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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垄断概念

发布时间:2020-12-23 03:23:40

A.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广义的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狭义的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B. 国际经济法的意义是什么

调整关于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调整对象是受国际经济法规所约束的国际经济关系(相对各国而言)或对外经济关系(相对一国而言)。法律渊源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判例、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决议,以及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诉讼法。

C. 急、急、急……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
(一)概念
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我们大致地可以将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分作两类: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贸易是一种跨国的贸易,可以发生在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及法人之间,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如有关国际贸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国内的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制法、外汇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定、海关法等。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包括与法律服务及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等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3.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资本输出、资本输入、投资保护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规范在国内法方面涉及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公约方面涉及多边投资保证公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国际许可证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的层面通过了许多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在贸易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5.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国际货币、跨国银行、国际贷款、国际证券、国际融资担保、跨国银行的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
(1)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内容,即各国对本国货币在是否可以自由兑换上的确认,本国的汇率制度,外汇管制等方面的内容。
(2)有关国际资金融通的内容,主要指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国际融资租赁等方面的内容。
(3)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即东道国和跨国银行的母国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经营活动的法律管制。
6.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税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D. 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概念和范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个意义,即①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②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南、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而斗争。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七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见国际发展法),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按照1976年科伦坡第五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新国际经济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有:关于国际援助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关于工业、技术转让和商业做法方面的问题等。

E. 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由于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而对经济法的产生也有不同的见解,因此在展开本文的讨论之前,我想先对本文中所称的经济法及经济法的产生作一界定。所谓经济法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这以界定表明所谓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以市场规律为基础,旨在修正市场缺陷而非取代市场的作用。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由三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本文所称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学史上令人瞩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它是随着中国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同步发展起来的,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主客观条件成熟和发展的结果。
一、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人们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及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经济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对应的,缺少需要进行调控的市场经济这一基础,经济法就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必要和理由。在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对经济主要依靠革命措施、执政党和国家的政令、领袖及各级党政领导人的权威和指示,实施组织管理。总的来说并不重视法律调整,即使制定了一些管理经济的法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中国在70年代末开始体制改革,虽然在体制改革的不同阶段使用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最终采用“市场经济”的提法,中国改革在总的方向上一直是沿着减少国家计划,增强市场作用前进的。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不断得到发展,适应国家管理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也就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虽然改革开放已有二十多年,我国确定将“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有十多年,但我们还只能说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只能说是在迅速的的完善之中。
(二)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范基础。
所谓法律部门是人们为了更好的研究和运用法律的学术分类,是指具有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和独立都必须以大量的同类法律规范为基础。否则就失去了研究的对象和存在的价值。但是,一国的经济立法与一国的经济法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一国单有经济法的立法并不足以产生本国的经济法学,美国即是如此;没有本国的经济法立法也有可能产生以他国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并无真正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却产生了经济法学。 尽管如此,如果没有本国的经济法立法,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将会因没有本土性的资源而停滞。我们无法想象中国的经济法学者能够远隔重洋很好的研究美国的问题,我们同样无法想象,中国的学者对纯粹的他国法律现象保持旺盛的热情。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中国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从1979年到1992年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的,重视以法律为手段调控经济,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如不同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立法总的来说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分不明确,宏观调控的计划色彩明显,并且经济法中非常重要的市场秩序法立法缺位。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迅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正式提出了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以来,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框架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的制定也摆上了议事日程。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与此相适应,中国的经济法部门也迅速发展起来。
二、 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主客观条件
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经济法的认识的加深,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主观条件。从1979年起,“经济法”一次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叶剑英同志早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就曾提出“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这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经济法概念首次在领导层提出。当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普遍是模糊的,随意性大,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也不甚明确。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各种经济法现象不断丰富,层出不穷,垄断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及社会保障和宏观调控问题等等,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同时,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以及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在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中越来越注重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也摆脱了纯粹的抽象争论,经济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历程。

F. 国际经济法上的gatt是什么意

GATT指关税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GATT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相关资料请见http://ke..com/link?url=uhS2otYPYeWRY2pMN6OtSKkgem-

G. 根据主流观点,国际经济法什么时候起源 a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 b 二

你昨天我等过几天又发什么是老去爱,怎么能学会在九龙段子。

H.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概念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概念:
一、经济垄断概念
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回市场竞争过程中答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二、行政垄断的概念
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

I. 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1.合同没有成立来。因为乙的还盘已自经超过了甲规定的承诺期限。超过承诺期限的还盘无效。合同在还盘到达发盘人时成立。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
2.甲有权解除合同。因为,甲的预期利益没有得到实现。而且,乙未及时装船已经构成违约。
3.此时,甲无权解除合同。因为是普通的鸡肉,不需要在特定的时机销售。不过,此时乙仍然存在违约行为,甲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比如适当降低鸡肉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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