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政府管理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措施有哪些
转移定价,外资税收零增长的“原罪”
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公布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纳税百强贡献税收为627.77亿元,与2003年基本持平,税收零增长的矛头直指“外资税收优惠”,一时间,取消“外资税收优惠”的言论铺天盖地。
事实上,税收零增长并不能完全归罪于“外资税收优惠”。中国财政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财经经济学院教授安体富接受采访时说:“外资企业有一半亏损的现象是不正常的,他们通过价格的“高价进低价出”进行转移定价是需要正视的问题。
转移定价,业内不宣的秘密
有资料显示,2004年度外资企业自报亏损额高达1200亿元,60%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自称亏损。面对这一难以置信的“巨亏”事实,安体富教授道出了早已是行业内心照不宣的秘密——“转移价格”。
安体富指出,市场竞争因素固然使企业利润下降成为必然,但是亏损幅度如此之大,与合资企业中外资的利润转移不无关系。
所谓转移价格,也即“转移定价”,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举例来说,一家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其国外的母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终极产品后返销其母公司,这一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价格就是转移价格。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低进高出”、甚至“主观列支”,可以达到调节利润、逃避税收、享受优惠、优化资产配置、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进而达到对公司进行战略性总体调控的目的。
普华永道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监、转移价格专家狄书哲打了一个比方:假设一家美国企业来华投资设厂后,以10美元的价格从其母公司进口原材料,在中国又追加投资2美元,则其成本应为12美元。但是在华子公司以11.5美元的价格把产品返销给其母公司,从账面看这家美商在华投资企业就是亏损的,而其母公司很可能以14美元的价格把产品转手销售给其他消费者,这样利润就被截留在国外了。
一位在跨国公司北京总部担任会计师的女士透露,外企通过转移价格逃税占到避税总金额的60%以上。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其他避税的手法还有利用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让国内企业在需要使用跨国公司的技术、专利、商标时,支付巨额的特许使用费。同时,外资企业母公司拼命压低其劳务成本,子公司则向其支付高额的劳务费用,利用利率来实现价格转移,大面积地“制造亏损”。苏州近一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亏损面竟达到70%。
预约定价反避税最有效
从世界范围来看,预约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它目前已成为发达国家,如美国、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香港等二十个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APA机制就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最核心的原则就是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即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
作为国际通行的纳税方式,预约定价使得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减轻,跨国公司也可以减低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成本。在事前约定和事后稽查的利益博弈中,跨国公司往往选择前者,从而实现税务机关和跨国公司的双赢。
对于转移定价问题,专家建议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一是提高合资、合作企业中中方的自我保护能力。在与外商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前,中方应通过结构上的优化组合,使自己掌握对外购销,控制营运企业的运营。另外,引进专有技术、商标使用权的转让价值应经过中国权威部门鉴定;二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管应建立纳税人申报、税务代理和税收稽查三位一体的模式,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规定,切实制定反转移定价税法;三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关的作用。中国会计制度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熟悉跨国企业的财务会计做账方法,建立和健全严格的审计制度。加强海关对外企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发现价格严重偏离正常交易价格时,可要求对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和征税。四是注意多方面的配合、掌握信息。国内各部门应进行有效配合。海关、税务、外经贸、工商、审计等部门应注意相互通气,相互间协调工作,积极收集国际市场价格的情报,形成一个反对跨国公司滥用转移定价的网络。
据悉,财政部综合司司长王保安近日宣布,各个税改方案都在加快报批中,进行最后的定型,明年动的可能性最大。看来,税改势在必行,而与国际接轨的APA付诸现实的规划也不会太远了。
转移价格的四种方式
全球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的一位会计师告诉记者,在普华永道的税务及法律服务部门有一个专门的小组,职能就是为跨国公司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使其能够证明其在自己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移价格处于合理的范围之内。
税务稽查人员向记者概括了跨国公司采用转移定价的四种方式:
第一种是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具体包括产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购销、投入资产估价等业务中实行的转移定价,这是目前转移定价最重要、也是使用最频繁的一种方式。其主要手段是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借此转移利润或逃避我国税收。
第二种是货币、证券交易中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货币、证券借贷业务中采用的转移定价,通过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例如,某中港合资企业向其香港关联公司举借年利率高达15%的高息贷款,超过同期香港市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倍,贷款利息作为费用可免除所得税,纳税时应予以扣除,藉此大量转移利润,还同时享受“开始获利年度”的税收时间优惠待遇,推迟纳税时间。
第三种是劳务、租赁中的转移定价。劳务、租赁中的转移定价存在于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和租赁服务中,他们高报或少报、甚至不报服务费用。更有甚者,有的竟将境外企业发生的庞大管理费用摊销到境内公司,以此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第四种是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主要指获得专有技术、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定价。跨国公司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以提高约定的支付价格,转移利润。对关联企业间的非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由于其价格的确定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无可比市场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
㈡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消极影响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明显削弱了中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某些内资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其主要表现是:在外资进入、外企林立、国际竞争和国内竞争融为一体且显著加强的态势下,海尔、华为、奇瑞等一批内资企业“奋袂而起”,自主创新,打造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名牌产品。换言之,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某些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产生的积极作用,是通过加剧竞争和这些内资企业正确有效地应对来间接地实现的。另一方面,在大规模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我国许多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则明显削弱。
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内资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利益上的矛盾。外商直接投资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长期稳定的高额利润。为此,外商要最大限度地垄断技术和市场,打败竞争对手;而绝不是要培植竞争对手,增强我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陷自身于不利或败北的境地。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削弱我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一,在技术、质量、规模相差悬殊的情况下,绕过关税壁垒,在我国就地生产,低价竞销,打垮内资企业。柯达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占领了我国大部分彩色胶卷市场,即是一个佐证。第二,遏制合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在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引进并采用外方的产品技术,只有生产许可权而没有产品设计确认权,因而无需也不能对外方的产品技术进行任何修改和创新。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的过程中,原有的研发机构被分拆,技术力量大量流失。据对120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调查,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仅占51%.①第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企业,以较为优厚的薪水和待遇“挖走”了我国许多优秀人才,直接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特别是为大型跨国公司服务。有关统计表明,我国最优秀人才的40%、优秀人才中的45.7%都流向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从而导致内资企业和国内相关单位自主研发力量的巨大损失。②
我国政府和有关研究机构提供的某些重要经济数据也表明,近年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来看明显削弱:(1)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拥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所占的相对比重逐渐下降。这一比重2000年为28.5%,2002年为25.3%,2004年则降至23.4%.③(2)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只占销售收入的0.39%,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也只占销售收入的0.6%,这个比例尚不足发达国家的1/10.④根据国际经验,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低于3%意味着该企业没有竞争力,低于2%则意味着该企业将被淘汰;而高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则应达到10%以上。⑤(3)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支出与消化吸收经费支出的比例严重“倒挂”。我国这一比例2000年为1:0.074,2002年为1:0.069,2003年为1:0.067.⑥而日本和韩国在工业化成长时期,这一比例则为1:5~1:8.日本和韩国许多企业高度重视并以数倍的投入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而我国许多企业则恰恰相反。日本和韩国许多企业走的是引进——创新之路,而我国许多企业则陷入了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4)在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方面,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所占的比重已超过国有企业。1995年,国有企业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为475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50件,分别占全国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总数的77.6%和8.29%;到2001年,国有企业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为575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795件,分别占全国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总数的17%和23.5%⑦。(5)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以上,产业发展的主导技术基本上依靠国外。据统计,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支出与购买国内技术费用支出的比例,2000年为1:0.108,2002年为1:0.115,2003年为1:0.134,2004年为1:0.190.⑧我国制造光纤、集成电路、石油化工、轿车、数控机床的装备,依赖进口的比率分别达到100%、85%、80%、70%和70%.当然,我国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上明显削弱,也是多因一果。除了受外商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之外,我国较长时期在科技与企业发展战略、科技投入以及相关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2.对中国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
