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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去行政化

发布时间:2021-03-16 18:30:36

A. 大学去行政化,还是去行政化

教育部官员:大学去行政化不能等同于去行政级别
大学去行政化不是去掉行政管理
众所周知,任何社会组织都离不开行政管理,大学也不例外。大学去行政化的实质不是取消大学级别和层次,而是改变目前政府与学校之间以及学校内部的各种资源配置方式,让学术权力参与其中,发挥作用。对教授学术水平的评价应以学术同行为主,而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政策。高等教育要深化改革,当大学的办学经费、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不是政府拨款时,大学的过度行政化甚至官僚化会自然消亡。很明显,民办大学去行政化的呼声就并不高。
大学的去行政化不能简单地与国外类比。中国的大学是在靠政府主导和提供主要资源的条件下逐步发展的,而国外的大学是在经费自筹的基础上不断自主发展的。中国大学行政化色彩越来越浓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费分配和人事任命的掌控,为了防止和减少大学的腐败现象,政府通过层层上收审批权限使监管越来越严,不能把政府加强监管等同于行政化。
大学的去行政化并不是要去掉大学的行政管理,而是应该去掉学术权力按照行政权力的逻辑来运行的管理模式,去掉给教学和科学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应行政级别,去掉行政机构对学术事项的决定权,去掉掌握学术权力者也套用官僚作风的行权方式。其实,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两种不同的结构模式。行政权力是金字塔结构,每上一级台阶都会增加权力范围;学术权力则不同,研究越深入细节,越有发言权。所以,应该去掉行政管理对教师授课、学生培养和学术研究的非科学性制约。
大学去行政化不能等同于去行政级别
历史上,给大学校长确定行政级别是为了解决教育处于弱势地位的问题,这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有人认为,大学行政级别的存在,限制了学校独立行使自主权的空间,用行政规则管理学术,会让学校充斥衙门作风。那么,取消了行政级别就没有衙门作风了吗?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行政管理,管理学理论认为管理的有效幅度是7~8人(或机构),两千多万的在校学生、巨额的经费开支,不分管理层级的依据是什么?
有人认为,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后,让政府和高校之间保持距离,能增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让高校学术地位受到尊重。只讲从政府拿钱的权利,又要与主办者保持距离,这算什么逻辑?只要大学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大学校长就只能是委任制;只要大学校长采用委任制,大学校长就自然有委任机构的相应级别。
大学的去行政化关键不是取消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而是要改变目前大学内部按照政府机构设置的管理部门,避免大学成为政府的下级机构,要在大学内部按照教学和科研的本质规律设置相应的服务部门;大学的去行政化还体现在教师自身的观念上,教授不要自觉或不自觉地去与处长、科长工资待遇或社会地位挂钩。
依法规靠章程才能去行政化
从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历程来看,要实现大学系统的良好运转,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大学的发展行为,来明确大学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大学,在法律的基础上办大学,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研发出创新成果,使大学真正担当起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急需高质量人才的责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为了使大学科学发展,国家已经出台了《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前几年,教育部组织了各大学制定大学章程,进一步规范大学的运行模式,使大学的发展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大学要依据《高等教育法》理顺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在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大学自主办学的积极性;依据高等教育法和大学章程理顺大学党委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真正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依据大学章程处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实现大学由行政主导,转为行政服务学术发展;靠大学章程规定大学内部制度建设与各机构之间运行的关系,实现科学高效管理,避免大学的行政化。
大学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术委员会首先要有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人员组成和明确的议事规则,机构和程序规定是学术委员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第二是要有与行政权力交叉相配套的若干制度,对于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的行为设计有效的约束机制;第三是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规章制度要结合学校学科和文化特色。
大学行政管理的内涵决定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只有当大学行政管理服务于教学与科研,服务于广大师生,大学的人才培养才能得到科学发展。只有当教授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被尊重,人才培养方案和计划被认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习权利才能被关注和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才能提升,行政管理也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大学去行政化的根本,就是要使行政管理确保学术权力的良好运作,监督学术权力的不当偏离,保证教师的教学、科研权力,从而最终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使高等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B. 怎样理解“去行政化”

