形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2012年,国家有关部门还陆续出台了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42项实施细则全部出台,推动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向多元化、市场化和高效化方向发展。三是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以下称国发14号文件)。文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在加大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等八个方面,提出了29条政策措施。这是国务院第一个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综合性文件,对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2011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扩大了行业覆盖范围。2012年,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扶持的企业类型由原先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大类变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大类,突出了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二)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是逐年增加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规模逐年增加,如预算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从最初的10亿元已增至2012年141.7亿元,资金使用逐步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二是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据税务总局测算,2011年为小型微型企业减税290亿元,惠及924万个体工商户;连续上调部分劳动密集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此外,还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等。
(三)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一是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激励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各大银行相继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部,2009—2011年,连续三年实现小企业信贷增速、信贷增量“两个不低于”目标。截至2012年末,主要金融机构及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外资银行人民币给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1.58万亿元,同比增长16.6%,增速分别比同期大、中型企业贷款高出8个和1个百分点。小额贷款公司从无到有,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达5921亿元。
二是推动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取营业税减免、各项准备金税前提取、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贴等多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担保业的发展。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强,从2006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2012年的14亿元,7年累计安排专项资金59.38亿元,扶持3327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⑵ 为什么要促进乡镇街道非公经济发展
为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市政府正在征集意见,请你提两条合理化建议。 答:政府积极扶持和引导;给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等。
⑶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简史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存在、发展及其地位、作用的认识以及相关的方针政策,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和不断深化的发展过程。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对中国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方针。由于实行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制度,调动了各种经济成份的积极性,中国国民经济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得到恢复和发展。
基于对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仍然“既有剥削工人阶级取得利益的一面,又有维护宪法、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了“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和平赎买的政策,于1956年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至此中国的私人经济基本消失,仅存的一些个体经济,由于人数与规模甚小,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微乎其微。此后的20多年间,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作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而被彻底排斥。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
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指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国营和集体经济是中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1982年12月中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个体经济在中国迅速发展。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党在现阶段对发展个体经济的基本指导方针,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
1987年11月,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方针。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条文。
1992年12月中共十四大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要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999年3月,中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非公有制经济20年来生存发展及其贡献的充分肯定。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下发。这是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⑷ 政府在加快非公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应关注哪些方面
目前,我国95%以上的中小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95%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互为主体。2009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遭受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实施,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企稳回升态势。在全球经济复苏过程缓慢曲折,国内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定、不巩固、不平衡的情况下,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2010年,要全面落实国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第一,全面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重点,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抓紧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法,加快修订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继续清理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抓紧出台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意见。第二,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落实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要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面清理和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严肃查处对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重点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贷款抵押方式,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对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改进对担保机构抵押登记服务,推进银保平等互利合作。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第四,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扩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耗、减排治污,实现节约生产和清洁生产。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子,与大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协作配套关系。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资源共享的原则,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加强东中西部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实现产业有序转移。大力发展软件、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扩大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规模,支持中华老字号等民间特色工艺、传统商贸服务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五,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规划指导,健全投入机制,形成层次合理、分工明确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财政分级补助机制,引导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投融资、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带动能力强、具有共性服务功能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测和分析。第六,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广泛开展管理咨询等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健全经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提高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
⑸ 如何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要求,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要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2009年和2010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制定了44个民间投资36条实施细则,基本消除了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障碍。但是民间投资“玻璃门”、“弹簧门”现象仍未根本消除,同时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增长方式和管理粗放,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人才缺乏,企业诚信度较低,恶性竞争严重。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还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深化改革,落实政策,加大帮扶和政策落实力度。
