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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

发布时间:2020-12-21 02:57:56

㈠ 我国法律的七大部门法是什么

我国的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

第一个法律部门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部门。比如大家知道的,人大代表通过什么法产生呢?是通过选举法产生。中央国家机关都有一部组织法,没有组织法就难以产生这样的国家机关。要维护我国的领土完整,大家可能还记得2005年我们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这样的法律都属于宪法相关法。
第二个部门数量比较大,几乎和每一个公民直接发生联系,即民法商法部门,有时候也叫民事和商事法律部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合同、债务,像大家关心的所有权等等。这部分法律在法律体系当中有七、八十件之多。
第三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我们叫做行政法部门,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察。总之与国家行使行政权有关的各类法律,比如管理军事、外交、教育等等,这类法律都归于行政法部门。
第四类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叫做经济法部门,最主要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对土地、货币、税收等进行管理的法律,这些领域的法律都归于经济法。
第五类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部门,叫做社会法。现代国家和古代国家最大的区别是现代国家必须提供公共产品,这个公共产品和每个人都有关系,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社会法。
第六类是我们法律部门中件数最少的,就是刑法部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像一部法典,是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
第七类是保证前面这些实体法实施的,我们叫做程序类法律,也就是诉讼与非诉讼的程序类法律。比如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有调解、仲裁等。

㈡ 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用杨紫煊的观点回答 或给我发相关杨紫煊的文章 谢谢大家!

答案如下: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这是全文~~~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国家干预论。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c.纵横统一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刘文华、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已经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锁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㈢ 经济法为什么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经济法不但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根据调整对象来划分。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许多多的法律部门,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就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原因;1、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是最
关键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三类。

2、经济法调整的作用不是其他部门法可以替代的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中就包括经济关系;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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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复也就是部制门法体系。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
1.宪法
2.行政法
3.民法(民商)
4.刑法
5.经济法与环境法
6.诉讼法
7.军事法
等等。
这是对法律的一种分类,分类标准是法律的具体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

㈤ 污染防治法属于经济法法律部门及其分支还是属于行政法法律部门及其分支

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单、多):
1、宪法部门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核心的法律部门,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导和基础。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国家组织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迄今已经经过了四次修改。除宪法典之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相关法律:(1)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2)选举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3)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等;(4)特别行政区法,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5)立法方面的法律,如《立法法》等;(6)涉及国家主权的法律,比如《国旗法》、《领海和毗连区法》等。(多选)
2、行政法部门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程序、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和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行政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师法、国家安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等。(多选)
3、刑法部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刑法修正案和各种涉及刑法的决议、决定。
4、民商法部门
民商法部门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构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民法典,采取的是单行法的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我国目前关于商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海商法等。(了解,多选)
5、经济法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部门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物价、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的经济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会计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多选)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部门
它以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为根本目的,分为环境法和资源法两个分支部门,其中环境法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资源法包括: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
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方面。目前我国现已制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主要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8、军事法部门
军事法是调整军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的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防建设领域的军事关系,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军事关系,武装力量内部及外部的军事关系,对外军事关系等。目前我国制定的军事法律主要包括: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
9、程序法部门
程序法包括诉讼程序法和非诉讼程序法两部分,调整因诉讼活动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的程序法部门的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㈥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内涵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规、环保法等

㈦ 如何认知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在我国,“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出现和使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法在我国发展的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以期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撰写的《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资本主义的矛盾空前激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改变经济政策,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经济法应运而生。
从上面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虽然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优势,但是市场又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产生等弊端,为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同时发挥市场及国家必要干预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经济法既在微观领域对经济进行规制,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整体调控的特性,恰好满足了这种社会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门,一般而言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学理论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元说”,是仅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因为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无法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一种是“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这种划分方法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至今仍被许多学者所接受。“二元说”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其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具体而言有两大类:
1、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因此,我们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无法涵盖的。
(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是许多学者予以否定的,因为我们在大量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看到的调整方法(即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是对这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化和系统化,但是法律责任方式的种类是有限的,它们已经被业已存在的法律部门所采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现象,也只能采用这些种类有限的责任方式,而且这种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式又恰恰在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调整手段被“挖掘”出来,适用于经济法领域,诸如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得较多的是奖励手段(也有将其称为褒奖手段)。另有一种新型的法律调整手段,有著作将其称之为“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及专业约束和制裁。勿庸置疑,传统调整手段和这些新型调整手段,构成了经济法这种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门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三、从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他们或认为经济法仅为民商法的补充,或认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为了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我们就必须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同点在于,主体中均包括企业、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且都涉及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调整。
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调整范围不同。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对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经济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综合性的责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志能实现;而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4、性质不同。因为民商法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于,两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责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样。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则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是国家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作的调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责任方式为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则不同。行政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而经济法以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及责权利效相统一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发展,所以经济法是社会法,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产生。5、国家权利大小不同。行政机关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活动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活动,因而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往往无具体明确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机关就享有较高的自主权;而在经济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最根本依据是客观经济规律,经济法是对客观的、固有的、稳定的经济规律的一种反应,因此国家在颁布经济法和执行经济法时的自主权较小。
四、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是发展的,经济是发展的,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在更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时,还固守着几个古老的部门法,否定新的部门法的重要作用。因此,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㈧ 什么是部门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经济法这一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第二,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三,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称呼。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一国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指的是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其中,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说,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人身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它们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所谓的国家协调,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授权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㈨ 经济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主要调整公私混合型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版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权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㈩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经济法自产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发展得到了快速发展。尽管如此,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核心就在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认定,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教育、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本文就此谈一些初浅的看法,以期能抛砖引玉。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是对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对法学研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这个原则性问题上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我们在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所作的努力都可能变成无用功。笔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最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将其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否有必要;二是如此划分是否可行。以下将对此一一论述。
首先来看必要性。要求一类法律规范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需要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机能,并且这种机能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或具备但替代成本过高。这就涉及到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问题。因为国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往往存在交叉与重叠,经济法常常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并以公法的形式出现,因而往往与行政法相混淆。固然,经济法中确实有公法的因素,尤其是表现为经济生活需要干预时。但是经济法里也有私法的内容,不全是公法的内容。经济法的这种跨公法、私法领域的特性决定了它与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经济法具有统一综合和分工分业两大机能,既能够组织国民经济统一运行,又能够推动社会专业化分工,不断产生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这两种机能是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并且可以说这两种机能是对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的超越,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经济法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否可行主要是从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上来说的。我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前苏联曾经就法律体系问题进行过三次较大的讨论。通过第一次讨论,人们普遍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对象,而不应当将调整方法作为辅助标准。第二次讨论的结果是,承认将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而在第三次讨论之后,有人对法的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这一传统观念都提出了怀疑。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赞同第二次讨论的结果,同时认为,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这样才能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对这一观点笔者是认同的。毕竟调整对象才是核心,调整方法相对于调整对象来说是次后的。
那么我国经济法到底有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呢?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探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三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具体界定为四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四类。而北大刘瑞复教授认为各国法学界对于不同的法的不同调整对象尚无法理出头绪来,经济法的情况也是如此。但是他认为经济法是有其独特的调整领域和调整范围的。[①]综上,不管人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理解上存在怎样的差异,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样的不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它调整的是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并且这种经济关系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我国有一些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不只是经济法,对其调整的法,是作为“诸法合体”的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中就包括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而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限定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是比较科学的。也即北大刘瑞复教授的观点。通过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关系、经济活动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经济调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涉外经济关系。这七种关系在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相互联系,形成统一的整体。而调整上述七种经济关系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就是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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