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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经济发展关系

发布时间:2021-01-03 11:49:53

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的关系

经济发展是制度创新的前提,代表的社会基础,同时经济发展又离不开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条件之一,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居于社会上层的建筑.
从这个方面来说,,按马克思说的,经济发展代表生产力,制度创新代表生产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

㈡ 如何认识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制度变迁决定了发展方式!

㈢ 举例分析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关于中国的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柴华(2004)在柯布—道格拉斯函数中加入制度因素,将其作为劳动与资本作用于经济时的弹性因素,得到修改后的索洛均衡结论,认为均衡的经济增长率与劳动力有关,但用制度作为劳动的弹性因素来研究制度与经济增长是不全面的。杨友才(2008,2009,2010)从一般均衡的角度出发,将制度因素引入内生经济增长模型,说明了制度质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但并没有进行实证研究。徐向东(2006)将制度因素引入到RBC模型中,以此建立了北美实证研究的模拟框架,但并没有解决制度如何量化的问题,其模拟的结果也并未得出现实意义上的结论。王林辉和董直庆(2008)分析了经济增长的制度决定机制,得出初始资源禀赋和控制权结构将会影响宏观经济制度形成,从而影响到经济增长的结论,其实证检验也只简单说明制度因素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而没有描述制度冲击经济的状态特征。杜婷和庞东(2006)对制度进行了量化,使用市场化程度、非国有化、开放程度对GDP增长率建立模型,分析了制度因素对经济增长率的冲击,但是其量化制度的模型过于简单。胡晓珍和张卫东(2010)则从实证角度将制度因子引入资本和劳动的产出份额,使用省级面板数据分析了制度中各因子对增长的贡献,发现制度的变化在某个阶段内是渐进式边际修改的。庞东和杨灿(2006)使用邹检验也验证了这一点,并认为制度的阶段性调整会对经济周期造成较大的影响。

尽管如此,将制度引入经济增长模型的方式只是简单假设为一个投入因素,直接加入在物质生产函数中,而没有考虑到制度变迁的特性,也缺乏对于制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本文试图将制度变迁的过程引入生产函数,将制度分为具体的几个层次,使用熵值法将各个层次因子权重计算出来,最终计算出1985-2011年之间相对的制度水平,之后使用向量自回归方法检验中国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

㈣ 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具有怎样的关系

简单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一定的经济发展程度需要与一定的社会制度适应.

㈤ 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具有怎样的关系

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基本的社会需要,在各个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在相当一个历史时期里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人类社会活动的规范体系。它是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也是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
一个国家或者企业摆脱贫困落后状态,走向经济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过程即称为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的财富增长体现在国民生产总值,费用与时间在流通、管理、服务等环节的分配与效率直接影响生产的质量与效率;因而,管理、服务与流通等环节越是精简、廉洁和有效率,就越能促进经济发展。

㈥ 政治制度与经济发展的联系

当今世界存在着一种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世界上现有的二十几个最发达国家全部都是民主国家,而在另一方面,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韩国、新加坡、台湾等——在实行民主之前其经济发展速度却要快于许多民主国家。这就造成了一个疑问:究竟是民主制度更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还是专制制度更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许多期盼国家发展的人们。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弄清国家的经济发展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一个国家要想在经济上获得较快的发展,必须实行一系列的经济政策,这包括: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利用国际市场,鼓励投资和出口,重视文化教育,进行合理的土地改革,以及扩大民众参与经济发展的机会。显然,对于这些政策,民主国家可以采用,专制国家也可以采用。在民主国家中,西方所有发达国无一例外都采取了以上经济政策,而在专制国家中,现在的中国、过去的韩国、新加坡、台湾等也都采用了以上的经济政策。

我们拿过去的韩国、新加坡、台湾与过去的印度进行比较。过去的韩国、新加坡、台湾在政治上不如印度民主,但是在经济上却采取了以上说所的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经济政策,而印度虽然在政治上比韩国、新加坡、台湾民主,但是在经济上它却象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封闭、保守、不自由。这是韩国、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在经济发展速度上高于印度的主要原因。

