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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0-12-24 04:53:35

『壹』 简述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开放性经济建设的作用

(一)可以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近年来,外商在中国投资日益增多,认真学习、研究有关国际投资和国际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有利于我们签订好融资和其

他引进外资的合同,有利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从而更好地引进外资。
(二)可以从法律上保障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十分注意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而这就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许可证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进方既要防止对自己不利的、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又要遵守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而学习国际经济法,就可以使我们正确签订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可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合作。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开展了国际租赁、三来一补、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土地批租、发行B股等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这些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各类涉外经济合同. 只有学好国际经济法,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经济建设。
(四)可以及时为我们合理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在同各国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这不仅涉及争议的实质问题及其法律规定,也涉及到按什么法律程序和规则去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甚至还要考虑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同外商谈判的原则和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我们的城市真正成为万商云集的国际都市。 (五)有利于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计划经济的政策,很多经济贸易政策及其体制同国际惯例或国际习惯做法是不相一致的. 在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中,如果我们不仅善于总结和正确运用本国的法制建设经验,而且也善于从国际经济法角度,更多地和更大胆地学习和借鉴一些国际经济法原则和规则以及国际惯例,使我国的法规、政策及其通常的经济贸易做法尽快向公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靠拢,这对于加快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尽快形成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贰』 国际经济法的意义是什么

调整关于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回国际经济组织、答跨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调整对象是受国际经济法规所约束的国际经济关系(相对各国而言)或对外经济关系(相对一国而言)。法律渊源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判例、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决议,以及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诉讼法。

『叁』 国际经济法的意义是什么

调整关于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调整对象是受国际经济法规所约束的国际经济关系(相对各国而言)或对外经济关系(相对一国而言)。法律渊源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判例、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决议,以及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诉讼法。

『肆』 国际经济法的分类标准意义何在

首先,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内制关系;其次对国容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伍』 国际经济法课程学习对大学生的意义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版;国际组织与私人之权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这门课程基本是经贸系的必修课,将来如果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这门课程还是很有必要学习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陆』 论述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不同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讲,国际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一种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下面这篇文章可以粗略的概括出国际组织的作用。

( 一 ) 为成员国展开各种层次的对话与合作提供场所

每个国际组织都是特定区域范围或特定问题的国际论坛,是一种常设的固定的国际会议形式,是联接、沟通各成员国的纽带和渠道。经由这一所有成员国平等参与的国际议事机构,各国可自由表达本国的立场观点,可充分讨论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有利于国际社会形成和宣示某种世界舆论,有利于协调成员国的政策与行动。这种论坛也是多边外交的一种组织形态,为成员国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交往、会谈提供了方便的时间与场所,有利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紧张局势的缓解。

( 二 ) 管理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社会公共问题

如同一国政府是本国内外事务的管理者,国际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国际社会共同事务的管理者的角色。特别是在那些专门性或技术性领域,从邮政、电讯、海事、卫生,到气象、民航、原子能、知识产权,诸如此类,全球性或区域性管理规则的制订,管理机构的建立与运作,都是由相关国际组织来完成的。尽管有人对这类管理性国际组织的成效一再提出质疑,但也不否认这些方面国家间合作的必要性。在人们惊呼世界已进入一个地球村的时代,国际组织的管理者职能只会越来越加强。

( 三 ) 在成员国之间分配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收益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是自然资源的生产、开发和销售,还是资金的融集和借贷,除了各国主权范围内的职能,还存在着一个在各有关国家之间公平、合理分配的问题。这种国际分配者的职能非国际组织莫属。从世界范围内石油、矿产物与农牧产品的生产数额、销售价格、进出口比例到国际资金向发展中国家的投放,其分配原则、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实施乃至制裁措施的执行,现在都有赖于相关的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和商品协定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能否建立,取决于现有国际组织分配职能的改进、完善和强化。

( 四 ) 组织国际社会各领域的活动

促进国际社会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大大小小的组织协调中心。日益加强的全球组织化趋势,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国际组织者职能。联合国就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的组织协调中心。不论是对第三世界发展援助项目的制定、实施,还是促成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不论是全球及区域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还是促进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都必须借助国际组织的组织职能,建立起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正常秩序。尽管极少数国际组织的组织职能表现出一体化的倾向,但是就大多数组织而言,其组织职能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种非主权的行政职能。