外商直接投资长时期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必然加剧外资经济与我国民族经济的激烈竞争和反复较量。外商直接投资凭借其资金、技术、管理、品牌、规模等垄断优势,通过“绿地投资”和并购我国内资企业,控制了我国的某些行业和市场,大量“消灭”我国民族品牌产品,通过合法或不正当手段吞食我国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资产,已经对我国民族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1)控制了我国某些行业和市场。经过20多年的迅速扩张,外资直接投资企业在我国某些行业和市场中已占绝对优势。其中,有两个特点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外商在我国幼稚产业抢先建立大企业。例如,在电子与通信设备制造业中的移动通讯、光通讯、卫星通讯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已占到90%以上的份额。二是外商在我国某些盈利率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实行垄断。以汽车业为例,世界著名跨国公司都已抢滩我国,通过与我国汽车行业“领头羊”合资或对之进行并购等方式,基本上控制了我国的汽车市场。目前,9家外商直接投资汽车企业在我国轿车市场所占的份额已高达95%.再如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逼近90%.可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已基本上被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所掌控。
(2)大量民族品牌产品相继被挤出市场。外商利用其种种垄断优势,加之在我国实行本土化生产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与我国内资企业进行激烈竞争,迫使我国大量民族品牌逐渐退出市场。外商在这方面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竞争式淘汰。外商凭借其品牌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优势,将我国一些民族品牌产品淘汰出局。二是“冷冻”式淘汰。外商在与中方企业合资时收购了中方原有的名牌商标,但并不使用,蓄意“冷冻”。合资企业的产品只使用外方的商标。最后,导致中方原有的名牌产品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三是“下滑”式淘汰。外商在与中方企业合资时,要求中方将名牌商标转让给合资企业。然后,利用中方原有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外方商标的产品,少量销售中方商标的产品。一旦外方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则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中方商标的产品。
(3)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通过种种合法或非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是高值低估。外商在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或对国有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由于对国有资产评估很不规范,往往低估国有资产,特别是漏估国有企业原有的品牌、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从而使国有资产蒙受巨大损失。二是偷税、漏税、逃税、骗税。许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偷、漏、逃、骗税问题。特别是不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在跨国公司内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转移价格方式,“假亏损、真避税”。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估计,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转移价格给我国每年造成的税收损失就超过300亿元。⑨三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非理性”馈赠。除中央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不少省、市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招商引资的“政绩”,竟擅自规定了有关土地无偿使用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一些“土政策”,从而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此外,在外商与内资企业特别是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的过程中,往往是对其精华部分进行合资,而将劣质资产、沉重债务、亏损业务、老弱病残和冗员等统统推给老企业。这样,不仅在增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增加了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和安排就业等方面的压力。
(4)加剧资源短缺,恶化生态环境。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给我国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仅就高污染企业而言,根据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提供的有关数据,外商投资于PIIS(指在生产过程中若不加以治理便会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产业)的企业有16998家,投资于MPIIS (指严重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其工业产值分别为4153亿元和1984亿元,就业人数分别为295.5万和118.6万。外商在华设立这些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企业,实际上是将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某些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我国,不仅加剧了我国资源短缺状况,恶化了我国的生态和社会环境,而且也严重危害企业职工和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加剧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具有明显的非均衡特征。从表4可以看出,截止2004年,我国东部地区累计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和、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分别为全国的82.43%、86.78%和86.25%;中部地区分别为11.04%、7.69%和9.16%;西部地区分别为6.53%、5.53%和4.59%.这种非均衡格局的出现,既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实行的由东向西、由沿海到内地的梯度开放战略有关,更与东部地区具有的人才、技术、基础设施、产业聚集和区位等优势有关。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大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更多地向中西部特别是向西部地区投资,但却未见明显成效。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与我国政府的政策导向具有明显的矛盾,不仅加剧了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且也进一步促使西部、中部地区的一些人才和资金向东部地区“倒流”。
3.对中国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制度构成较大威胁
近年来,在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如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愈益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在认识上并不一致。其中,有两种提法值得重视。一种提法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威胁、侵袭的能力,以及国家经济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国际环境。⑩另一种提法则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抗拒外来冲击,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经济主权不受分割的一种经济状态。(11)吸收上述两种提法的长处,笔者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经济基础,具体表现为一个国家具有较强的经济竞争力和及时消除与化解潜在或现实的内部和外来经济风险的能力,国民经济长期保持较快和健康发展的态势。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经济主权不受分割,经济自主性得以实现,基本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中国外商投资报告》,第211页。
按照上述对国家经济安全概念的理解,前已述及的外商直接投资导致的负面效应,如我国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弱化、许多关键技术和一些重要行业被外国跨国公司所控制、民族品牌大量消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都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不仅如此。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资金雄厚、管理先进、装备精良、竞争力强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进入将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它不仅将增加我国金融调控的难度,而且还将导致我国许多国有和非国有银行面临巨大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在我国全面入世之前(即我国加入WTO 后过渡期结束之前)外商直接投资已经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当我国全面入世之后,外商直接投资持续地大量增加,无疑使我国经济安全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与此同时,外商直接投资持续地大规模增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大背景下,也对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了尖锐的挑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条基本原则。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均面临着削弱和动摇的危险。