那么这是否说明民主对于经济发展没有作用呢?当然不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与经济政策都是决定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韩国等国家的现象和印度的现象只能说明:是否实行自由开放的的经济政策与是否实行民主相比,前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大。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的作用是通过调动人的积极性而使国家的经济富有活力,而民主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造就一个高效、廉洁,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政府,我们以上提到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想得到较好的实施必需要有一个这样的政府为之服务。毫无疑问,假如一个国家同时拥有好的经济政策和民主制度,那么它的经济发展就会更快。现在的印度通过经济改革已经取得了高速的经济增长,同样,假如当时的韩国、新加坡、台湾拥有完善的民主制度,那么它们的经济发展还会更快。

现在在中国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应该是先富强后民主,还是先民主后富强?主张先富强后民主的人认为,民主虽可促进人权,但不利于现在的中国经济发展,而以上分析说明,这种观点是根本错误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先民主后富强的道路在中国是根本行不通的。许多人根据韩国、新加坡、台湾的事例而认为,先富强后民主的道路在中国也是可行的,但是他们忽视了中国与韩国、新加坡等国在国情上的巨大差别。

韩国、新加坡等都是小国,过去有一种说法:小国寡民容易治理。这对专制国家来说是非常确切的。在专制国家,国家的最终控制者是最高统治者,最高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自上而下层层的机构和人员设置来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的特点是:管理层次越多,最高管理者对底层的控制越困难。这是因为,每一级的管理者都是一个人,既然是人,就有人的弱点。我们假设某位官员自身具有为民服务的强烈愿望,他也用为人民服务的标准来考核下级,但是他的考核肯定会因为自身的某种弱点而产生偏差,假如这名官员认可的下级官员又有下级,那么他所认可的官员就又会与自己的愿望产生偏差。两次偏差相加,最后一名官员与第一名官员的愿望的偏差就被扩大。以此类推,管理环节越多,处于末端的人与最高管理者的愿望就偏差越大。

与专制大国相比,专制小国的好处是可以减少自上而下的管理环节,使得最高领导人较容易控制,而且,小国因为管理层次较少,管理效率较容易保证,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大多数专制国家的领导人与民主国家的领导人一样也有着要搞好自己国家的强烈愿望,因为他们是举世瞩目的人物,他们把经营国家当成了自己的事业。因此专制制度的弊端在小国体现得不是很明显,它们的政府效能和腐败问题没有对经济发展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但是在专制大国,由于管理层次繁多,专制制度的弊端就会体现得非常明显。比如在中国,中国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秩序混乱、诚信缺失、政府效率低下、腐败盛行,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这些问题,中央并不是不重视,他们一直在想方设法解决,但是中国专制制度下的层次繁多的庞大管理系统使中央领导人根本无法有效控制各级地方官员。因此到现在这些问题不但没有缓解,而且还越来越严重。在中国,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实行民主。

民主国家在管理上的最大优势就是可以通过分权而将大量的权力下放地方,从而使国家的大量管理工作被分解为地方的基层管理工作。民主国家的最终管理者是人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由人民最终控制的,权力下放只会对人民的控制有利。而在专制国家,国家的最终控制者是最高统治者,权力下放必然使最高统治者丧失对国家的控制力(相当于分封诸侯),这是统治者最害怕的。

民主国家由于可以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因而在国家管理上比专制国家具有两方面的巨大优势:第一,由于中央与地方分权,民主国家可以大幅度地减少管理环节,这使得民主大国在各级官员的素质、政府效率和廉政方面比专制国家具有极大的优势;第二,由于中央与地方分权,使得民主国家的最终控制者——人民——比专制国家的最终控制者——最高领导人——在控制能力上具有巨大的优势。

关于第一点,由于在民主国家各级地方官员也多为民选产生,这些地方官员与国家领导人一样要直接向选民负责,因此他们为民服务,搞好地方的愿望也是无庸置疑的。而在专制国家,各级地方官员只需听命于上级,这就增加了无数不可控制的因素。由于管理环节越多,可靠性越差,因此造成了专制大国越是基层越腐败低能,而且,管理层次越多,管理和服务的效率就越低,腐败也就越多。当然,在民主国家中也有非民选官员,但是他们与最终的管理者选民之间的环节要比专制国家的官员与最高统治者之间的环节要少得多。

