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市场失灵需要经济法去调控
这里的经济调控准确说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而市场失灵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对经济学家而言,这个词汇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私人选择为佳时。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在此着重于经济学主流的看法。经济学家使用模型化理论解释或了解这个状况,市场失灵的二个主要原因为:
成本或利润价格的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个体经济市场决策机制。
次佳的市场结构。
市场失灵在某些经济体的存在通常引起究竟应否由市场力量引导运作的争论。而这也产生要用什么来取代市场的争议。最常见对市场失灵的反应是由政府部门产出部份产品及劳务。然而,政府干预亦可能造成非市场的失灵。
市场失灵的型态
不完全竞争市场
独占(Monopoly)
独买(Monopsony)
寡占(Oligopoly)
卡特尔(Cartel)
买方寡占(Oligopsony)
独占性竞争(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差别取价(或称差别定价,Price discrimination)
价格吸脂策略(Price skimming)
此时宏观调控就能发挥极大作用,宏观调控就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在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行政手段。
2. 论述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这个经济法在克服市场是临漳的主要作用,就是起到一个调解作用吧,因为如果市场没有了秩序他没有这个经济法,在其中调节就会出现市场混乱的现象
3. 市场经济有哪些弊端 经济法是如何克服这些弊端的
1、第一个弊端是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和低效率。其主要表现是垄断、市场外部性、公共物品的提供、市场的盲目性和收入的不公平。解决垄断的方法主要有:管制、国有化和反垄断立法三种。不能提供公共物品是市场失灵的第二个表现形式,因此,政府应该利用财政收入来为社会提供这些公共物品,市场失灵的第三种表现形式是市场的外部性。市场的外部性是指某种经济活动给这项经济活动以外的第三方或者社会的影响。国家需要安排和调节好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对各种资源实行有效的管制。收入不平等是市场失灵的最后一种表现形式。为了防止富者愈富,穷者愈穷这种现象的发生,也需要国家来进行调控。法律方法中主要有反垄断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固定行政方法和招标投标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可持续发展法和促进科技进步法等。
2、市场经济的第二个弊端是经济不稳定。极端的表现是几年一次的经济危机。整体经济稳定是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就国内而言,经济稳定包括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减缓经济周期以及经济增长。在经济繁荣时,国家应该进行调控不使繁荣成为过热。在经济衰退时期,国家应该设法尽快结束衰退,启动增长。国家经济调节的工具就应该是需求调控和供给调控。需求调控的工具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表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财政法和金融法。如上所述,经济稳定维护法作为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不但具有维护经济稳定的功能,而且也有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
3市场经济的第三个弊端是社会的不公平。经典的表现就是两极分化。如果没有国家的调控,富人、穷人就必然发生冲突,正如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正是因为贫富差距矛盾的激化而造成的。更有甚者导致整个社会同归于尽,使得市场机制不复存在。通常国家是采用收入分配政策和法律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平等化,缩小收入差距的。国家通过“削富济贫”,努力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平等化,以缓和社会矛盾的冲突。
4. 经济法基本原则与市场失灵有什么关系
市场失灵笼统的说就是因为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得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是尽量使得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的状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如果把市场上只看成是生产者和政府两大主体(消费者暂时忽略),那么经济法的作用就是政府运用经济法去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制的行为进行合法的处置!!!