去行政化,简单地说,就是淡化行业、职业或某项工作的行政色彩,尽可能地突破行政的束缚,突出行业、职业的主导地位。

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在提到改进人才管理方式的时候,有提到去行政化的问题:

1、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

2、建立与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和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人事制度。鼓励地方和行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国际人才管理体系接轨的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2)经济法去行政化扩展阅读:

各个政府单位在去行政化上的改进:

一、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1、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

要去除事业单位行政化,必须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与政府机关、企业三类组织形态的职能定位,将相互交叉的职能剥离归位:将政府职能中对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微观管理的职能剥离出来,分别还给事业单位和企业。

将事业单位承担的政策制定和监管的职能还给政府,将事业单位提供的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交由企业提供。通过职能剥离归位,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组织的职能更加清晰明了,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履职尽责。

2、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政府机关向事业单位分权,退出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承接政府机关下放的决策权和管理权。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监督机构,事业单位对公共服务的质量、数量、品种等拥有话语权,其代表在理事会中要超过半数。

3、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

政府分权的过程还必须是问责机制建立的过程,要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分权到位、彻底,必须对下放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问责。在问责机制中,事业单位作为下放权力的承接者和公共服务主体,是必须接受问责的责任人,同时必须设立问责人,赋予其问责的权力。

并建立问责人对责任人法定的问责关系。此外,须明确问责的范围和标准,通过有效的问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力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确保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大学去行政化

1、校一级应该设立学术委员会

按照《高教法》的规定,校一级应该设立学术委员会,那么院一级也应该设立相应的教授委员会,而校长和院长是不能出任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学校学术资源配置权力,应该交给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这类机构。

2、大学的行政管理必须适合大学

而不是将社会上的行政管理移植到大学。现在有些大学校长被任命前或是在行政系统或其他系统,从来没有在大学工作过,当他走上校长或党委书记岗位,就会把他之前的工作理念移植到大学,造成学校工作行政化趋向。

从这个角度上看,比“去行政化”更关键的是大学校长要职业化。

三、国企去行政化

1、将国企高管纳入行政系列管理

人的行为都要追求最大化利益,可以有效促进行政效率。这里的利益不单指货币收入,也包括行政职级。给国企定行政级别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有助于政府与国企的干部交流。

2、有助于政府与国企的干部交流

若国企行政级别被取消,高管没有对等的级别,无疑就堵住了国企与政府交流干部的通道。以后国企高管进不了政府;政府官员也进不了国企。如此老死不相往来显然对政府与国企皆不利。

3、完善治理结构

让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混合,通过投资多元化改组董事会。国企由国家控股不能含糊,但控股要分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对国家安全与自然垄断领域的国企,国家应绝对控股;对其他国企,国家只需相对控股

C. 去行政化还是再行政化

目前正在进行全国范围的事业单位改革。改革之后,所有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将只能从事公益性质的工作。你所说的去行政化即是改革的目的之一。现在很多事业单位都有行政职能。改革后,所有保留的事业单位将不再具备行政职能。原先所有的行政职能将被上级主管机关收回。

D. 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是什么会提出的

我国司法面临的困境 当今我国司法活动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严重困境。 1、司法的地方化 在目前的国家权力分配制度下,行政权力从中央到省到市到县,基本上可以维持政令的高效、集中、统一。另一方面,我们的司法却是高度分散的,因为我们的司法机...

