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丁某应偿还2万元。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偿。
【依据】《担保法》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⑵ 经济法中的保证合同
当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⑶ 中级经济法中财务担保属于贷款服务吗
这个担保属于财务服务,如果你有贷款需求的话,直接联系他们的公司,然后要求进行财务担保,这样就可以完成任务。
⑷ 担保法第35条还有效吗经济法教材上说重复抵押不局限于余额抵押对吗
重复抵押是否犯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重可能涉嫌犯罪。
《担保法》回第三十五条规答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如果你的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继续抵押,后来的抵押未进行登记,隐瞒了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可能构成诈骗罪。
⑸ 经济法担保法案例
1.该题涉及抵押权顺位问题。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属于民间借款合同,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无担保债权,无权要求李某以房产变卖清偿债务。建设银行和赵某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故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房屋变卖14万首先清偿建设银行10万且加计利息和拍卖费用,剩余不足4万不足清偿赵某。赵某和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构成无权处分,银行设定抵押合同并以登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但是赵某的抵押合同并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没有成立。
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但该债权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金以备偿。
⑹ 经济法,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 求解 问题:
我想楼上那来位没明白这自个问题的意思,这个案例是要考察有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何者优先受偿,以及登记与未登记的抵押何者优先受偿的问题。所以即使借5万和借10万看起来没关系,实际上是考谁优先受偿的问题。
1、建行优先受偿10万,潘某和赵某以5:4的比例分余下的4万元。因为可以看出上述款项到期前,物权法尚未实施,所以只能根据担保法,那么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不登记不生效,所以赵某虽有抵押合同,但合同不生效,就是普通债权,债权都是平等的。
2、抵押合同无效。但是这里我要说的是,这道案例出得真蹩足!出题人的意思我明白,是要考察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物是无效的,但是他有没有想到,那可是抵押登记,房产证上如果写的不是李某的名字,而是李某朋友的,房管局在没有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能给抵押登记?建行能傻到不看产权人是谁就抵押放款?只能说明他比房管局和建行都傻!
3、10万元直接归建行。该点有担保法明文规定,不解释。
⑺ 担保法属于经济法吗
不是。担保法和合同法都属于商法。
⑻ 经济法中的合同担保问题
如果乙签的是一般保证合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就可以。根据规定,债权人在法院强制在执行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拒绝。
但是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个或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摘取人的请求不得拒绝,保证人在偿还保证额后再向债务人要求还款。
在保证合同没有说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按连带保证对待。
⑼ 经济法中保证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准确来讲,保来证和抵押都属于民自商法中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严格来讲,在法学语境下,保证和抵押都属于民法下的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的知识和内容。在非法学语境下,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调整一切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经济法。这样也不能说有错。但在法学语境下,经济法和民商法有着严格的区分。
保证是指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⑽ 求英文版的 中国担保法和会计法 以及 经济法总则
中国担保法:http://www.fane.cn/forum_view.asp?view_id=2613
会计法:http://www.economiclaws.net/jiaoliu/list.asp?id=7
中国劳动法:http://www.laborhr.com/article.aspx?articleid=6193
审计法:http://www.joy-learn.com/study/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309&Page=2
由于字数有限,我不能发译文,请谅解。希望我的答案能令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