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利用微观经济学阐述怎样保护知识产权
钢锭为库存,当然是耐用品;PPF是生产可能性边界,PPF代表可供社会利用的物品和劳务的不专同组合,越向属外就意味之生产可能性越大,增加生产投入量和技术变革能使PPF向外移动;B答案与PPF完全无关;垄断势力即使滥用资源又因为他是垄断势力,所以对PPF移动没有明显的影响
B. 我们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
我们承认,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知识产权并不是惟一的添加剂,与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誉和好奇心或许是更好的燃料。知识产权甚至不是让创新者获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说,我们可以用悬赏制度奖励创新者,而市场本身就已经发明了相当精妙的激励机制。即使没有专利,创新者仍然可以利用许多“天然”的保护机制,获得大量的收益。这些“天然”保护机制包括“模仿时滞”(由吸收新知识的成本造成)、“名声利益”(作为首创者)。一位叫Levin的美国经济学家对650名高级研发经理的调查发现,专利反而没有“模仿时滞”和“向下移动的学习曲线”等“天然利益”重要。在另一项有趣的调查中,Mansfield询问100名美国公司的研发执行主任: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将会有多少发明和创新不会出现。这100名代表来自12个工业集团,其中只有三种工业的代表认为这一比例会较高(制药业60%,其他化学工业38%,石油工业25%)。有6种工业的代表答案是基本为零(其中办公设备、汽车业、橡胶产品和纺织是0%,初级金属和仪器制造行业是1%)。认为比率很低的行业还包括:机械工业17%,钢铁制造业12%,电器11%),平均的比率大约为14%。Mansfield后来在英国和德国也做了类似的调查,结果与此类似。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但是,创新者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吗?换言之,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很多学者担心:专利体系的“赢者通吃”的本质会阻碍创新者之间的竞争,或是导致创新努力与投资的重复。还有的学者指出这一体系会导致发明者努力改进已有专利,而不是创造出真正的新知识,因而资源被浪费。考虑到科技进程的积累性和互动性,对关键创新的强有力的保护可能会延误竞争者创造出对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许多人还问为什么所有的发明尽管其社会价值不同,却都获得同样期限的保护及为什么保护期限长达17或20年。 在发展中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否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更值得怀疑。没有证据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鼓励更多的研发活动。实际上,最近在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关于对科技问题的研究表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新知识不是可以申请专利的那种。发展中国家最需要的知识并不是从世界角度来说真正新颖的知识,而是更适合当地情况的知识。为了进一步吸收更高级的科技知识,发展中国家必须首先模仿和复制,在这种模仿和复制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学习并掌握新的生产过程需要付出努力;追踪新的技术发展也需要付出努力;评价和选择适用的技术业也需要付出努力;把新技术应用到本国的生产条件中,需要在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组织安排做出调整;这些努力均表现为对技术能力的投资,并导致本国有效使用技术知识的能力的提高。遗憾的是,这些在模仿和学习的过程中积累的知识进步却无法得到专利体系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不得不用幼稚产业保护和其他工业政策措施来鼓励这种科技发展(19世纪的美国和其他追随者就是这种情况)。不幸的是这些措施在当今WTO协议下是受到禁止的,尽管这些措施并不像所认为的那样有害。哈佛大学教授Helpman和普林斯顿大学教授Grossman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行为反而能够促进发达国家的创新。
C. 大学经济法保护知识产权论文800字 在线等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
一、微软公司案件
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
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
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
“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
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
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
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
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
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
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
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
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
[7]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
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
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
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
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
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
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
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
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
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
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
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
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
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
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
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
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
注释:
[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
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right law ,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
[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
[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
[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D. 用经济学常识 为什么要维护合法版权
著名的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产权对于资源成为商品在市场流通具有特别意义版,资源只有通过产权权的界定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知识要进入市场必须首先界定其产权,但由于知识具有抽象性、可复制性、可共消费性等自身属性,而且更重要的是知识不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特性,正是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极易遭到不法侵害,这也就是社会中为什么“盗版”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而为了顺利使知识要素进入市场,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知识产权加以特别保护,此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就是国家的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绝对标准。
出版物等媒介产品与一般物质产品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蕴含的知识、信息内涵,而知识、信息易于扩散,因此,媒介产品具有外部性。
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种,不是市场配置的最优
E. 经济学与知识产权有什么区别
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经济学是经济领域,而知识产权是工业领域的智力成果。
F. 保护知识产权是否有用
专利的自我保护,从而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时常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慢!这是过度的保护带来的消极因素.企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管理.那意味着垄断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法都是发达国家定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通过对发明创造和创新创意进行保护来鼓励发明的创新热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利弊共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可取,需要对这种保护的社会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总的来说,它激励了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了科学技术生产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又要以在某种程度上的自由竞争为代价.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用法经济学手段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完善这一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只是为了让富人更富罢了。比尔·盖茨因此成为世界首富!
