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经济法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经济法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
当前中国经济法立法正处于中度发展状态,有必要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构想.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今后十几年里经济法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公平效率并重”是社会发展对经济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经济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随之形成并有扩大形势,统计数据也明确反映了这个现实.在未来的十几年里,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不得不关注经济公平问题,在立法保护对象的倾向性应偏向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
我国的经济法立法已经完成了法律部门的分化,对经济法进行清理,汇编,编纂,并制定某种形式的法典是经济法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经济法立法技术的最高体现.
在市场经济初步成长的中国,法律移植仍然是未来十几年经济法立法的一种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鉴的西方经济法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体本身较强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法能够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Ⅱ 司法考试中经济法都包含哪些法律
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
1、竞争法
竞争法由三个法律所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竞争法立法目的是为保障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法
消费者法由两个部分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主旨在于消费者的受损权益如何救济,而不是具体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产品质量法》立法主旨在于产品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以及对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济的问题。
3、银行业法
银行业法包括《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里确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特别的监督管理的措施。
4、财税法
财税法由税法(又分为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会计法及审计法组成。税法、税收实体法涉及各种税种,最重要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于税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
5、劳动法
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同的。劳动者享有更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而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劳动争议的仲裁主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
6、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包括《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尤其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转让。
7、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环境规划的制度,清洁生产的制度,对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属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在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中,环境民事诉讼的时效是3年,且在环境民事诉讼里常会出现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情形。
(2)经济法包括哪些问题扩展阅读:
司法考试中经济法的复习重点
1、在竞争法中重点复习《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哪一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线来具体掌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在消费争议的解决的问题,《产品质量法》最重要的是产品责任的承担的问题;
3、环境保护法中重点掌握: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环境民事责任问题;
4、出现变化的法律,或者已经出现变化但司法考试没有考过的法律,均是复习重点。
Ⅲ 关于经济法的一些问题
.2016年2月,长期向B公司提供各种产品的A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B公司要求停止进货,A公司认为B公司停止进货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问,A公司观点正确吗?为什么?
Ⅳ 经济法问题
全部都有不合法的地方,分条来说。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也就是至少要有4个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这个也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也就是不得少于2800万元。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而不一定必须用货币,所以所有出资必是货币也是不对的。
4、也是错误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文件,经批准后才能公开招股。
5、错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不能进行自销。
6、错误。在到期未募足股份或者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应当退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7、错误。创立大会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8、错误。认股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不能创立的法律责任的,应当由发起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Ⅳ 一些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需要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它包括①,市场主体调控关系;②,市场秩序调控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④,社会分配关系
B,单方解除·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4]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这种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英美法系采取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固有意义上的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5]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途径解除合同。对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明文规定。总之,当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拒绝履行,又称为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行为又称为预期违约。[6]所谓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在我国《合同法》上主要有两种类型。[7]一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8]对方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二是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为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一方面,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予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9]
显然,《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说规定的“迟延履行”是指上述第一种情形。上述第二种情形属于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迟延履行”。为便于理解,笔者将前者称为“二次迟延”,将后者称为“一次迟延”。一次迟延产生解除权,必须是合同目的落空,达到了根本违约程度,无须催告,下文详述。在二次迟延中,仅有一次迟延尚不能产生解除权,必须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即发生“二次迟延”)时方可产生解除权。由此可见,在“二次迟延”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当发生一次迟延时,必须指定相当的期间进行催告。
催告,是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除权的发生要件,必须提示对方应该履行的债务,并且给对方相当的犹豫期间催促其履行。对于催告的方法则无限制。结合民法学理论及相关国家立法及判例经验,催告的大致规则可以归纳如下:[10]
(1)催告必须可以判明债务的同一性。在过度催告场合,即在作出履行催告时,提示的数量超过债务人应该履行给付数量的场合,如果债务人应该给付的数量已经确定,即使债权人错误地进行了超出该数量的过错催告,如果债务的同一性可以判明,则催告有效。不过,解除权当然仅就债务人应该履行的数量发生。[11]相反,如果债务人应该给付的数量没有确定,但债权人在催告中提示的数额超出客观上的恰当数额不是过多,催告仍然有效,但如果请求额远远超过客观上的恰当数额,则催告无效;不足催告的场合,在可以判明债务同一性的场合当然是有效的。不过,在这种场合下,原则上解除权就催告中提示的数量发生。原因是债权人可以催促债务人对应为给付的一部分,特别应该尽快履行(并且也仅就该部分进行解除)。但是,如果在不足催告中不足的数量很轻微,债权人的意思显然是就全部债务进行催促的场合,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应该解释为就全部债务发生解除权。
(2)催告的内容,只要表明在一定的日期或者一定的期间内应该履行的意旨即可,没有必要注明如果不履行将解除的意旨。
(3)作为解除的要件之一,催告应该实施的时期,没有必要将其限制为在债务人发生履行迟延责任之后。如果定有确定期限,在此期限后即可。另外,在未定有期限的场合,任何时候都可以催告。
(4)债权人在进行催告时,必须提示“相当的期间”。相当的期间,是指债务人作出履行准备与作出履行的必要期间,依据债务内容以及其他客观情势决定。债务人外出履行或者罹病等主观情势则不被考虑。如果期间不够“相当”,催告是否完全无效?有种有力学说认为无效,判例前也采取这种态度。其主要理由是在期间不够相当的场合,如果仍然解释为催告有效,并且在催告后经过客观上相当期间发生解除权,则债务人需要负担判断期间是否相当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我妻荣先生认为,对负有债务却不履行的人,加以如此的保护,反而是不公平的。如果由于期间不够相当,即认为催告不发生任何效果,极端而言,如果催告指定的期间不够相当,无论重复多少次也不发生解除权,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太不正义了,你连分都不给~~~~~~
Ⅵ 简答题: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哪几个部分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
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这部分内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并最终保证良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是,贫富差距两极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性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收入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断扩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阻碍。
因此,社会分配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
5、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活动具有特定的权力强制性,它以法律为依托,被监管者 须接受监管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管行为,不得拒绝、逃避或抗拒,对监管主体依法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遵从和执行。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
Ⅶ 经济法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楼主所说的经济法,应该指的是社会法中的经济法部门吧?
那么经济法的核心问题自然就是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了,理念是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
Ⅷ 经济法中的问题
1、属于要约邀请;
2、合同不成立;
3、法院应当判决乙方败诉。因为,甲方发出的是要约邀请,相当于询价,并约定由甲方派人前往采购,因此,针对甲方要约邀请,乙方应当首先进行回复有货,且告知其价格,甲方再视具体情况组织采购。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Ⅸ 经济法解决什么问题
1、经济法是解决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2、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Ⅹ 今年有关经济法的热点问题都有什么
新制订和修改的经济法是热点,如反垄断法,破产法,洗钱法等等。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