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谈谈你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求高人解答,字数在一千字左右,谢谢了)
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及其发展
——论WTO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及其限度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体系,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在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着分歧。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的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是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内外都有。二战之后,由于对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从而有联合国和《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而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和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了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杰塞普教授的跨国法理论。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从事市场交易的国营企业逐步退出市场,代之的是独立的法人——与国家责任毫不相干的法律意义上的人。由此可见,在国际活动中,交易的主体是法人,是与国家毫无责任联系的独立承担责任的实体。这就形成了国际经济中的跨国性。
这种理论毫无疑问也有其合理之处。它指出了国际法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的不足,这也正是第一种理论的不足之处。
二、分析
以上两种对国际经济法及其性质的认识都有其合理的地方。第一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社会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合体。无论是国家的行为,还是私人的行为,所遵循的规则都必须通过国家来赋予其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是构成当今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基本划分,正是由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发展,才出现了国际经济法这一个集合体。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离开了这个框架,国际经济法便无从存在。
但是,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大多数国家都以市场经济作为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或是作为改革的基本方向,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就更为明显了,这也正是第二种理论所要说明的。
国际经济的这一特征是国际法所不能完全包括的,国际法只能通过规范国家的行为或是通过国家的行为或是通过国家来规范私人行为,这种规范由于主权因素的存在,其规范的范围不可能涉及到国际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相当一部分仍是由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中的涉外法来规范。我们不妨以WTO规则为例子作一说明。
WTO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对各成员国内经济立法的有效约束机制,使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之上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国际经济市场成为可能。WTO成为国际经济法律中的基本的法律。但即使如此,WTO仍不能完全有效、全面地规范国际经济行为。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仍是有限的。首先是许多经济问题没有纳入到WTO的体系之中,如竞争法、环境问题、区域经济集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劳工权利,等等,这在WTO的规则中是作为将来贸易谈判的议题。其次,即使是已经有国际法规则的领域,也仅仅局限于原则性地规定,具体的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谈判,明显的例子就是投资领域,虽然形成了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但是这十三条的规则限于原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再次,在许多领域,其规定往往是与国内法相联系的,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如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建立在国内法的基础上的,是和国际经济的私人性和国际的性质相联系的,这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必然与国内法有衔接,否则,难以与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国家主权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相衔接。
第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有很大的衔接性。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部分对国家行为的限制,一是对国家行政权的限制,即政府行政权力在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中的透明化和逐步消退;另一方面,也是对一国立法权的限制,给本国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对一国法律的一个基本限制,而不是通过国际法提供一个具体的权利、义务模式,这是和一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模式不同的。这也是由国际经济活动的私人性所决定的。
第三,国际法具有指导国内法的作用。如WTO所建立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制度成为各个国家的一个先决条件。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各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和对外的经济依存度不断加强,国内国际市场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内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不断地与各国国内经济立法相融合。如在我国的立法中,与国际接轨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看作是立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方面说明国际经济法在经济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部分是不全面的,需要有国内立法的补充和完善。
三、国际经济法法律性之欠缺
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的法律,具有其本身的规范特点。对于国际经济法历来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从字义上来理解就是国际的经济法。另一种是有关国际经济的法,国际经济被作为一个单一的词来看待。如果以前者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的类型,是其一部分;而若是以后者的角度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是一种由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规范共同构成的混合体。
那么这两种观点是否截然相反?其实不然,二者也有共通的地方,即使是按后者广义的理解,国际法部分在整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构成了整个国际经济法体系的框架性文件。它是整个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正是由于规范国际经济的国际法的不完整和种种不足,才需要有国内法的补充。
另外,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分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国际经济交往的私人性1。国际经济关系绝大多数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而不是国家之间,2对这种关系仅仅用国际法来进行调整是不够的。国际公法所能调整的是国家或政府的行为,以营造一个有利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统一的国际市场和尽量地减弱政府对市场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而对于私人交易所遵循的规则很难进行全面地规范。这也是为什么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虽然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仅仅由国际法来进行规范显然是不足够、不全面的。
我们从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上,或是说从其形式来看,无论是它的国际法形态,还是诸法合体的形态,在规则上,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缺乏体系性,从而使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松散的体例。