E. 去行政化的治理机制

高校“去行政化”与“教授治校”,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达方式,都是针对“大学治理机制”而谈的。良好的、具有活力的、能够自我创新的大学治理机制,必定不可能是“官僚化的管理体制”(亦称“行政化”),这已经被大学千年的生成和发展历程所验证。
教育部近日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去行政化倾向明显。“去行政化”改革多年 副部级高校未减一所。
从我国现有高教体制改革历程来看,大学面临的最根本的一条规则就是几十年计划体制延伸下来的国家包办大学和统管大学办学事务,即所谓的“行政主导一切”。包括大学的办学经费、建设计划、教学课程、招生计划、校长等官员的任命(引申出有些校长被定为副部级)等等。
国家层面的“行政主导”,反映到大学内部,就是行政部门在校园内的“行政做大”。因为行政权力掌管着教师的命运,包括职称评定、科研经费申请、教学课程多少、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获得以及住房等等。这样一来,大学运作与政府部门的运作一样,其结果必然偏离其终极目标——学术自由、创造知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
在笔者看来,讨论高校“去行政化”,实为变“行政化”为“服务化”的问题。
而教授治校是大学运转的体制保障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治学和治校,这两个方面同属大学良性运转的必备支撑条件,就像一驾马车的左右车轮,须并驾齐驱,缺一不可。
首先,教授治学是从教授的职业而谈的。大学教授是大学共同体中的主体,承担着教学及科研等积累、发现和创造人类文明的职责,俗称“做学问”,也可称之为“治学”。如果教授不治学,就如同农民不种田,工人不在生产线上做工,渔民不去打鱼,而都成了游手好闲之辈,实为不务正业。正因为如此,“教授治学”的口号,自打它产生时起,就几乎销声匿迹了。
“教授治学”这个职业过程有着独特的存在内涵,最为鲜明的就是勇于打破各种框框和有形无形的限制,才可能逐步做好。它与追逐经济利益、短期效益等行为有着鲜明对照,它要求有尽可能明晰和严格的程序以及权力控制。因此,“象牙塔”的运作才与众不同,那就是尽量减少外在权力的干预,而由这个职业群体自己管理自己的学术事务,由此产生“教授治校”。
教授治校中的“治”,是明确指向“与大学教学和科研等相关的、遵循教育特殊规律的、积累发现和创造人类文明的”学术事务。只有教授群体才更好地懂得这一事务的内涵,就像渔夫清楚何时何地撒网捉鱼,而围观者不能轻重不分地乱加指挥,否则不但鱼儿不上网,渔船也有沉没的危险。
诚然,任何一个群体组织,只要有共同的目标,集合在一起,就离不开支撑其运作的行政事务。教授治校不是教授群体给大学打一般行政琐事的工,而是教授们真正拥有决定大学自身探究学问的决策权。这可能效率低,也可能有失误,但它是做学问的本真,求实的必然,完全不同于“一切行动听指挥”的追求“大效率”的政绩工程。