首先,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来考察。如果排除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拥有的资源性资产,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总资产(含经营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中,公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净资产约占2/3,非公有制经济即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净资产约占1/3.(12)如果从经营性净资产的角度考察,两者之间的差距会明显缩小,但公有制经济经营性净资产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仍占主体地位。然而必须看到,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有资产的绝对量和公有制经济的增加值都在显著增加,但其在社会总资产和社会增加值中的相对比重却在明显下降。对比分析我国工业领域的相关数字,这种情况就会更加清楚(见表5和表6)。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从表5可以看出,1998~2004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增长了35.61%,而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却增长了125%,从而两者资产总额的相对比例由1998年的3.51:1缩小为2004年的2.21:1;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负债率趋向下降,但仍高于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的负债率。从表6可以看出:(1)2000~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增加值虽然有了显著增长,但其在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中的相对比重已由2000年的54.25%降至2005年的39.24%;(2)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增加值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比重,已由2000年的66.35%降至2005年的43.12%;(3)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和私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在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重,已由2000年的29.2%升至2005年的46.34%,超过了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增加值所占的比重(43.12%);(4)2000~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增加值明显超过私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尽管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并非完全属于外资经济,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也并非完全属于国有经济,但表5与表6所反映的现状和趋势对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角度来考察。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即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一般认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2)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要注重在整体分布上的优化和经济、技术、管理素质等方面质的提高和影响力的扩大;(3)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发挥,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作用来实现,更应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来实现;(4)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的产业和地区,可以有所差别。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2)自然垄断的行业;(3)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从我国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经济基本上能够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随着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业已凸显的外商“独资化”、外资“控股化”趋势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其并购我国重要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规模也可能会持续扩大。从而,我国国有经济无论在数量、素质、分布和控制力等方面都将面临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
㈢ 了解我国医院三资情况不比如我国医疗卫生行业按合资、独资和合作方式历年利用外资的金额等。
当前跨国公司投资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有约400家在华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先后发布施行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电信、民航、银行、保险、以及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上市公司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向外商转让、QFII等多项法规,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信心。 国际闻名跨国公司纷纷加快在中国的投资步伐,跨国公司新投资和增资项目大量增多,去年1-11月,经国家计委(或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大中型外商投资项目38个,总投资逾120亿美元。一批由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重化工、能源、汽车、电子等资金、技术密集型大项目相继签约和开工建设,银行、保险、商业流通等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日趋活跃,新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不断增加,我国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呈现良性发展势头。一、新的趋势和特点相比入世前后,跨国公司在华的投资出现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主要集中以下三个方面:(一)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1、在外商投资最集中的加工制造业中,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明显增加。如电子通信制造业,2001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70.9亿美元,占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达15.1%,比1997年提高了9.2个百分点,2002年1-10月,这一比重进一步上升到17.1%.该行业国际前10位的跨国公司中,已有8家在华投资设立了130多个合资或独资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已经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占据了相当的份额。汽车行业中,上海大众、南京依维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增资,宝马、现代设立了新的合资项目,丰田、日产分别与一汽、二汽签署了全面的合资合作协议,本田计划在广州合资建立出口轿车基地。石油及石化行业中,西气东输、上海联合异氰酸酯、福建炼油乙烯一体化等,均为闻名跨国公司投资的数十亿美元的特大型项目。这些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大项目弥补了我国产业链中的空白,并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为其配套,形成产业聚集的区域,极大地增加了我国制造业的技术水平、产品附加值和国际竞争能力。2、随着入世后我国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服务业利用外资发展迅速。2002年1-9月,我国服务业吸收外资合同额161亿美元,同比增长36%;实际外资金额95亿美元,同比增长49%,约占我国同期实际利用外资的1/4.部分地区外商投资服务业的势头更加强劲,上海1-10月服务业吸收外资合同金额增长了97%.表明入世后境外投资者,非凡是跨国公司对我国服务业的投资日益活跃,服务业吸收外商投资的巨大潜力初步显现。2002年以来,金融、商业领域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取得了积极进展,其中,商业分销领域,新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7家,其中连锁企业16家,原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新设分店7家;银行领域,至9月底国内已设立外资银行分行147家,其中45家获准开展人民币业务,最近美国新侨投资参股深发展银行超过18%的股份;保险领域,继去年11月英国标准人寿等3家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中国后,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已达34家,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约50家,近期汇丰集团出资6亿美元参股平安保险10%的股份;证券领域,德国安联公司己获批准,率先在北京组建了合资证券治理公司。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跨国公司投资的目标,一些跨国公司已预备多年,随着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将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该领域,也是今后跨国公司投资的热点之一。跨国公司投资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并可以为制造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二)跨国公司更加注重本地化经营经济全球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促进了国际产业转移,跨国公司为提高全球竞争力和开拓中国市场,纷纷来华投资,而中国的综合优势使众多跨国公司增强了“扎根”中国的信心,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推行全面的本地化经营策略。他们不仅利用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中国生产其产品,而且将全球经营网络中几个核心部分都向中国进行转移,在生产、研发、治理、采购、品牌各个方面都加强了本地化的进程。1、跨国公司将生产制造中心向中国转移的速度加快。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大幅降低了进口关税,但是,从降低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确保市场份额等长期战略考虑,跨国公司仍纷纷将制造业的生产重心向我国转移,将中国作为跨国公司重要的制造基地。如拜耳公司、巴斯夫公司、Bp公司等都已经开始实施几十亿美元的大规模投资计划,在华建立一体化的生产基地。这也为中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变提供了难得的机遇。2、在转移制造业的基础上,跨国公司加快了研发本土化的战略调整,在华设立研究开发中心。目前我国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已近400家。摩托罗拉公司在华已有18家研发中心,去年9月又公布,将在未来5年增加10亿美元研发资金,并在北京建立全球研发基地。爱立信公司在已有6个研发中心基础上,去年5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研发总院。这些研发活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技术开发,而更关注于如何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下面向全球进行最有优势的生产活动,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经营中的地位。3、随着跨国公司投资规模的扩大和投资水平的提升,原先分散投资、分散治理的模式已不适应其发展战略的需要,跨国公司客观要求将运营治理中心转移到中国。目前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已有约220家,大部分承担着统筹治理在华业务的职能,其中世界500强公司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已超过120家,有很多将逐步向中国甚至亚洲地区的总部过渡。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和上海两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已达28家,近期即将设立的还有4家。4、为了增强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降低采购成本,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在华设立全球采购中心。将中国质优价廉的商品和原材料、零部件同跨国公司强大的全球销售网络相结合,既扩大了中国的出口,也为跨国公司实现全球配置资源,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动力。如沃尔玛公司,以深圳为基地,开始在全国布点,2001年在中国直接和间接采购的金额达103亿美元;GE公司明确表示,中国生产能力强的领域他们不预备投资建新厂,而将进行大规模的采购,2001年GE的医疗部门在华采购达3亿美元,联合利华也公布将在上海建立全球采购中心,未来5年内采购原材料和商品超过5亿美元。
㈣ 关于外商在华独资化的专业参考文献(英文)哪里找
News Analysis: Future of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
As the top legislature of China began debates on an amendment to the law of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Friday, the future of China's numerous joint ventures has become a source of wide concern at home and abroad.
