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开发 > 论文垄断经济发展

论文垄断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0-12-29 07:52:10

Ⅰ 关于四种经济类型的经济论文!

1.完全竞争,从来没有过;
2.完全垄断,市场经济初期的中国电信电信;
3.垄断竞争,基本欣赏目前的主流;
4.寡头,目前的电信网通等等几家;

市场类型主要指市场竞争或垄断类型。根据市场主体在某一商品市场中的数量比例和竞争程度,可以把市场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市场。
影响市场类型的因素很多,但主要的有如下几种:
(1) 商品的自然属性同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之间的关系。
(2) 生产商品的技术复杂程度。
(3) 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
(4) 生产商品的经济规模的大小。
(5) 市场准入方面的社会限制程度。

一、完全竞争市场

完全竞争市场又称纯粹竞争市场,是指一种竞争完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
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应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 有众多的市场主体,即极大数量的买者和卖者。卖者数量多,每个卖者在市场上占有的分额很小,个别买者销售量的变化不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同时,众多买者中的任何一个也无法以自己需求量的变化对市场价格发生作用。
(2) 市场客体是同质,即产品不存在差别,且买者对于具体的卖方是谁没有特别的偏好。这样,不同的卖者之间就能够进行完全平等的竞争。
(3) 隔阂总生产资源可以完全自由流动,每个厂商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
(4) 信息是充分的,即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的市场价格、性能特征和供给状况;生产者充分了解投入品的价格、产成品的价格及生产技术状况。
最接近以上条件的市场是农产品市场。因此,一般把农产品市场称做完全竞争的市场。
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形成及运做效果: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市场价格由供求双方的竞争决定,个别买和个别买者都只是这一价格的接受者。换句话说,在市场所指定的价格下,市场对个别买产品的需求是无限的,对个别买者产品的供给也是无限的。
完全竞争市场是一最理想的市场类型。因为在这种市场状况下,价格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在长期均衡中实现市场价格=边际成本=平均成本。从整个社会的来看,总供给与总需求相等,资源得到了最优配置。
但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也有其特点。如:无差别的产品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自由;各厂商的平均成本最低不见得就使社会成本最低;生产规模都很小的生产者物理进行重大的技术突破。在实现经济生活中,完全竞争的情况是极少的,而且,一般说来,竞争最后必然导致垄断的形成。

二、完全垄断市场

完全垄断市场又称独占性市场,是指完全由一家企业所控制的市场。
完全垄断市场存在的条件:
(1) 卖方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而买家则很多。
(2)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如技术专利,专卖权等,使其他卖者无法进入市场。
(3) 市场客体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替代品。
完全垄断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情况,但它的存在仍有其必然性。
1,规模经济的要求是摸些成为“天然垄断”行业。
2,对某些特殊资源的独占也容易形成完全垄断。
3,政府的特许或强制会形成垄断。
完全垄断的市场价格形成及运做效果:
在完全垄断市场上,由于只有一家做主,因而这一卖主就可以操纵价格。操纵价格必然高于实际价格。因为垄断企业作为价格的制定者,他知道没多售出一单位的产品都将导致价格的下降,这会使他通过限制产量来控制价格,从而把价格保持在较高水平上,以获取最大利润。
一般而言,完全垄断市场的运行对社会经济是有害的。因为:1,由于垄断价格高于竞争价格,购买同样的使用价值,消费者会比在竞争市场上支出更多。2,由于完全垄断市场不能是2生产者在最佳规模上进行生产,因而会引起资源的浪费。3,垄断厂商可以凭借垄断权利长期得到超额利润,在分配上是不公正的。
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完全垄断都是有害的。例如,有些完全垄断,尤其是政府对某些公用事业的垄断,并不以追求超额利润为目的。这些公用事业往往投资大、周期长且利润低,但他有是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所必需的,由政府垄断经营会产生外部效益而给社会带来好处。

2 四种市场经济类型比较分析
完全竞争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是市场中的极端类型。经济中更常见的是由垄断与竞争不同程度组合而成的市场类型,即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

