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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题董事会的职权

发布时间:2020-12-17 19:24:21

❶ 【经济法】论述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甲、乙、丙、丁四人组成。其中,甲持有公司10%的股份,并由

  1. 乙合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内对该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乙已满4年。丙合法:属于职工董事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丁不合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 不能通过.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投资计划作出决定:股东会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人数只有4人,不到法定人数(5-19人);甲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侵犯了董事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对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监事会行使,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❷ 有没有大学《经济法》的练习题或期末复习提纲啊

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答: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而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即合资企业中按着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合同分配相应的收益,产品及分担风险和亏损.)
2.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兴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而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
二 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 简述企业设立的一般实体条件
1. 投资人符合法定人数;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 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2. 生产者应当提供必要,真实,明确的产品标识;
3. 特殊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产品质量法>>还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搀假,搀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 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六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一般而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取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2. 特征: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交易领域内发生的竞争行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营者.B,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C,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七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有哪些?
1. 以欺骗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
3.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竞销行为
6.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7.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8. 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9.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0. 公共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11. 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八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军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2. 有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九 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有哪些?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 仿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十,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在优先负破产费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 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工资,欠缴和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 劳动者的其他费用.
2. 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各种税款
3. 清偿普通的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应按比例分配.
十一,国有独资股份公司的特点
1. 国有独资公司事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点,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4.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5.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6.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7.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的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❸ 求答,经济法习题

(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版份有限公司董权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❹ 经济法的题目,帮忙解决下,谢谢

(1)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是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2)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违反了规定。
(3)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本题由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不符合规定的。
(4)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但其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本题该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000万元,为公司注册资本的40%,仍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公益金的决议不符合规定。因为,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了公益金,不再提取公益金。
(5)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不符合规定。公司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方式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但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6)首先,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该公司收购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股份为其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是不符合规定的。其次,用于收购的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该公司动用资本公积金收购股份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最后,收购股份奖励职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用于奖励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该公司拟于1年后转让给职工不符合规定。

❺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行使哪些职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行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经济法练习题董事会的职权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❻ 董事会依法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我国抄《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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