而关于第二点,毫无疑问,由于最高领导人的精力是十分有限的,而地方上的事务又是非常繁杂的,因此专制大国的最高领导人即不可能亲身了解基层情况,也不可能对基层进行直接控制,他们监控基层的唯一办法是间接了解和间接控制,而由于分级管理的可靠性和效率递减原理,他们的间接了解和间接控制又是非常不可靠、非常低效的。而在民主大国,人民对地方政府的监控是非常有效的,这不仅是因为监控者的人数众多,它还因为人民在在监控地方政府和官员时有着一种最合理的分工,这种分工就是:各地方的人民各自负责对自己所在地方的政府和官员进行监控。这与专制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要同时监控整个国家的情况显然有着天壤之别。

中国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法治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和效率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和服务,而对于中国来说,获得这些的唯一途径就是实行民主。民主对于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有利无害的,民主对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尤其重要。在中国,反对民主的人经常以国情为借口,而其实正是因为中国独特的国情,中国才必须尽快尽早地实行民主。

㈦ 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制度的创新是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政策的贯彻,是给予经济增长路径,便利简洁,实效

㈧ 现代企业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企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由于 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企业制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利于使国有资产 决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用法律来 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惟一途径。问题是目 前的企业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劳动法都只是从把国有企业重构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市 场主体这一层面来规范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即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事或商 事主体地位。也就是在没有把国有企业内部关系调整好(政策性、社会性负担没有剥离 、自生能力、内部活力没有产生)之前就把他们推向市场,让他们去与形式平等而实质 不平等的具 有“狼”性的非国有企业去竞争,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业徒 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是跟以前一样。要么是政府的执行机 构,要么“内部人控制”,无法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 我国企业立法不完善性有关。笔者认为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立法应该:
1、在法律体系上应以投资责任作为分类标准,体现企业主体平等性。我国企业立法单 从体系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以所有制为标准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法等;以投资者责任为标准有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
但是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对同一企业有可能存在不同 的法律调整而且其规定相互矛盾。例如: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与公司法之间、独资企业 与私营企业法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
二是法律条文在各企业立法之间重复较多,浪费了 立法资源。
三是各企业主体地位不平等。有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之间形 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基于此,现阶段做好企业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对现 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理清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漆多俊教授提供 了一种分析框架,即把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并立关系和交叉关系。从而对《公 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之间关系、 《合伙企业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明析 的分析。
但是,这种分析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 特殊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不容易掌握。且这两种关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级相同 情况下才能使用,由于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级,又没有作出说明。如果是, 那末这种分析框架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则如何建立这种分析框架。只有在对 现行的企业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整合,形 成一个相互之间界限分明、覆盖全面的企业法体系。第二是设立法制的价值取向。
我国 现行的设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而牺牲了经济效率。企业设立的特许主义与核 准主义还是主要的准则,程序繁琐,耗时费财;立法内容多有重复且规定严格的法定资 本及其交付期限,实行实缴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范围严格限制;企业设 立主体的法律责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时失去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而且 过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因为只有效率法则才是市场经济的最高 法则。谁没有效率谁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立法应该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让企 业的设立主体有多种选择,既能灵活的设立,同时又能顺利的退出;把市场准入制度与 企业设立准则主义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企业设立主体与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 法律责任,真正提高企业交易安全。
针对国有企业立法有的学者主张采用特殊形态企业立法,名称可以为公营企业法、国 有企业法或国有企业改制法;有的学者则主张只按投资者责任立法,不单独针对国有企 业立法。笔者认为既应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很多国有企业要承担国家的战略和社 会责任,不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又要考虑到我国已加入了WTO, 对国内外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需要平等对待企业、实行无歧视立法。因此,将外资 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国有国营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中,再辅之以国有资产管理法 及特殊行业准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证了立法的统一性,又体现了企业的平等性。
