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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有经济适用房租金

发布时间:2021-01-05 12:27:31

1. 经济适用房的商铺怎么购买

你的情况应该是这样的,那套商铺房产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商买卖性质不清或者故意隐瞒,导致你认为产权属于商铺,这个他们有故意欺骗的性质。你自己研究购房合同,如果上面写明是商铺,那么你可以去投诉他们要求赔偿,如果上面没写清你就是认知不到位,被合同困住了,那就没办法了。另外,房屋性质与你使用没有太大关系,主要影响你后期买卖的价格,毕竟商铺也远远贵与其他性质房产,那到时候你看你的买卖技巧了,万一其他人也不懂这个。。。。。

2. 合肥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区别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区别二、两者的性质不相同。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区别三、两者的表现形式不相同。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

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区别四、两者缴纳租金不同。

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区别五、两者的租赁优势优势不相同。

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廉租房

网络-公租房

3. 想申请经济适用房,今年32岁,家里只有一套需要交租金的单位分的房子,40左右

看你的情况应该是可以的,去你所在地的房改办咨询下,这样最清楚

4. 合肥申请经济适用房是如何申请的,需要什么条件呢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三个条件:家庭所有成员都必须是合肥市区户口;收入要符合合肥市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标准;住房面积要达到当年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05年合肥市住房困难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由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是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申购政策的,每次的申购标准都会根据当年的情况有所调整。如果项目建成后,你自己先对照标准,如符合具体的政策,就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5. 经济适用房如何转让

规定经适房不满五年需要出售过户的,只能本地有购买经适房资质人员才可购买,而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优先回购权利。过户经适房需要房主交纳契税取得完税证明,以及办理完毕房产证,才可以过户,只有购房合同的经适房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

6.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地址

哥么 你的乘车路线已经是最省钱的了........

可以考虑在单位附近租房吧,锦绣社区那边房价不算太高。我以前在那里住过。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7. 合肥滨湖新区的房价是多少现在还有经济适用房吗

合肥滨湖新区的房价6000起,一般6500到7500。
现在政府推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很少啦。

8. 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吗

经济适用房不可以出租。
(一)首先肯定的是出租经济适用房是违法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经济适用房这一保障措施,我国政策法规有相关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出租有什么后果
(一)租赁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经济适用适用房出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广大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而没有房主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买权和居住权。因为经济适用房资源是有限的,每年都有大量的有购买资格的人在苦苦等待轮侯的机会。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出租了,租赁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实际也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
(二)收回房屋
政府发现后应该按原购进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用后退还余下的房款,收回房屋。
(三)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的情形: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因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的相关规定,所签委托代理出租的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后,中介公司应当返还讼争房屋及相关物品,同时恢复原状,第三人应由讼争房屋内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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