The proposed amendment is a major move on the part of China to prepare for its expected access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fter more than a decade of negotiations.
It also came at a time when more and more foreign investment projects in China are held or solely-owned by foreign businesses.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Beijing Aviation Food Company, China's first joint venture in 1980, the country has seen the registration of 150,000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
Before 1998, over 70 perc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took the form of joint ventures.
The growth of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 however, has been slowing down in recent years.
In 2000, growth of wholly foreign-owned businesses exceeded that of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 for the first time.
According to figures from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MOFTEC),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accounted for 45 percent of total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in 2000.
Meanwhile, actualized foreign investment in joint ventures recorded the first ever negative growth, despite a 21 percent rise in the number of joint ventures last year.
More and more foreign partners have shown a strong interest to increase their stake in joint ventures.
Beijing Jeep, the first joint venture in China's automobile instry, announced not long ago that its foreign partner, DaimlerChrysler, will increase its equity share in the joint venture at a proper time, and that the new management will be headed by a foreigner.
Procter & Gamble (Guangzhou) Ltd., a Sino-U.S. joint venture, also reported drastic changes in the equity structure of many of its subsidiaries. In one of them, the stake of the Chinese side dropped from the original 50 to one percent.
Ma Yu, a senior researcher with the MOFTEC, attributed the change to new trends in China's economic environment.
With a sellers' market being replaced by a buyers' market in China, market competition has intensified, forcing joint ventures to expand their proction scale and upgrade their technologies.
In this situation, it is natural for the foreign side to seek a controlling stake to avoid potential conflicts with the Chinese partner, who may harbor a different business philogophy and have a different opeational style and a different goal, Ma said.
Analysts here points out that it is crucial for China to establish a modern corporate system in it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improve its investment environment,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judicial system based on a market economy, if it is to reverse the situation of decreasing foreign investment in joint ventures.
China's draft outline of the 10th five-year plan has provided for giving national treatment to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unified and transparent market accession policies and the removal of equity structure restrictions in joint ventures, except for those that are related to national and economic security.
Analysts said this is surely a move in the right direction.
As the biggest potential market in the world,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is expected to trigger off a new round of foreign investment.
"As long as China is not obssessed with having controlling stakes,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 will remain the most important form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and will continue to contribute to the upgrading of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its traditional instries," Ma said.
㈤ 外商控股上限的问题
供你参考
央行将"适度"解冻外资持股上限 但国家要绝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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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31日 07:27
张明扬
被外资视为进军中国金融业最大阻碍的持股上限解冻可期。央行昨天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表示,将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对外开放,适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股权比例、业务范围和投资来源地限制,但坚持国家绝对控股。
“松绑”外资持股上限
继去年首发之后,央行昨天发布了第二份年度《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时值金融全面开放前夜,央行在报告中对全新的竞争格局表示了重点关注。央行认为,金融开放客观上要求深化金融改革,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央行表示,将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适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股权比例、业务范围和投资来源地限制。
按现行的监管规定,单一外国投资者在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同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而正是受限于持股比例的上限,外资竞购广发行才一再悬念迭生,历时1年多交易还未收官。
在给外资“松绑”的同时,央行也特别强调,要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加强对主要金融机构的控制力,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央行称,要继续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加快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调整和转型,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央行也表示将推进农业银行改革。
支持“协调监管”
央行在报告中指出,就金融业本身而言,结构性矛盾仍然很突出,“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业,不利于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认为,中国直接融资发展较慢且结构不合理,企业债发行规模太小。保险业规模过小和保险覆盖面不宽也使金融结构性矛盾加剧。而针对此前各部委曾几度吹风的“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央行昨天也首次公开对“协调监管”发表支持意见。央行指出,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外资可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 控股上限:70%
2004年04月02日 11:00 中华工商时报
2004-4-2 4:40:05
【记者傅春荣1日北京报道】
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得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审议通过,于即日颁布执行。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据了解,自《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直到2005年12月10日起,才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据悉,此规定正式实施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该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失效。(2B4)
㈥ FDI出现“独资化”趋势的原因是什么
1、制度因素分析
改革开放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的颁发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也就规定了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必须遵循一定的演变历程,从而也可以说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独资化趋势的动因所在。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外政策有所放开,但只是划出一些特区,并且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了外商控股比例,人为地为外商独资和外商控股设置了障碍。因此,在改革开放初期,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独资化趋势不很明显,也不可能很明显,这是与当时的政治环境相吻合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在沿海地区也开始了全方位的对外开放。1995年4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时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从此,以整体并购为主要形式的独资化拉开了序幕。到1998年,外商独资企业首次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因此,政策的放宽,加速了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独资化进程。
