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建设指标有没有相关规定
省建设厅要求年底前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记者昨日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为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省建设厅要求尚未完成计划申报的地方要尽快上报,已经列入计划的须抓紧完成征地工作并尽快开工建设。今年12月30日前,全省各地必须制定出明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投资计划,并将这些计划上报省里。就我省经济适用房与廉租住房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省建设厅人士分析说,一是部分市、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不完善,多数地方没有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用地储备少,无法实现滚动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工作开展不平衡,覆盖面小。另外,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不稳定,目前仅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或者由政府主管部门自筹解决,财政预算资金主渠道不畅通,不足以支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省建设厅要求各地要抓紧确定政策,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目标、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抓紧制订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还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省建设厅人士说,尚未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申报的地方要尽快上报,已经列入计划的要抓紧完成征地工作,并尽快开工建设。此外,我省还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政策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必须经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全省住房“双困户”达3.26万户早报讯 (记者赖劲松)记者获悉,我省目前共有住房“双困户”达3.26万户。据介绍,2000年以来,根据有关规定,我省福州、厦门等地相应制定实施办法,对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房制度的资金来源渠道、租住标准、申请、审批、迁出等做了详细规定,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到目前为止,厦门市已投入5700万元建设廉租住房解决了550户家庭的住房困难,核减2100多户租金;福州市已投入3700万资金,累计提供800多套廉租房;漳州市核减58户租金;三明市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建50套即将交付使用
B. 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方式
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在于,拆迁安置房在建设时期是只能由特定的拆迁安置人来购买,经济适用房则没有购买要求低一些。
一、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包含城市居民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对象经济条件贫富不一。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家庭。如果片面地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作经济适用房,显然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安置户,才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
2、区分土地取得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形式取得,属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出来的土地,应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出让。
而经济适用房土地取得方式,与公租房、廉租房一样,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如果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系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
3、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中包含着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经济适用房定价,除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也作了严格规定,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补贴。
4、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有针对“双困户”供应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内的,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对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作了减免。两者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2)南京双困户经济适用房扩展阅读: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