今后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按照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更新观念,加强协调配合,选择重点,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已出台的实施细则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细化、实化,增强可操作性。二是进一步深化铁路、电信、金融等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为民间资本投资这些领域创造更加有利条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业务领域。避免国企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强势扩张而对民企的“挤出”,通过存量调整和环节拆分为民企腾出发展空间。在石油、电信、电力、铁路等市场集中度过高的行业,探索培育省级控股国企,由民资对省级国企参股或联营。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加强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防范垄断国企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障新进入弱势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和体系。完善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或风险补偿的方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宜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合理的中小企业信贷比重。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上市,完善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支持和规范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再担保机构。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及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加快培养一批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队伍。四是要切实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转变发展方式和产业升级上取得进展。加快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走上节约资源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技术先进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保持传统优势的同时,立足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新发展。重点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和技术创新等加大工作力度。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产学研相结合为支持体系,以联合创新为特点,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为重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五是着力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性,提高企业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发展的能力,切实转变粗放的管理。正确处理党、政、企关系。更加注重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六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动态等相关信息,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围绕信用担保、投资融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领域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综合服务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引导各类服务机构转变观念,改进服务作风,提高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
⑹ 促进非公经济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金融如果不能够服务于产业,这样的金融就是昙花一现,危害企业和社会。银行贷款很难发专放给中小属企业,因为中小企业资信状况差,财务制度不健全,抗风险能力也弱,银行为了减少呆账坏账,往往惜贷,惧贷,即使放贷也是成本高昂。所以,供应链金融已经成为各个产业寻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变革的研究对象。但是这一趋势的背后有很多值得警惕和关注的问题,特使是在实践中出现很多“伪供应链金融”现象,或者说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的旗号,干着套利套汇的事情。好的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难找,云图@供应链金融%算是不错的。关注“云图金融”每天获取供应链金融干货。
⑺ 统战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有哪些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加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社会属性和政治地位的明确和肯定。因此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应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做好基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是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需要。是基层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基层统战部的重要职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群体是爱国统一战线的新成员,在新形势下,要巩固发展我们党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统一战线,就必须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和加强党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团结,使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更加自觉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但是,也要看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阶层,我们要以辩证的理念去观察、去思考,要准确把握这个阶层的差异性,正确认识和处理“积极”与“消极”的关系,按照“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八字”方针。采取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帮助其克服自身存在的弱点和问题,使他们始终保持健康的肌体,做合格和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一、团结。我们要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在不断巩固工农联盟,增强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的基础上,努力做好团结新的社会阶层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工作。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同于建国初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是在党的政策指引下成长起来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他们在根本利益上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一致的,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就要破除传统观念的束缚,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放宽视野,评价他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面向整个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群体,在继续做好现有代表性人士工作的基础上,注意加强同高新技术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各级统战部门和工商联组织,把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精心打造“凝聚力工程”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作用。 二、帮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会遇到未曾有过的问题或困难。我们要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大局着眼,在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还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大胆发展,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通过培训等各种途径,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逐步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三、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尽一致,差别很大。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工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向他们宣传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要有针对性地对他们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引导工作。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搞好生产和经营,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引导他们先富帮后富,达到共同富裕。同时,又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参政愿望的实际,按照更高的政治标准进行引导,使他们坚定不移地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因此,我们还要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在各级人大、政协特别是工商联组织中积极而稳妥地安排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把他们的政治诉求引导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轨道上来。 我们通过的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主体,团结和联系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者以及港、澳、台、侨胞投资者,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工商联做为党委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积极开展各种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活动,并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办实事、办好事,发挥工商联“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的巨大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四、教育。总体来说,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健康的,是积极向上的。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在一部分人当中存在着模糊认识、消极行为。我们要按照“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要求,针对性地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确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理念、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使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基层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生活需要,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拓宽就业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使非公有制经济已不再是国民经济的“有益补充”,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⑻ 我县应如何加快非公经济发展
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加快非公经济发展
l、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县调整所有制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我县非公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今后一段时期,我县发展非公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放心、放胆、放手、放宽、放活”的方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领域,完善机制,优化环境,提高素质,抓住机遇,集中力量,全面推进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力争到2005年末,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消除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和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做法,在市场准入、产业政策、投资方向、法律咨询、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质量保证、环境保护、劳动人事等方面依法管理,提高优质服务,公开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营造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律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开创我县非公经济突破性发展的新局面。