F. 国企如何去行政化

与企业自身及其领导人的行政级别没有关系。虽然个别地方改革举措里提到“只保留正职有行政级别,副职全部实现市场化选聘”,但问题也在于,如果副职没有级别,岂非意味着他们将失去成为有级别正职的机会?而如果还有晋升机会,他们的晋升机会基本上以正职为参照。在现实中,国企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虽然在调动资源方面会有利于国企,但是这并不是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因为正常的市场环境强调的是参与主体的平等。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前,曾有媒体报道说,决策层已决定废除国有企业官员的行政级别,不过最后通过的全会决定并未涉及这个问题,反而是在事业单位改革上率先提出“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当然,这可能也说明这个领域的改革还有不少阻力,但是总体方向上应该是国企“去行政化”,企业管理者取消行政级别,督促他们成为真正的企业家。其次,国资委把混合所有制作为改革的重头戏来抓,这既符合三中全会提出的精神,也符合经济规律和人民意愿。但是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比例维持在什么水平?现在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改革思路,但是涉及的领域还需要更加细化明确,否则就可能极大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因为发展混合制经济,可行的基本方式是成为公众公司、实现整体上市,这样股权的多元化就自然而然。但是,问题马上就出现了,如果这些上市公司里国有股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要么一家或者几家股东都来自国资系统,那么“混合”的意义就不明显,企业的治理结构基本上还会按照传统国企的模式。当然,我们承认,匆忙把国有股份在国企中的比例降低也未必就正确。不过,应允许一些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股份降到不控股的水平,同时确保它还能起到影响但不决定决策的水平。只有这样,混合所有制才会有对优质的社会资本形成吸引力,进而改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和提升国资管理水平。再次,国资国企管理人才应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招聘。目前,无论是国企的高级管理人才还是普通人才,都屡屡涉及招聘的不正之风。国企高管任用方面,常常出现“养老安置”的问题,政府部门一些领导干部快到退休年龄时,或因为某种原因达到晋升的“天花板”,就被安排到国有企业任职,无论他们是否拥有管理国企的能力。这种安排往往在最后损害了国有企业乃至全民的利益,既浪费了一份较高的薪酬,也排斥了其他更合适的人才走上该岗位。此外,垄断性国企的员工招聘不时出现“裙带关系”、“萝卜招聘”等不良现象,因为这些企业往往对广大求职者具有特别的吸引力,这时“领导递条子”、“亲戚找关系”的现象就特别明显。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国企的发展壮大,事关全民福祉,国企应用更具竞争力的报酬福利吸引人才。而且,鉴于国企的特殊性质,不论是其高管职位还是普通员工的职位,相关就业机会当向全社会开放,让人们都有机会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在实现公平、公正、公开方面,国企应为社会作表率。

G. 去行政化的定义

高校的行政化:行政部门对于高校的管理过多过细,大包大揽。在学校里是以一个权利为中心,而不是以学术为中心。
行政化不仅是一个习惯的问题,行政权力往往还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话语权。去行政化的精髓,不仅是取消行政级别,更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督促权力恪尽职责、恪守边界。
6月6日颁布的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再次提到备受关注的“去行政化”问题:要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据新华社6月6日电)在近两万字的纲要中,媒体显然对这一条情有独钟,很多报纸和网站都把它单独拎出来,置于头条位置。
“去行政化”,在今年两会期间和教改规划纲要公布时,曾激起激烈的讨论。多数意见都认为,过度行政化已经成为诸多教育问题的总病根,必须尽快革除。不少大学校长也直言,并不在意学校和本人的行政级别;但也有一些高校中人对此持保留意见,认为在泛行政化的社会环境下,高校无法单独去行政化,否则将面临无法与社会接轨的尴尬。
此次,《人才规划纲要》从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制度、人才选拔制度出发,重申去行政化。可见,过度行政化现象不仅在大学存在,而且在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也广泛存在,已经影响了我国的人才战略。纲要中明确,事业单位都要摘除“官帽”,表明中央在这一问题上已有了共识,并开始向过度行政化宣战。
不过,去行政化的方向虽然正确,但“无法接轨”的担忧也非常现实。统一取消行政级别或许容易,但去行政化却非一日之功。
首先,长期形成的“学而优则仕”、“官本位”的思想基础依然深厚,很多人还喜欢以“官位”和“级别”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哪怕离行政权力很远的部门,也热衷往官本位上靠。以至于最不应该行政化的学术和科研单位,也爱上了官位。很多专业技术人员也喜欢在名片上印上“相当于正处级”,还有人推导出院士相当于什么级别、主任医师相当于什么级别,真不知道是对学术的抬举还是矮化。其他诸如奥运冠军“集体当官”等信息,也在不断强化这种社会思维。
最关键的,行政化不仅是一个思维习惯的问题,行政权力往往还代表真切的利益和特权。在高校、医院或科研单位,行政权力不仅掌握科研项目、经费分配,还可以判定学术水平的高低。行政权力一家独大,缺少制衡,整个社会自然要按照行政的逻辑来运转。
其实,行政权力原本不应该成为一个“贬义词”,大学等单位一刻也离不开行政管理。之所以要去行政化,是因为行政权力超出了一定边界,在所有领域都成了支配力量,这样的趋势很可怕。权力如果越界,不受制约,缺乏规范,就会放弃自身的服务职能,明火执仗谋取私利,甚至会成为伤人的猛兽。
《人才规划纲要》指出,改进人才管理方式的主要任务,是规范行政行为。因此,去行政化的精髓,不仅是取消行政级别,大家肩膀一般齐,更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督促权力恪尽职责、恪守边界。同时,在学术领域,还要建立一套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评价体系,让学术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出高低,以其对人类的贡献赢得尊重。这样,学术才能摆脱行政权力的束缚,“去行政化”才能获得有力支撑。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28日在“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制定、核准高等学校章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东南大学副校长林萍华表示,章程制定有利于解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交织、行政权力泛化等问题。
事实上,中央和政府对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早有要求。1985年我国就提出“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都明确学校等事业单位“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许多教师都是持美国绿卡或国籍的“海归”,但国家对公派出国规定必须持公务护照才能报销,一张“绿卡”就卡住了教授们的国际交流;没有行政级别就没有事业编制,也没有养老金,需要给工作人员发一种事业年金,但这一制度还没有得到上级批准……

