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合同成立来
本案涉及到自逾期承诺的问题。
根据CISG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因逾期而失效。
本案中,B公司承诺到达迟延是由于邮局传递失误(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而且A公司未对B公司的回复毫不延迟的拒绝,故而该逾期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⑵ 国际经济法中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中的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内须是向一个容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⑶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寻求答案一 (专业,全面)
撤回是要约送达对方前或同时撤回通知抵达对方方可生效。 撤销是必须在对方承诺前撤销,当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在有效期限内不可撤销。 因此本案例中,A已赶在B收到要约前将撤回通知送达B处,因此,B在下午收到的要约无效。因此本案例中合同不成立。
⑷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楼上的意见,但如果发出的“要约”中包含了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那就又不一专样了(因为这属种要约实际上是要约邀请)。我国外贸公司在发出要约是常常是这样要求的(合同法第33条)。这样的话合同就没有成立。个人意见,请LONGpk兄指点。
⑸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1、你方5月3日的是要约邀请
2、意方5月5日的是要约
3、意方可以撤销发价,因为意方发价后至撤销前你方并没有作出承诺
4、合同不成立
⑹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跪求!!!
1)要约人是香港A商。受要约人是上海B公司。
2)3)自己看概念
4)A公司未成功撤销自己的发盘。撤销要件之一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前到达被要约人。事实上当他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之前,B公司已经向上海电报局交发了对上述发盘接受的电报。未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将撤销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受要约人。因此,未能撤销。
5)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的关键就是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已经达到要约人。22日下午3时20分已经送达B公司,此时合同成立。
⑺ 国际经济法题目
一、
1、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现在的国际贸易惯例经过人们的整理、编纂,表现为书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组织、协会的标准合同文本,指导原则,业务规范,术语解释,都可以是国际贸易惯例。
2、我国《合同法》对要约邀请这一概念的规定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根据《汇票与本票统一法》,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命令。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略有不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内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容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⑼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于3月1日发出的要约为可撤销要约
2、乙公司3月20日发出的拒绝要约在甲公司收到版时生效,二者间权的第一次要约宣告结束。乙公司于4月10日发出的信函属于要约,甲公司于4月21日发出的通知是承诺。影响是产生新的要约。
3、双方合同在乙公司4月28日收到甲公司的申请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