5. 分别举例经济法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分别有什么作用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 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市场失灵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成本或利润价格的 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个体经济市场决策机制。拿现在的房地产来说,以普通的价格收购地皮,然后再高价出售在此地皮上建造的房屋,这个成本和利润之间相差太大,进而影响个体 经济市场决策机制,甚至导致市场失灵。又由于权限困难、有限性困难、作为司法的困境等 原因致使市场失灵由民法无法克服;由于行政法价值(公平与效率)的困难、法域归属(公权与私权)的困难、行政偏好困境(全力设组与过度干预)市场失灵也无法由行政法克服困 难。而经济法具有克服市场失灵的作用:
1、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这源于国家的存在,它能合法取走市场主体的财产而不侵犯财产权,从而拥有干预 财力,它能赋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说明义务而不侵犯商业秘密,从而强制性地实现信息分布 均衡;它能对垄断企业进行强制性解散而不侵犯经营权,从而确保市场竞争态势。
2、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如对环境污染问题,经济法通过征收排费和环境税等途径让企业价格中真正反应出 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成本。
3、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 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 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 率的决策。政府失灵的原因有政府干预不到位、干预错位、干预不起作用。
经济法具有克服政府失灵的作用:
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对干预领域的规范;
对干预方法的规范;
对干预责任的规范;
如政府对股市的干预,股市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通过与实体经济的内在联系,影响实体经 济的正常运行。在虚拟经济规模庞大、股市交易量大大超过实体经济总量的今天,股市运行亟须政府干预。政府干预股市,就是要保持股市平衡运行,发挥其带动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限制其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
6. 论述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来进行弥补它的不足。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法律手段的体现。
7. 市场失灵与现代经济法产生是什么关系
现代经济追求的市场自由竞争,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生产规模发展专壮大,属垄断出现,导致市场不能在自主调节,也就是市场失灵。这时候要想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有外部的力量对其干预,这个力量就是经济法。也就是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市场失灵学说就是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8.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否会产生经济法
会。
市场失去控制(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
而政府又无法控制(政府失灵),因为没有适当的法律让政府名正言顺依法行事。这时候也许就要颁布新法律来填补过去法律的漏洞,让政府正确地使出力气来
9. 鉴于市场失灵的存在,经济法强调对市场全部干预这句话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收入与财富分配的不公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及地区之间的收入与财富的差距一直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在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却日益扩大,我国各行业的发展不平衡,某些产业得益于先天性或行政性垄断而获得高速发展,行业收入也远高于其他竞争性行业。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迅猛,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处于明显的滞后状态。我国行业间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二、外部负效应问题外部负效应是指某一主体在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过程中,对其它主体造成的损害。说实在的,外部负效应就是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成本外部化,但生产或消费单位为追求利润或利差,会放任外部负效应的产生与蔓延。社会若要治理,就会增加负担。因此,外部负效应问题必需谨慎处理。三、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动力机制。竞争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一般来说竞争是在同一市场中的同类产品或可替代产品之间的。它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来说,它是由于分工的发展使产品之间的差异不断拉大,导致资本规模扩大和交易成本的增加,因此才阻碍了资本的自由转移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来说,它是由于市场垄断的出现,才减弱了竞争的程度,使竞争的作用下降。市场的竞争是造成市场垄断的主要因素,因此,竞争的失败也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之一。四、失业问题失业是市场机制作用下造成的主要后果。失业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微观方面来看,当资本为追求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时,劳动力被机器排斥;另一方面从宏观方面来看,市场经济运行的周期变化,对劳动力需求的不稳定性,也需要有产业后备军的存在,以满足生产高涨时对新增劳动力的需要。劳动者的失业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满足了市场机制运行的需要,但失业的存在不仅对社会与经济的稳定不利,而且也不符合资本追求日益扩张的市场与消费的需要。因此,市场失灵必定会造成大量的失业问题。五、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市场机制的作用只会扩大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现象,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条件优越,发展起点较高的地区,发展也越有利。市场失灵的出现,自然导致了那些落后地区也会因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优质要素资源的流失而越发落后,区域经济差距会拉大。这种现象造成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与危害。六、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公共产品是指消费过程中具有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非排它性指的是一当这类产品被生产出来,生产者不能排除别人不支付价格的消费。非竞争性是因为对生产者来说,多一个消费者,少一个消费者不会影响生产成本,即边际消费成本为零。从本质上讲,生产公共产品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是矛盾的,生产者是不会主动生产公共产品的。因此,面对正在消费的消费者来说,只要不产生拥挤也就不会影响自己的消费水平,一旦市场失灵,公共产品供给必然不足。七、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由于生产者受市场机制追求最大化利润的驱使,往往会对这些公共资源出现掠夺式使用,而不能给资源以休养生息。例如:渔民捕鱼、牧民放牧。有时仅管使用者明白长远利益的保障需要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但因市场机制自身不能提供制度规范,又担心其他使用者的过度使用,出现使用上的盲目竞争,而盲目的竞争就会导致市场垄断,市场自然也因此失灵了。市场失灵的表现还有许多,它要求人们科学地认识市场机制的作用。