体系性是成文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成文法合理性的一个基本内涵。成文法法典化的趋势就是体系性的内在要求。这也是成文法的合理性及其生命力之所在。体系性是法律解释正常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在一个体系下,才能克服法律由于语义的有限性、社会关系的变动和语言的相对静止等不足,使法律有其自身的生命力。体系化在民法典、刑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德国民法典中的总则、物法、人法、继承法、婚姻法的五篇制。法律的内在要求是法律本身必须是无内在逻辑冲突的,依据法律,会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而只有体系化的法律才能合乎这样一个要求。
国际经济法这一性质的缺乏是和其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相关联的。一个法律在其发展和未成熟时,在体系性上总存在着不足。但是随着GATT转换成WTO,这个问题正逐步地得到解决。WTO从货物贸易逐步地向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扩张,具有经济联合国的作用和功能。它在国际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逐步得以确立。这对于克服国际经济法中的体系性欠缺的弱点具有明显的作用。
2.国际经济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缺乏确定性。
首先是在法律形式上,国际经济中的大量文件还只是停留在决议、草案的层次上。如《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和《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纲领》,以及《跨国公司的行动守则》、《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等等。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文件,而只是政治文件。虽然它在国际法的形成和逐步成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或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一个有效的证据,但是,就单从法律效力上看,它们的法律性是不足的。也就是在这些领域中的国际经济法是有争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这方面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许多方面是不完整的。这和国际经济法的第一个特点,即缺乏体系性相一致。
其次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大量用语是不确定的。如国际经济法中对司法不能、司法不公的认定,对于国有化补偿中的“适当补偿”的规定——它是一种为避免不补偿和全部补偿之争的一种折衷的办法;又如IMF中对成员国提供援助中规定的国内收支的严重失衡中的“严重”;又如外交保护权行使的条件中的本国侨民没有受到合理地保护的认定;如WTO中的对投资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最佳努力条款”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都是不确定的。类似的例子在国际经济法中是很多的。从这些例子都可以明确地看出国际经济法中所存在的这种不确定的特点,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再次是国际经济法除了有限的国际统一法外,还有大量的规则来源于各国涉外法,而各国的涉外法在大量问题上是互相冲突的。这也使得在法律和法律选择上存在着不确定性。
第四是在国际经济法中,法律解释机关是不确定的。缺乏国际性的解释机构——国际性机构。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共同特点。在国际公法中,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而且需要有成员国的事先同意。并且管辖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而在国际经济法中,这样一个机构也难以产生。在国际经济法律中,对法律的解释是各国的司法机关,而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国际经济事务上,毫无疑问会偏袒本国的当事人或与本国有密切关系的一方,至少会比较倾向认同他们的利益主张。因此,发生争议的当事方也经常主张由本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在国际仲裁中,一些仲裁院由于本身的信用好而受到当事方的认同,但这种靠信用、声誉的制度也是有限的和不全面的。
第五个因素导致国际经济法缺乏确定性、明确性,是由于政治因素和国家实力因素在国际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际法中的问题并不纯粹是法律问题,或是由法律因素所决定的,而夹杂着政治和国家实力等因素。国际经济争议越是与大国的利益相关,或是触及到大国的利益就越是难以解决。如美国国内曾对WTO有“三击不中而退出”的观点,这在国际法中是个普遍问题。又如美国就以要求联合国改革为条件而拖欠会费,从而使联合国的日常运作产生诸多问题。
3.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及其法律的不一致。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有实行市场经济,也有不实行市场经济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有强调市场作用的,也有强调政府作用的,不一而同。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对政府与市场的强调也不一致。这就使得在国际经济中,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不尽相同,这也决定了为什么许多国际经济条约难以产生,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许多条约的用语弹性很大,不明确,这都可以从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差异性中找到原因。最为极端的例子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同时,即使是同在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中,情形也是各有差异。社会关系是形成法律规则的基础,一个法律规则即使存在了,也可能会由于有效的社会关系的丧失而不能适用。
四、WTO与国际经济法
WTO是在原先的GATT的基础上,为了克服原先的GATT的不足和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经济形势产生和形成的。经乌拉圭回合国际贸易谈判,WTO在以下几个方面对GATT有很大的发展。
首先,极大地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并且还将纺织产品在适用GATT的例外上重新拉回到GATT的体制之中。乌拉圭回合在完善规则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是就保障条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纺织品和服装等问题上缔结了协定。其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要,纺织品和服装占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总值的45%。30多年来,这个领域始终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之外,经过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努力,关贸总协定终于决定分阶段取消这些限制。
其次,确立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还拥有了争议解决机构,以解释WTO国际文件和解决相关的争议,这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使条约的解释有个中立的解释者和争议的解决有个仲裁者,这有利于条约涵义的明确和执行的有效性。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如果不提及争议解决机制,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议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如果没有一个争议解决的办法,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因为其规则无法实施而变得毫无价值,WTO的争议解决程序强调法治,并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和可预见。
再次,将GATT的规则普遍地适用于各个国际经济领域,如扩大适用于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使WTO在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具有基本法的作用,这有利于国际经济条约体系的形成。
第四,对于原先没有形成法律规则或者不存在国际法规则的领域,在WTO体系内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尽管有些规则比较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毕竟是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将这一领域纳入到WTO的基本原则之下,这对于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整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在贸易的公正性上有所发展。由于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程度的增加和集体谈判力量的增强,也使得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在一些领域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如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成功地阻止了发达国家就缔结投资协定而进行谈判的尝试,发达国家的要求是给予投资者普遍的国民待遇,结果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只重申了货物的国民待遇,有关投资的国民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只能通过谈判解决。