2001年底,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200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了外商对华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取消了对独资企业的相关歧视政策。从此,外商独资化又掀起了新的浪潮。2001年8月,天津汉高变成了外商独资企业;2004年1月,UPS开始了在中国市场独资运作的序幕。因此,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清晰化、明朗化,外商独资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
总之,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国的FDI发展过程中,制度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外商设立独资或控股企业的障碍将会进一步消除,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独资化趋势也会越来越明显。
2、交易成本因素分析
交易成本是围绕着交易契约的达成所产生的成本,即科斯所认为的交易双方在签约时所面临的偶然因素所带来的损失。企业的本质,经济学者们一般认为:企业作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因此,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独资化趋势的动因,无疑只是以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控股企业的形式,来代替其它的组织形式,从而尽可能的使交易成本最小化。毕竟,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最终目的,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政治、经济等环境的限制,外商控股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的建立,不仅在审批程序上手续繁杂、限制较多,而且在税收、换汇等优惠政策上也不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甚至在业务范围上也有诸多限制。因此,就当时的条件来说,外商独资化的交易成本要远远大于其他组织形式。另外,由于当时是外资进入中国初期,中西方在文化上、价值观上以及管理理念上,有许多不同。因此,对外资来说,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不以独资形式进入,实为明智之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目标便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故相应的法律法规便不断地领布实施,这便在政策环境上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建立扫清了障碍。另外,在中国经济上改革开放的同时,文化上也打开了开放大门,人民逐渐接受了西方商业上的价值观、经营理念等,这又在文化上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建立扫清了障碍。而与此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些潜在矛盾开始呈现出来,如在价值目标上,中方多注重社会效益,外商则往往看重企业利润;在经营理念上,中方多注重于“情”,而外商则更注重于“理”。当这些潜在矛盾进一步发展成货币成本时,独资化的交易成本反而又成为最小的了。因此,外国投资者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便必然会选择独资化的投资模式。
总之,从交易成本这一角度来看,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独资化趋势,是外国投资者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必然趋势。
3、垄断优势因素分析
美国学者斯蒂芬·海默在其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提出了垄断优势理论,并在1976年由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的《国内公司和国际化经营:一次国际直接投资的研究》中,较系统地提出了美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
从此,独立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开始形成。并且在解释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独资化趋势方面,垄断优势理论中的技术优势理论、资本筹集优势理论、管理技能优势理论、规模经济优势理论等也都具有很强的说服能力。
市场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却给垄断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律,但在目前的政治经济条件下,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势力。由于垄断优势可以带来高额回报,所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便倾向于独资化,以便于保持其垄断优势,从而长期获取高额回报。而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来说,则就不具有完全的垄断优势了,即其垄断技术易扩散,从而普遍提高市场中的技术水平,并失去其垄断优势;其资本筹集优势,会由于合资或合作而有所减弱;至于其管理技能优势,则也会由于管理人员的流动而消失。
因此,从垄断优势的角度来分析,保持独资化的趋势,便是保持自身的垄断优势地位,从而获取长期的高额垄断利润。
㈦ 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实证分析要控制什么变量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明显削弱了中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某些内资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其主要表现是:在外资进入、外企林立、国际竞争和国内竞争融为一体且显著加强的态势下,海尔、华为、奇瑞等一批内资企业“奋袂而起”,自主创新,打造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名牌产品。换言之,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某些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产生的积极作用,是通过加剧竞争和这些内资企业正确有效地应对来间接地实现的。另一方面,在大规模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我国许多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则明显削弱。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内资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利益上的矛盾。外商直接投资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长期稳定的高额利润。为此,外商要最大限度地垄断技术和市场,打败竞争对手;而绝不是要培植竞争对手,增强我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陷自身于不利或败北的境地。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削弱我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一,在技术、质量、规模相差悬殊的情况下,绕过关税壁垒,在我国就地生产,低价竞销,打垮内资企业。柯达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占领了我国大部分彩色胶卷市场,即是一个佐证。第二,遏制合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在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引进并采用外方的产品技术,只有生产许可权而没有产品设计确认权,因而无需也不能对外方的产品技术进行任何修改和创新。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的过程中,原有的研发机构被分拆,技术力量大量流失。据对120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调查,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仅占51%.①第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企业,以较为优厚的薪水和待遇“挖走”了我国许多优秀人才,直接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特别是为大型跨国公司服务。有关统计表明,我国最优秀人才的40%、优秀人才中的45.7%都流向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从而导致内资企业和国内相关单位自主研发力量的巨大损失。②我国政府和有关研究机构提供的某些重要经济数据也表明,近年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来看明显削弱:(1)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拥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所占的相对比重逐渐下降。这一比重2000年为28.5%,2002年为25.3%,2004年则降至23.4%.③(2)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只占销售收入的0.39%,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也只占销售收入的0.6%,这个比例尚不足发达国家的1/10.④根据国际经验,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低于3%意味着该企业没有竞争力,低于2%则意味着该企业将被淘汰;而高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则应达到10%以上。⑤(3)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支出与消化吸收经费支出的比例严重“倒挂”。我国这一比例2000年为1:0.074,2002年为1:0.069,2003年为1:0.067.⑥而日本和韩国在工业化成长时期,这一比例则为1:5~1:8.日本和韩国许多企业高度重视并以数倍的投入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而我国许多企业则恰恰相反。日本和韩国许多企业走的是引进——创新之路,而我国许多企业则陷入了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4)在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方面,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所占的比重已超过国有企业。1995年,国有企业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为475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50件,分别占全国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总数的77.6%和8.29%;到2001年,国有企业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为575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795件,分别占全国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总数的17%和23.5%⑦。(5)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以上,产业发展的主导技术基本上依靠国外。据统计,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支出与购买国内技术费用支出的比例,2000年为1:0.108,2002年为1:0.115,2003年为1:0.134,2004年为1:0.190.⑧我国制造光纤、集成电路、石油化工、轿车、数控机床的装备,依赖进口的比率分别达到100%、85%、80%、70%和70%.当然,我国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上明显削弱,也是多因一果。除了受外商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之外,我国较长时期在科技与企业发展战略、科技投入以及相关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2.对中国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外商直接投资长时期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必然加剧外资经济与我国民族经济的激烈竞争和反复较量。