目 前,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难以与非国有企业实质上平等,非国有企业没有沉重的历史包 袱,又占有了先发的优势(一开始就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依据《公司法》第21条 规定,国务院应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与具体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如不能作 出统一规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指导性意见。其原则是体现平等性。这是国有企业在 第一层面上重构市场主体的前提。只有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才能培育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经营者和市场竞争者。只要存在特权就很难转变为独立的市 场主体。
2、企业立法在理论上着眼于企业增量利益调整。目前我国企业立法受民法理论影响 较大,重点是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台的 以投资者责任形式的企业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与企业经营 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虽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东—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 配,并没有涉及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严格意义也是投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1)民法理论对增量利益的调整采取理论逻辑是:确定物权所有者→物权产生法定孳息 (民法上把企业经营利润作为法定孳息)→物权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权。但这种调 整方法只能适用于农业社会时期工厂的所有者、经营者甚至生产者三者合一的时代,随 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生产的社会化和信息化,以这种调整方法来调整企业利益的分配根 本不适应时代的需要。
第一是忽视了增量利益产生的劳动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 ,资产只有投入运营,在生产环节产生增量利益。而活劳动是产生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 。
第二是只重视有形资产,忽视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在二 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重大的作用 。二是知识工人在职工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跟企业中知识工人的创造 性和创新性劳动密切相关。而我国企业法并没有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性质 (有的学者以人力资本的概念来代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否认其参加利润分配 的权利。就是对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公司法对专利、工业产权 、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企业不超过30%。
第三是否认了按劳分配,实质是按资分配。目前,我国企业法所体现的分配关系还是国 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得利润、工人得工资。
(2)企业法理论应该是着眼于增量利益的调整(但并不否认对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对企 业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调动投资者和投劳者的积极性来注入企业的活力。这是企业 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律界定投资者以决策劳动和资本所有者两重身份取得 利息和部分利润,管理者以管理劳动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 技术人员以其科技劳动和技术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普通劳动者以其 生产劳动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
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职工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 多种途径:
一是利润分享制。在美国、法国和英国普遍实行:在法国,1990年参加利润 分享的人数达到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 实行了利润分享制,参加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英国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润分享 法规,198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职工达到51万人[4]而且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税收 优惠。
二是企业价值分享制,即采取股票期权方式对企业的价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 9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职工股票期权,[5]80 年代英国政府制定了鼓励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
三是企业所有权分享,即职工持 股计划(ESOP)。四是管理权分享制。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管理,代表全体 职工利益,主要在德国普及,1976年德国颁布的《共同决定法》规定,职工在2000人以 上的公司监事会(相当于董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企业职工通 过参与利润的分配使企业的所有者与职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关心企业的发 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应以各自的贡献参与企业利润的 分配。社会主义法律也应该给予明确的确认,确认其劳动力所有权(包括企业家产权)同 资本、技术、信息共享利润分配。
4、在法律制度上应通过企业家产权制度、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制度、技术产权制度的 确认及对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引导企业进行各种形式按劳分配制度和按要素分配 制度,施行投资者、投劳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度,重构国有企业充满活力的 市场主体。
(1)企业家产权制度。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主体。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是解决我 国企业家资源稀缺和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重要条件。
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确认企业家阶层的法律地 位。法律上有阶级划分,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也有职业划分,如工人、农民、知识 分子和干部,但没有根据所有权和经济职能进行的阶层划分。如雇主和雇员,董事、经 理和雇员的划分。法律地位不明确,也就谈不上权利与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鲍莫尔(B aumol)提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慢主要不是处决于该社会企业家资 源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社会的制度机制对企业家资源[8]的引导和发挥。并提出三条 定理:各时代各社会间,决定企业家资源各种用途酬劳的游戏规则;各个社会企业家资 源应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戏规则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家资源在生产性领域和非生产性领域 的应用配置。即用法律确认适合企业家资源向生产领域配置和应用的游戏规则是社会发 挥企业家生产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条件。因此,明确确认企业家的法律地位,并给予法 律上的保障是企业家产权制度的确认的首要条件。
