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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经济法中财产责任的是

发布时间:2020-12-24 01:42:36

经济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B引用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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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看吧:劳务是不可以作为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出资的。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即
股东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因此,劳务是不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
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
金额
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
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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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07年)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2005年)
【答案】×
【例题2】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2007年)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只有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2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例题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2003年)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例题6】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答案】A
【例题7】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2006年)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答案】AD
【解析】(1)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2)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制定企业章程的强制性义务。
【例题8】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BC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
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答案】BC
【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例题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 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 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1】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2003年)
【答案】×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D
2、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债务人的偿还责任消灭,该期限是( )。(2004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例题2】张某于2000年3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企业应于2000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答案】ACD
【例题3】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 不再清偿
B、 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 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 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ABC
【解析】(1)选项 A: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选项C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4】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不再清偿
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王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选项AB错误;(2)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家庭共有财产无关,选项C错误。
【例题5】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例题6】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C、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首先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个人财产仍不足时,以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D、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D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选项C: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3】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
【解释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当退伙?有限合伙人是否应当退伙?
【解释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释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企业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答案】ABCD
(2)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3)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相关连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相关连接2】合营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有( )。
A、劳务 B、实物
C、知识产权 D、土地使用权
【答案】BCD

2、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重点)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甲、乙、丙成立A合伙企业,甲以小汽车出资(出资后,小汽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甲自己向B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乙、丙同意,甲以已经作为出资的小汽车质押给债权人B(B不知道该汽车属于甲的出资),该质押无效。如果给债权人B造成损失的,由甲向B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重大事项(重点)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链接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2002年)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的有( )(2004年)
A、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
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ABCD

(2)合伙人的权利
①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③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的义务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1】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相关链接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选项D: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而非自行决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例题2】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 )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方式:董事(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企业法》又没有规定的,实行( )的表决办法 。
A、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B、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D、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答案】A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重点)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007年重大调整)。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相关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相关链接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答案】C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经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
A、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
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
D、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如何分配和分担
【答案】A

❸ 公司制度和合伙企业制度的不同(大学经济法理论与实务,需要详细点啊。

先讲区别

1、 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基于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2、法律人格不同: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3、投资人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

4、规模大小:合伙的规模一般不会太大,合伙人数不会太多;公司则可以不断生长,以至变成一个庞大的“帝国”,合伙是长不了这么大的。

5、纳税方面:合伙相对公司来说最主要的优点是避免双重纳税。

6、适用行业:合伙适合人力资源是主要资产的行业(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管理咨询、投资银行);如果主要资产中有大量实物(包括知识产权),需要采用公司的形式。

7、其他区别,涉及内容太多,可以参考两部法律条文。

再说利弊

合伙之利:自由(也可说是松散)——公司之弊:强制(也可说是规范);

合伙之弊:无限责任——公司之利:有限责任;

利弊不在于抽象比较,须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且不同角色立场分析各异。

(转载自网络)

❹ 自考经济法概论的案例分析 光大有限责任公司经债权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清产核资情况如下

(1)对光大公司在破产宣告前实施的放弃债权及财产赠送行为依法该如何处理?
由管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未到期债权20万元(如含未到期利息须扣除),追回无偿转让的80万元财产。
依据: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管理人如何依法分配光大公司的破产财产?
如未到期债权20万元,无偿转让作价80万元均已追回,加上光大公司全部破产财产变现共计400万元。
第一顺序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计25万元;
第二顺序支付拖欠职工工资50万元;
第三顺序支付欠税金30万元;
第四顺序支付甲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由于不能全额分配,按比例为295/400X债权额。即甲公司分得73.75万元,其他债权人分得221.25万元。
依据: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❺ 《经济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知识点:出资、分红、公司独立责任 问题

1.可以。《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内产权、土地使用容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a 由于房屋为过户,因此不应视为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乙无权参与分红。(此在法律上尚存争议)
b 戊可向乙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可以。
C不可。但可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即实际缴纳10万元。
3 不可以,丙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❻ 如何理解“公司法人财产独立" 的原则(经济法试题) 谢谢

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所谓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

尽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法人的投资者,但当投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以入股的方式交给法人组织后,该投资财产即属于法人独立所有,投资者只能根据其投资的数额享有参加企业管理及分配红利等权利。如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其他财产是相分离的,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
企业法人以偿债为目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必须与其对所属财产实际处分相适应。我国的法人制度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即法人在承担财产责任时以其现有的独立财产为限,而不应涉及国家及其他法人成员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使企业法人在资不抵债时,有明确的财产责任承担范围。
我国企业法人财产责任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承担财产责任,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国家不再以国家财产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第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联营企业法人,以联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即联营各方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联营企业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❼ 乔老爷子的经济法考试

1. 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本质是 发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 法的渊源 又称法律形式 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发的类别。
3. 法对人的效力 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根据世界各国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效力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属人主义,即凡是本国人,不过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约束,而对在本国的外国人则不适用。二是属地主义,即一国法律对她所管辖的领土内的一切人有约束力,而不论他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本国人在外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约束。三是保护主义,指只要损害本国利益,不论作为人的国际与所在地域,都受到本国法律约束。四是结合主义,即以属地为主,与属人注意,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适用问题;二是对在中国境外外国人的适用问题。
4.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5.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是:①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②社会本位原则③经济公平原则④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准则。
6.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发展运行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可以按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氛围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
8. 一裁终局制原则:仲裁适应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 两审终审原则: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10.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并且具有一定法律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11. 按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划分: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这是现代企业的划分方法,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企业的所有权性质。
12. 厂长负责制: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决策和经营管理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13.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4.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还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自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5.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即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对合伙人财产的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17.
18.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认为,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9. 按照公司之间的公之和依附关系划分①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弓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②子公司又称为被控股公司,由指受母公司控制,但是自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20. 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分为 ①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而建立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 ② 资合公司:以资本的结合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 ③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一种既具有人合性质又具有资合性质的公司,如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人合兼资合的性质)
21.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一下的股东,也可以只有1个股东);②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缴足) ③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 有公司名称,建议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 由公司住所
23. 董事会的职权其中最重要的三点:①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反感 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机器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4.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任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5.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①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及经理 ③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
26.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②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那个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7. 股份有限公司:指依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8.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①发起人符合人物(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总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 ③股份发行,筹办是想符合法律规定 ④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⑥由公司住所。
29.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0.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必要而分为
①诺称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
②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借款合同)
31.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
①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租赁合同)
②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
32.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于对方协商的条款。
3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家中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识表示,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35.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小李的意思表示。(犹豫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在要约大道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6.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具有一下情形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7.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8.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导致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是无效的,就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9.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行使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形式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失。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②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③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有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已经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约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40.代位权的成立条件: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期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③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已危及债权人的债务④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履行
41.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42.保证范围:宝库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3.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44.质押合同的俄生效的几种情况:
①质押合同自物质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②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③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知识产权出质的,应该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起生效。
45.提存: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6.提存的原因: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迟延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7.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的违约。
4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②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一级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才去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越线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⑤定金(具有担保方式和违约责任形式的双重功能)
49.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时间,包括:①自然灾害,例如火灾,地震等②政府行为,例如政府征用,发布新政策法规等③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

❽ 为什么没收财产和警告不属于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没收财产和警告是一种处罚措施,属于行政责任或其他处罚,其主体是国家机关!不属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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