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经济法原则主要有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1.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经济法保护一切合法的经济利益。坚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作用,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又要有利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国家调控原则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和市场调节为手段的经济运行方式。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使市场出现了不良的现象。国家如果用宏观的手段进行调控,就会实现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克服市场功能的缺陷。经济法应该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把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3.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来源于竞争。经济法鼓励市场主体之间展开竞争,但是竞争自由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禁止不择手段地竞争。经济法维护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的自由竞争,禁止一切显失公平和公正的、妨碍和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二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使经济关系上升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关系。“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主体一定的职权和权利;“责”是指法律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履行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应当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利”是指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效”是指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权、责、利、效是相统一的,它们在经济生活中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经济法对权、责、利、效的调整必须四方面兼顾,孤立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行的。
Ⅱ 循环经济法在我国及国外的发展历程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五大特征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局,坚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我国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决。
由于我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不同,循环经济立法,一方面要总结国内外大量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将时代特征、中国特色、行业特点和自身特长有机结合,形成有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
这是邯钢2007年5月新投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
特征之一:综合管理法
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多由经济专门机构负责,往往带有很重的单项法的色彩。而我国在立法时,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协同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法律的起草工作,层次高,立意深,表明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并非单一法,而是涉及众多相关部门的综合性管理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投入最小化、废物资源化、环境无害化”,达到以最小发展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目的。
与其他国家循环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相比较,能更清楚地了解我国循环经济法的这一显著特征。如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从孕育、产生到不断健全和完善,都体现出了明显的环境保护色彩。1994年,日本内阁制定环境基本计划,首次提出“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环境白皮书》提出“环境立国”的新战略,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重要地位。尽管已经做出上述努力,但是由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仍然是日本面临的主要国内问题之一。为此,在1996年的《环境基本法》之下,日本于2000年召开“环保国会”,参众两院表决通过和修订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多项法规,并相继颁布实施了废弃物处理、资源有效利用、政府绿色采购以及涉及容器包装、家电、建筑材料、食品和汽车再生利用等八部专门法。显而易见,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源于废弃物问题,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目标,旨在解决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环境问题,基本上是以环境保护为中心的法律。
特征之二:减量化优先的全过程治理法
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多强调资源化,强调环境保护。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遵循“减量化是循环经济第一法则”的要求,重点强调“减量化”,从而保证在发展的源头上实现资源节约,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多重利用,在发展的结果里实现综合效益。
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与实践在世界上广受好评。该国矿产资源并不丰富,经过工业化的大量消耗,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所剩无几。与此同时,大量的废旧物资,如废钢铁、老旧汽车、废家电等却“堆积如山”。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以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此外,由消费带来的日益增加的垃圾(包括工业和消费领域的废弃物),也成为德国面临的最大国内环境问题之一。到上世纪中后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德国在1996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该法的目的是彻底改造垃圾处理体系,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在使用后要安全处置或重新被利用。因此,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是由垃圾问题而起,重点是“垃圾经济”(3R和最终安全处置),并向生产体系(企业)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延伸。
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不仅面临因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而来自消费环节的大量废物问题,更面临由于经济高速增长中生产经营粗放、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较低、污染产生排放严重所引发的资源环境问题。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将着力解决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潜力大的问题,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为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遵循: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的条件下,以减量化优先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减量化优先原则与再利用和资源化优先原则相比,包括了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内所有的减量化活动。比如,不仅对“减量化”有一些原则性的特殊规定,还分别对“生产过程中的减量化”和“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提出要在“减量化”的前提下,做到“再利用和资源化”。可以说,这是一部减量化优先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全过程治理法。
特征之三:既有总体框架,又重点突出
我国的循环经济法既有一般综合法的框架,又突出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着力解决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比如,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的大企业在资源消耗中又占很大比重,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抓住了这些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就等于抓住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因此,我国循环经济法专门设立了重点企业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强制要求,并定期进行审核。
可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矛盾,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特征之四:法律文本与配套法规有机结合
我国的循环经济法既要普遍适用于全国不同地区,又要涵盖从资源开采到废物最终处置的整个经济过程,还要突出重点行业和企业,因此,在循环经济法立法的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规范、制度、标准、技术支撑体系,为我国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技术保障和行为规范。
目前,已出台的配套文件中,关于基本制度的有11项,关于减量化的有24项,关于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有10项,关于激励措施的有16项。其中,与统计、标准等基本制度相配套,与国家质检总局职责相关的有30多项标准,主要涉及节水、节材、可再生资源、废旧产品及废物的回收利用等四个领域。仅节水领域就涉及到《用水单位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水嘴用水效率限额及等级》等10项配套文件。与评价和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规定》,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中。众多配套的规定、办法、标准、规划与循环经济法同步实施,保证了法律条文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特征之五:制度安排十分完善
我国的循环经济法,为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设立了八项基本制度。第一,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明确政府绩效评价考核和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体要求。第二,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杜绝一些地方重经济增长、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做法。第三,建立循环经济的标准、标识、标志和认证制度,规范政府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依据和手段。第四,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者应依法承担其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的责任。第五,建立对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监管。第六,完善产业政策制度,规范和引导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业发展,限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第七,建立政策激励制度,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第八,建立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的有关制度,以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公众的参与作用,形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以上八项制度准确地把握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体现了激励和约束两方面的机制和措施,为循环经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经济提供了制度保障。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传统经济是“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直线过程,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和产生的废弃物就越多,对环境资源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循环经济则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因此,循环经济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根本变革。其基本特征是:
在资源开采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
在资源消耗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废弃物产生环节,要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
在社会消费环节,要大力提倡绿色消费。
循环经济即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也被称为经济(或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即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自然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Ⅲ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哪些作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Ⅳ 如何展望我国经济法未来的发展前景
经济法学的前自景有: 1、刑事辩护律师 2、民事辩护律师 3、经济辩护律师 由于国内没有系统的分类,只要考过司法职业考试可以辩护各类案件,从事哪一类案件取决于你个人的法学专业专长!经济法学没有明确的范围,民商类法学问题中,每一门法都是相...