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4、依法进行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5、降低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计价入股;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6、统一行业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的行业、领域及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工程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7、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非公企业,即可申请和办理自营进出口权,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实行税费优惠鼓励政策
8、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提高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减按税率15%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市、县来我县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涉及的费用应依法测算。对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政策。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10、实行税收由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所有非公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5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增长部分由财政返还30%。凡在我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经批准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和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补助给企业。非公企业投资新办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开始经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中的地方分享部分和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补助给企业。非公企业从事荒山开发、易地扶贫的,3年内经批准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除荒山开发、易地扶贫外,利用非耕地办的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的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补助给企业。对非公企业当年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扣除体制上解部分后返回给企业。凡开发生产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1、补充专项扶持资金。从2003年起3年内,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补充我县非公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各乡(镇)财政也要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并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建立非公经济信用担保体系。
12、积极支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建立起我县非公经济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我县注册的担保公司资本金达到500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要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牵头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等非公经济的借贷支持力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用于扶持非公经济的发展。
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13、满足用地需求。非公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造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其土地使用的审批程序、税费缴纳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14、降低用地成本。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属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属国家和省鼓励的投资项目,在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即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费给予优惠50%;200—500万元的投资项目,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费给予优惠75%;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收取征地成本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需土地费用由县政府承担。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生产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对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公企业,土地出让金中的政府收益部分,可采取两种方式支付:一是挂帐付息;二是分期付款,即办证时支付10%,其余在5年内付清。对原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只要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或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可维持原有的用地方式,改制时不办理土地征用和转用手续。改制后土地用途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对非公有制企业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办理有关手续。
15、简化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在30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6、规范经营行为。非公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等违法违章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17、改善法治环境。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非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非公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18、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非公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在我县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列入省、市的重点非公企业,由县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进行。
19、加强执法监督。要把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若涉及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县确定的重点非公企业,必须报县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部门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报送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
坚决整治“四乱”行为
20、强化监管。调整充实县治理整顿“四乱”和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全县治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县乡两级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21、规范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县涉及非公经济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统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22、减少检查。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检查必须持有县以上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23、严管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下达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24、杜绝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行安排非公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推销商品、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和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严禁搞搭车收费。
25、追究过错。实行治理“四乱”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意见》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
26、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社会评议部门行风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纳入对部门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内容。设立“四乱”治理整顿办公室,每年组织非公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27、健全社会保障。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后,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或中介组织托管。
28、提供综合服务。外来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子女入托、入园和接受义务教育,凭营业执照给予享受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其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入幼儿园的,由家长选择入园;入小学、初中的,凭营业执照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需要选择学校的,收取择校费。对择校费实行优惠,非公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免收择校费;投资额在25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半价收取择校费(教育部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申请入学的程序:外来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确需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家长持相关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意见),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手续完备即可安排就读并建立临时学籍。己取得我县常住户口的,其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如原就读学校同意,可向教育局申请办理有关成绩核转手续,经同意可在我县就读普通高中,并取得高中学籍;户籍不在我县的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需在我县就读普通高中的,经同意可借读,收取借读费,高考按当年的招生政策办理。户籍管理按思署发[2002]31号文件办理。
29、建立县乡有关领导挂钩联系私营企业制度,为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建立非公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对县乡年度非公经济发展实行目标考核,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⑼ 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促进政策有哪些