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中获得了一些差别的待遇。包括:一在市场准入的减让方面可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二在实施协议方面享有过渡期或减让某些义务;三要享有某些执行程序上的灵活性。此外,还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当尽力给予照顾,提供技术援助,改善市场准入机会。
国际经济法由于本身的性质所限,其法律性与国内法是存在差别的,这是由于一方面国际经济中大量的关系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而国际社会又是一个主权社会,私人关系要求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则,而主权社会构成的法律由于是自主者之间的国际法律,所以会有种种的法律性上的不足。但是,这种不足随着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在WTO体系内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克服。虽然它永远也达不到与国内法一样具有完善的法律性,但其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国际经济法正如我们在第二部分所指出的,由于它所规范的大量对象是私人,而通过的方式只有通过国际法和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由于各种因素,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部分是十分不完整的。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经济法要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否则,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单靠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根本无法完成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这一任务。这可以说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或是由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但仅仅从法律现象上看,国际法虽然构成国际经济法中主要的内容,但仅仅就这一内容还根本无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现实中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调整之下已是不争的现实。
另外,国际经济关系中大量的私人关系,使得国际经济法又不像国际公法那样以规范国家行为为最终目的。它的国际法部分,大量的是通过规范国家行为,而最终规范私人,也就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承诺,而使私人遵守相应的行为规则。这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产生上有许多的困难。因为,私法的传统是很悠久的,要想改变其传统,而形成新的国际统一法,是很困难的。这在西方国家,由于有成文法与普通法的区分而难以形成统一法的例子中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这些因素都使得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性上,要根据它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研究,而不能用国际法或是国内法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否则将不利于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五、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经济法
就WTO而言,存在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权利义务的不平衡的局面,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学者们发现,GATT以及现在的WTO从程序结构上有两点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一是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讨价还价的权利。协定被定义为谈判机制,如关税谈判、重新谈判及有关关贸总协定条款实施的谈判,这些谈判的结果都体现了讨价还价权力的大小,这种谈判机制与那些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固定的优惠规则和原则有所不同。小国和弱小的国家发现,在第22—23条磋商条款下难以与强大的国家抗衡。从这种意义上讲,谈判中贸易规则的实施条件因国家而异,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2〕。二是语义上的不明确性,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问题上,即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从本质上讲,对发展中国家关税来说,第四部分是关贸总协定传统上背离义务的一种例外,而对发达国家来说,虽然被要求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但只是要求发达国家的各缔约方除因被迫原因、也可以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尽可能实施条款就是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一直到乌拉圭回合,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这种模式都没有改变。
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也需要对WTO规则在内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参与对这些规则的形成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曾在提出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同时,提出了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国际法律的发展上看,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很大程度上看还是一句政治性用语,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有利于国际经济平等和公平的制度还是缺乏的。从这一方面,是落后于政治秩序的发展的。政治秩序从殖民制度转变为以国家主权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而在经济秩序中,仍是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私法自治规则的发展远远超过了规定私法公正性的规则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的地位。平等的秩序不能有效地建立。
但是发展中国家占据着全世界人口和土地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自主的意识在不断地增强,对国际经济事务的熟悉程度也在不断地增加,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许多成功发展的例子,如亚洲四小龙、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就是明证。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高速发展也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在发展中,发展中国家对国内经济环境的治理上应该是其发展的重点。而在国际经济环境上,争取一个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也是必要的。
随着各国实行市场经济,各国对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也认识得更加清楚了,对认识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制度背景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认识也更清楚了,这对发展中国家争取相应的权利,避免国家经济主权过度让与是有好处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是我国加人WTO的基本立场,也是中国坚持自己应有的经济主权的表现,中国应继续积极实行市场经济,这是我们改革的基本方向,但不切实际的发展和开放只会损害本国的经济及其发展。
只有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发展和自身对权利要求的提出,WTO才会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渐进市场开放模式。发达国家应当切实履行在协议中承诺的义务,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人环境,制定新的贸易规则必须有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同时,也应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增强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集体谈判能力。只有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才有公正性可言。
