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简史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存在、发展及其地位、作用的认识以及相关的方针政策,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和不断深化的发展过程。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对中国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方针。由于实行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制度,调动了各种经济成份的积极性,中国国民经济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得到恢复和发展。
基于对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仍然“既有剥削工人阶级取得利益的一面,又有维护宪法、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了“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和平赎买的政策,于1956年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至此中国的私人经济基本消失,仅存的一些个体经济,由于人数与规模甚小,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微乎其微。此后的20多年间,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作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而被彻底排斥。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
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指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国营和集体经济是中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1982年12月中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个体经济在中国迅速发展。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党在现阶段对发展个体经济的基本指导方针,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
1987年11月,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方针。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条文。
1992年12月中共十四大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要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999年3月,中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非公有制经济20年来生存发展及其贡献的充分肯定。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下发。这是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⑵ 如何充分发挥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的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是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积极参与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2010年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时的重要讲话中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代表人士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贡献,并对他们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素质上有更大作为提出了殷切希望。去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对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代表人士的作用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积极作用,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第一,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方面的引领作用。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民营经济已经占到我国GDP的一半以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总体上看,多数民营企业还处在外延式、粗放型发展阶段,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尤为繁重而紧迫。民营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过程中,需要在产业、产品、技术、市场、管理等诸多环节上进行调整和创新,遇到的难题和困惑会很多,风险和阵痛会很大。需要代表人士带头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在转变发展方式问题上站得更高些,想得更深些,看得更远些,先行探索一步,积累经验,为同行作示范、解疑惑,帮助大家共同走上科学发展轨道。
第二、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榜样作用。增强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履行社会责任水平,需要党和政府的鼓励,需要统一战线的引导,更需要代表人士带头示范。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有强国富民的崇高理想,自觉把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在努力发展企业、创造利润的同时,积极做好关爱员工、服务群众、回报社会的事情,为党和政府分忧,在诚信经营中树立良好形象,在履行责任中提升精神境界,在报效国家中体现价值追求。要通过展示代表人士的先进理念和模范行动,把责任文化和光彩精神发扬光大,使履行社会责任在民营企业中蔚为风尚和潮流。
第三、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民营企业提升自身素质方面的示范作用。在外部环境逐步改善的条件下,自身素质的高低是决定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因素,而企业素质的关键在企业掌舵人的素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不断壮大,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代表。他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发挥作用;他们具有强烈的创业激情和科学的创新精神,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学习和掌握新思想、新知识、新本领,不断增强改革创新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推动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得益于这些优秀品质,使他们的企业管理日益规范,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对国家的贡献越来越大。要通过树立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优秀品质,激发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内生动力,带动非公有制企业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第四、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沟通党群关系和政企关系中的桥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密切党群关系、协调政企关系,是党有效行使执政和领导职能、政府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民营企业是自主投资和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党和政府加强与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群众的联系上具有桥梁纽带作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很多是行业领军人物和各类商会的头面人物,对本领域的情况有着直接而真实的了解。要注意通过发挥他们的天然优势,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行业、企业、产业的发展动态和工商界人士的愿望要求;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到所联系的企业和群众,协助党和政府做好服务和引导民营企业的各项工作,协助党和政府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纠纷,承担管理和服务员工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五、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中的参谋作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作为优秀群体,大都担任着一定的社会职务,有的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的是工商联执、常委。这些职务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处在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对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是否切实得以贯彻,对国家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如何健全完善,都有许多切身感受。要努力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着眼国家发展大局,加强对经济社会等实际问题的调研,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和法制环境的改善多出主意、出好主意,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⑶ 非公经济36条的具体条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 2005年2月19日)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4篇 部门规章22篇 地方法规251篇 相关论文4篇)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吸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和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东部沿海地区也要继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十六)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二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十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有条件的可向跨国公司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支持发展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
(三十)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一)改进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三十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十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⑷ 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促进政策有哪些
过去的五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明显增强,政策法律条件日趋改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扶持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是继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称非公经济36条)出台后,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称国发36号文件)。文件提出了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29条政策措施。根据国发36号文件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在加强财税支持、完善金融服务、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创新能力等方面制定配套文件50多件,地方出台配套文件200多件。二是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称民间投资36条)。文件提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形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2012年,国家有关部门还陆续出台了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42项实施细则全部出台,推动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向多元化、市场化和高效化方向发展。三是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以下称国发14号文件)。文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在加大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等八个方面,提出了29条政策措施。这是国务院第一个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综合性文件,对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2011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扩大了行业覆盖范围。2012年,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扶持的企业类型由原先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大类变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大类,突出了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二)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一是逐年增加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规模逐年增加,如预算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从最初的10亿元已增至2012年141.7亿元,资金使用逐步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二是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据税务总局测算,2011年为小型微型企业减税290亿元,惠及924万个体工商户;连续上调部分劳动密集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此外,还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等。
(三)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是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激励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各大银行相继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部,2009—2011年,连续三年实现小企业信贷增速、信贷增量“两个不低于”目标。截至2012年末,主要金融机构及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外资银行人民币给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1.58万亿元,同比增长16.6%,增速分别比同期大、中型企业贷款高出8个和1个百分点。小额贷款公司从无到有,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达5921亿元。二是推动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取营业税减免、各项准备金税前提取、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贴等多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担保业的发展。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强,从2006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2012年的14亿元,7年累计安排专项资金59.38亿元,扶持3327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四)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除了国发36号文件和国发14号文件外,2012年国务院还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改造、实现凝聚发展和开展节能减排。2009—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4160个,技术改造项目8527个,科技创新项目1.6万个。同时,在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兴产业,共计支持项目1671个。2012年,国家相关部门下达了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35亿元,支持项目1083个,带动企业投资技术改造425亿元。
(五)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2011年10个省(市、区)启动该网络平台建设,2012年又有北京等15个省(市、区)的建设方案获批。“十二五”期间将培育认定500家国家示范平台,支持全国建立和完善40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带动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截至2012年底,国家相关部门已认定208个国家示范平台,99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二是大力实施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工程。自2003年以来,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每年完成培训政策法规、工商管理和创业知识等培训50万人次。2011年,开始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和培养。
(六)稳步推进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交流和市场开拓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签署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协议12个,如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意曼达林基金等;为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去”,不断深化与法国、德国、瑞典、韩国、欧盟等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即政策磋商;相关部门还积极推动牵头成立了中德中小企业合作示范区建设,建立了中德(太仓)中小企业合作示范区和中德(连云港)中小企业产业合作区,同时实施中德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举办中瑞中小企业创新论坛,签署中瑞中小企业行动计划等。从2004年开始创办的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已成功举办9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也在我国成功举办7届。
参考:http://www.gov.cn/2013zfbgjjd/content_2365459.htm
⑸ 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同意了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小题1:C
小题1:A ⑹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资金制约,融资困难。 ⑺ 材料一:《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引入市场竞
⑻ “非公36条”是指什么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与中央关于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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