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⑵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这 3种社会中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它的发展约可分为 4个时期:
夏、商、西周时期 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的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
在这个时期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商末统治者残酷压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训,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贵族以殷为鉴,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并用,反对“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时必须区别过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终”)和累犯(“惟终”),以缩小打击面。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难能可贵的。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由纯重人权走向兼重人事,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他还“制礼作乐”,以“亲亲”、“尊尊”原则为指导,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不少思想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 从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缓慢发展到逐步衰落的时期。统一全中国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由于法家主张“法治”,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所以到秦始皇时,各个方面“皆有法式”,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作出了贡献。这从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进一步得到证实。但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实行极端的专制主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私学。这不但窒息了其他诸家思想,也阻挠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内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秦王朝还将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推向极端,倚仗暴力横征暴敛、滥用民力,终于激起了农民大起义,很快被西汉王朝所取代。 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 从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缓慢发展到逐步衰落的时期。统一全中国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由于法家主张“法治”,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所以到秦始皇时,各个方面“皆有法式”,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作出了贡献。这从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进一步得到证实。但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实行极端的专制主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私学。这不但窒息了其他诸家思想,也阻挠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内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秦王朝还将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推向极端,倚仗暴力横征暴敛、滥用民力,终于激起了农民大起义,很快被西汉王朝所取代。
中国的资产阶级是软弱的。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后,革命果实又被北洋军阀篡夺。“五四”运动前后,由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马列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中国共产党的成立,马列主义法学也传入中国,成为批判各种旧法观点的锐利武器,并指导了后来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司法实践。而继承北洋政府衣钵的国民党政府,口头上虽说“本党遵奉总理(孙中山)遗教,负民国建国之重任”,表示要实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要以“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创设“三民主义法学”,重建和复兴中华法系。但他们只是吸取孙中山思想中一些可以为他们所用的东西,却完全背弃其革命性、民主性精华,特别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所以他们的一些官方学者认为,新的中华法系应以“保存我国固有之道德为主要”,要“奠基于”礼治,甚至提出要注意“如何再尽量利用家长制而谋其效”,基本上仍是清末礼教派的口吻。在这一时期中,由于已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整个法律思想领域不但存在着带有浓厚法西斯法律思想色彩和受美国R.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派影响的国民党政府的官方法学,也存在着与之对立并日益滋长的马列主义法学和反映民族资产阶级要求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学。在当时形势下,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和官方法学虽然外表上不可能原封不动,而不资产阶级化,但实际起作用的主要是维护封建买办法西斯统治,反共反人民的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及其思想。
国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但从整体看,又有其不同于世界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带全局性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是: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居统治地位,后来在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仍然起着很大作用并渗透到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领域中去。儒家维护以家长为首的宗法制和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在儒家思想统治下,历代立法和司法活动长期受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教的指导。儒家倡导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在其“德治”、“仁政”中,包含着轻徭薄赋、恤刑慎杀等以适当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的内容,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又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合理因素,对后世立法曾起过良好影响。但儒家的德主刑辅,只是在人民的斗争取得一定成果的前提下,才能为统治者所采纳,接踵而来的往往是横征暴敛和严刑峻法。儒家又重义轻利,孔丘所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目的是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劳动果实而反对既得利益的剥削者。封建社会后期作为儒家正统的宋明理学,吸取释、道思想,鼓吹“存天理、灭人欲”,把“三纲”说成“天理”,把人民争取生存基本权利的斗争和统治者内部违反“三纲”的思想言行说成“人欲”,这就更严重地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阻碍着法律思想的发展。不但如此,重义轻利思想根源于重农抑商的传统,旨在维护封建自然经济而不利于商品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私法”的发展。特别是到封建社会后期,更严重地阻挠了以商品经济发展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因素和法权观念的滋长。
以上几方面的内容在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中结成以皇权为中心的有机整体,指导和支配中国封建立法长达数千年。这在世界所有法系中都是绝无仅有的。由于中国古代(包括中世纪)社会始终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商品生产和交换都不发达,又受儒家正统思想的严重束缚,所以当时根本不可能象恩格斯所说的形成“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