Ⅱ 完美结局求助 参考文献 要关于我国反倾销法的 心情大好 要完结了 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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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昆西. 赖特著:《国际关系研究》(1955年)选译“国际关系理论的定义、沿革、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载于倪世雄、金应忠选编:《当代美国国际关系理论流派文选》,学林出版社,1987年第1版
2.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
3.余先予编著:《国际经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
4.马丁.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版
5.杨圣明主编:《中国关税制度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6.沈达明 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第1版
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 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8.郭寿康主编:《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出版社1989年第1版
9.陈宪等编著:《国际贸易――原理、政策、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0.费孝通主编:《影响世界的著名文献》(经济卷),新华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1.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2001年第2版
12.刘丁编著:《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1版
13.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4.董世忠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5.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1版
16.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
17.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89年第1版,1996年第2版,
18.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至第第六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9.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0.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第1版
2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
22.王贵国著:《国际经济法》,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第1版
23.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
24.饶戈平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25.曾令良主编:《国际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6.慕亚平著:《当代国际法原理》,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7.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8.张乃根著:《国际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9.张乃根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30.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31.赵承壁编著:《国际贸易统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32.龚柏华著:《国际金融法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3.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34.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5.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
36.陈安总主编:《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002年第1版
37.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8. [法]克劳德若.贝尔亨特,特雷莫著:《海关法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
39.徐觉非主编:《海关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40.《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总编审汪尧田,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41.汪尧田 周汉民 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第1版
42.汪尧田 周汉民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第1版
43.曹建明 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44.张乃根主编:《中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45.张乃根陆飞主编:《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6.汪尧田 李力主编:《国际服务贸易总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47.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8.赵维田:《最惠国与多边贸易体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
49.韩立余:《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50.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
51.彭文革、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52. 高永富、张玉卿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53. [美]约翰・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54. 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55.张乃根:“论《多哈TRIPS协议宣言》与WTO争端解决的关系”,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56.张乃根:“论TRIPS协议框架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当代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57.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58. 《工业产权实用法规汇编》,上海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工业产权研究会编,同济大学出版社1991年
59. 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版
60.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4年第1版
61. 施米托夫著《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5年第1版
62. 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63. 张湘兰著:《国际贸易法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
64.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65. 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66. 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第1版,
67. 冯大同主编:《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68. 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编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
69. 刘舒年、严思忆编著:《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
70. 张圣翠主编:《国际商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71. 陈治东“国际托收业务中银行责任之法律分析”,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二卷,2004年
72.[英]H.C.格特立奇、M.梅格拉著:《银行商业信用证的法律》(姚念慈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0年第1版
73. 刘云飞等:“呼之欲出的UCP修订版(一)”,载《国际商报》2003年5月19日。
74. 金赛波、张永梅:“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成文法和判例”,载《仲裁与法律通讯》,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主办,1999年6月第3期