10. 试述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经济法从产生到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尽管如此,法学界对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仍然争论不休.否定派认为由于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因此它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肯定派则主要从社会实践角度尤其是克服市场失灵来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从表现上看,两大不同观点的争论似乎只是局限于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上;其实,从更深层次上看,二者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认识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文拟对传统经济法理论有关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研究进行修正与完善来进一步论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一、市场失灵现象分析
(一) 市场存在失灵情形
市场,原本意义上是指人们交换物品的场所,后来逐步演化为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机制.伟大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将它比作
“看不见的手”,并且认为如果没有任何外力的干预,这只手可以引导人们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社会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无形之手理论.[①]虽然市场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发现的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它并不像无形之手理论描述的那样是万能.以庇古等人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通过规范分析得出,由于垄断、外部性和社会不平等是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市场是存在缺陷的,无形之手是会失灵的.[②]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又翻译为市场失败,它一般是指市场机制在一定场合下会导致资源不适当配置,使自由的市场均衡背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市场出现失灵的情形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从哲学角度来讲,事物的两面性以及发展变化原理说明市场不可能一直是完美无暇的,当市场运行环境变化发展达到一定阶段时,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必然会暴露出来,市场也就出现失灵情形;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也证明:在现代经济环境下,由于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包括自然垄断)、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均衡等因素的作用,单一的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不可能完成良性市场秩序的建设任务.[③]现代市场失灵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⑴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⑵外部负效应问题
;⑶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⑷失业问题 ;⑸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⑹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⑺公共资源的过渡使用等等.这些表现形式都是市场内部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市场失灵也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之一.
(二) 市场失灵是一种抽象的表述
市场失灵是人们对市场无法完成全部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现象所作地一种抽象语言概括.它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的,但其各自内容却往往具有相对的特定性.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不同阶段的市场失灵的程度与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市场本身的功能是有限的.当市场运行的环境对市场本身的要求越来越高时,市场的相对缺陷也就暴露的越多,市场也就越发显得失灵甚至出现完全的瘫痪.西方国家的的社会发展过程就是最好的证明.当西方资本主义刚刚摆脱封建制度的约束时,由于当时的经济运行环境要求相对较低,市场几乎能够完成所有的社会资源的配置.正是在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催生了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它滥觞于整个古典经济学时代.好景不长,伴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市场失灵日益严重,例如弱性的交易规则导致欺诈泛滥逐步上升到商行为的不规范导致交易费用的大幅度增加直至出现1933年资本主义的经济大危机.第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失灵也有差异.由于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因此市场失灵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间表现的也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失灵已经达到了政府公权必须赤裸的光明正大的进行干预的地步,目前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者地区大部分属于这种类型;而有的国家或者地区尚还处于市场自由配置的末期阶段,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经济比较落后的中小国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处于同一层次的国家或者地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它们之间市场失灵具体情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往往表现出带有个性色彩.研究市场失灵的相对特定性对于我们界定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它表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具体时间是不尽相同,对经济法产生时间进行笼统下结论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市场失灵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的抽象表述,它本身具有客观性,它不以人们的发现与否而改变存在.人们能够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充分发挥人类的主动性去创造条件来逐步改变市场失灵的存在形式,逐步减轻其给社会带来的副面影响.但人类不可能彻底的消除市场失灵,除非人类社会不存在商品交换.认识与肯定市场失灵的客观性对于我们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必然性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我国传统的经济法理论一般都是以公共福利理论的“市场失败”论作为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的最基本理由.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传统的经济法理论基本上清楚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但是其本身的表达方式和推理逻辑上需要进行局部的修正与完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学科之间的争论.