Ⅳ 如何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
首先,国家作为经济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其在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之经济法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决定了通过国家力量促使经济法摆脱上述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法制低效率状态,是经济法创新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关重要。
其次,上述经济法产生之初形成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的一个主观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经济体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体制信息不完全)基础上构造了经济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从部门法名义上明确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方法、体系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并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分析法)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方法)创立符合经济学和法学规律的全新经济法范畴,对于国家抛弃经济法体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鉴好的制度,并理性地进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至关重要。
再次,虽然上述加强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学习,是经济法摆脱路径依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法因其强烈的政府性特征,而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巩固和扩张自身权力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体制特别是立法体制上,打破利益集团对经济法制度创新的干扰,推动经济法从传统的经济行政法模式下的“恶性循环”中彻底解放出来,又是摆脱经济法对行政法和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重要途径。必须强调,如果我们假定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途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而且干预市场的基本方法以体现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为主,以体现行政规律的法律手段为辅;那么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等同于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将导致中国经济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后,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经济法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较之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本特征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创新、设计和实施成本较之后者要高。为此将降低中国经济法制度变迁成本,作为经济法制度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从经济法的制度和实施方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现有的依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为依据构成的庞大中国经济法体系进行消肿,以反映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律的新经济法制度体系(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更高收益,来抵销经济法采取经济行政法和经济政策模式的旧经济法制度体系被废除而失去的利益,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创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传统的以公法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并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术将中国经济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兼顾市民社会利益和政治国家利益并集中体现社会利益的社会法。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强有力干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特色”的核心内容,由此产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从而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当前中国市场制度变迁的主导模式。与此相适应,中国也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因为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决定我们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而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这也是一种近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其中,以政府依法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经济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按照中国立法机关的最新观点,“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比较合适,这7个部分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这种划分,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其中,“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可见,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已成定论。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干预,是以政府协调经济关系为基本宗旨的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一方面,这一基础强大于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为其基本经济和政治基础的私法即民商法,从而中国经济法强大于中国民商法的现实力量,决定了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市民社会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须以中国经济法为其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那种限制和排斥经济法的民商法发展策略,将走上中国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环境的艰难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定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和多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与更多亲合力的经济法,必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内容。从而那种用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经济法的自由主义法学主张,将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失去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因而绝不会得到中国立法部门的采信。
最后,虽然中国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律制度,但对其中国特色之意要一分为二。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制度创新是一种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并决定经济发展道路这一实际出发的现实法律选择,所以中国经济法要立足中国实际并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党执政背景条件下的外国经济法模式(如中国企业法中的反摊派制度,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制度的设计,不能局限于外国立法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及其理论,较之中国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论,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战和创新压力,并在此压力基础上形成更伟大的且对世界法学有特殊贡献的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法中浓厚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特色,较之具有浓厚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特色的西方国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国民商法,虽然前者具有实事求是方面的巨大优势,但是中国经济法中具有的中国特色中的一些带有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旧体制、旧文化、旧传统,如果不倍加注意克服,则中国经济法就可能成为落入实用主义俗套,进而成为承认并保护旧体制和传统的落后之法。为此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及理论创新,较之中国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论建设,前者的革命意义远远超过后者。
“路径依赖”: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障碍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上述中国经济法的中国特色及其意义(尤其是消极意义),还根源于中国经济法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1979年为时间标志)开始的制度创新中的“路径依赖”。依诺斯教授的观点,路径依赖的核心内容是,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之;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错误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注:参见诺斯著《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和原因》一文,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据此,应该正视,经济法(这里特指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径依赖导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锁定状态”:
其一,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制约,中国经济法不可避免对民法产生了“路径依赖”,如经济法理论将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畴的横向经济关系,也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并用民法范畴构造经济法范畴,许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为经济法制度,由此产生了“纵横统一说”大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因过分强调市场主体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屡屡出现的“一放就乱”,就是市场管理法的无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变迁模式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对行政法产生“路径依赖”,如经济法将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经济行政法说”或曰“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如企业经济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过分强调政府规制而屡屡出现的“一统就死”也是市场管理法无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党政难分和政企难分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产生对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如把经济法成为党和政府经济政策的同义语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产生了在“经济管理法说”或“政府干预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政策混同于法律的失败现象,而政府依法调控经济活动中屡屡出现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现象,即为宏观调控法无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国经济法的“路径依赖”之所以谓之有悖经济和法律规律的失败现象,主要是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畴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调整对象的混淆所产生的体系混乱,以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调整方法混淆所产生的方法混乱的角度观察,从而使经济法因在法律体系和规范构建上过分依赖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而失去其独立法律部门的特色。任其发展,不仅政府在协调市场经济关系过程中难以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和“令行不禁止”的恶性循环,而且经济法将锁定在非部门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学科经济法状态之中,而这一低效率的状态至今是困扰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最大障碍。
就中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变迁而言,如前所述,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推动,从经济政策到经济法律手段,逐步实现经济行为的规则化和制度化,这一过程,典型地说明了经济政策、经济法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密切不可分的联系,以致于经济理论和实践中将经济法误解为“经济政策法”。虽然这一误解有悖法学和法律规律,但它却是经济法之“中国特色”的一个真实写照,进而使富有法治传统的国外法学家也感慨“要从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改革的政策中认识中国经济法的法律实质”,并产生了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就经济体制改革中重大事项共同作出的规定,也曾被视为法律渊源的中国法理论和实践独有现象。
如前所述,中国的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目标是双元的,即同时实现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下,政治目标往往支配着经济目标,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往往导致财政收入的降低、通货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政府权威的下降和扩散、原有经济部分的增长困难等等,最终导致政府收缩权力或出现激进式改革,并由此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国有企业亏损、屡改不善等问题,又如在法律领域中,则出现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调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及贪污腐败现象。此点,也是导致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的一个主要制度原因。
我们认为,导致上述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状态的一个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国经济法创建之初错误地选择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路径,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锁定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低效率状态之中。从而中国经济法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模式的困扰并谋求自己独立的新发展,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认真分析上述经济法路径依赖的产生根源,是摆脱中国经济法发展道路上重大理论和实践障碍的基本前提。
Ⅵ 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有哪几个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6)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政府只是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2、规范市场主体。
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规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将这些游戏规则法律化,让市场主体根据这些游戏规则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择,而不是像过去在计划经济下一样,由政府去替市场主体决策。
经济法将合理的游戏规则合法化,使得市场能够良性有效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4、规范政府失灵。
经济法还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政府不会滥用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进行过度干预,从而有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Ⅶ 我国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是什么
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道路与美、德等资本主义国家有明显不同。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职能不是作为市场缺陷的补救措施而产生的,这里一开始国家就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全面担负经济组织管理职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的作用。可以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不存在经济法,而是以行政法管制经济的运行。
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才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其产生原因是克服转型期市场的缺陷。
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时期,市场经济本身还处于成长阶段,离真正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很远的距离,因此它具有转型期市场特有的缺陷,即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由于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市场治理机制的萌芽遭到了彻底的破坏。实行体制改革和转轨以后,逐步改变“国家统制经济”局面,国家权力因素逐步受到节制,市场开始发育和逐渐成长。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市场依然是不成熟的。例如,土地等基本生产要素不能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交换,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市场分割现象非常严重,价格刚性或受到认为因素的干涉而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在一些领域,不仅进入壁垒很高,退出壁垒也很高,资源的自由流动与优化组合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缺陷靠幼稚的市场无法调节,因此需要国家在组建、培育市场方面做大量的工作,这也成为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同时,由于中国转型期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市场发育不成熟与一般市场缺陷交织在一起,二者相互强化,加剧了一般市场缺陷的影响。例如,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缺陷的一个表现,它虽然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并使经营者有机会欺诈消费者,但在相对完善的市场上,由于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交易者之间难免重复博弈,信息优势者具有主动提供真实信息的动机,信誉成为大多数人都看重的“资本”,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可以大为减少。相反,如果市场不成熟,这种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将难以实现,并且会放大市场缺陷带来的恶果,同时进一步阻碍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震惊全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中国经济法还担负着弥补一般市场缺陷的重任。
Ⅷ 我国经济法的体系有哪些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对外贸易法》等;
4、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Ⅸ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版,可以概权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