75. 《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王江雨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版
76. 金赛波:“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与禁令”,载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7.杨良宜著:《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78.姚淞:“合同纠纷,还是商业诈骗?-兼谈信用证交易的陷井条款”,载《国际商报》1999年2月12 日。
79. 李炜:“软条款信用证浅析”,载《国际商报》1998年10月10日。
80.[英]弗瑞迪•林格著:《保理法律与实务》(刘园、叶志壮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81. 刘舒年主编:《国际信贷》,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6年第1版
82. 肖永平、杜涛著“国际保理法律问题初探”,载《国际贸易问题》 1998年第3期。
83. 王新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79页。
84. 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85 刘云龙:“试论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及监控”,载《投资研究》1996年第2期
86. 谭跃、潘永红著:《金融互换》,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1版
87.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著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组织司翻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88. 葛华勇主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导读》,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1版
89. 吕森全编著:《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实务》,中国电力出版社2003年第1版
90. 岳彩申著:《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91. 中国工商银行与瑞士信贷银行联合出版的《福费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
92. 蔡浩仪著:《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
93. 叶辅靖文章:“发达国家金融为什么纷纷放弃分业经营”,《改革》2000年第4期
94. 江曙霞著:《银行监督管理与资本充足性管制》,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第1版
95. 陈卫东,“新巴塞尔协议评析”,《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第3期
96. 宗良,“新资本协议出台与我国银行业对策”,《国际金融研究》 1999年第8期
97. 郭玉军:《国际贷款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98. 王家福著:《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1版
99. 沈达明编著:《国际金融非上的抵销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00.张学安著:《银行跨国业务中的抵销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01.李文等编著:《律师金融业务——国际商业团贷款》,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02.郭洪俊著:《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03.徐海燕译文:“论国际商会关于合同保函的规则”,《民商法论丛》第9卷
104.周辉斌著:《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05.CLIFFORD CHANCE法律公司:《项目融资》,华夏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06.于安著:《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07.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中译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08.王贵国:《国际投资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09.曾华国:《收购中国》,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10.联合国贸发会议:《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中译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11.中国社科院国际投资中心:《2000年中国外商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12.余劲松:“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113.余劲松:《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14.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15.邓子基、唐腾翔著:《国际税收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16.陈志楣 著:《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117.李必昌 编著:《中国对外税收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 1988年第1版
118.王铁军 编著:《国际避税和反避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1版
119.葛惟熹 主编:《国际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1版
120.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21.邓子基、唐腾翔著:《国际税收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22.张 勇著:《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23.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偷税与避税》,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1992年8月第1版,
124.唐腾翔、唐翔 著:《税收筹划》,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1994年9月第1版
125.方卫平 编著:《国际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9月第1版
126.杜莉 著:《国际税收学》,上海三联书店 2001年第1版
127.陈 安 总主编,廖益新 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1版
128.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逃税与避税》,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129.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偷税与避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第1版
130.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修订本) 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3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海事,民事诉讼程序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32.唐厚志“谈谈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实践”《仲裁与法律》2001年合订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3.陈力“浅析ICSID仲裁的突出特点”《上海律师》1998年第5期。
134.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仲裁与法律〉(2001年合订本)法律出版社版,
135.朱建林编著《国际商事案例评析》 中信出版社2002年第1版
136.参见李虎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外文
1.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trans. by Francis W. Kelsey),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25
2.John H. Jackson etc.,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4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2002,
3.Peter B. Kene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3rd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4.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with an Index by J.B. Moyle) 5th ed.,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13.