二、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
(一)市场失灵催生相应的法律部门产生
市场失灵是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的反动,它往往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副面影响.因此当市场秩序与社会经济发展出现明显的不协调时,政府必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与手段进行的干预,制定相应的法律便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市场失灵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表现,因此不同时期针对市场失灵的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作了一定的归纳与总结,他认为“伴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交易费用逐渐增大,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产生.其产生的轨迹具体呈现为:首先,平等交易主体之间因欺诈、违约等行为导致的交易费用增加,不具体强制性的交易规则演变成具有强制性的民法规范,以保证交易规则被遵守,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其次,市场主体规模扩大,内部交易费用增加,商行为不统一、不规范导致交易费用增加,商法产生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再者,交易费用继续增加、市场经济秩序崩溃,以政府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交易行为和间接调空宏观经济的经济法产生.”[④]依据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得出市场失灵催生了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的相继产生这样的结论.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门
通过前面的分析,市场失灵理论已充分的证明了相关法律部门产生的必然性.目前,虽然法学界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总体上还是没有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争论的那么激烈.肯定派与否定派是针锋相对,各执一词.从争论的结果上来看,如果从纯粹的传统理论分析,否定派则占有很大的优势;如果从社会实践来看,肯定派则占有上风.这场争论实质反映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因此,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与检讨并试图寻求新的理论来论证经济法部门的存在.笔者认为,既然市场失灵理论已经证明相关法律部门产生的必然性,那么我们就应该从社会现实来讨论经济法的存在情况,而不是固守和套用传统的理论.由于所谓的法律部门本质上只不过是学者根据大量已经存在某类法律规范而在理论上对它们所作的一种抽象上的归纳与表述,因此讨论一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其最直观有力的依据就是看看相关法律规范是否大量存在;如果社会现实客观存在大量的某类法律规范,那么该法律部门就是独立存在的.民法和刑法两个法律部门的形成与发展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此为标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从目前社会现实来看,无论是我国还是其它相对发达国家都现实的存在数量相当多经济法律规范.理论源于实践.既然社会实践中客观的存在经济法部门,那么理论上则一定可以得到论证.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失灵必然催生一大批法律和一系列法律部门的产生与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新老法律部门的分离和新兴的法律部门的独立.虽然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并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个发展过程;但也正是在这些过程中,法律部门体系逐步发生巨大演变.从诸法合体到刑民分裂,进出现民商分离…….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注定法律部门体系不是一成不变.当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律部门无法包容时,新兴的法律部门则应孕而生.民法如此,经济法亦是如此.自19世纪后半叶开始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现存的法律对现实的调节与控制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社会现实呼吁新类型法律的产生以弥补现存法律的漏洞与不足.这种现象最先出现在美国的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中,罗斯福新政就是最好的证明.在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与传统立法风格迥异法律.学者将这些众多而且带有政府干预内容这一共性的法律笼统称为经济法.经济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本身的内容都是民法、商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无法包容.对于这点,我国很多学者的著作已经做了很多的比较与论述,这里就不赘述了.但值得补充的是有关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在讨论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时,我国曾经出现经济行政法论之说.笔者认为,该理论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混淆经济法与行政法产生的根源.行政法产生的根源与刑法一样,主要基于显示国家主权;而经济法的产生则是基于市场失灵.政府因市场失灵而所做的行为与政府基于国家主权而所做的行为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异.前者是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而后者是政府对公民的统治.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活动主体的竞合而否定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对其它否定法律部门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降低交易费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种选择.作为市场失灵催生的法律部门,民法、商法、经济法有各自独立存在的价值.
(三)经济法产生的绝对必然性与相对偶然性
市场客观上是会失灵的,市场失灵需要大量的法律来矫正,而这些法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传统的法律部门所无法涵盖,这些法律又被很多学者命名为经济法.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经济法的产生是客观必然的,而且具有绝对性.它是市场失灵的抽象普遍性的重要表现和必然结果.只要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失灵达到一定的程度时,经济法必然应社会发展需求而产生.认识到市场失灵与经济法产生的绝对必然性对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超前立法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值得指出的是,超前经济法立法并不意味着对市场失灵导致经济法产生理论的否定,因为超前的经济法立法目的还是在于规制市场失灵.
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绝对的必然性与相对的偶然性是有机统一的.肯定经济法产生的绝对必然性并不能否定其产生的相对偶然性.所谓经济法产生的相对偶然性是指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法产生时间和方式往往因各种具体因素的影响呈现很大的差异,它是市场失灵的相对特定性的表现与必然结果.认识到经济法产生的相对偶然性对于我们解决经济法产生的时间争议问题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经济法产生具有相对偶然性说明了笼统讨论经济法产生时间的做法非科学性.
结束语
掐指一算,有关经济法独立性之争已有将近上百年的历史.适度的理论峥嵘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如果忽视现实而过度的进行理论争议则适得其反.客观规律和现代社会实践已经证明了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因此从理论研究的社会目的角度来看,有关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有必要画上一个相对完美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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