三、垄断竞争市场

垄断竞争市场,是指既存在垄断,有存在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有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
垄断竞争市场存在的条件:1、产品之间存在差别。产品差别是指同一类产品在性能、质量、外观、包装、商标或销售等条件方面的不同。正由于产品有差别,不同的产品就可以以自己的特色在一部分消费者中形成垄断地位;同样也正由于差别不过是同类产品只的差别,同类产品的使用价值会形成一种垄断和竞争并存的状态。2,市场上存在着较多的供给厂商,且没有一个是占明显优势的,因而相互之间窜在着竞争。3,厂商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障碍较小。4,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
垄断竞争市场的价格的形成及运作效果:
垄断竞争市场的主要特点在于,这个市场既存在有限度的垄断,有存在着不完全的竞争。这一特点表在价格方面,就是价格的差异。
垄断竞争市场运行的效果是有利有害的。对消费者而言,其好处是,不同特色的产品可以满足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其不足指出是,这一好处的活动须付出较高的代价。对生产者而言,短期超额利润的存在可以激发他们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但垄断竞争又会使销售成本增加。

四、寡头垄断市场

寡头垄断市场是指由少数几家厂商所垄断的市场。
寡头垄断市场形成的原因是:在这类市场上存在进入的障碍。如某些产品的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平均成本才会下降,生产才是有利的;或者在某一行业中存在着资源的垄断;或者是寡头们本身采取了种种排他性措施;或者是政府对这些寡头给予了复制与支持的等。
寡头垄断市场的价格形成及运作效果:
在寡头垄断市场上,每家厂商的产量都占有相当大的分额,从而每一厂商对整个行业的价格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每家厂商在作出价格与产量的决策时,不但要考虑到本身的成本与收益情况,而且还要考虑到该决策岁失察功能的影响以及其他厂商可能作出的反映。
合伙谋求最大利润的可能性,会使寡头厂商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形式就价格和产量达成某中协议。如合法地组织一个贸易协会或卡特尔,由协会或卡特尔指定价格,分摊生产配额。更为普遍的办法则是采用价格领导制,即首先一个或几个寡头率先摊出价格,期于寡头追随气候确定各自的价格。
但是,各寡头间的实力总是有差别的,且总是变化的。所以,有存在着各寡头从本身利益出发,力图谋求最大的个别利润的动机。这种动机会使各寡头难于达成协议或产量协议,或是在达成协议后又暗中违反协议。随着他们背弃协议程度的加深,其价格和产量便会最终趋向于竞争市场的均衡水平。
寡头垄断市场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同时,价格比较稳定,且便于政府对行业的管理。另外,寡头垄断还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寡头间的竞争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动力和压力,他们雄厚的实力和以为技术创新提供巨额的资金。
寡头垄断市场的主要弊端是:寡头间的价格协议会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进入的障碍限制了竞争,不利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Ⅱ 如何写微观经济学小论文浅谈垄断与竞争

专题型论文范抄文。这是分析前袭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范文。专题应用型论文范文是一种运用所学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知识,独立地探讨或解决本学科某一问题的论文范文,其基本标准应该是:通过论文范文,可以大致反映作者能否运用所学得的基础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本学科内某一基本问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当然,它的选题一般也不宜过大,内容不太复杂,要求有一定的创见性,能够较好地分析和解决学科领域中不太复杂的问题。
辩型论文范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范文。

Ⅲ 论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论文范文1500字

这个我比较擅长的,有资料。。。题目选好以后,你可以找相关资料,资料收集版好以后,然后整理一权下,感觉还不错的,打印出来,因为在电脑上看很累。打印好以后,你就看资料,看别人是如何写的,有那些新观点,思路,你可以在每份资料上面标上号码,便以区别。

Ⅳ 关于:垄断与经济生活 的小论文

我推荐你去淘宝的:翰林书店,我去这家店铺下载过论文的,几分钟就好了

Ⅳ 关于反垄断法 论文

怎样看待资来本主义的国家垄断与自宏观调控?
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的弊端已显露出来,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他的核心是有效需求理论,其理论言,自由市场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创造出有效的需求,就会造成商品相对过剩。这时就需要国家出面,运用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凯恩斯主义在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恢复中被广泛运用,并取得很好的效果。
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因为政府就是由大资本家或大资本家的代言人组成的,造成垄断并获取巨大的垄断利润就可想而知了。虽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情况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现在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和完全的计划经济(即宏观调控),能发展经济,使人民获得更多的福利的经济政策就是好的政策。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Ⅵ 联系实际经济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论文3000字左右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原始于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一战前夕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一。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至上德国也并非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非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方面无力与之开展竞争,中小企业纷纷倒闭。仅美国钢铁公司一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支配的企业就有700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自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有鉴于此,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务法》,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这表明美国政府已不惜采取行政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之弊端。该法认为,任何以契约,托斯拉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生产力发展引起了生产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革,人类社会在私有制达到登峰造极之后义无反顾地向社会化之因有本性回归,这固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而不幸的是,相伴而产生的以极端手段所进行的利益调整,却成了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

