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㈡ 国家干预经济法论与国家调节经济法论 你比较赞同哪种观点 谈谈你的看法
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法上的公平,李昌麒教授认为体现在竞争公平、分配公平和正当的差别待遇,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公平与公正主要是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规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就是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如果不兼顾效率,人们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分析不同的收入再分配方案的成本与收益,则肯定会助长资源浪费,贪污腐败等现象的滋生与蔓延,从而导致“政府失灵”。王保树和李昌麒虽都强调注重经济公平原则,但我认为朱崇实的注重经济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更为完整更能体现经济法的本质。 我比较赞同的是朱崇实教授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追求效益的目的就必然与私人有区别,即不把经济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主要目的,而把追求社会效益作为主要目的。社会效益就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判断得失,从每个投入是否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而不是仅看这个投入的具体产出多少。所以社会效益是一种广义的效益,是一种整体的效益。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调控的一个手段,其根本目的是要促进经济的增长。因此将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也要看经济效益,二者相辅相成,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一个重要体现。 李昌麒的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时时处处以社会利益和平衡协调为先,竭力促进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按社会化之内在要求,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侵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向心力,使企业真正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促进效益的提高。经济民主协调了国家、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平衡了三方的经济利益,使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达到了有机的统一。能够体现经济法顺应时代变化的需要,调节经济的发展。 因为经济法的原则是顺应时代的变化发展需要的,所以并不是每个教授的观点都是完全可取的,皆有其优势和缺点。需要大家辨证的去学习,借鉴。
㈢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3)经济法中的调节干预协调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
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
(1)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2)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
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
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㈣ 简述经济法调整对象产生的法度逻辑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将调整对象作为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更有利于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区分。一旦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就自然而然地浮出水面。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如果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则经济法当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问题则迎刃而解。
(二)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三、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
(一)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
1、综合经济法论;
2、学科经济法论;
3、经济行政法论。
(二)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分为两个时期,1992年前,较为典型的肯定说有以下几种:
1、纵横说;
2、密切联系说。
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5、社会公共性说。
四、论争的症结
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
五、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
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
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六、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
1、利益本位角度的区别;
2、法律规范性质的区别;
3、调整方法的区别;
4、法律责任的区别。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行政法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力量平衡。
在强大的法律社会化运动面前,传统行政法也卷入了所谓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的潮流,并因而展现出某些异化的特征。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并没有改变。
(三)经济法中的“软法”辨析
所谓的“软”,就是说明在经济管理中,管理者已经无须事事依赖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力约束,就能获得被管理者的良好合作,实现对被管理者行为的有效导向。其特征是:
1、宏观调控法上的指导性、劝导性;
2、市场管理法上的鼓励性、奖励性;
3、中介组织法上的自律性。
七、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观点评述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4、社会公共性说;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
八、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经济法应当具体调整以下几种关系:
1、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4、市场监管关系。
5、涉外管制关系。
九、现代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外延的二次界定
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我们称之为经济法外延的二次界定。
(三)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提法
使用“管理”的提法是基于以下理由:
1.“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能用于表达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2.“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足以全面概括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内涵
3.“管理”不等于“命令与服从”,现代经济管理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作为独立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并不应该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应主要限定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的范畴内,其要义在于约束政府权力的合法、合理运用,在于限权。因此所谓的“命令与服从”也是经济法学者对于现代行政法真正内涵的片面理解罢,是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陈旧观念。
㈤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亩迹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迅毁并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余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㈥ 在经济法领域哪些是国家该干预的却没有干预,哪些是国家不该干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内发生的经济关系。容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经济的。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许可证法、资源法等。
2.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价格法、税法等。
3.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除了公司、合伙、独资外,还有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等。规范经济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法、独资法等。过去以所有制为基础制定的法律,应当归入这三种类型内。今后应当逐渐减少以所有制为基础立法,以达到所有企业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㈦ 经济法调整的是哪几种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系统这句话对吗
经济法是对社会复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制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㈨ 经济法中国家干预和法的本质的联系
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其主要原因在于补正自由市场运作的盲目性和市场自发调节有回时候的过度偏向即市答场失灵,其理论依据更多的是经济学上的原理,作用在于:1,创设相关均衡,以补正经济参与者不同的偏好差异造成交易者无法有一个明确的预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
2,防止自由市场产生的垄断,欺诈等不正当竞争,确保公平,公正,相对自由的市场秩序。
至于法的本质似乎与国家干预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要撤点关系,那么我认为可以从法的社会性上去分析,即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追求集体福利与社会整体的正义,这就要换取一定情形下的个人自由的牺牲,即此处的法是以限制某些人的某些行为上的自由去营造一个全体公民都可以享有更多自由与安全(交易安全)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