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济法能不学总论
经济法分为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宏观经济调控、可持续发展、社会分配等内容。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系列法律的概括,例如《反垄断法》《广告法》等等。我觉得,你们老师这样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
大学课程课时安排紧张,总论可能没时间。
鉴于一般学生的思维方式总是习惯于由具体到抽象,分论的内容形象些,有利于加深对总论的理解。就算是开始先学总论,也是要结合分论的具体法律来学习。
你老师可能是在学分论时再将分论抽象化为总论的内容,而不是不讲。因为经济法总论太过抽象,体现的是国家和市场的关系,而不是我们民法、刑法等很贴近学生的现实生活,需要结合大量的实例进行理解。一个经济主体的一个活动可能同时触发了多个法律关系,而不是民法上单纯的某种合同、某种侵权、继承、婚姻。
经济法总论部分相对于民法总论、刑法总论而言,大方面的内容比较少,也就能讲个历史背景、定义、调整对象、原则、方法和功能,再就是有关经济法律关系和责任的内容,而没有一些重要概念、重要原则的区别等等。例如刑法中单是一罪和数罪的认定就占了很大课时,但经济法没有这么复杂的情况。它的特点是内容涉及范围广,很宏观。
单从应试角度来看,司考等,考的多是分论,总论考的不多,可能也是出于这方面考虑。
⑵ 经济法总论包括哪些内容
你要考试?
⑶ 经济法基础与经济法概论有何区别
经济法基础与经济法概论的区别在于:著作人不同、内容不同、面向的对象不同。
一、著作人不同
1、《经济法基础》是2007年11月1日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图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
2、《经济法概论》是2013年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刘磊、杨文明。
二、内容不同
1、《经济法基础》系统地介绍了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2、《经济法概论》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税法、证券法、会计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基本涵盖会计从业资格、市场营销师、物流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三、面向的对象不同
1、《经济法基础》是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考试大纲对相应科目的考试辅导教材进行了修订后出版发行,以帮助考生和相关人员学习理解考试大纲内容。
2、《经济法概论》试图把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用简单的方式表述,重点强调可操作性和各法律法规之间的一体性,便于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⑷ 经济法总论中经济职权与经济权利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简答题
1、经济职权是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回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答任。
2、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⑸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术观点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⑹ 经济法概论试题 判断分析题
1,错。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错。 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其着眼点在于财产的分配程序与去向。这一概念是学理上的解释,不体现在法律具体规定中,故可称为学理概念。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通常,这一概念都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以便实际执行,故可称为法律概念。鉴于破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财产清算分配的一种特别程序,而且各国法律上规定的破产财产实体概念并不相同,所以,我们便将形式意义上的破产财产作为其概念,而将实体意义上的破产财产称之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
3,对。 公司的调整的是所有公司内、个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
4,错。 消费者协会绝对不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它是非盈利性组织。
5,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包括行政调解和民事调解的职责。
⑺ 经济法概论判断题
6B 7A 8A 9B 10A 11B 12B 13A 14B 15A 16A 17A 18A 19B 20A 21B 22A 23A 24A 25B 26B 27A 28A 29A 30B
正确率85%以上
⑻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为有效合同。因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所谓的表见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应判决甲公司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的货款,之后甲公司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因为标间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本案中的乙家电厂不知道张某被开除,为善意第三人,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信心,应当对乙家电厂的利益甲乙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