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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国内法国际法

发布时间:2020-12-22 15:06:42

❶ 学法律要出国吗,如果我想以后专攻国际法和经济法的话

我们学习的都是本抄国部袭门法,以及涉外部分的我国法律规定,即你说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但是仍旧是学习的我国对这部分的法律规定,
当然,你如果想要与老外打交道,可以学些国外的法律,但是如果老外与我国商人有摩擦,跑到我国打官司,仍然要找律师必须是我国的律师,适用的法律也是我的法律

❷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的,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比较典型体现大陆法系国际法部门划分思维特点的是国际商法学的主要创始人施米托夫。这位有着德国系统法学教育背景又在英国乃至世界取得辉煌成就的学者,在国际法部门划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续了德国人的思维惯式。
在施米托夫的《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1961)一文中,对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有这样一段阐述:“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后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不从属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涉及的是多边公约,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国际经济法还包括怎样对待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私法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国际商业法律组织。”[2](p.3)
施米托夫还有一段经典论述:“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2](p.12)这样,与施米托夫所指的国际商法更为贴近的部门便是国内商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正是基于此,施米托夫更着重于分析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之间的关系,并将国际商法界定为具有国际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属性,是商法的两个分支,即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2](p.82)由此,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便是较为明显的: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尽管在若干年后,施米托夫等人所认为的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这一观点,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而发生了改变,一些学者逐渐将国际经济法视为独立于国际公法的法律部门,或者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体系来研究。但是按照德国式思维所理解的国际经济法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在德国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于1991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的宪章性作用和宪章性问题》一书中,就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宪章性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时所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剖析。该书中所称的“国际经济法”即是与国内经济法相对应,与传统的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相并列的,以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为核心内容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从实务角度出发的,不注重区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体例和传统也决定了其本身就没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建立像大陆法系那样完整与自足的国内制定法部门体系,因此也不存在与已有的国内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门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问题。
在英美国家,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只具有学术意义而没有法律部门划分上的意义。[3](p.40~52)以美国为例,美国式思维对国际法部门的划分是从具体到抽象,从实用主义出发,按照这种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便成了“国际商务中的

❸ 国内考研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及海商法

都很好。国经最难。国私次之。国公相对简单些。
国经厦门大学师资力量内最强,你看容国际经济法学会多少会员都是他们家的。
国公是武汉大学最好。这个没得说。但是你要看还有哪些人是王铁崖的学生,这些人很能说明实力。
黄进是中国第一位自主培养的国际私法博士,国际私法泰斗韩德培教授的门生,他的学生在清华、人大都是教授了,他现到法大了,你可以预见法大国际法的前景,肯定会超过国内任何一所大学。如果你有实力和勇气,可以考虑考法大,录取率比北大高,也比北大有前景。

❹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和经济法哪个好

1.国家法?是国际法和经济法的区别是伐?必须有区别的呀呵呵,,,区别甚大的说。。。关于各自有什么特点,我想你应该是想知道这两个专业的区别吧?(如果是问法律之间的差别,网络之哈~!)华政现在有10个学院,其中2个学院涉及国际法律的方向,一个是国际法学院,本科阶段只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另一个是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后者是10年刚开设的,还没有毕业生,很难评价其质量和前景呵呵。。。经济法专业属于经济法学院,其实在本科阶段,大部分政法院校是不区分方向的,ms像华政这样细分的是凤毛麟角了。很多老师都说过,本科阶段的方向其实没有什么决定性的意义。因为都是一样的专业基础课,而且都是以基础课为主,只有到了研究生阶段,专业的方向才会有学习的深度。所以我认为你选国经和经济法专业本质上对就业的影响没什么差别。把基础课学好,都一样。现在的法学本科生出来,其实都差不多,很浅的底子。基本上没什么方向好谈的。只不过呢,经济法和国际法在大二之后开设的专业性限选课不太一样,对于这个方面,还是经济法开的课比较实用些,因为现在华政商法教研室是隶属于经济法学院的,所以很多设计商法方面的课程都会开设。对以后的工作比较有帮助。个人觉得国经开的专业课挺水的呵呵。。。
2.留在上海不出国,如果没有考研的意向,各个方向都差不多,高考的录取分数虽然是国经最高,经济法其次,但其实作为有亲身体会的人,我强烈建议你考民商法专业或者刑法方向,属于法律学院,因为法律学院在全校的地位是其他学院无法企及的,会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甚至连选课时候老师的提供都是全校最好的。至于经济法和国经分高的原因,呵呵,名字好呗~本人就是被字面迷惑,选了经济法的。
3.选什么专业和你是否需要辅修英语二专没有必然联系。除了那个合作班和国际金融法,其他的四大法学院的孩子们英语课都差不多,但是国际金融法现在被炒得很热,分有点虚高,就想房地产市场一样,满眼泡沫,所以个人觉得lz别去凑那个热闹,没意思。如果真的想辅修英语的话,不要修本校的,很水,修上外的还算靠谱。其实辅修神马的真心是浮云啊,学英语的方式不是只有这一种啊。。。自己报个班,把中口,高口,bec中高级,雅思什么的考考,你还怕英语不行吗?辅修耗时间还占用最后期末的复习时间,很不合算。要坚持3年才有证书好拿,没意思的。很多人都会中途退出的,太艰辛了呀~
就废话到这,希望对你哟帮助!~in a word ,民商法or刑法or经济法。