Ⅶ 经济硕士论文 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

服务产品营销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
无论是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而言,国际服务产品营销在管理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和复杂度。
(1)从宏观来讲,国家在服务进出口方面不仅要对服务产品的标的进行管理,还需涉及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双向管理。另外,人员签证、劳动保障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也包括在管理范围之内。此外,法律是管理服务贸易的主要手段与工具,但是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滞后性,很难紧跟服务贸易发展形势实时更新。
(2)从微观来讲,相对服务本身的特性使得服务产品管理受到诸多不定因素的影响,调控难度也随之增大。再者,从目前技术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实现服务产品的“三包”。综上,微观角度的服务产品营销管理的难度与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对服务的质量监控和供需调节方面。
三、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一)世界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张,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出口增速大体相同
随着经济全球化加深和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各国的服务贸易活动也日益频繁,导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根据WTO的数据表明,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从1980年的3650亿美元扩大到2006年的27100亿美元,26年间增长了6.4倍。目前服务贸易出口占全球贸易总额的20%左右。然而自2003年以来,世界服务贸易出口增速已连续四年低于货物贸易。其主要原因是今年来世界货物出口额受价格上涨的影响十分显著,其中包括燃料及原料性商品的价格急剧上涨,美元对世界其他主要货币汇率贬值等。据WTO的最新世界贸易报告指出,2000年至2006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年均增长10% www.homelunwen.com 论文网,而世界货物贸易出口额年均增长11%,二者基本持平,保持同步增长。
(二)其他商业服务贸易份额最大且增长最快
其他商业服务(主要包括通信服务、建筑服务、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等)是占贸易总额最大、增长最快的大类。WTO最新资料显示,2006年,按名义价格计算的其他商业服务贸易出口额增长了13%,远远超越了运输和旅游服务的增长额。2000年到2006年,其他商业服务年均增长率达到12%,其出口额占据整个服务贸易的大半江山。
(三)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继续存在,但发展中国家的增速快于发达国家
在2006年,欧洲、北美地区的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亚洲的服务出口增长则连续三年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也高于地区服务进口的增幅,因而减少了该地区服务贸易的逆差。另外,非洲与中东地区的服务贸易发展也接近世界平均水平。长期看,2000年至2006年,欧洲、亚洲和中南美洲服务贸易出口增速高于进口增速,而北美洲、独联体、中东和非洲的服务出口增幅则低于或等于进口增幅。然而,发达国家始终是服务贸易的主要输入和输出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仍占据着主导地位。WTO的数据表明,世界服务贸易大国仍都是发达国家,2006年世界服务出口前十位中除中国(排第8位)和印度(排第10位)外均是发达国家;服务进口前十位中除中国(排第7位)外也均是发达国家。
第二节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服务贸易是服务产业进步的标志,是服务产业国际化的体现,是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自20世纪中后期至今,全球服务贸易总量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尽管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和此后的全球性经济衰退使得服务贸易的增长暂时受阻,但国际服务贸易的规模仍在不断扩大。而对于我国而说,服务贸易仍然是一个比较新兴的概念,处于摸索发展阶段。但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我国服务贸易已经在国人日益增长的竞争意识中得到发展,“十一五”期间,正值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中国服务业市场开放度进一步提高的关键时期。这就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Ⅷ 跪求《垄断对企业的利弊》3000字论文一篇

近几年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进行了改革,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现实过内程容中, 其初始目的并未完全达到。 自然垄断行业具有的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的经济特性,使其往往成为政府管制的对象,如果任由垄断企业自由定价,企业就会凭借其...www.wsdxs.cn/html/jingjililun/20090411/73428.html

Ⅸ 大学经济法保护知识产权论文800字 在线等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

一、微软公司案件

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

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

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

“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

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

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

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

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

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

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

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

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

[7]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

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

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

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

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

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

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

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

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

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

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

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

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

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

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

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

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

注释:

[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

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right law ,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

[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

[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

[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阅读全文

与论文垄断经济发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