( 五 ) 调停和解决国际政治和经济争端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实施,已经不仅仅依赖争端当事国本身,国际组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成为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有效工具。许多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都将之列为自己的重要职能,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机制。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不论是政治性的还是经济性的,不论是寻求外交解决还是法律解决,国际组织都可以随时进入解决程序,促使或主持争端的和平解决。从联合国到东南亚国家联盟,从国际法院到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国际组织以其大量实践证明了自己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 六 ) 继续维持国际和平

借助国际组织建立成员的集体安全体系,维持和平、防止战争,曾经是几代人的梦想与追求;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联合国的创立为标志,这一理念才得以逐步成为现实。全球性与区域性政治组织,都将维持世界及地区和平视为己任,并以整个组织的机制来服务 于这一宗旨。尽管迄今为止,联合国、非 洲统一组织、美洲国家组织等的维持和平行动尚不能提供令人完全满意的记录,但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认,这类行动曾经有效地缓和、平息了多起地区武装冲突和内部动乱,防止了战火的蔓延与升级,为恢复和平,解决争端奠定了基础。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得以维持,和平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国际组织功不可没。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组织更应继续发挥好维和的作用,防止战争的发生。

( 七 ) 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渠道和推进器

以领土、主权和实力为基础的多国家体系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事实。自形成民族国家体系以来,发生过无数次战争,没有一个国家不曾直接或间接地卷入各种战争。强权政治一直在这一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各国已越来越认识到有必要对这一体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更是对这种体系缓慢地产生着侵蚀作用。国际组织的发展过程就是人们谋略摆脱国际无政府状态,追求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探索过程。

概述国际组织在当今世界的作用,可以引用前国际法院大法官拉克斯的一段话,“不可否认,国际组织的建立导致国际舞台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稳定。……今天,各种国际组织在实施对所有成员国和整个人类都至关重要的目标与价值。……它们已经深深地融入到成员国的有序运作之中,以至于这些成员国想要恢复某种行动自由而放弃国际合作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了”。

『柒』 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对中国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

国际法这个概念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与国际法教育领域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广义回理解,也就答是教育部学科划分的依据,国际法大学科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但这种学科划分方法的科学性被国内高校国际法学者所质疑。

第二种是狭义理解,也就是传统理解,国际法=国际公法,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是独立的学科,比如传统的经典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开山鼻祖周鲠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国际法》。
而国际法则包括了国际法总论,国际主体法,条约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领土法,战争法,武装冲突法,领事与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等诸多分支学科

至于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之类的,是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学科。也就是说国际公法包含了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等

至于三者的关系,三个法学学科本来是相对独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捌』 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贸易自由发展的作用

我是国际法专业国经方向的研一学生,我把自己的观点简要的回答下吧,具体展开应该不是很难。

一、国际经济法中规则的统一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国际经济法内容上来说)
各国主权下的立法各有不同,数个法系之间的差异更是显著,规则的统一毫无疑问为国际贸易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与合理预期。以中国为例,虽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不甚明确,但在民商领域,毫无疑问国际法优先(这点你可以找一下民法通则,我就不去翻了哈~)。国际法优先的通行做法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最为典型的代表当属CISG和Incoterms,尤其是CISG,已被大部分成员国纳入本国法,对国际货物贸易的规制提供了范本。在知识产权领域,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等规则的确立,对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类似的,在服务贸易领域,GATS规定的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都极大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国际经济法形式上来说)
WTO当属最突出的代表。GATT1947时,只是一个松散的条约,而1994马拉克是协议建立了WTO,GATT1994并入GATT1947,同时出台了GATS、TRIPS等等相关基本覆盖国际贸易全部内容的协议。首先是规制的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其次是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贸易争端突破完全由国家之间外交等手段解决,提供了司法措施。最后WTO等相关组织的成员方基本覆盖了世界贸易主要参与者,适用范围广泛。

暂时就想到了内容和形式这两大块的内容,要是你觉得还有什么需要提及的可以再跟我说~

完全手打,版权所有哈~

『玖』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状况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公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对国际公约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国际公约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不管是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马德里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都显示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益融合的迹象。
(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越来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五)国际经济法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南北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将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南北双方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拾』 影响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响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国际条约、国际经济管理、重版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权议和国内涉外经法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主要有: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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