H. 什么是学校去行政化

学校去行政化,就是淡化学校的行政色彩,突破学校的行政束缚,突出学校教育的主导地位。学校去行政化的目标是实现“教授治校”。

高校的行政化:行政部门对于高校的管理过多过细,大包大揽。在学校里是以一个权利为中心,而不是以学术为中心。

行政化不仅是一个习惯的问题,行政权力往往还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话语权。去行政化的精髓,不仅是取消行政级别,更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督促权力恪尽职责、恪守边界。

去行政化”的目标是实现“教授治校”。高校“去行政化”与“教授治校”,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达方式,都是针对“大学治理机制”而谈的。良好的、具有活力的、能够自我创新的大学治理机制,必定不可能是“官僚化的管理体制”(亦称“行政化”),这已经被大学千年的生成和发展历程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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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院去行政化有多难

司法地方化是司法行政化的根源,也是去行政化改革的基础障碍。

法院内部对人财物及法官职务晋升的管理和干预,这是司法行政化的最大阻碍。

首先,法官要独立序列管理,谁来管理?仅靠一个地级市中级法院,上不能突破地市级的束缚,下不能越过县区级的管辖,因此,这种独立是徒劳的。

其次,人员的政治待遇没有了级别,法官靠什么来区别?法官等级那一点点差别吗?显然是不行的,即使实施了“审判长津贴”,也不得不按一个个基本不存在的法庭继续设置庭长、副庭长,从而对应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待遇。

第三,法官享受更高的待遇,让其他公务员想不通。一方面,在他们心目中,法官的工作与其他行政工作并无二致,工作量也不比其他公务员多。那么去了行政化,如何解决地方上的这些疑虑?对此,在一个将其地位与“公检司”等同列的地方党委政府眼里,法院的任何解释往往都是苍白的。

第四,法院内部对人财物及法官职务晋升的管理和干预,是司法行政化的最大阻碍。这种内部既包括一个法院内部,也包括上下级法院内部。事实上,现在党政及其他机关单位,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基本不存在了,即使要干预,也会通过法院内部领导进行干预。但法院内部就不同,法院内部的案件干预,法官往往很难拒绝,因为行政领导掌握着法官个人的人财物以及职务晋升的资源,因此,这种干预不论是原来的庭长审批制,还是审判长负责制,都是无法解决的,甚至于审判长负责后,这种行政化干预更甚。

J. 去行政化是属于什么管理方法

去行政化,简单地说,就是淡化行业、职业或某项工作的行政色彩,尽回可能地突破行答政的束缚,突出行业、职业的主导地位。

流程再造是典型的去行政化管理模式。 流程再造的核心是面向顾客满意度的业务流程,而核心思想是要打破企业按职能设置部门的管理方式,不是以行政管理为中心,代之以业务流程为中心,重新设计企业管理过程,从整体上确认企业的作业流程,追求全局最优,而不是个别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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