外商直接投资凭借其资金、技术、管理、品牌、规模等垄断优势,通过“绿地投资”和并购我国内资企业,控制了我国的某些行业和市场,大量“消灭”我国民族品牌产品,通过合法或不正当手段吞食我国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资产,已经对我国民族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1)控制了我国某些行业和市场。经过20多年的迅速扩张,外资直接投资企业在我国某些行业和市场中已占绝对优势。其中,有两个特点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外商在我国幼稚产业抢先建立大企业。例如,在电子与通信设备制造业中的移动通讯、光通讯、卫星通讯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已占到90%以上的份额。二是外商在我国某些盈利率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实行垄断。以汽车业为例,世界著名跨国公司都已抢滩我国,通过与我国汽车行业“领头羊”合资或对之进行并购等方式,基本上控制了我国的汽车市场。目前,9家外商直接投资汽车企业在我国轿车市场所占的份额已高达95%.再如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逼近90%.可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已基本上被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所掌控。(2)大量民族品牌产品相继被挤出市场。外商利用其种种垄断优势,加之在我国实行本土化生产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与我国内资企业进行激烈竞争,迫使我国大量民族品牌逐渐退出市场。外商在这方面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竞争式淘汰。外商凭借其品牌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优势,将我国一些民族品牌产品淘汰出局。二是“冷冻”式淘汰。外商在与中方企业合资时收购了中方原有的名牌商标,但并不使用,蓄意“冷冻”。合资企业的产品只使用外方的商标。最后,导致中方原有的名牌产品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三是“下滑”式淘汰。外商在与中方企业合资时,要求中方将名牌商标转让给合资企业。然后,利用中方原有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外方商标的产品,少量销售中方商标的产品。一旦外方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则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中方商标的产品。(3)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通过种种合法或非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是高值低估。外商在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或对国有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由于对国有资产评估很不规范,往往低估国有资产,特别是漏估国有企业原有的品牌、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从而使国有资产蒙受巨大损失。二是偷税、漏税、逃税、骗税。许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偷、漏、逃、骗税问题。特别是不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在跨国公司内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转移价格方式,“假亏损、真避税”。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估计,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转移价格给我国每年造成的税收损失就超过300亿元。⑨三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非理性”馈赠。除中央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不少省、市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招商引资的“政绩”,竟擅自规定了有关土地无偿使用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一些“土政策”,从而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此外,在外商与内资企业特别是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的过程中,往往是对其精华部分进行合资,而将劣质资产、沉重债务、亏损业务、老弱病残和冗员等统统推给老企业。这样,不仅在增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增加了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和安排就业等方面的压力。(4)加剧资源短缺,恶化生态环境。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给我国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仅就高污染企业而言,根据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提供的有关数据,外商投资于PIIS(指在生产过程中若不加以治理便会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产业)的企业有16998家,投资于MPIIS(指严重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其工业产值分别为4153亿元和1984亿元,就业人数分别为295.5万和118.6万。外商在华设立这些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企业,实际上是将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某些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我国,不仅加剧了我国资源短缺状况,恶化了我国的生态和社会环境,而且也严重危害企业职工和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5)加剧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具有明显的非均衡特征。从表4可以看出,截止2004年,我国东部地区累计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和、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分别为全国的82.43%、86.78%和86.25%;中部地区分别为11.04%、7.69%和9.16%;西部地区分别为6.53%、5.53%和4.59%.这种非均衡格局的出现,既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实行的由东向西、由沿海到内地的梯度开放战略有关,更与东部地区具有的人才、技术、基础设施、产业聚集和区位等优势有关。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大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地向中西部特别是向西部地区投资,但却未见明显成效。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与我国政府的政策导向具有明显的矛盾,不仅加剧了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且也进一步促使西部、中部地区的一些人才和资金向东部地区“倒流”。3.对中国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制度构成较大威胁近年来,在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如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愈益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在认识上并不一致。其中,有两种提法值得重视。一种提法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威胁、侵袭的能力,以及国家经济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国际环境。⑩另一种提法则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抗拒外来冲击,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经济主权不受分割的一种经济状态。(11)吸收上述两种提法的长处,笔者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经济基础,具体表现为一个国家具有较强的经济竞争力和及时消除与化解潜在或现实的内部和外来经济风险的能力,国民经济长期保持较快和健康发展的态势。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经济主权不受分割,经济自主性得以实现,基本经济利益得到保障。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中国外商投资报告》,第211页。按照上述对国家经济安全概念的理解,前已述及的外商直接投资导致的负面效应,如我国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弱化、许多关键技术和一些重要行业被外国跨国公司所控制、民族品牌大量消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都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不仅如此。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资金雄厚、管理先进、装备精良、竞争力强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进入将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它不仅将增加我国金融调控的难度,而且还将导致我国许多国有和非国有银行面临巨大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在我国全面入世之前(即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结束之前)外商直接投资已经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当我国全面入世之后,外商直接投资持续地大量增加,无疑使我国经济安全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与此同时,外商直接投资持续地大规模增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大背景下,也对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了尖锐的挑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条基本原则。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均面临着削弱和动摇的危险。首先,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来考察。如果排除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拥有的资源性资产,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总资产(含经营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中,公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净资产约占2/3,非公有制经济即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净资产约占1/3.(12)如果从经营性净资产的角度考察,两者之间的差距会明显缩小,但公有制经济经营性净资产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仍占主体地位。然而必须看到,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有资产的绝对量和公有制经济的增加值都在显著增加,但其在社会总资产和社会增加值中的相对比重却在明显下降。对比分析我国工业领域的相关数字,这种情况就会更加清楚(见表5和表6)。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整理。从表5可以看出,1998~2004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增长了35.61%,而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却增长了125%,从而两者资产总额的相对比例由1998年的3.51:1缩小为2004年的2.21:1;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负债率趋向下降,但仍高于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的负债率。