5.Renato Ruggiero, “Charting the Trade Routes of the Future: Towards a Borderless Economy ”, (25 September 1997), WTOPress/77
6.Renato Ruggiero, “Beyond the Financial Crisis” , ( 5 October 1988), WTO/Press/113。
7.John H. Jacks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Reflection on the ‘Boilerrom’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m. U. J. Int’l L. & Pol;y (Vol. 10:2, 1995)
8.David Kennedy, “ The International style in Postwar Law and Policy: John Jackson Fiel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m. U. J. Int’l L. & Pol’y ( Vol. 10:2. 1995)
9.Renato Ruggiero, “Charting the Trade Routes of the Future: Towards a Borderless Economy ”, (25 September 1997), WTOPress/77。
10.Draft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ct on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U.N. Document TD/CODE TOT/25 of June 2, 1980。
11. WTO Special Report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he Role of the WTO , Geneva: WTO 1998, p. 52.
12. [日]高桑昭、江头宪治郎:《国际贸易法》(国际取引法),[日]青林书院1991年
13. [日]佐佐木隆雄: 《美国对外贸易政策》(アメリカの通商政策)》,[日]株式会社岩波书店1997年版,
14. [日]波光严:《国际经济法入门》,[日]劲草书房1996年第1版,
15,Andreas F. Lowenfeld and Thomas Ehrlich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New York: Matthew Bender, 1975, 1st ed., 1981 2nd ed., 1996 3rd ed.. 该书最新版本为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6.John H. Jackson,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Reflection on the ‘Boilerroom’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m. U.J. Int’l L & Pol’y (Vol. 10:2 1995).
17.John H. Jackson, World Trade and the Law of GATT,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Inc., 1969.
18.John H. Jackson, “Global Economic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1 No. 1 (March 1998),
19.John H. Jacks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 Times That Are Interesting”,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3 No. 1 (March 2000),
20.Covey T. Oliver and Sharon A. Williams etc., 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95 4th ed.
21.Joel R. Paul, “The New Movement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m .U.J.Int’l L & Pol’y (Vol. 10: 2 1995)
22.Jeffrey L. Dunoff, etc., International Law: Norms, Actors, Process, New York: Aspen Law & Business, 2002, Chapter 12, Managing the World Economy.
23.Lou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 Publioshers, 1995.
24.Igmaz Seidl – Hohenveldern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London: Kla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25.D. Carreau, P. Juillard, T. Flory, Droit International Economique, 3rd ed, Paris: LGDJ, 1990
26.Asif H. Quresh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London: Sweet & Maxwell , 1999
27.Matthias Herdegen, Internationales Wirtschaftsrecht, 2 Aufl., Verlag C. H. Beck, Munchen 1995.
28. [日] 山内惟介等译《国际经济法》监译者后记,[日]中央大学出版部1999年版
29. [日] 高田源清:《经济法》,[日]评论社1953年版
30. [日]福光家庆:“经济法的概念(2)”,[日]《神户法学杂志》第3卷第3号,1953年12月
31. [日]金泽良雄:《国际经济法序说》,[日]有斐阁1979年版
32. [日]横川新:《国际投资法序说》,[日]千仓书房1972年第1版
33. [日]丹宗晓信等:《新版国际经济法》,[日]青林书院1993年第1版
34. [日]山田恒夫:《国际取引法概论》(新版),[日]酒井书店2001年第1版
35. [日]波光严:《国际经济法入门》,[日]劲草书房1996年第1版,第1页。
36. [日]松下满雄:《国际经济法——国际通商/投资的规制》(初版), [日] 株式会社有裴阁1988年第1版,1996年改定版
37. [日]松下满雄:“国际商法的诸相(1~6)”,《日本经济新闻》1987年9月21~28日
38.John H. Jackson,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2nd, The MIT Press,1997
39.Terence P. Swewart, e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1996.
40.John H. Jackson etc. ed.,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3rd edition , West Publishing Co., 1995
41. J. H. Verzijl, International Law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A. D. Sijthoff-Leiden, 1972.
42.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政策局:《不公正贸易报告书》,[日]财团法人经济产业调查会出版部2001年版
43.[日]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日]鹿岛出版社1975年版
44. Daniel Gervais, The TRIPS Agreement: Drafting History and Analysis.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8.
45. Reichman, ”Securing Compliance with the TRIPS Agreement after US v Ind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1,No.4,
46.Zhang Naigen,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 the TRIPS Agre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Templ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Journal Volume 17, Number 1 (2003)
47.Harold C. Wegner, Patent Harmonization: by treaty or domestic reform, London: Mori Press, 1993, 48.India –Patents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 and Agricultural Chemical Procts: Report of the Panel (WT/DS50/R, 5 September 1997);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DS50/AB/R, 19 December 1997).