二是企业家产权的内容包括经营权、 管理创新所有权、信息所有权、企业家以自己的经营形成的无形产权。法律确认企业家 产权内容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在公司法律制度设计上,是以企业家产权可以 作为出资的形式—产权股份化方式参与剩余索取还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约(合同)方式参 与剩余索取;是以强制性条款规定企业家产权还是用任意性条款来确认企业家产权。需 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欧美公司法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 三是企业家市场的建立有利于 企业家产权的界定和定价。国有企业的企业家90%以上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任命的。对 企业家的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政府,而政府对企业家的评价实际只是另一种形式 的公务员考核,不能体现企业家的产权价值。
目前,国有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MBO”(Management Buy-outs)即“管理层控股收购”或“管理者收购”。实际就是对企业家产权取得剩余 索取权的承认。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形成企业家与所有者和企业利益的长期相关和一 致性。使企业家剩余控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尊重企业家的劳动成果,发挥其创新、 开拓精神,塑造企业的活力机制。
(2)劳动者产权制度。劳动者的劳动包括投资者的决策劳动、经营管理者的指导与协调 及监管劳动、技术人员的脑力劳动及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经营管理者的劳动 已包含在企业家产权中,技术人中的脑力劳动分两部分进行确认,一部分是技术人员的 创新劳动的结果: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法律上已给予确认。另一部分内化于技术人员 劳动中科技劳动在法律上也应给予确认(将在下面技术产权中予以阐述)。因此,这里需 要法律确认的劳动者产权制度主要是指投资者决策劳动与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 。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劳动产权因为与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认为投 资者仅仅以资本所有权而享有剩余索取权,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因为在信息化时代科学技 术的迅速发展、纯粹的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对商品价值创造的影响越来越少而容易被忽 略。
另外“英雄史观”的深刻影响,忽视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总认为企业 的活力只是来源于企业家经营管理才能,殊不知,没有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的发挥。企业是不可能搞好的,一个好的企业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过起到了激发全体职 工的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凝聚了企业职工的意志,上下同心、共担风险和利益的作用 。知识经理也从监督劳动转变为亲自参加劳动;从加强工作方案和方法转变为理解工人 。
台湾《天下》杂志里有一句话说得好“经理与工人间相互理解,便能撑起企业大 厦。”因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合法化是劳动者提升自己产权价值的催化剂,将极大地 促进劳动者学习知识、掌握技术和关心企业利益。因而它是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来源。 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产权制度理论与实 践的典型结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劳动者产权制度也应是个很好的尝试。《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发展股份合 作制企业法规,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几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组建职工 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目前,我国实行职工持股的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根据国家体改 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 二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 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个人股;四是组建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严格地说,职工持股 (ESOP)并没有真正体现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它还是以投资方式取得股权。没有体 现以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取得股权产权制度,与职工持股收购(EBO.Employee Buy-outs )一样,还只是一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
(3)技术产权制度。知识技术的载体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活劳动 。知识技术创造的价值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另一方面依赖了 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形成合力,在创造新使用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 使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相应地,知识技术产权制度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它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生产资料中形成物化劳动, 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科技劳动者上的活劳动。
这种活劳动是 一种复杂劳动是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简单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 形式,是一种“内物权”。“内物权”的股权化,是体现知识技术产权的按劳分配与按 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结合,基于知识技术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在公司法中应对技术 产权出资比例给予适当的提高,当然,这与技术市场和评估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 关系,但不能因市场的不成熟而限制技术产权的价值。这里有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在 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到目前生产力水平的不够发达,资本还具有稀缺性,对技术产权 在公司法中的规范还是以任意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在税收方面应有优惠的法律规定予以引导。

