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在不知情情况下,交了定金后,方知不能买商品房,定金能退吗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了定金,属于对方没有如实告知,所以可以要求退定金。
❷ 陶然华庭经济适用房要不要上房产局交定金
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房产证没有满5年的和满5年的.
经济适用房
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或满版五年仍过权户成经济适用房交易则需交纳:
1.契税:面积140平以下普通住宅:1.5%×原总价.面积140平以上非普通住宅:3%×原总价.
2.印花税:1‰×原总价.
3.营业税:5.4%×原总价(昌平区) 注:房产证或契税时间够五年,免征营业税.
4.综合地价款:(原总价-享受金额) ×10%, 注:享受金额是指买方审批表面积×4000元.如结果出现负数则免交.
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过户成商品房交易时需交纳:
1.契税:面积140平以下普通住宅:1.5%×3621×房本面积.面积140平以上非普通住宅:3%×房屋售价.
2.印花税:1‰×房屋售价.
3.营业税:面积14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免交营业税,面积140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交差额营业税:( 房屋售价-原总价) ×5.4%.
4.综合地价款: 房屋售价×10%.
❸ 我在郑州大学路胜利房产交一万元定金买经济适用房,房子没买成,定金能退吗
如果因对方原因而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❹ 关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一个小问题
关于购买商品房先要签一个认购书然后交付定金,最后再签署购买合同,这样一种方式作为律师也作为消费者之一,从一开始就反对这样的一种做法。当然从这个做法本身,我们现在不能说它是一个不合法的做法,但是从实践的结果来看,这种客观存在实际上大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现在多数的认购书在定金条款上都会约定的很清楚,就是说如果没有消费者或者购房人没有按期签约,就无权收回定金,在这种情况下,且不说如果是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或者到期不愿意签署买卖合同,是不是开发商应该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即便是写了,应该说定金条款的定金的交付天然就对消费者不利,不利的原因客观的讲很简单:
第一,双方对所购标物信息掌握严重不对称。
第二,消费者对于格式化的认购书的条款在增加或者修改内容上处于劣势。
第三,消费者本身在合同也罢、法律知识也罢的专业性一般没有开发商这样深厚的专业性。
第四,从现在的客观实践和判断来看,这个定金确实是成为悬在购房人头上的一把剑,应该说从我的实践情况和我掌握的资料来看,大多数是难以收回的,而这种难以收回大多数我认为也是不合理的。从定金本身看,定金本身不存在倾向问题,定金本身是一种担保形式,这种担保对双方都是有制约力的,开发商在定认购书的时候,一般把双刃剑的一面磨去了,只说不按期签合同就没收定金。
如果说消费者(购房人)愿意来签合同,但具体的合同条款谈不成这时候怎么办?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说是我没有来订立合同,我就不愿意来了,我就不履行这个诚意了、不来谈判了,应该说购房人没有权利收回。但是来谈了,具体没谈成,应该说双方都没有过错,定金应该返还,谁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由于司法责任的举证特点,消费者就天然处于劣势,我确实来谈过,但是谁谈的过程中要带摄像机,如果开发商不吭声,你说你谈过履行了你的诚意和义务,但是没有证明。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败诉的可能性大得多,无论从社会实践、司法实践和现在普遍出现的现象来说,我认为这样一个认购书的定金应该有一个标准化的格式,要全国统一的,对内容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当然这种规定对定金担保是什么应该明确,当然我可能更倾向于能够取消这种方式,也就是说所谓买卖商品房一个前置认购书和预约定金的方式,几乎只有商品房有这种现象,买方先来个预约合同再来个本约买卖合同。从行政法的角度讲,立法把它取消,可能也不太合适。所以,我认为现在更合适的一种做法应该是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文本,政府颁布一个格式文本对内容加以规范。
应该说,这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双方的平等签约,或者是保证双方的平等签约应该说是有非常大的好处。而且据我所知,有很多省包括北京市都已经搞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格式文本,据我所知广东有、四川有、北京有等等,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的。
广东省曾经有一段政府曾经准备取消的交易方式,后来讨论来讨论去说明了原因,从政府的权利来讲,政府不太有干预立约人的权利。
要求买房人在签订认购与交付定金的时候一定要除了对开发商和预购房屋进行深入的了解,而且消费者还应当明确所交定金的性质,并且对购房协议中的有关合法拿回定金和正式签订合同的条件等条目格外警惕。不要轻易地付定金,我们要提倡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❺ 经济适用房交定金后开发商能强制退房吗
经适房
属于政策性住房,除特殊原因外,开发企业不得强制退房。
你可以找民政和房产部门沟通。
❻ 一套经济适用房交的定金能退么
一般是不能退的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❼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交保证金吗
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有的地方是需要先付押金的。这是地方规定。
如果在申购的时候因为不满足申请的条件而被取消购房资格的,那么先预付的押金要退换的。
相关规定:
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销售的条件的,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么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费用。若当事人在之间是另有约定的,那么从其约定。
扩展阅读:
要判断购房的定金能否要回来,主要是看双方对所交款的性质事前是有无约定的,如何约定及不能买房的原因及理由的,则要具体分析来判断。那么已交的购房定金是否能够要回来也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定,定金从理论上是分为以下几种:
1.若有成约的定金,那么当事人的约定以交纳定金则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
2.能够解约的定金,则以定金来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交定金的一方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要解除合同的,则可按丧失的定金做为代价来解除合同;所收取的定金一方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来提出解除合同的,那么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做为代价解除合同。
3.有立约的定金,则以定金来作为签订合同的担保,在交纳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那么可以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4.违约的定金,则以定金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若是交纳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❽ 经济适用房怎样选房,需要交定金吗
一般需要交纳定金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❾ 经济适用房不是本地户口过不到户交了定金怎么办你好,老师,我有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在中介定了一套
可以的,这是中介的责任,可以要求退回
❿ 你好,交了定金,结果后来才知道经济适用房的弊端想退怎么办
如果是有弊端的的话,你可以找他协商,因为毕竟是有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