48.Argentina – Patent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and Test Data protection for Agricultural Chemicals (WT/DS171/1)
49.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s Procts (WT/DS114/1)。
50.European Community – Patent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and Agricultural Procts (WT/DS153/1)。
51.Selec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Unfair Competition, 1995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95.
52.Robert A. Chote: Cases and Materials on Patent Law including Trade Secrets-Copyright –Trademarks, West Publishing Co., 1987。
53.Leo D’arcy, Carole Murray and Barbara Cleave, Schimitthoff’s Export Trade-the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weet & Maxwell, 2000;
54.J.C.T.Chuah,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econd Edition, Sweet & Maxwell, 2001; 55. Paul Todd,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Sweet & Maxwell, 2003.
56. John O. Honnold, 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82.
57.(Draft Instrument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by Sea],A/CN.9/WG3/WP.32.
58.Chen Liang, “Seaworthiness in Charter parties”,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2000, Jan.
59.Chen Liang, “To Limit Globally Sea Carrier Liability Under Bills of Lading Towards Cargo Interests”, European Transport Law, 2002
60.Chen Liang, “Benefits and Burdens of Third parties under Exception clauses in bill of lading”,Tulane Maritime Law Journal ,Vol.24,Winter,1999.
61.Chen Liang, “Seaworthiness in Charter parties”,Journal of Business Law ,2000, Jan.
62. Zhen Jing, The Confusion Between Subrogation and Assignment in the 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95——A Critical Analysis on Article 44 of the Insurance Law, 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November, Issue,2002
63.Chen Liang, “Legal allocation of collision risks for bills of lading cargo interests/cargo assured——with respect to the three collision-related perils”,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Quarterly, 1999
64.George P. Gillgan,Regulating the financial services Sector,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67.James Perry , ed.,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A Practical Legal Guide,Sweet & Maxwell,2001。
65.Eva Riesenhuber,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under Constraint,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66.J.Gold, Convertible Currency Clause under Present International Monetary Arrangement,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economics, 1979年,No.13
67..Marc I. Steinberg,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Law,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
68..Allan B. Afterman, U.S. Securities Regulation of Foreign Issuers: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Manual,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年。
69.Philip Wood,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nal Finance, Sweet & Maxwell, 1980.
70.Scott L. Hoffman,International Project Financ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年;
71.Graham D. Vinter,Project Finance, 2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1998年
72.Fiona Scott International Project Finance,Claus-Peter Marters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Ing, 2000。
73.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1996,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NO.E. 96
74.Fiona Beveridge, Treatment and Taxation of Investmen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Juris Publishing, Inc.2000.
75.Emercy J. and M. Spence, “Administrative Barrier: the red tape analysis”, Washington, D.C.FIAS, 1999.
76.UMCTAD, (1999) Foreign Porfolio Investment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Document No. TD/B/Com, 2/EM.G/2.15 April
77.M. Sornarjan. The Settle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Dispute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78.OECD National Treatment to Foreign Enterprises Established with Territorial of Member Countries under OECD.
