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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经济适用房项目

发布时间:2021-01-08 14:16:31

1. 安庆市经济适用房不经济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5时40分报道,安徽省安庆市最大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集贤北苑一期工程这个月刚刚向业主交房,但很多房子却找不到主人。当地群众说,这个“最大”的经适房项目,大的不仅是规模,还有套型建筑面积,341套房子中竟然没有一套低于90平方米。而这些经适房竟然招来上市公司的员工团购,为了了解更多详细情况,中国之声记者张秋实前往安徽调查采访。
安庆市经济适用房全部大于90平米
经济适用房在很多地方都是很抢手的,为什么安庆的这些经济适用房却出现了无人问津的情况?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调查发现,主要原因就是,这个经适房项目,341套房子中竟然没有一套房子是低于90平方米的。一些市民就发出了感慨说,就是“不吃饭也买不起这样的经适房!”
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2008年12月1日公布的“集贤北苑小区1号楼—14号楼住宅预售面积、户型、套数统计表”表明,这个小区的户型,面积最小的是90.78平方米,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有数十套,而面积最大的则达到了205.69平方米。
而2008年的安庆市市区申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公示表显示,这个小区一共有418户申购家庭,现人均年收入一栏,一半以上写着5000元以下,而收入最高的也只有10000元。集贤北苑一期经适房的购房户陈女士说,由于面积过大,困难户大多买不起,有超过一半的人放弃了购买集贤北苑经适房的资格。
市民逄先生夫妻俩在外打零工,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他说,原本他们打算买个60平方米的小户型,但是由于房型太大,现在他们领了经适房的购房证,却看着空房,买不起。
经济适用房卖给上市公司员工
困难群众因买不起而放弃申购权,那么这样的“豪华型”经适房又卖给了谁?购买的人员又有哪些呢?记者了解到,一些集贤北苑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户说,2009年,安庆市房地产局向社会公布了两批申购家庭,其中居然有大量上市公司的员工来团购,而团购的预售价格每平方米比他们购买的少了50元。
在安庆市房地产局公布的“安庆市2009年集贤北苑一期经济适用住房第二批申购家庭公示表”显示,该批共有59户家庭申购经适房,其中有27户的工作单位来自坐落于安庆市的上市公司安徽华茂集团。而在第三批申购家庭公示表上,48户申购家庭中,有10户来自安徽华茂集团。
负责部门和申购者振振有词
为何面向低收入群体的经适房,却集中涌现了如此多的上市公司职员?这些购买者是不是符合购买条件?是否是老百姓说的富人团购? 记者采访安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时,听他们介绍说,不是华茂集团购买经适房,而是集团的职工集中申购经适房。由于集贤北苑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太理想,而此前华茂集团也在四处寻找合适的房子给职工居住,于是集贤北苑一期工程开发商找到了华茂集团,希望对方的职工也能购买一些,增加经适房的人气。
这位工作人员说,当时华茂集团的职工是准备买200套,但由于小区的位置较偏,实际购买的家庭只有几十户,由于都是一个企业的职工,购买时他们就委托几个人来集中办理有关事宜。房产部门对此把关很严,凡购买的家庭都必须符合经适房的购买条件。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至于开发商对华茂集团的员工将价格下调50元,这是企业的行为,他愿意降价销售谁也管不了,但就是这样,目前还是有一些房子没有卖掉。
央广点评:让穷人都能住进经适房
早在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就曾联合发文要求: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国家三令五申要求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声音下,还是出现了穷人买不起的超大安庆市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一项惠民工程,好事就应该办好,让它真正惠及万千穷人。如果没有规范程序、硬化监督,惠民工程就注定会“出力不讨好”,难得民心。

2.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不是可以不用招标,开发商可否没有资质

经适房 建设和设备的采购是要招标的
就是施工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是要搞的。
但 由哪个开发商做不用招标 只要开发资质合格

3. 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我买了套90平方的经济适用房,我们那里不用申请
谁想买都可以,因为经济适用房只是比商品房便宜200—300平方!现在有点买后悔了。。。。。

4. 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吗

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
文件依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5. 安庆市经济适用房办理土地证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多少

您好,具体补交金额如下:
1、主房保障面积以内需补交金额=(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回商品住房市场评答估确认单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面积×50%;
2、主房保障面积以外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补办出让时点的出让和划拨两种用地性质市场评估价的差价全额补交;
3、附房、阁楼需补交金额=(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附房、阁楼市场评估确认单价-原购买附房、阁楼时的单价)×附房、阁楼面积。望采纳谢谢

6. 安庆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怎么样

简介:1995年3月,经市编委庆编字(95)004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安庆市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
注册资本:40万人民币

7. 关于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8. 安徽省安庆望江龙湖花园经济适用房能过户嘛

不到五年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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