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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担保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19 03:35:02

经济法中保证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准确来讲,保来证和抵押都属于民自商法中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严格来讲,在法学语境下,保证和抵押都属于民法下的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的知识和内容。在非法学语境下,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调整一切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经济法。这样也不能说有错。但在法学语境下,经济法和民商法有着严格的区分。
保证是指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❷ 《经济法》中的保证是什么意思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回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答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❸ 解答经济法练习题一 案例分析 答案

1. (1)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丙与乙达成抵押合同,即丙以自己的面包车作为乙的债权的担保。到1996年4月5日,甲未能履行债务使乙的债权未受清偿。因此,乙有权就抵押的面包车优先受偿,这就是乙就该面包车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乙可以与丙协议以面包车折价或拍卖、变卖面包车所得价款受偿;如果协议不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乙作为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所以,乙可以采取前述措施。此外,乙在以面包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5万元的部分归丙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清偿。

(3)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1)王某可以要求销售者给予退货,并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王某购买的商品并不符合多功能的说明,是一种欺诈行为。

(2)刘某的损失由商店承担。因为保安在工作期间,非法侵犯了刘某的人身健康权造成刘某的人身伤害,由商店承担赔偿责任。商店可以向刘某追偿。

(3)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那属于店堂告示,那是不利于消费者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五种方式可以解决: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

❹ 经济法中,"为他人设定抵押权"是什么意思

所有人抵押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即所有人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者为未成立的债权设定抵押权,其抵押权自始属于所有人。如土地所有人通过发行自己的土地抵押证券或者将自己登记为抵押权人,以抵押权作为投资进入流通领域。这种抵押不是保全型的抵押,而是一种投资抵押,为德国民法所独有。法国民法采取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因此,不存在所有人所独有。法国民法采取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因此,不存在所有抵押制度。
二是法定的所有人抵押,即在抵押权成立后,因混同司其他原因而发生的所有人抵押。原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抵押物因法定原因而归属于抵押权人,抵押物所有人在该抵押物上继绚保有抵押权,为德国民法所采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成立所有人抵押,以发生混同时为限。一般原则是主债权因混同而消所有人抵押,以发生混同时为限。一般原则是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是,如果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前手的抵押权与主债权混同消灭时,后手的抵押权即升为前一次序,将会损害因混同时而成为抵押物所有人的抵押权人利益,因此法律规定此时抵押权不消灭,抵押权人就自己的抵押物仍享有抵押权0法定原因主要包括被担保债权消灭,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抵押权的绝对抛弃。所有人抵押权由法律规定而威立,不以登记为必要,即可对抗第三人。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 [2]
审判实践中对债权成立时抵押权设定没有争议,但对债权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事后抵押存在不同的意见,事后抵押的实质使无担保的债权变成有担保债权,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抵押设定必须与债权成立同时进行,对事后抵押的效力未作规定。我们认为,两种情况的事后抵押应当确认为无效。
第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
第二,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其财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人与普通债权人设立的事后抵押无效。原则是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必须是债权成立时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
1.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之效力。在此所有人抵押权,保有被担保债权,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其抵押权在于得买行之状态时,所有人虽对于自己所有之物,得依抵押权实行之方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依登记簿上之次序,优先的取得相当于自己债权额之金额,但不得基于债务名义对于自己所有物为强制执行(参照德民1197条1项)。此外所有人就被担保债权所生之利息,亦得优先受清偿。抵押物后次序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时,所有人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者,亦得基于所有人抵押权,依登记簿上之次序优先受清偿,未届清偿期者,其抵押权负担应由买受人承受之。所有人之债权人对于其不动产为强制执行时,其情形亦同。所有人破产时,其不动产虽编人破产财团,所有人得基于其抵押权行使别除权。 [2]
2.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之效力。在此所有人抵押权,所有人对于自己不动产不得实行抵押权,盖无取得价值权原之债权,亦无执行权也。后次序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抵押不动产时,因有所有人抵押权之存在,后次序抵押权人不得升进其次序,惟得依原来的登记簿上之次序,优先受清偿,从而卖得价金之一,为所有人依优先次序之抵押权所保留,然所有人无被担保债权,其所保留的卖得价金之一部,在所有人方面不得以为债权之清偿而取得,结局以为自卖得价金中支付各抵押权人后之剩余金,而归属于所有人,从而所有人之债权人于拍卖程序参与分配时,其剩余金应分配于此等债权人,其情形有如普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之不动产为强制执行时,有优先受清偿权之担保权人先由卖得价金受清偿,其剩余额应支付于普通扣押权人,即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一方面防止后次序抵押权人之不当得利,他方面有增加一般债权人共同担保之作用。又所有人破产时,其不动产编入破产财团,因所有人无债权亦无别除权。

❺ 关于经济法问题 别除权和担保责任

保证责任和别除权的主体不同。
同样一个设立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就该财产的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企业破产,仍旧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就构成别除权。别除权针对的是企业破产程序。

❻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时某属来一般保证源人还是连带保证人?

时某在其担保的范围内属于属连带保证人,超过的部分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2、他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只有一般保证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所以他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❼ 有关国际经济法中的知识产权担保问题急求

不用负抄责。卖方仅对买方国家袭和订立合同时知道的转售国负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
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
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
程式或其它规格。

❽ 经济法中的保证合同

当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❾ 经济法中的合同担保问题

如果乙签的是一般保证合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就可以。根据规定,债权人在法院强制在执行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拒绝。
但是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个或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摘取人的请求不得拒绝,保证人在偿还保证额后再向债务人要求还款。
在保证合同没有说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按连带保证对待。

❿ 经济法担保法案例

1.该题涉及抵押权顺位问题。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属于民间借款合同,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无担保债权,无权要求李某以房产变卖清偿债务。建设银行和赵某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故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房屋变卖14万首先清偿建设银行10万且加计利息和拍卖费用,剩余不足4万不足清偿赵某。赵某和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构成无权处分,银行设定抵押合同并以登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但是赵某的抵押合同并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没有成立。

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但该债权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金以备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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