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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

发布时间:2021-01-02 16:16:31

A. 聊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是什么

聊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聊城市城区内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当地城市户口(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未享受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且户主结婚三年以上的家庭。
(2)聊城市建成区以外(徒骇河以东、湖南路以南、京九铁路以西及建设路以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控制范围以内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户。
2、各县(市)可以自主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和被拆迁安置户的范围。
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购房家庭按类别到房管部门分别领取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被拆迁(房屋安置)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2、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审核表,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核实后,报送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购房者,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3、经审核无异议的,由房管部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购房人可持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购房。
4、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处,即取消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同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B. 聊城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步骤

深圳安居放房申请单位: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 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二楼 申请人向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深圳市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且没有在深圳市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3、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深圳市(含宝安区或龙岗区)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4、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办理步骤: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达经济适用房销售计划和房源,通过媒体发布经济适用房出售通告→申请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资料→售房中心审核、分类排队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再次公示→申请人领取自选房号通知单→申请人自选房号→我局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申请人到售房中心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交纳购房款或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申请人到售房中心领取“入住证明书”→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办理时限:由每次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确定。

C. 聊城有经济适用房吗什么条件可以申请高分悬赏!!!

必须复有啊!
不过名额嘛…制…

现在建着呢,柳园路一直往南走,过去南环的桥,再往南,再往南,就能看到了。
貌似申请的话条件比较苛刻。首先得是咱本地非农业户口,再就是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平均水平。
具体也不是太了解。
现在的房价啊,一个月工资才买半平米……NND

D. 购买聊城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我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712元(含);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2、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3、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认定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注册登记的非农业户口。规划建成区的范围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政界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19个街道办事处和6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府城、灵山)以及桂林洋农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在本市辖区内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缴交社会保险费年限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 (四)申请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现有住房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住房已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自有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承租、借住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五)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计算及确认 1、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2、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家庭资产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资产合并计算。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及家庭资产进行核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资产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资产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准。 (六)家庭成员及人口的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可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父母、成年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分拆成几个家庭分别申请,但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2、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家庭人口。 3、申请人户籍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已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面积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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