⑶ 经济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
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
四、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六、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
⑷ 中国古代有没有经济法
中国古代没有经济法。
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得较晚。1979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版会五届二次会议的官方文件提出权:“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经济法确立为中国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法(程序法)并列。
(4)中国古代经济法发展特点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的完善确保消费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消费需求,以丰富的物质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同时消费又推动经济向纵深发展,只有大力发展消费才能够满足多样化需求,才能够带动生产,推动经济的飞跃。
为了建立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我国在经济法领域内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质量安全检疫法、市场管理法和税法等,从不同方面为消费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从而扩大市场消费。
⑸ 中国古代法律在此后漫长的发展中形成了什么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中形成了以下四个特征:
1、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制史》)。
2、“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响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论。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
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各个时期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从其动态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与政治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的。
在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法律是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夏商奴隶主贵族把原始的宗教迷信加工改造为“君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使之成为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工具。关于夏代的思想状况,至今仍无确凿的史料来说明。但从古籍的一些片断记载可以看出,夏朝的统治者已开始利用神权法思想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如《论语·太伯》说禹“致孝乎鬼神”,《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天命”。到了商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也有所发展。商朝统治者也极力宣扬天命迷信的神权思想。《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诗经·商颂·长发》说:“帝立子生商”。到了西周,统治集团一方面继承夏商“受命于天”、“代天行罚”的政治法律思想;另一方面鉴于商朝覆灭的历史教训,强调以“德”作为天命的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理论和基本国策。在这种原则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即章明德治,慎用刑罚。
西汉初期,经济上经过连年战争,社会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百废待兴,民生维艰;政治上秦的暴政使得天下沸怨,民心浇离,社会动荡不安;从思想上看,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身经历了农民大起义,亲眼目睹了强大的秦朝迅速灭亡的过程,也深知秦灭亡的原因在于秦朝所实行的酷刑,重赋的暴政,为不重蹈秦朝的覆辙,汉初统治者常常以秦为鉴。因此为了恢复生产,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以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从汉高祖开始汉朝采取了“约法省禁”的措施,并按照这一原则制定了一整套与秦朝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使得西汉政权迅速巩固。
汉武帝时期,政治稳定了,经济发展了,国力增强了,但无为而治的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则适应了这一需要,于是西汉的法律思想从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转向了“独尊儒术”的德主刑辐思想。这一思想经过魏晋南北朝七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达到鼎盛状态。《唐律疏议》将这一思想形象地表述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朝建立后,统治者从隋亡的历史事实中,总结出深刻的教训,提出以“仁本、刑末”的政策取代隋末的暴政。以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其封建统治。
宋朝统治者制定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基本国策,因而也强化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法律内容,使“编敕”等法律形式有了突出的发展,惩治“贼盗”的法律变得愈加残酷,司法上出现了“御笔断罪”的制度。
明朝时期,封建社会走向衰落,由于吏治腐败,法纪废弛,提出了“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朱熹在对“明刑弼教”做出阐释的时候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说:“礼字,法字实理字”。[10]认为礼法均是理的表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因此在明朝时明刑弼教思想是将刑罚和教化并列为同等重要的统治手段的一种法律指导思想。朱元璋以元末“朝廷暗弱,威福下移”,纲纪废弛,官吏放纵,导致矛盾深化,王朝倾覆的教训为鉴,针对动乱之后的明王朝初立,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声言:“胡元以宽而生,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代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法,明礼以导民,定罪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相统一。
法律名称的变化: 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
中国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
法典的沿革变化:1.注意法律名称的变化: 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2.立法思想的演变: 明德慎罚(西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用(唐)——民刑弼教(明)——中体西用(清末修律)
⑹ 经济法制定的特点是什么
1。 综杳性
综合性是指经济法是由多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
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经济法的规范构成和内容 上看,它是根据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需要,由许多单行经济法 律、法规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既调整宏观经济领域的
管理和调控关系,也调整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涉及 工业、农业、商贸、财政、金融、会计、审计、海关、物价等范 畴。
二是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上看,它运用了多种不同的调整方
法,主要有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 法。经济法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为行为主体 积极地指明方向和行为所能达到的范围,而它的鼓励性调整方法
和抑制性调整方法则分别表现为它对行为主体的行为的促进(包 括奖励、激励)和控制(包括限制、禁止)。
经济法正是采用这 种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来实现其调整目的的。三是经济法律规范的
