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 第四章 公司法 担保问题
浙江孙律师:
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回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答股东无表决权,其他股东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
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要看公司章程规定。章程规定需表决的,按章程;未规定的,可以不表决。
㈡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案例分析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㈢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保险法中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利益怎么理解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㈣ 2014年会计中级职称教材有改变吗
你好,很高兴能帮到你!赶考在线根据最新教材分析,2014会计中级职称教材大体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在一些章节有增添语句,专业词汇的改变,下面是各科会计中级职称教材的改变,请广大考生注意一下:
《经济法》的内容在2014年进行了部分调整
1:经济法方面
根据2013的法律变动修改了会计中级职称教材的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法;
2:税法方面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修改了增值税。而除此以外的其他章节主要是措辞上的修补。
《财务管理》较2013会计中级职称《财务管理》教材相比,变化不大。
1: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发生变化;
2:会计中级职称《财务管理》教材第四章删除了企业资本金制度的知识点;
3:第四章发行普通股股票的筹资特点发生变化;
4:会计中级职称《财务管理》教材第八章剩余收益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其他基本上都是对2013年教材的不妥之处进行的修正。
㈤ 初级会计证考试科目有哪些
初级抄会计职称考试科目
2020年度全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分为两个阶段(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其中《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75分钟,《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0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性通过两门课程,才能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考试题型
初级会计考试两个科目《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考试都有四种题型,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在历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的占分值比例如下:
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考试特点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主要是关于文字记忆和计算类的内容,相对《经济法基础》考试来说难度更大,需要考生具备各项综合能力,也为《经济法基础》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经济法基础》相对而言没有《初级会计实务》难,考点内容基础性强,多是需要考生理解和记忆的内容,每年教材内容都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要格外关注教材中发生变化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往往是考试重难点。
㈥ 初级会计里面。 经济法基础第四五六章有联系吗我想跳过第四章学第五章的,因为14的课程只更新到第
有那么一点联系,告诉我456章节名