当我们普通老百姓面对价格便宜质量又好的假名牌时会怎么想?高兴!上海襄阳路市场曾经如此火爆,吸引了无数中外消费者;花很少的钱就可以买到完全可以和正版软件想比美的XP操作系统,方便了多少人?要不然电脑岂不成了有钱人的专用品?随便在街头就可以买一部世界大片,让我们可以在家里舒服地享受……
我想起了两个人,两个令人敬佩的人:一个是居里夫人,她发现了镭,没有申请专利,她说镭属于全世界!另一个是王选院士,他的照排系统没有申请专利,他说这属于大家!
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快,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化也只是迟早的事情,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出来以后,你不保护,那外国保护了,全世界都要向权利人交使用费,这是目前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想努力促成的一项制度,也就是说大势所趋,中国只有去适应,否则你就会被淘汰,另外,从国内看,我国也有许许多多的发明家、创造者,他们为了发明、为了创造耗费了毕生的心血,有的甚至倾家当产,但最后研究成果确被别人一分钱不花的拿去了,这公平吗?那这以后还会有人去研究、去创造吗?大家都等着别人的研究成果就行了,那中国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的成为世界强国?
中国可以说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只有中国人民有了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了一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氛围,建设创新型国家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在中国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任重而道远~
中国要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世界的需要,也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从世界来看,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为加入WTO向世界做出的庄严承诺,中国如果不严守信誉,世界上的公司将不在中国投资,不和中国人做生意,试想培育一个世界知名品牌需要投入多大的精力,花费多大的心血?名牌的高价位是品牌价值的体现,当老百姓随便在地摊上就能买到"价格便宜质量又好的假名牌"时,名牌还能否称之为名牌?一个中国的老百姓积攒了很久的钱买了一个高档名牌产品,却被别人认为肯定是冒牌,随便在地摊上就能买到时,心里又会怎么想?况且人都是利益主体,无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的持有人都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如果创造成果得不到保护,将大大挫伤人们的创造热情,不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从中国自身来看,中国要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就必须适应并利用相关的法律,政策,中国如果能诞生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就可以向外国的使用人收取专利使用费,中国如果有一大批向可口可乐,麦当劳这样的世界知名品牌,也可以通过商标特许,收取品牌使用费,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把中式快餐开遍全世界,提升国家形象的同时,赚老外的钱.
当然如果一味地保护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会阻碍知识的传播,所以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方便社会公众利用智力创造成果间一直在寻求一种平衡,如著作权法设立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和商标法设立了权利穷竭等制度,这里三言两语阐释不请,有兴趣的人可以找相关的书读一下. 总之一句话: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势在必行,最终凭借中国人民的聪明才智,中国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获益,但保护知识产权也要有个度,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不应一味响应发达国家的号召,追求过高水平的保护,而应该在WTO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下,制订既满足国际社会最低标准,又符合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全体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这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发明、创造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一个民族的创造力直接影响其发展、壮大。那些发明者、创造者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这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整个民族的进步。
好吧,以上很乱……
G. 从经济学角度,专利不是最好的,可为什么我们还选用该制度那最好的又是什么
从经济学上讲 任何选择都有机会成本 一件事物只有利弊 没有什么是最好的
科学回技术等本来就是答有外溢效应的 如果没有专利制度 那么个体想要由自身的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获利就会十分困难 因为存在非常高昂的交易成本 试想新技术的持有者与需求者因高昂的交易费用造成严重的deadweight loss 这是对整个经济的抑制
当然专利制度也会相应的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垄断 新技术不会被准确的估价 这样同样会造成交易费用的上升 但这样的好处是鼓励了个体及组织对技术的创新
从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专利制度被不断修缮及改进 至今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 这也说明专利制度有相当的效用 当然如果有哪位天才能推出比之更先进的机制 那他以后在经济学史上绝对是可以与高斯齐名的人物
H. 运用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学原理解释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微观经济学练习题)
微观经济学是研究两种人,两个市场的学科,即消费者,也是要素提供者,生内产者,要素市场,容产品市场,生产者用最优惠的价格购买要素,以最低的成本将产品生产出来,然后消费者已醉优惠的价格购买产品,只有当这两个市场达到平衡时,人们的经济生活才可以正常云转,由此看,公司处于垄断阶段,此时春在超额利润,公司不短的向外扩展,此时总利润汇更高,同时我们知道,一种产品要经历四个时期,总有一天他会进入高潮,然后衰落期,这就需要我们对产品进行再创新,从而拥有竞争优势,放可保持持久获利
I. 怎样保护知识产权 1500字
专利的自我保护,从而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时常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慢!这是过度的保护带来的消极因素.企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管理.那意味着垄断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法都是发达国家定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通过对发明创造和创新创意进行保护来鼓励发明的创新热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利弊共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可取,需要对这种保护的社会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总的来说,它激励了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了科学技术生产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又要以在某种程度上的自由竞争为代价.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用法经济学手段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完善这一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只是为了让富人更富罢了。比尔·盖茨因此成为世界首富!