79.Enic L. Richards, Law for Global Business, Richard D Irwin Inc.,1995
80.Meyer, Klaus, Entry Mode Choice in Emerging Markets Center for East European Studies, Working Paper No. 18. Feb. 1998
81.Arnold A. Knetchle, Basic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Fiscal Law,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79
82.David R. Davie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Relief, London: Sweet & Maxwell,1985
83.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1971) Vol. XIII
Ⅲ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问题
图书目录-WTO反倾销协议解读
第1章 概述
第1节 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概念——《WT0反倾销协议》第1条
1.倾销的概念
2.倾销的分类
3.反倾销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第2节 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
1.反倾销制度的产生
2.美国反倾销法
3.欧盟反倾销法
4.中国反倾销法体系的建立
第3节 《关贸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历史发展过程
1.《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产生
2.20世纪50、60年代《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有关规定适用情况
3.肯尼迪回合《关于执行第6条的协议》
4.东京回合《1979年反倾销守则》
5.乌拉圭回合《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
第4节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结构
第5节 经典案例
第2章 倾销的确定——《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
第1节 倾销的相关定义
1.《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
2.同类产品的确定
第2节正常价值的确定
1.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
3.结构价格
第3节出口价格的确定
1.实际出口价格
2.推定价格
3.转口贸易的影响
第4节 价格比较及倾销幅度的计算
1.倾销幅度计算
2.价格比较的原则
3.比较方法的选择
第5节 经典案例
第3章 损害的确定——《WTo反倾销协议》第3条和
第4条
第1节 与损害调查有关的概念
1.确定产业损害的意义
2.协议第3条的结构
3.产业损害调查期限
4.倾销进口产品的范围
第2节 国内产业——《WTo反倾销协议》第4条
1.国内产业的定义
2.关联企业的排除
3.地区产业
4.国内产业的定义与损害调查之间的关系
5.区域经济共同体
第3节 调查机关对损害的审查标准
1.产业损害调查的一般标准
2.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的变化的审查
3.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
4.实质性损害之威胁
5.对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
第4节 产业损害的其他问题
……
图书简介-WTO反倾销协议解读
本书对每个单一法律文件逐条进行解释,每一个协定的释义均构成一篇独立文章,且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说明该协定的相关背景、发展,在WTO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逐条阐释,根据每一条的不同情况繁简不同,突出重点……重点解释特殊条款和主要条款,同时用相关的案例作为佐证。对于协定条文涉及的其他国际条约及相关协定或协定的内容,尽可能地作出介绍,帮助读者理解。
Ⅳ 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贸易自由发展的作用
我是国际法专业国经方向的研一学生,我把自己的观点简要的回答下吧,具体展开应该不是很难。
一、国际经济法中规则的统一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国际经济法内容上来说)
各国主权下的立法各有不同,数个法系之间的差异更是显著,规则的统一毫无疑问为国际贸易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与合理预期。以中国为例,虽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不甚明确,但在民商领域,毫无疑问国际法优先(这点你可以找一下民法通则,我就不去翻了哈~)。国际法优先的通行做法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最为典型的代表当属CISG和Incoterms,尤其是CISG,已被大部分成员国纳入本国法,对国际货物贸易的规制提供了范本。在知识产权领域,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等规则的确立,对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类似的,在服务贸易领域,GATS规定的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都极大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发展。(国际经济法形式上来说)
WTO当属最突出的代表。GATT1947时,只是一个松散的条约,而1994马拉克是协议建立了WTO,GATT1994并入GATT1947,同时出台了GATS、TRIPS等等相关基本覆盖国际贸易全部内容的协议。首先是规制的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其次是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贸易争端突破完全由国家之间外交等手段解决,提供了司法措施。最后WTO等相关组织的成员方基本覆盖了世界贸易主要参与者,适用范围广泛。
暂时就想到了内容和形式这两大块的内容,要是你觉得还有什么需要提及的可以再跟我说~
完全手打,版权所有哈~
Ⅳ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CP600号)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O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制度 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争端种类)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法关系的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 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 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惋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9]1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1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Ⅵ 国际经济法 依据wto《保障措施协议》,一成员采取保障措施应具备下述哪些条件
什么复是WTO中的“特别保障措施”制?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
Ⅶ WTO的规则及其适用(国际经济法角度,简要说明即可)
WTO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WTO成员的基本权利 :
◆在142个现有成员中享受多边的专、无条件的和稳定的属最惠国待遇。
◆享受其他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发展中成员可享受一定范围的普惠制待遇及发展中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享有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WTO成员的基本义务 :
◆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根据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
◆根据WTO有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
◆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和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增加贸易政策和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按过去3年中,本国/地区贸易额在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缴纳一定会费。
Ⅷ 如何理解WTO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成熟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缩写:WTO),中文简称为世贸组织,是负责监督成员经济体之间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其前身是1948年起实施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拥有164个成员(截止2016年7月29日),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是全球性的,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可以这样理解: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
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四个附件组成。附件一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分别称为附件1A、附件1B及附件1C;附件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协议。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