㈨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怎样的关系

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总体上是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
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经济形式,同它之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它之后的计划经济相比,具有独特的性质。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它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而出现,随着市场经济的消失而消失。市场经济又是一个很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个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又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必然显现出不同的特性。我们要认识中国的市场经济,不但要认识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认识中国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的市场经济,而且还要认识中国市场经济所处市场经济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阶段及其特征。
市场经济从自身发展过程看,大体可区分为初始阶段、大发展阶段和最高阶段。市场经济初始阶段的最基本特征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同生产资料相分离,一方面形成大量的一无所有的只能靠出点劳动力过活的人,另一方面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他们变成资本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瓦解,市场经济开始形成,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步居于统治地位。市场经济大发展阶段的最基本特征,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机器大工业取代手工生产,从生产力迅速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彻底被瓦解,形成了统一的国内市场,并开始开辟国际市场。市场经济最高阶段的最基本特征是市场体系已经形成,并趋于完善,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已全面尖锐化;靠市场经济内部机制已无法使尖锐化了的矛盾得到缓解,资产阶级要缓解这个矛盾只能靠向外经济扩张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与中国在所有权创新理论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的突破,从弱到强,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现象。深化了解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经济为主导,非公有经济为补充。非公有制经济的占比在中国应该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进步,可以增加中国经济发展的活力。
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一直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日益重要的国际地位。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之所以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就,其中之一就是中国所有权创新理论的突破,功不可没。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现象。中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趋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加强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在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深化
党的"十五"明确指出中国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16大坚持和完善,基本在中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理论,突出两个“坚定不移”和一个“统一”,即,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团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不能把两个所有制经济对立化。可以说,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是创新的过程,就是在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目前,以加深对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必须进一步澄清以下问题:
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共同繁荣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生产力整体水平低,发展很不平衡,呈现多层次性的特点。尽管私有制的灭亡是历史的必然,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消灭私有制,不能超越人类历史的发展阶段。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是远从消灭私有制的程度,非公有制经济,必须包含在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客观规律,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主要体现在所有制结构,发展的生产力水平,从而确定具体的所有权结构。中国先进生产力的,中间的生产力,生产率较低,这就决定了所有制结构必须包括多种所有制形式。显然,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这个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矛盾。
受某些刻板印象,我们的一些人还是将非公有制经济有排斥心理。事实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中国的发展经验一再告诉我们,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之间没有矛盾。正是社会主义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才能够别开生面,非公有制经济已被允许和鼓励发展,这是经济改革带来的进步。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会危及在中国公有制的主导地位
在深入的理论探索,我们已经明确,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有制的优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国有控制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主导地位,并发挥主导作用。近年来,在中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有核心地位,质量的不断提高,控制总量和不断提高。可见,把握经济命脉和经济发展的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保证。此外,在社会主义中国,公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很多行业中,公有制经济的公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比率仍然是在国民经济中。我们不能忽视,在社会总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公共资产之外的措施。例如,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石油开采是一个公共资产,和国家安全的关切和不准备开发的战略石油储备,也是一个公共资产。社会主义制度,以确保我们的土地,能源,矿产,森林,海洋,河流和其他自然资源是公共资产,这是足以保证的优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的比例。此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公共资产,不会威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的公共资产的使用只能支付不能是无偿的,这就决定了公共资产,非公有制经济仅占改变公有资产的形式,没有造成公有资产流失。此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程度越高,更多的税收上缴给国家。在这种方式中,非公有制资产进入公有资产的数量,更公有制的力量将越来越强大,而不是相反。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控制,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通过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指导,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以避免其负面影响。
因此,发展非公有经济,但公共设施必须要有国家机构掌控,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则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为此,中国将不会导致私有化的道路,可以保证中国的公有制的主导地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会威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还有一种说法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并不取决于数量上占优势,而是体现在质量上、控制力上或发挥的作用上,典型的如国家作为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可以控制超过自身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资产。应该承认 ,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问题是,国家作为大股东如果能够控制股份公司,则这样的股份公司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就没有什么区别,过去的弊端照样存在,这样做,不符合改革的初衷和要求。
所以,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最基本的条件还是要在数量上占优势、保持优势,有了数量优势,作用上的优势也就有了保障,但又必须符合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这就是一个难题,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则是要将国有制与公有制区分开来,并且不要将国有制当作公有制的基本形式。
关于这一点,国有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性质也大不相同,这说明,国有制本身并没有一个什么固有的内在性质,相反,它的性质是由它所服务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私有制服务的,它本身就是一种私有制,如资本主义国有制;相反,如果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公有制服务的,它也就是、也才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公有制基本形式就存在于民营经济之中。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有劳有得,但是在实行中,近年分配领域的高低悬殊越来越大,未见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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