过去的五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明显增强,政策法律条件日趋改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扶持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是继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称非公经济36条)出台后,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称国发36号文件)。文件提出了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29条政策措施。根据国发36号文件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在加强财税支持、完善金融服务、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创新能力等方面制定配套文件50多件,地方出台配套文件200多件。二是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称民间投资36条)。文件提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形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2012年,国家有关部门还陆续出台了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42项实施细则全部出台,推动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向多元化、市场化和高效化方向发展。三是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以下称国发14号文件)。文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在加大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等八个方面,提出了29条政策措施。这是国务院第一个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综合性文件,对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2011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扩大了行业覆盖范围。2012年,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扶持的企业类型由原先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大类变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大类,突出了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二)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一是逐年增加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规模逐年增加,如预算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从最初的10亿元已增至2012年141.7亿元,资金使用逐步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二是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据税务总局测算,2011年为小型微型企业减税290亿元,惠及924万个体工商户;连续上调部分劳动密集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此外,还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等。
(三)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是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激励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各大银行相继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部,2009—2011年,连续三年实现小企业信贷增速、信贷增量“两个不低于”目标。截至2012年末,主要金融机构及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外资银行人民币给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1.58万亿元,同比增长16.6%,增速分别比同期大、中型企业贷款高出8个和1个百分点。小额贷款公司从无到有,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达5921亿元。二是推动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取营业税减免、各项准备金税前提取、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贴等多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担保业的发展。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强,从2006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2012年的14亿元,7年累计安排专项资金59.38亿元,扶持3327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四)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除了国发36号文件和国发14号文件外,2012年国务院还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改造、实现凝聚发展和开展节能减排。2009—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4160个,技术改造项目8527个,科技创新项目1.6万个。同时,在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兴产业,共计支持项目1671个。2012年,国家相关部门下达了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35亿元,支持项目1083个,带动企业投资技术改造425亿元。
(五)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2011年10个省(市、区)启动该网络平台建设,2012年又有北京等15个省(市、区)的建设方案获批。“十二五”期间将培育认定500家国家示范平台,支持全国建立和完善40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带动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截至2012年底,国家相关部门已认定208个国家示范平台,99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二是大力实施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工程。自2003年以来,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每年完成培训政策法规、工商管理和创业知识等培训50万人次。2011年,开始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和培养。
(六)稳步推进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交流和市场开拓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签署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协议12个,如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意曼达林基金等;为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去”,不断深化与法国、德国、瑞典、韩国、欧盟等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即政策磋商;相关部门还积极推动牵头成立了中德中小企业合作示范区建设,建立了中德(太仓)中小企业合作示范区和中德(连云港)中小企业产业合作区,同时实施中德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举办中瑞中小企业创新论坛,签署中瑞中小企业行动计划等。从2004年开始创办的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已成功举办9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也在我国成功举办7届。
参考:http://www.gov.cn/2013zfbgjjd/content_2365459.htm
⑽ 如何促进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的情况下,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金融、税费等扶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部署,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加强督促检查,各项政策在落实中作用逐步显现。今年4月份,国务院对14个省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6月底到7月初,国务院又对16个省(区、市)、27个部门和单位,就2014年重点工作和国务院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去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取消和下放了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了工商登记制度,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批准了3家民营银行的筹建,修订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向社会推出了首批80个公开招标的示范项目。这些举措极大地调动了全社会创业兴业的热情,有力地激发了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今年1至8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800多万户。
三是加大财税支持,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有所减轻。继续扩大“营改增”覆盖范围;暂免征收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深化涉企收费改革。
四是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种措施力度不断加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采取“定向降准”政策,扩大支持小微企业再贷款和专项金融债规模。清理整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中央财政加大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
五是加快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创新步伐加快。以淘汰落后、化解严重过剩产能为切入点,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积极营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今年上半年,高耗能行业投资、生产增速明显减缓,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4.2%。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对经济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正在不断增强。
总的来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政策效用正在逐步显现,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总体上保持了增长态势。同时,在新的形势下,传统的要素驱动型、粗放型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已成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各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抓紧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继续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创办小企业计划、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创业基地的支持,继续推动和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和产业集群发展。推动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参与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活动,发挥信息化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作用。
三是进一步推动改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采取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措施,引导担保、金融和外贸综合服务等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四是继续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继续深入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管理提升工程,开展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鼓励和引导服务机构运用信息技术,为中小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五是组织开展减负政策宣传活动,积极落实各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政策;继续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种涉企收费,建立企业负担调查评估体系,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政策法规。(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朱宏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