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法主体与法人资格的关系是什么
一,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指法人,还包括;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农民).
二,法人
法人是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是指法人要具备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经济法的主体与法人资格没有本质关系
1,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纠纷调整的对象。
2,法人资格,是指法人要具备的条件.
引用法律;
《经济合同法》第二条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经济合同法》已废止,但概念有效。
❷ 未成年人可以是经济法律主体吗
经济法律主体应称经济法主体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不同年龄阶及不同的情形来决定其是否具有或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分为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附带条件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与完全不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只要是人的存在或特定待存(怀孕中的腹子)就存在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比如:遗产继承权、请求侵权赔偿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它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解释: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把握以下几点:
(1)、 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
(3)、 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司法解释》
第45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❸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对吗
这句话明显不对。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❹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专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属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❺ 中国红十字会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吗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版程中,依法权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
❻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①授权取得: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取得;
②核准登记注册取得;
③按法定程序取得;
④经营者主机构设立,内部分支派生取得。
❼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取得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1.通常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
(1)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现在:
1.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这已经体现在一些专门的法律规范中。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等的职能、职权等,都有专门的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2.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❽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1,可以分为国家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
2,经济法主体必版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权
(1),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2)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3,概念:
(1)、 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
(3)、 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❾ 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1.通常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
(1)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现在:
1.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这已经体现在一些专门的法律规范中。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等的职能、职权等,都有专门的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2.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