当我们普通老百姓面对价格便宜质量又好的假名牌时会怎么想?高兴!上海襄阳路市场曾经如此火爆,吸引了无数中外消费者;花很少的钱就可以买到完全可以和正版软件想比美的XP操作系统,方便了多少人?要不然电脑岂不成了有钱人的专用品?随便在街头就可以买一部世界大片,让我们可以在家里舒服地享受……
我想起了两个人,两个令人敬佩的人:一个是居里夫人,她发现了镭,没有申请专利,她说镭属于全世界!另一个是王选院士,他的照排系统没有申请专利,他说这属于大家!
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快,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化也只是迟早的事情,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出来以后,你不保护,那外国保护了,全世界都要向权利人交使用费,这是目前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想努力促成的一项制度,也就是说大势所趋,中国只有去适应,否则你就会被淘汰,另外,从国内看,我国也有许许多多的发明家、创造者,他们为了发明、为了创造耗费了毕生的心血,有的甚至倾家当产,但最后研究成果确被别人一分钱不花的拿去了,这公平吗?那这以后还会有人去研究、去创造吗?大家都等着别人的研究成果就行了,那中国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的成为世界强国?
中国可以说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只有中国人民有了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了一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氛围,建设创新型国家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在中国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任重而道远~
中国要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世界的需要,也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从世界来看,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为加入WTO向世界做出的庄严承诺,中国如果不严守信誉,世界上的公司将不在中国投资,不和中国人做生意,试想培育一个世界知名品牌需要投入多大的精力,花费多大的心血?名牌的高价位是品牌价值的体现,当老百姓随便在地摊上就能买到"价格便宜质量又好的假名牌"时,名牌还能否称之为名牌?一个中国的老百姓积攒了很久的钱买了一个高档名牌产品,却被别人认为肯定是冒牌,随便在地摊上就能买到时,心里又会怎么想?况且人都是利益主体,无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的持有人都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如果创造成果得不到保护,将大大挫伤人们的创造热情,不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从中国自身来看,中国要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就必须适应并利用相关的法律,政策,中国如果能诞生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就可以向外国的使用人收取专利使用费,中国如果有一大批向可口可乐,麦当劳这样的世界知名品牌,也可以通过商标特许,收取品牌使用费,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把中式快餐开遍全世界,提升国家形象的同时,赚老外的钱.
当然如果一味地保护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会阻碍知识的传播,所以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方便社会公众利用智力创造成果间一直在寻求一种平衡,如著作权法设立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和商标法设立了权利穷竭等制度,这里三言两语阐释不请,有兴趣的人可以找相关的书读一下. 总之一句话: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势在必行,最终凭借中国人民的聪明才智,中国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获益,但保护知识产权也要有个度,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不应一味响应发达国家的号召,追求过高水平的保护,而应该在WTO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下,制订既满足国际社会最低标准,又符合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全体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这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发明、创造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一个民族的创造力直接影响其发展、壮大。那些发明者、创造者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这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整个民族的进步。
J. 1、什么是知识产权2、什么是专利权3、为什么要保护4、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学生应该从哪里做起呢知识产权
世界上的财产复可分为有形财制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即可移动的财产,如汽车、家具、牲畜……。不动产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桥梁、土地、房屋……,也称不可移动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所谓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