从表6可以看出:(1)2000~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增加值虽然有了显著增长,但其在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中的相对比重已由2000年的54.25%降至2005年的39.24%;(2)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增加值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比重,已由2000年的66.35%降至2005年的43.12%;(3)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和私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在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重,已由2000年的29.2%升至2005年的46.34%,超过了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增加值所占的比重(43.12%);(4)2000~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增加值明显超过私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尽管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并非完全属于外资经济,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也并非完全属于国有经济,但表5与表6所反映的现状和趋势对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其次,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角度来考察。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即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一般认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关键作用;(2)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要注重在整体分布上的优化和经济、技术、管理素质等方面质的提高和影响力的扩大;(3)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发挥,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作用来实现,更应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来实现;(4)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的产业和地区,可以有所差别。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2)自然垄断的行业;(3)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从我国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经济基本上能够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随着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业已凸显的外商“独资化”、外资“控股化”趋势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其并购我国重要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规模也可能会持续扩大。从而,我国国有经济无论在数量、素质、分布和控制力等方面都将面临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
㈧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化倾向的原因
一、外商对华投资的独资化趋势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即“三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呈现出新特点与发展趋势。从外商投资的股权结构变换来看,这三种方式所占的比重出现了重大变化: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上半期,建立合资企业一直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出现明显的“独资化”趋势,外商独资企业逐步替代合资企业,日益成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设独资企业增加
新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的比例有着显著提高,成为主要的外资利用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独资企业新设的数量和投资额所占的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1997年,中国新批准的外资项目的独资企业的数量开始超过合资企业的数量;1998年,合同外资金额中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所占的比例(41.8%)首次超过了中外合资企业(33.2%),成为我国主要利用外资方式。此后,外商独资企业所占的比例一直急剧增长,从1998年的41.8%上升到2004年的76.4%,大大超过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所占的份额,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2004年,新设独资企业数量是合资企业数量的2.7倍,外商合同投资额是合资的4.2倍。实际使用金额更是达到了2.5倍。不仅如此,2005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外商独资所占比例是67.33%,大大超过中外合资的比例22.90%。
(二)原有合资企业的股权扩张
在新批独资企业数量和外资金额超过合资企业的同时,原有合资企业也加快重组步伐,逐渐向独资企业转变。最初,跨国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成为合资企业的大股东,2001年以后随着政策的调整放开,不少跨国公司开始采用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份的方式把合资企业变为独资企业。
2001年10月23日,阿尔卡特通过收购中方股份,拥有股份达50%+1股,获得上海贝尔的控制权。2004年8月,在通信行业赫赫有名的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BISC)宣布更名为北京西门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SCNB),西门子持股比例从40%上升到67%,企业性质也由合资公司变为外商控股企业。2005年1月12日,柯尼卡美能达宣布在中国成立100%的独资投资性管理公司,并在无锡成立独资的制造基地。
(三)并购国内企业
中国加入WTO后出现的一个新的动向,就是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和兼并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如美国爱默生公司斥资7.5亿美元收购华为公司下属企业安圣电器;美国AB啤酒公司收购青啤;法国达能公司控股乐百氏和娃哈哈,这在过去并不多见。通过并购进入中国市场,成立控股或独资企业,可以缩短投资周期,减少风险。
以上事实说明,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已呈现出“独资化”的趋势,独资企业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企业咄咄逼人的发展态势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与重视,需要我们冷静地思考和分析。
那么,外商投资方式的转变特别是独资化的原因是什么呢?一直以来,关于外商在华投资独资化的原因,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这都可以归纳到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范畴,交易成本的减少是外商在华投资独资化倾向的主要原因。
二、交易成本理论概述
交易成本又称交易费用,是产权经济学的核心,“一种以交易为基本分析单位,研究经济组织的比较制度理论”①。1937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COASE)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产生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关价格的工作随着出卖这类信息的专门人员的出现,这种成本有可能减少,但不可能消除。在市场上发生的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科斯只是提出“交易成本”的思想,并没有直接地提到过这个概念。
自科斯以后,威廉姆森(Williamson)对交易成本理论做了较系统的完善。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就是“经济系统运转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或者费用”②。并把交易成本分成合同签订前的成本和合同签订后的成本:合同签订前的交易成本是指“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合同签订后的交易成本有以下几种:(1)不适应成本;(2)讨价还价成本;(3)建立及运转成本;(4)保证成本。威廉姆森认为应从合同关系研究企业行为。他指出“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合同问题来看待,这对于了解能否节约交易成本很有用处。”威廉姆森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解释了纵向一体化,在他的分析框架中有两个重要假设和三个交易维度。两个重要假设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三个交易维度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率。三个交易维度决定了交易成本的大小,从而决定了企业是否选择纵向一体化。
三、基于交易成本的理论分析外商独资的原因
(一)技术或者资产的专用性
对于独资化的解释,交易费用经济学提出了资产专用性这一概念。根据威廉姆森的定义,所谓的资产专用性是对已经投入生产过程中的资产进行再配置的难易程度,资产专用性实际上是测量某一资产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资产专用性越强,进行市场交易的费用越高,即交易费用是一条随着资产专用性增强而较快上升的一条曲线。一方面,合作的一方可能利用另一方的信任而出现逃避、搭便车或者技术滥用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的技术是国外企业的核心技术、独有技术或者销售诀窍等,这些技术是企业获得长期竞争力的核心能力,外方不想别人一起分享他们的诀窍或技术。为了保护资产的专用性,企业倾向于选择高度控制的治理结构,而独资是最好的选择。这样不仅降低了为保护自己独有技术的交易成本,而且降低被盗用或者滥用的风险。所以,当通过合资方式取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企业的监督控制其专利滥用的风险成本的时候,企业宁愿选择具有较高控制程度的形式③。
(二)中西方文化差异
中外合资企业是在双方互惠与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合作为目的的契约安排,由于有限理性和交易双方的不确定性,双方达成的契约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在双方专用性资产投资关系的情况下,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就存在着利用契约的漏洞或者不完善,通过事前隐瞒信息的逆选择和事后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谋取他方应占取的准租金。事前的逆选择和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往往成为双方关系冲突和合资企业内部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很多跨国合资企业在管理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合资双方在企业管理和文化上的冲突④。管理的本质是一种文化,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决定了东西方完全不同的管理观。来自不同的国家的企业管理者在工作方式、文化、思维方式上均有着很大的差异。西方文化追求卓越,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在管理方式上表现为规范管理、制度管理和条例管理,严格按规则办事,追求制度效率,从而实现管理的有序化和有效化。而东方文化讲究“情与理”,人与人之间形成宗法伦理,等级关系。在管理模式上,经营理念突然融合在一块,使得中方和外商在交易过程中很难达成一致协议,甚至产生冲突,这种日益增加的文化冲突就会表现在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中。在内部管理中,人们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生活目标和行为规范必然导致管理费用的增加,增加组织协调的难度,甚至造成组织机构低效率运转。在外部经营中,由于文化冲突的存在,使合资企业不能以积极和高效的组织形象去迎接市场竞争,往往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丧失许多了大好的市场机会。这无形增加了外商的交易成本。因此,当企业的外部协调成本小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成本的时候,企业往往会选择独资。