❺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
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
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❻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法包括后三者。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各国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冲突。以选择性的条款居多。

国际公法则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内容,如领海的划分,各国权力的行使之类的。

国际经济法顾名思意是调解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一:国际私发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二、国际公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三、国际经济法特点:

1、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3、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4、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6)经济法是国内法国际法扩展阅读

国际法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1、主权

(1)、依照国际法,共处的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它们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从领海到公海的紧追权或者报复权)才被允许对在其领域外的人和事行

(2)、使管辖权。各个国际法主体除受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约束外,不经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担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

2、承认

(1)、承认的主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希望与之维持外交关系。承认的主要形式是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一块领土上行使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辖权,简称为事实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

(2)、承认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认也可能并不是全面的,而只限于承认一群人为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如果这些叛乱者事实上已经控制了该国部分领土。承认在原则上是可以自行斟酌决定的,但过早地承认别国的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是和该国专有的国内管辖权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3、同意

(1)、国际法主体在订立协定时,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国际习惯法的某项规则或者为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遵循国际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为缔约双方确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经缔约双方同意所订立的协定,其中止、修改和终止也应经缔约各方的同意或默认。

4、信实

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所谓信实主要是指不背信弃义。以后,信实的含意逐渐与公平合理、符合常识的要求一致起来。缔约双方或者应对自己的单方面行为负责的一方,必须恪守信义地解释和执行协定。

5、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的规则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时期,一个国家只能对有权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行使管辖权;而在战争时期,则可根据海战规则和捕获法规干扰敌国及中立国的航运。对于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须合理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海盗行为和贩运奴隶都是对公海的非法利用。

6、国际责任

关于国际责任的规则要有两个前提。

(1)国际法主体的下属机构违反国际义务,构成了不法行为或国际侵权行为;

(2)、这种国际侵权行为引起赔偿的责任。这些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们是可以经过同意和默认加以修改,它们也可以用双方同意的规则规定类似国内刑法的那种处罚来加以强化,或者通过默认和不行使权利而予以放弃(也称消灭时效)。

7、自卫

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也可以对不受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护的个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采取自卫措施。自卫必须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缓的。只有为了击退即时的、紧迫的入侵才有权采取自卫行动。

❼ 国际经济法是经济领域中的国际法吗。求答案及理由。

错误!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国际经济法 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概念和范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❽ 法学专业研究生经济法和国际法,刑法比起来哪个好考些

经济法比较好复考研,而且找工作制比较容易。
经济法硕士要求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主。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
经济法专业是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点。
研究方向
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经济法总论、财税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涉外经济法。

❾ 简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主流观点: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❿ 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和国际法三者之间的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是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务关系中,通过选择准据法来解决商务冲突,保障国际上商务民事往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2、权利与义

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

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3、客体的不同: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

而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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