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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法的经营协调关系

发布时间:2020-12-23 08:47:59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的基本涵义包括

个人观点 BCE 因为AD都存在错误 就是经济法调整的是法律关系,既不是A的法律规范,也不是D的经济关系。

❷ 1:如何理解经济法为国家协调经济主体 2:社会中间层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可怜的孩子..........

❸ 我国到底有没有经济法

我国的经济法尚未法典化,即没有一部称为《经济法》的专门法律。只是按照法律类别的划分,将所有属于经济法一类的法律、法规合起来称为经济法。

❹ 单选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包括() A、经济管理关系 B、市场竞争关系 C、经营协调关系 D、人身关系

1D;2无;3BC;4CD;5ACD;6ABCD

❺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
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望采纳,
谢谢了!

❻ 论述题:经济法中社会利益本位的内涵是什么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个主管主体和公有制主题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 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❼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亩迹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迅毁并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余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❽ 大学里经济法研究的是什么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法这一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法体系,属于国内法体系。

第二,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三,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称呼。

从我国经济立法的实践来看,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是多样的,它由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经济法是由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在我国,凡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一国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指的是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其中,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说,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人身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它们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所谓的国家协调,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授权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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