(三)东道国制度
外商选择进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要与东道国的制度相适应。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政府控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还有非正式的制度,如社会风俗、文化、行为标准、对正式制度运行的态度等。制度规制了“游戏规则”,并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影响会使得投资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和增加交易成本。
外资进入初期,由于开放程度很低,国内许多行业不允许外商独资,合资是外商进入的最佳选择。因为,合资经营可以利用当地人或当地企业在中国企业拥有“关系”、“政策”等优势,大大降低企业经营的外部风险,获得较高的企业外部收益。但随着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政策更加透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游戏规则日益与国际接轨后,合资企业的外部优势逐渐减弱。自1992年开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减少对外商投资限制的法律法规措施,一方面规范了外商投资者的行为,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也放宽了外商投资股权的某些规定。2002年,我国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取消了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在税收、汇率等方面的差别政策,对独资企业的经营领域的限制也进一步放宽。对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政策的松动迎合了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独资化的要求,当中国的外部正式制度环境趋于完善,外商对中国的非正式制度环境的熟悉程度加强,说明办独资企业的外部风险已趋于合资企业一致时,考虑各种利益,外商必然选择独资,以加强对企业的控制和方便灵活地实施全球战略。
四、结论
交易成本理论这一新的切入点为分析外商在华投资的独资化倾向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独资化,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获取更大的利润。可以说交易成本是解释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趋势的重要原因。但外商独资化给国内企业带来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不仅削弱了当地企业的竞争力,而且逐步形成了对该行业的垄断,挤占了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特别是民族品牌受到很大的冲击,这对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形成较大的威胁。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对策,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努力避免外商利用独资的机会实现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和经济体系的操纵。同时我国企业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创新来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建设,加强品牌的保护,尽可能削弱“独资化”带来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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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外商独资化的产生原因
在外商在华投资不断增长的同时.外商投资方式也由过去的以合资、合作为主向独资或控股的投资方式转变。这种趋势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国际国内背景.也是外商与东道国所拥有的相关要素相整合的结果。
1997年始于泰国的东亚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没完全散去.2001年又发生了“9.11”事件.紧接着就是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爆发,国际汇率市场的波动、石油价格的居高不下等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出现了动荡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因素成为外商投资者考虑的重点。而此时.中国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的持续增长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机会。
中国国内经济形势的稳定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增强了外商的投资信心.使外商独资企业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跨国公司刚进入中国时。由于对市场不熟悉,缺乏对各项政策的了解.所以一般会采取合资或合作的方式。随着中国人世和中国对外的承诺.清除或修改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外资准入审批程序.逐步取消了各项外商投资限制。政策透明度的增加使外商直接投资的预期风险降低。加上几十年的合资合作,外商逐步了解并熟悉了中国的法规、中国市场,积累了在中国投资经营和竞争的经验.这就大大降低了外商在华投资的成本.所以外商转向投资报酬率更高的独资企业也就可想而知了。
根据垄断优势理论。跨国公司在华独资化倾向之所以越来越强烈.主要是凭借自己的垄断优势以获取垄断利润。资本的本性就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合资企业为例。合资初期,其面临的风险是很大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也没有稳定的收入。这样,中方占有较大的股份其实承担着更大的风险。随着合资企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销售网络的建立。生产的颐利进行。外方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千方百计寻求增加股份或独资化经营,以分到更多的利润。由于种种原因.中方不得不让出更多的股份以满足外商的要求。此外,中方在追求利润时还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而外商惟一的目标就是追求最大的利润和占领更多的市场.这种多元目标和一元目标的差异也是外商出现分离的重要原因。
海默的国际投资垄断优势理论认为,跨国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就是为了维持企业的垄断优势。而对中方企业而言,随着中国各项政策透明度增强、各项法律法规的健全、政府的办事效率提高,外商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自主地进行国际贸易和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不再需要依托中方作为办事的向导。由于文化上的差异,中外合资的企业在经营理念、管理原则和发展战略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也影响企业的政策制定和增加决策成本。
跨国公司所具有的先进技术、管理水平和雄厚的资本等垄断优势随着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越显得明显.其独资化的愿望就越强烈。跨国公司通过独资的形式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一方面可以确保其投资的安全性.把投资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最后的利润联系起来.获取全部利润:另一方面可以把自己的垄断优势在拓展海外市场中得以发挥.尤其是那些知识产权比较突出的直接投资,如建立自己的R&D中心、销售网络、品牌优势等.采用独资形式更易于加强母公司对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控制.避免先进技术的外溢。随着跨国公司的大规模进入和先进技术引进的增加.跨国公司投资行为中的技术垄断和市场垄断倾向上升.而实现这种垄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独资经营。
全球战略是指跨国公司从全球角度出发。合理安排有限资源,抓住全球性机遇。进行全球性选择和部署,确定全球性战略目标,取得最佳的长期总体效益。由于独资企业是跨国公司全部拥有股权的企业。受其完全控制,可以大胆的投入尖端的技术和先进的设备.无需担心这些高精尖技术落入当地的企业手中.跨国公司可以抛弃传统的研究开发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自己的全球R&D网络。跨国公司独资化是其全球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其顺应全球化的浪潮,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产物。在母公司一体化的体制下。独资企业可以全面贯彻母公司的经营战略.独资企业凭借母公司在人员、技术和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击败竞争对手,占领当地市场,实现母公司的全球战略。
㈩ 全球化对世界以及人的好处
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难得发展机遇。二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努力发展国经济。试图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其他一些因素,成功的发展中国家却只有极少数,大多数国家依然贫穷落后。如何摆脱落后的面貌,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日益拉大的经济差距,依然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难以解决的难题。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尽快摆脱落后的经济状况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2000年联合国发布的《千年报告》指出:“全球化的好处和机会仍然高度集中于少数民国家。在这些国家内的分配也不平衡。全球化对许多人已经意味着更容易受到不熟悉和无法预测的力量伤害,这些力量同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造成经济不稳和社会失调。”有的国家发展速度较快,而有的则远远落在了后面。
首先经济全球化尽管促进了全球的经济发展,但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并没有受到公平待遇。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和资本优势,以跨国公司为工具,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实施资源在全球范围的不公平分配,使得南北差距继续拉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同样也在拉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康德苏曾评论说“贫困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速度是不能容缓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已成为爆炸性问题,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和平生活。
其次,它扩大了发展中国家内部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以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在发展中国家,受过教育或拥有资源或垄断权力成员,可以在发达国家之间自由流动或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受较少教育和社会地位低下的社会成员却与此相反。随着跨国公司的进入,一个高薪收入阶层会涌现,由此会造成收入严重集中化使贫富差距拉大,而贫困人口低下的生活条件损害着他们勤奋工作的意愿和能力并可能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这把“双刃剑”面前,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应对,未雨绸缪,扎住机遇,迎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