作用结果表现为综合调整效应。经济法律规范在对经济管理关系 的调整中采用了多种调整方法,既可有效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 能,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产生综合的整体调整效
应,包括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宏观经济秩序,以 及从整体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政策性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体现,具有经济政策性。其主要原因在
于具体经济政策的实现过程往往会对一定的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加 以限制。为防止这种限制的任意性,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对此加以 确认、固定和防范。
不过,经济政策是多种多样的,经济法只能
表现那些较为稳定的经济政策,而不是权宜之计的政策。
3。 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经济法横跨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产生了使这两者相互牵
连以致相互交错的现象。
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较好的利益 协调功能,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突出社会利益优先 的原则,但又不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在法治理念的约束下反
映着鲜明的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特点;其不排斥个体利益,但又 抑制脱离社会发展而片面强调个体利益的发展模式。
因此,应该 说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兼顾于私的法。
4。 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在我国,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经济法没有
一个独立的程序法典与之相对应,主要原因仍然在于其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独特性。
抛开外力因素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以私利为驱动力,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形成了以追求私人
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站在社会利益需要的高度介人 社会经济生活,其手段按照强度的不同划分为三:其一是相对 “最弱”的介人方式,即间接引导私人利益,主要依靠国家作为 财产所有者的身份,通过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交往来影响私人 利益配置的格局,从而实现利益的发展;其二是国家通过行政权
力介人私人经济生活,基于现代行政法学中的控权思想,应该说 行政权力介人的力度变得更加缓和,但由于行政权力隶属性的存 在,因而这种介人具有明显的直接引导的倾向;其三是基于对社
会公共利益形态的设计,站在一种权威的角度,去评判私人利益 在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碰撞时的妥当性,并通过强制手段来体现
和维护社会利益的至上性,如制裁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就
是一种介人“最强”的方法。
以上三种介人方式恰恰是民法的方 式、行政法的方式和刑法的方式,因此经济法律责任具有明显的
综合性,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统一。在落实实体 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独特的程序性问题也随之变得不再重要。
但是,在现代法治思想的统率下,第一种介人手段相对处于主导
地位,因此,经济法的程序性问题更接近于民事法律,也便成为 一种合理的选择。
⑺ 经济法的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特征
a、社会公益性
b、经济性
c、政策性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⑻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是
1、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制史》)。
2、“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响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论。
中国法律主要起源于早期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古人将这些战争称为"刑征"或"刑伐".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统一的纪律,于是首领的军令成为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军纪军规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甘誓>>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种在作战前当众发布的誓词或者说军令就是一种比较多见的法律形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 昭公六年》)不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罚方式也来源于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黄帝与蚩尤战争中产生的,蚩尤战败后,黄帝对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杀,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称"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异族时创造的,《尚书吕刑》中有记载"爰始淫为劓、刵、椓、黥黄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绝苗民,无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几种方式。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和异族联系,和暴力制裁联系,这对后世影响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数人仍把"法"和"刑"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顺教化,即是和自己不处于同一范围的人,因此得出结论,对这些人以重刑惩罚,便是理所当然。中国古代刑法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一种"人性本恶"的指导思想上的。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趋利避害,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张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韩非子也说过:"重罪者人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所谓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轻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罚.中国人的重重刑传统使得整个封建社会法律所采用的刑罚普遍较严厉。就以死刑为例,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斩、枭首、弃市、戮、戮尸、肢解、剖心、炮烙、射杀、凌迟、醢(捣成肉泥)、车裂、活埋、磔(分裂人体)、具五刑(五种极刑并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随西方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法制逐渐走向现代化,法律的轻刑化才逐渐得以实现。这个观点在实际也得到证明:以刑法本身为例,中国封建社会中,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民法,没有违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统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门法产生,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由全面保护各种利益逐渐演变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潮流和趋势,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化必须与之相吻合。但我国刑罚轻刑化和死刑的废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与世界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政府不断的努力 。
⑼ 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具有什么样的历史特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常识法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